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

《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是為了切實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促進我省融資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20〕11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8日,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的通知
魯金監發〔2023〕7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屬融資擔保公司:
現將《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促進我省融資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發〔2020〕1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轄區內依法設立且經營滿一個會計年度的融資擔保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設區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有關信息,綜合分析評估融資擔保公司總體經營管理情況和風險狀況,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並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提出分類監管評級初評意見,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複評。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初評意見基礎上,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提出分類監管評級複評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定。市屬融資擔保公司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分類監管評級初評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定。省屬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直接評定。
第四條 分類監管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客觀原則。全面收集融資擔保公司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整體分析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
持續最佳化原則。分類監管評級每年開展一次,根據行業發展和監管政策變化,對分類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對照分析,綜合評判,動態調整分類依據和評級指標。
公平公正原則。採用統一的評級標準,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監管評級,確保評級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章 分類標準
第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據公司治理情況、內部控制情況、合規經營情況、業務開展情況、風險防範情況以及信息披露情況六類評級指標和現場監管及非現場監管中掌握的信息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
第六條 按照評級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由高到低評為A、B、C、D、E五類。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得分高於90分(含90分)評為A類,得分為80至90分(含80分)評為B類,得分為70至80分(含70分)評為C類,得分為60至70分(含60分)評為D類,得分在60分以下評為E類。
(一)A類公司。公司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匹配;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開展活躍,支小支農成效顯著;風險管控能力強;認真落實信息披露要求。
(二)B類公司。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積極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開展積極,支小支農成效明顯;風險管控能力較強;基本落實信息披露要求。
(三)C類公司。公司經營存在一定不穩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基本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開展正常,支小支農成效不夠明顯;風險管控能力一般;基本能夠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四)D類公司。公司經營存在嚴重問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薄弱;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不能完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開展緩慢或停滯,未發揮支小支農作用;經營業績差並嚴重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可能對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風險管控能力弱;基本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五)E類公司。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關鍵性缺陷;出現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嚴重損害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風險管控能力差;不能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章 分類依據
第七條 公司治理情況(20分)
(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此項8分,法人主體獨立性強,治理結構完善,得8分;存在治理結構不完善情形的酌情扣1—2分,扣完為止。)
(二)公司能夠明確劃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之間以及相關部門、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清晰、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此項8分,每出現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為止。)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任免、變更符合法定程式和監管要求;履職保障到位,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具備良好誠信記錄。(此項4分,每出現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為止。)
第八條 內部控制情況(15分)
(一)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項目評審、保後管理、代償追償等方面的業務規範以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此項5分,每出現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2分,扣完為止。)
(二)融資擔保公司應嚴格執行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要求,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設立風險責任人;內審機制完善、內審部門具有獨立性;及時、準確記錄經營管理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此項5分,存在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情形的扣2分,扣完為止。)
(三)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此項5分,每出現一次賬賬、賬實不符等情況的扣1分,財務數據不能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不得分。)
第九條 合規經營情況(30分)
(一)資產比例合規情況(15分)
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此項15分,上年度各月末資產比例不合規次數達到1—3次的,扣3分;4—5次的,扣6分;6—7次的,扣9分;8次及以上的,扣15分。)
(二)單戶集中度及關聯擔保合規情況(5分)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不得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公司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相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此項5分,每出現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為止。)
(三)客戶保證金管理合規情況(5分)
融資擔保公司收取客戶擔保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將客戶擔保保證金專戶存儲;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將客戶擔保保證金用於契約約定代償之外的其他用途;擔保責任解除後應及時、足額退還客戶擔保保證金。(此項5分,向屬地監管部門作出承諾且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不收取客戶融資擔保保證金的融資擔保公司得5分;以上每出現一項不合規情形的扣2分,扣完為止。)
(四)融資擔保責任餘額放大倍數合規情況(5分)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對於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責任餘額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此項5分,月末擔保責任餘額放大倍數每超過10倍或15倍一次扣3分,超過兩次不得分。)
第十條 業務開展情況(10分)
(一)融資擔保業務開展情況(5分)
統計期間內,年末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責任餘額達到淨資產(扣除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和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5—10倍(或15倍),得5分;達到4—5倍(不包含5倍),得4分;達到3—4(不包含4倍)倍,得3分;達到2—3倍(不包含3倍),得2分;達到1—2倍(不包含2倍),得1分;低於1倍,不得分。
(二)聚焦小微及“三農”主業情況(5分)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小微企業和涉農融資擔保餘額均按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此項5分,小微企業和涉農融資擔保餘額合計占融資擔保餘額的比例達到80%的,得5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2分,扣完為止。)
第十一條 風險防範情況(10分)
(一)建立完善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5分)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餘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此項5分,按照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得5分;其中一項準備金不按規定提取的,扣2.5分,扣完為止。)
(二)嚴控代償風險(5分) 
 擔保代償率=統計期內累計擔保代償金額/統計期間內累計解除的擔保金額×100%。(此項5分,擔保代償率小於等於1%的,得5分;大於1%且小於等於2%的,得4分;大於2%且小於等於3%的,得3分;大於3%且小於等於4%的,得2分;大於4%且小於等於5%的,得1分;大於5%的,不得分。)
第十二條 信息披露情況(15分)
(一)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檔案和資料;融資擔保公司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此項5分,出現任意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分。)
(二)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流程;發生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住所地縣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省屬融資擔保公司發生上述事項的,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此項5分,每出現一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扣完為止。)
(三)融資擔保公司應按月向全省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平台提報有關數據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此項5分,未按監管規定按月報送數據信息或信息報送不夠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每出現一次扣1分,扣完為止。)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類監管評級不得高於D級:
(一)年度內超過3次未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信息,或報送虛假統計數據、報告以及財務報表等檔案資料;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監管談話;
(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特別是擅自變更資本金、第一大股東及業務範圍等;
(四)違反承諾收取客戶保證金,賬外變相違規收取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保證金,擔保責任解除後拒不歸還客戶保證金,存在上述任何一項行為的;
(五)資產比例不合規次數達到8次及以上;
(六)連續一年未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管部門認定後,分類監管評級直接歸到E級: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抽逃註冊資本以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等;
(二)已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情形,未按規定報告或有效處置,並造成惡劣影響;
(三)存在嚴重違規經營行為,特別是嚴重偏離主業、嚴重超範圍經營、嚴重違規投資、涉非涉穩等風險集中爆發、擔保代償率超過5%等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對違規事項拒不改正;
(四)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拒不改正並造成惡劣影響;
(五)連續兩年未開展新的融資擔保業務;
(六)業務經營許可證到期不更換新證;
(七)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八)應參加未參加分類監管評級;
(九)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部門確認後,酌情予以加分。
(一)創新擔保產品和模式,具有積極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及創業創新的典型做法,及時上報監管部門,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認可。(5分)
(二)接受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良好(AA級及以上)。(5分)
(三)統計期間內累計增加實繳註冊資本1億元及以上的。(5分)
(四)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認定符合加分條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加分情形的,累計加分不超過10分。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依據分類監管評級結果,對融資擔保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對A類公司,監管部門在其新業務開展、評先創優、政策試點、獎勵激勵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政策傾斜。
第十八條 對B類公司,監管部門應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整改,在現場檢查時應重點關注存在風險的領域;根據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在新業務開展等方面進行相應的監管指導。
第十九條 對C類公司,監管部門應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每半年至少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一次監管談話,並保證一定的現場檢查次數。
第二十條 對D類公司,監管部門每季度至少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一次監管談話,了解公司最新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採取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對E類公司,監管部門應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措施並引導其退出市場。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持續開展監管人員培訓,積極推進實施行業分類監管,有針對性地採取監管措施,切實增強監管效能。
第二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對賬單、財務報表、賬簿等有關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必要時涉及的經營業務和財務數據需經過中介公司審計認定;定性指標涉及的公司情況需經監管部門認定;涉及違法行為的需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二十四條 分類監管評級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適時啟動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分類監管評級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啟動分類監管評級工作後,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於30日內完成初評,將初評意見及工作底稿報送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於30日內完成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複評工作,提出分類監管評級複評意見,將複評意見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應於30日內完成市屬融資擔保公司初評,將初評意見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評定。省屬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直接評定。
第二十六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報送的意見進行評定,形成分類監管評級結果。在評級過程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可以對部分融資擔保公司評價結果進行抽查核實,並對評級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評級結果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向各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和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反饋,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評級結果對融資擔保公司採取分類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評級工作和評級結果材料等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每年分類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分類監管評級情況,對分類監管評級標準、依據等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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