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 地點:山東省
  • 性質: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2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山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魯金辦發〔2010〕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山東省行政轄區內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及省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山東省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及各設區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監管部門)根據客觀信息,綜合分析評估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依據評估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並採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市監管部門每年對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提出分類評級初步意見,報省金融辦評定。省管融資性擔保機構由省金融辦直接評定。
第四條 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性原則。全面收集融資性擔保機構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整體分析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及風險狀況。
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根據評級周期,每年進行一次。
風險導向原則。根據機構風險狀況進行分類評價,採取監管措施。
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評級。
第二章 分類標準
第五條 省金融辦會同各市監管部門依據公司治理指標、合規經營指標、業務開展指標、風險防範指標等四類監測指標和現場監管及非現場監管中掌握的信息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分類。
第六條 按照監測指標的得分確定評價類別,由高到低評為A、B、C、D、E五類。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每項分值減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高於90分(含90分)評為A類,得分為80至90分(含80分)評為B類,得分為70至80分(含70分)評為C類,得分為60至70分(含60分)評為D類,得分在60分以下評為E類。
(一)A類機構,表明公司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匹配,風險管控能力強,業務管理規範,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處於行業領先水平,業務創新能力強,經營業績優良,股東大力支持公司業務發展。
(二)B類機構,表明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風險管控能力強,業務管理較為規範,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較強,經營業績較好,股東積極支持公司業務發展。
(三)C類機構,表明公司經營存在一定不穩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風險管控能力較強,業務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處於行業中游水平,股東能夠對公司業務發展給予支持。
(四)D類機構,表明公司經營存在嚴重問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薄弱,風險管理能力低,業務發展緩慢或停滯,存在違規經營行為,獲利能力差並嚴重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可能對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威脅,股東對公司業務發展的支持能力不足。
(五)E類機構,表明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出現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關鍵性缺陷,對公司的穩健性構成嚴重威脅,嚴重威脅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股東不能對公司的業務發展提供支持。
第三章 分類依據
第七條 公司治理情況(10分)
(一)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的管理體制,重大事項經董事會研究決定,以上每項制度得1分。註冊資本在1億元(不含1億元)以下的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但應設執行董事和監事。(5分)
(二)按照章程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不按章程規定召開的,每次扣1分;股東、董事、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權代表參會的,每次扣1分;未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的,扣5分。(5分)
第八條 合規經營情況(40分)
(一)資金運用情況(25分)
上年度月均對外投資額度占淨資產不高於監管規定上限的,得25分,每增加1個百分點,扣0.5分。
(二)客戶保證金管理情況(15分)
制定客戶保證金管理制度;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客戶保證金賬戶管理情況報告;實行專戶管理,不得與基本賬戶、一般賬戶等其他賬戶混用;客戶保證金專戶數量符合屬地監管要求;與市監管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客戶保證金三方監管協定。以上任何一項不達標,扣3分。作出承諾不收取客戶保證金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得15分。
第九條 業務開展情況(25分)
(一)融資性擔保業務開展情況(10分)
融資性擔保業務在保責任餘額達到淨資產5倍—10倍,得10分;3倍—5倍,得7分; 1倍—3倍,得5分;低於1倍,不得分。出現1筆擔保業務超過淨資產10%的,扣1分,以此類推。原則上擔保責任餘額超過自身淨資產10倍的,不得分。
(二)圍繞服務“三農”和中小微企業、支持創業創新開展業務情況(10分)
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重點支持“三農”、中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涉農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創業貸款擔保餘額合計占貸款擔保餘額的比例達到60%的,得10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5分。
涉農貸款、中小微企業貸款、創業貸款擔保餘額均按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07〕246號)口徑統計的以下貸款: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及其他貸款;中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界定;創業貸款是指區別於現行消費貸款,用來滿足城鄉居民個人創業需要而發放的小額度信用貸款。
(三)盈利情況(5分)
淨資產利潤率在2%(含2%)以上的,得5分,每下降0.2個百分點,扣0.5分。
第十條 風險防範情況(25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機制(5分)
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情況、資金運用情況、重大變更事項信息、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按照要求將省金融辦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縣級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任何一項不達標,直接扣減為0分。
(二)加強內控制度建設(10分)
制定能確保內部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的管理制度,包括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式、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並能有效執行,且定期評價完善。建立完善財務制度,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制定業務操作流程,規範項目受理、評審、審批、簽約承保、保後監管、代償、追償等全部業務環節的工作流程、操作規則和運行機制,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公司章程要求的明確的項目評審標準。明確擔保費收取標準,禁止以手續費、評估費等名義變相收取擔保費。融資性擔保項目發生代償時,依據法律和契約約定切實履行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及時對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的相關財產採取必要保全措施。融資性擔保項目發生代償後,及時進行追償。上述措施到位的,得10分,缺少一項扣1分。
(三)建立完善風險準備金提取制度。(5分)
按照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擔保賠償準備金。其中一項準備金不按規定提取的,扣2.5分。
(四)嚴控代償風險。(5分)
擔保損失率(本年度累計擔保損失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為0的,得5分;大於0,小於1%(含1%)的,得2分;大於1%的,不得分。
第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類評級不得高於D級:
(一)年度內超過3次未按規定報送統計數據信息,或報送虛假統計數據;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監管談話;
(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特別是擅自變更資本金、第一大股東及業務範圍等;
(四)違反承諾收取客戶保證金,賬外變相違規收取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保證金,擔保責任解除後拒不歸還客戶保證金,存在上述任何一項行為的。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凡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管部門認定後,分類評級直接歸到E級:
(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抽逃註冊資本以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等;
(二)已發生《山東省融資性擔保機構重大風險應急預案》規定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情形,未按規定報告或有效處置,並造成惡劣影響;
(三)存在嚴重違規經營行為,特別是嚴重偏離主業、嚴重超範圍經營、嚴重違規投資、風險集中度過高、代償率過高等可能對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對違規事項拒不改正;
(四)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拒不改正並造成惡劣影響;
(五)拒不參加融資性擔保機構年審;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
(七)涉嫌洗錢犯罪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
(八)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九)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機構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部門確認後,酌情予以加分。
(一)創新擔保產品和模式,具有積極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及創業創新的典型做法,及時上報監管部門,經省金融辦認可。(10分)
(二)當年受到地市(廳)級以上表彰。(5分)
(三)接受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良好。(5分)
(四)年度內增加註冊資本。(5分)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依據分類評級結果,對融資性擔保機構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
第十五條 對A類機構,監管部門積極支持公司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並在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六條對B類機構,監管部門應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整改,在現場檢查時應重點關注存在風險的領域;根據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在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進行相應的監管指導。
第十七條 對C類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每半年至少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一次監管會談,並保證一定的現場檢查次數;必要時可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方面進行限制。
第十八條 對D類機構,監管部門每季至少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進行一次監管會談,了解公司最新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採取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必要時可採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受理變更申請、要求公司進行重組或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對E類機構,監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責令暫停業務、通報轄內金融機構、勸導退出融資性擔保行業、移交司法機關等措施。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強制退出措施,向社會發布公告註銷《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各市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監管工作,從構建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組織體系、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出發,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制定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持續開展監管人員培訓,有效提高監管工作水平。要安排有效工作力量,積極推進實施行業分類監管,明確獎懲標準,有針對性地採取監管措施,切實增強監管效能。
第二十一條 分類評級數據依據:監管部門應從融資性擔保機構銀行對賬單、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賬簿等有關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涉及的經營業務和財務數據須經過中介機構審計認定;定性指標涉及的公司情況須經監管部門認定;涉及違法行為的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二十二條 分類評級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分類評級工作應在每年1月開始,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可以將分類評級與行業年審工作合併開展。每年1-4月,市監管部門組織市、縣兩級人員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初評。在綜合分析信息的基礎上,切實發揮主監管員的作用,提出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類評級初步意見,於4月底之前將初評意見及工作底稿報送至省金融辦。市監管部門可以組織縣(市、區)主監管員開展交叉評級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金融辦對初評意見進行評定,於5月底前形成分類評級結果。在評級過程中,省金融辦可以對部分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抽查核實,並對評級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評級結果由省金融辦向各市監管部門和融資性擔保機構進行反饋,融資性擔保機構需在15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反饋意見,如無異議,向市監管部門報送主要風險和問題的防範及整改措施,省金融辦將定期在行業內通報或向社會公布評級結果。
第二十六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省金融辦及各市監管部門做好評級工作和評級結果材料等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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