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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辦法》的通知
魯金管發〔2024〕1號
各市地方金融管理機構:
現將《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檢查,是指省、市、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統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對地方金融組織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現場檢查是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加強黨的建設,貫徹落實國家巨觀政策和監管政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依法合規穩健經營,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維護地方金融穩定,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臨時檢查、稽核調查和飛行檢查等。
常規檢查是指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畫的檢查。按檢查範圍可以分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等綜合性檢查,對某些業務領域或區域進行的專項檢查,對被查地方金融組織以往現場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的後續檢查。
臨時檢查是指在年度現場檢查計畫之外,根據重大工作部署或臨時工作任務開展的檢查。
稽核調查是指適用簡化現場檢查流程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門調查的活動。
飛行檢查是指事先不通知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的現場檢查。
第五條 實施現場檢查的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依法檢查,文明執法,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紀律。
第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保證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及相關情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檢查期間,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應當為現場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保障。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經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將檢查情況和相關信息向外透露。
第七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專業人才培養,配備與檢查任務相適應的檢查力量,提升現場檢查水平和成效。
第八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加強與其他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互聯,探索利用登記註冊信息、納稅信息、徵信信息等外部數據輔助現場檢查。
第九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編制現場檢查項目經費預算,強化預算管理,合規使用檢查費用。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為現場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據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和屬地監管責任,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全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工作,對省直接監管或納入重點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現場檢查,組織全省地方金融組織重大專項檢查,根據需要開展臨時檢查、稽核調查和飛行檢查,對下一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現場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評價。
第十二條 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統籌轄內縣級監管力量,對轄內省級現場檢查以外的地方金融組織,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完成上級部門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
第十三條 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統籌安排,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完成上級部門部署的現場檢查任務。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對下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直接開展現場檢查,也可以在職責範圍內組織跨區域交叉檢查。
第三章 立項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開展現場檢查實行分級立項。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立項管理,根據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合規情況、監管評級情況、風險狀況和以往檢查情況等,確定現場檢查的頻率、範圍,確保檢查項目科學、合理、可行。
除抽查、覆核外,同一個會計年度內,原則上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不得為同一檢查事項對同一家地方金融組織重複檢查。
第十六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在徵求各方意見基礎上,結合檢查資源情況,制定全省年度現場檢查計畫,按程式批准後實施。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制定轄內的年度現場檢查計畫,應按相關要求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告。
列入年度計畫的個別項目確需調整的,應當說明調整意見及理由,每年中期集中調整一次。調整時,對於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項目,應當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對於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的項目,應當經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同意後,按要求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經主要負責人批准,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立項開展臨時檢查。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在臨時檢查立項後10個工作日內,將立項情況向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稽核調查、飛行檢查可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畫,也可以適用臨時檢查立項程式。
第十九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相關內設機構針對重大風險隱患或重大突發事件擬按照現場檢查流程開展的檢查,原則上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分級立項要求,會簽承擔現場檢查任務的內設機構。
第四章 檢查流程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工作分為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第二十一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由立項單位組織實施;
(二)由上級部門部署下級部門實施;
(三)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相關程式,聘請資信良好、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鑑定機構、公證機構、徵信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檢查工作;
(四)採用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實施現場檢查前組成檢查組,根據檢查任務,結合檢查人員業務專長,合理配備檢查人員,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組長在檢查組成員中確定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上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統籌監管資源,根據工作需要,抽調下一級檢查人員開展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未出示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存在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情況的,檢查人員應當按照履職迴避的相關規定予以迴避。被查地方金融組織認為檢查人員與其存在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檢查人員迴避。檢查人員的迴避,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研究決定。
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輔助參與現場檢查的,其工作人員的迴避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發現後有權終止委託。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根據檢查項目需要,開展查前調查,收集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內外部審計報告、通過非現場監管掌握的業務開展情況、經營管理狀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應當組織查前培訓,採取專題輔導、模擬檢查、答疑解惑等方法,對檢查內容進行專項培訓,明確政策要求、檢查重點、工作流程等事項,統一現場檢查、問題整改、線索移交等工作標準,防止不同地區、不同檢查組對同類行為的判斷出現偏差。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提前或在進場時向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發出書面檢查通知,組織召開進點會議,由檢查組組長或負責人宣布現場檢查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向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提出配合檢查要求,告知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對檢查人員履行監管職責和執行工作紀律、廉政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質量控制,按要求做好工作記錄、檢查取證、事實確認和問題定性。建立工作底稿,按照“一事一稿”原則進行編號,如實記錄工作開展過程,工作底稿主要包括檢查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或事實記錄、評價與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檢查組應當製作現場檢查的書面記錄,經被查地方金融組織負責人核實後,由檢查人員和被查地方金融組織負責人共同簽字。被查地方金融組織負責人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書面記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字。
書面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約談筆錄,檔案、資料、電子設備複印(保管/複製)登記單,數據管理系統檢查情況確認單等。
第二十九條 檢查組通過事實確認書、檢查事實與評價等方式,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充分交換意見,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及時認真反饋意見。
第三十條 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當製作現場檢查工作報告,並向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必要時,可以將檢查意見告知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上級管理部門或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主要股東等。
第三十一條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認真收集、整理檢查資料,將記錄檢查過程、反映檢查結果、證實檢查結論的各類檔案、數據、資料等納入檢查檔案範圍。
第三十二條 稽核調查參照一般現場檢查程式,根據工作要求和實際情況,可以簡化流程,可以不與調查對象交換意見,可以不出具檢查意見書,以調查報告作為稽核調查的成果。調查過程中如發現涉及需要採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事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收集證據,依程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於有特殊需要的現場檢查項目,經檢查組組長確定,可以適當簡化檢查程式,包括但不限於不進行查前培訓、不組織進點會議等。
第五章 檢查方式
第三十四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要根據檢查方案逐項進行檢查,與董監高人員、財務人員、風控人員進行交談,查閱章程制度、業務流程、風控措施、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重點審查監管要點、經營範圍、人員資質、業務系統、契約賬目、銀行流水等。
第三十五條 檢查人員有權查閱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信息系統、查看經營管理場所、採集數據信息、測試有關係統設備設施、訪談或詢問相關人員,並可以根據需要,收集原件、原物,進行複製、記錄、錄音、錄像、照相等。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毀損的檔案、資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採取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等新型檢查方法。線上檢查是通過建立現場檢查分析系統篩查疑點業務和機構並實施的穿透式檢查。函詢稽核是對重大風險或問題通過下發質詢函等方式檢查核實的活動。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求,加強數據治理,按照監管數據標準要求,完成檢查分析系統所需數據整理、報送等工作,保證相關數據全面、真實、準確、規範和及時。
第三十七條 檢查人員可以就檢查事項約談地方金融組織外聘審計機構人員,了解審計情況。地方金融組織外聘審計機構時,應當在相關契約或協定中明確外聘審計人員有配合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義務。對外聘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嚴重失實、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等問題的,要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反映,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立即評估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第三十八條 檢查過程中,為查清事實,檢查組需向除被查地方金融組織以外的其他地方金融組織了解情況的,可以要求相關地方金融組織予以配合。
第六章 檢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現場檢查完成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檢查結果,採取分類處置措施:
(一)通報約談。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將現場檢查情況通報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上級管理部門或主要股東,可以與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檢查發現的問題作出說明和承諾,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書面檢查等。
(二)責令整改。向被查地方金融組織下發整改通知,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時限和要求,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
(三)行政處罰。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未按要求整改或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涉及行政處罰的,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啟動行政處罰程式。
(四)司法移交。現場檢查中發現地方金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客戶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向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移送。
第四十條 檢查結束後,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承擔現場檢查任務的內設機構應當及時下發檢查意見書,並抄送承擔機構監管等任務的內設機構。承擔機構監管任務的內設機構應當根據檢查意見,督促被查地方金融組織落實整改要求。被查地方金融組織未按要求整改或涉及行政處罰的,根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或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將現場檢查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在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和風險評價中予以反映,必要時相應調整被查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評級和風險評估,與行業準入、業務拓展、人才評選、檢查頻次掛鈎。
第四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查情況和整改情況的統計分析。對檢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風險和問題,應當及時採取監管通報、風險提示等措施;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系統性風險苗頭,應當及時專題上報;對於檢查中發現的監管機制和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修訂和完善監管機制與制度的建議。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對現場檢查計畫或方案、檢查記錄、相關資料證據等及時歸檔,建立現場檢查工作檯賬,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基礎。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有權按照規定披露相關檢查情況,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布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除外。
第七章 工作評價
第四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現場檢查工作評價機制,對檢查立項的科學性、檢查實施的合規性、檢查成果的有效性以及現場檢查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四十五條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建立現場檢查正向激勵機制,對於檢查能力突出、查實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發現重大案件或重大風險隱患的市、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和檢查人員,給予通報表揚。
第四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寬嚴適度、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現場檢查工作問責和免責機制。對於在現場檢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規履職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檢查人員予以問責。對於有證據表明檢查人員已履職盡責的,免除檢查人員的責任。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所知悉被查地方金融組織商業秘密等嚴重違反現場檢查紀律的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監察機關等部門。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日常監管需要,開展的信訪舉報和投訴核查、監管走訪、現場調查、核查、督查或調研等活動,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現場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由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屬性的其他組織。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現場檢查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規範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促進地方金融組織高質量發展,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辦法》(魯金管發〔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現場檢查是地方金融監管重要執法活動,具有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等作用。近年來,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日趨複雜、各種風險隱患交織,現場檢查中存在程式不規範、標準不統一、定性不明確等問題,亟需制定出台相關辦法,規範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行為,促進地方金融組織規範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地方金融組織風險。
現場檢查處是本輪機構改革新成立的處室,被賦予了現場檢查的職能和使命。此前,現場檢查未進行系統規範,開展現場檢查缺少履職依據和制度保障,有必要參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部分省市先進做法,制定相關辦法,對立項、責任、程式、方式以及結果運用等予以明確,推動地方金融監管的制度化、規範化。
二、起草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及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關部委關於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8章5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現場檢查概念定義、檢查類別、檢查要求等內容。其中,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臨時檢查、稽核調查、飛行檢查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的職責。
第三章立項管理。明確了現場檢查分級立項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等。
第四章檢查流程。明確了現場檢查工作的流程,分為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第五章檢查方式。明確了現場檢查的方式,包括查閱檔案資料和信息系統,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約談高管、外聘審計人員等。
第六章檢查處理。規定了根據現場檢查結果採取的處置措施,包括通報約談、責令整改、行政處罰、司法移交等措施。
第七章工作評價。規定了建立現場檢查工作評價機制、問責和免責機制等的內容和要求。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及實施日期等。
四、關於施行日期的說明
本《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4年6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