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8年4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發改委等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2日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8年4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餘額與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
《河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是201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是為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管理、規範擔保行為、促進擔保行業健康發展而制定的管理暫行辦法。通知信息 豫政辦 〔2011〕86號 檔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二)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契約...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 融資性擔保 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的,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組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第八條 自然人作為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納稅記錄與收入...
第十條擔保公司擔保責任餘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公司淨資產的10倍,單戶企業(含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或多人類別,下同)及其關聯方單筆獲得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擔保公司淨資產的10%,為單戶企業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額度累計責任餘額不...
北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在京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必須真實合法。融資性擔保公司法人代表須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註冊資本原則上為實繳貨幣資本,且應一次性全額到位。實物資產出資僅限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營業用動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委託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等進行核實和評估。第二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依法宣告破產的,應於解散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擔保...
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要求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0年6號令)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設立擔保公司,其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視擔保公司類型設定。(一...
企業法人股東有充足的貨幣資金,原則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淨流動資產大於出資額,淨資產大於累計對外投資額(含本次)的2倍,且法律法規未禁止其向融資性擔保機構投資;(四)機構主要負責人應具備5年以上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同時,法人股東須連續經營兩年以上並持續盈利,且法人股東權益性投資餘額(含本次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
第二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優先保障資產的流動性和安全性,保持充足代償能力。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非現場監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強化省融資擔保公司監測管理系統的運用...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加快建立完善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預警機制,促進我省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山東省融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規定...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池政策作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
(一)按照擔保責任餘額補償。按照擔保責任餘額與淨資產之比,超出部分乘以適用的分檔補償率計算。擔保責任餘額按照《關於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中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要求進行計算。對上一年度新增...
(此項5分,每出現一次賬賬、賬實不符等情況的扣1分,財務數據不能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不得分。)第九條 合規經營情況(30分)(一)資產比例合規情況(15分)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當年新增的小微企業擔保業務額達到淨資產的1倍以上,且累計代償率低於4%。(五)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第七條 申請代償補償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2015年7月1日之後開展的新增小微企業...
第十一條 對融資擔保公司應以機構監管為主,更加注重行為監管,採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日常監管以風險控制為導向,重點關注擔保資產質量和自有資金運用,探索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建立地方金融風險防控信息平台,加強融資...
5.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於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的;6.融資擔保公司Ⅰ級、Ⅱ級、Ⅲ級資產比例均不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7.投訴舉報事件頻發,每年經查核...
2015年7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22號印發《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融資及借款和擔保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投融資及借款和擔保監管職責與制度、投資監管、融資監管、借款和擔保管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