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齊魯金融人才工程選拔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深入貫徹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圍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實施“人才興魯”行動打造新時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大力實施人才強省戰略,進一步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加快培育一支能力突出、素質過硬、適應金融業創新發展實際需要的金融人才隊伍,充分調動廣大金融從業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山東省奮力實現“七個走在前列”“九個強省突破”目標提供堅強的金融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決定實施齊魯金融人才工程,現制定本選拔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齊魯金融人才是指在全省範圍內面向各類金融機構(組織)以及其他開展金融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培養選拔的具有良好職業道德、高超業務水平、豐富實踐經驗、突出業績貢獻的優秀金融人才。
第三條 齊魯金融人才的選拔管理,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原則,統籌考慮金融業不同業態、不同崗位專業人才的特點和區域分布。
第四條 齊魯金融人才每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金融英才不超過50名、金融之星不超過150名,管理期限為4年,自名單公布之日的次月起開始計算。
第五條 在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齊魯金融人才的推薦單位為:
(一)對於金融英才,省管企業、隸屬於省外金融機構(組織)總部的駐魯一級分支機構、省外金融機構在魯設立的專業子公司負責本企業本單位本系統人選的推薦,各市負責本市其他人選的推薦。
(二)對於金融之星,各級各類人選由各市統一推薦。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七條 齊魯金融人才申報單位應在服務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山東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的重大政治任務,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等國家戰略,服務山東省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建設重點工作任務,金融有效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取得良好業績。
第八條 齊魯金融人才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品行作風端正,從事金融領域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中金融之星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金融英才應符合業績貢獻突出、能力水平拔尖、享有較高聲譽等基本條件。其中:
1.經營管理類金融英才。具有紮實的金融專業理論基礎、開闊的國際視野和先進的經營理念,熟悉海內外金融業現狀和發展趨勢,戰略規劃、領導決策、團隊構建、組織推動和國際交往能力強。堅持審慎規範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經營管理成效顯著,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擁有中國500強企業、主機板上市公司、海外上市公司或同等層次以上企業擔任高層以上管理職務,或海外知名金融機構擔任重要職務任職經歷的,在選拔中優先考慮。
2.專業技術類金融英才。精通特定金融領域專業業務,並擔任此類專業團隊主要負責人,精於市場開拓、善於風險管控、有突出的業務創新能力,主持操作的項目或開發的產品取得過優異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金融之星應熟練掌握與本職崗位相關的各項業務能力,業績較好,履職水平在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中處於領先地位。其中:
1.經營管理類金融之星。從事經營管理崗位工作,具有較高的組織、協調、溝通能力和較好的民眾基礎,表現出較強的領導潛質,有一定的決策能力,經營管理成效良好,能夠較好地支持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2.專業技術類金融之星。在特定金融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研究水平,有較強的創新思維和能力,在技術套用、技術革新、技術攻關等方面作出較大貢獻,得到同行專家認可。
第九條 同一人選不得同時申報金融英才和金融之星,金融英才和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名單入選者不得逆向申報金融之星,國家級人才工程和泰山人才工程入選者不得逆向申報齊魯金融人才。
第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齊魯金融人才:
(一)申報截止日期前一年內,受到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派出)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處罰的; (二)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紀律處分影響期未滿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尚在懲戒期的;
(四)有其他不宜參評齊魯金融人才情況的。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在參評期間,調離山東、不再從事金融領域工作或出現第十條中所列情況的,終止選拔程式。
第十二條 科學設定選拔評價指標,以人才及其所在單位近3年的工作實績和經濟社會貢獻情況為主要依據,兼顧長期貢獻。鼓勵人才引進,在申報有效日期截止前3年內,通過市場化手段從外地引進我省工作,並與所在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或聘用契約的人才,在選拔中優先考慮。鼓勵人才落地基層精準服務實體經濟,對參與金融輔導等金融領域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任務的人才,在選拔中優先考慮。
第三章 選拔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齊魯金融人才選拔採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綜合評審、組織審定方式進行。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四條 齊魯金融人才選拔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部署。每年按照本辦法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資格審查。推薦單位受理申報後,根據選拔條件和標準,對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查,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三)組織推薦。推薦單位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人選,組織進行初步評審,形成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四)評審遴選。對推薦人選進行綜合評審,提出齊魯金融人才初步建議人選名單。
(五)結果公示。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初步建議人選進行綜合研判,徵求省有關部門的意見,研究確定建議人選名單。建議人選名單採用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六)頒發證書。公示無異議的,發文公布名單,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職責和待遇 第十五條 齊魯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內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認真鑽研金融業務,努力更新知識結構,不斷提升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踐行金融“工匠”精神,認真做好“傳幫帶”,大力培養新人。
(三)積極參加行業交流會議、技能演示活動,及時總結推廣創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操作方法。
(四)發揮參謀作用,為山東省金融業改革發展出謀劃策,為山東省金融重點學科建設建言獻策,為山東省金融相關領域重大決策提供服務。
(五)用人單位應當有計畫地安排人才參加金融輔導工作,通過開展管理諮詢、政策宣講、現場指導等活動,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難題。
第十六條 齊魯金融人才在管理期內享受以下待遇:
(一)優先參加我省組織的金融人才培訓活動。
(二)按照《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要求,為符合條件的齊魯金融人才頒發“山東惠才卡”,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三)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排齊魯金融人才脫產學習、參觀考察、參加同業交流,並在晉職晉級、工資內部分配等方面予以傾斜。
(四)鼓勵各市、縣(市、區)依據人才經濟社會貢獻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齊魯金融人才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所在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協助管理,人才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具體管理。
第十八條 管理期內,人才所在工作單位要建立齊魯金融人才管理檔案,記載和跟蹤人才的政治表現、主要業績及對其考核、獎懲情況,並及時歸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將不定期對各單位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管理期內,每年年底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將人才的有關情況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齊魯金融人才最多可以獲得2個管理期支持。 第十九條 管理期內,齊魯金融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齊魯金融人才資格,註銷證書:
(一)採取弄虛作假,謊報成果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齊魯金融人才榮譽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三)存在違法違紀問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齊魯金融人才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