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是由江蘇省為規範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池政策作用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
制定過程,辦法全文,

制定過程

2023年4月21日,江蘇省財政廳就《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江蘇省融資擔保代償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資金池”)管理,充分發揮資金池政策作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7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充分發揮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更大力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通知》(蘇政辦發〔2022〕4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金池由省財政廳設立並管理,旨在支持我省省級再擔保機構、融資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健全完善融資再擔保體系和風險分擔機制,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資金池主要用於對我省省級再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分險且符合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根據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的代償責任給予其一定的資金補償。
資金池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降費獎補資金,省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資金池存款利息以及追償回收款項等。
第三條 資金池聚焦支持實體經濟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加快發展,主要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雙創”主體,以及符合條件的戰略新興產業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
第四條 省財政廳委託第三方作為資金池管理人。管理人負責設立資金池專戶,實施封閉管理,並按省財政廳要求撥付代償補償資金等。省財政廳根據管理人履職情況給予其一定的管理費用,所需資金從資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二章 合作機構要求
第五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範圍的省級再擔保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 依法依規設立並穩健經營,資本實力較強,治理機制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品牌信譽和風險管控良好。
(二) 列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承擔融資再擔保體系建設任務,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分險,以支小支農融資再擔保業務為主業,業務範圍覆蓋全省。
(三) 堅持保本微利運行,合理確定並執行優惠的再擔保業務收費標準。
第六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範圍的融資擔保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 依法依規設立並穩健經營,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 實收資本原則上不低於1億元,融資擔保放大倍數原則上不低於5倍。
(三) 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具有滿足融資擔保業務開展需要的經營管理隊伍。
(四) 公司內控制度健全,具備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對融資擔保業務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後追償與處理機制。
(五) 一般以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其中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金額占比原則上不低於80%,單戶500萬元及以下的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金額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
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向省級再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再擔保機構評估並出具書面同意意見的,納入“資金池”支持名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優先納入支持名單。省級再擔保機構應及時將名單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七條 納入資金池支持範圍的融資再擔保業務,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原擔保業務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二) 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業務費率,原則上不高於0.3%,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業務費率,原則上不高於0.5%。
(三) 除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諮詢費、顧問費、註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八條 銀擔合作各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資金池支持範圍的融資再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其中: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原則上均不低於20%,省級再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不高於30%。
第三章 代償補償標準和程式
第九條 資金池對於符合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60%給予補償。對支小支農業務規模和占比保持較快增長、擔保費率持續降低的省級再擔保機構,資金池適當上浮補償比例最高至70%。
省級再擔保機構代償分險的融資擔保機構合作年度內的代償項目未清償本金總額,超過上一合作年度內新增再擔保業務融資本金總額5%的,對於超過部分資金池不予補償。
第十條 對引領示範作用較強,支持小微企業、“三農”、科技創新成效較為顯著的融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試點機構”),開展單戶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3000萬元(含)以下融資擔保業務的,資金池試點按其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3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發生風險,按照“先代償、後分險”原則,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首先由融資擔保機構按協定約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代償。省級再擔保機構在收到融資擔保機構的完整書面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代償分險。省級再擔保機構履行代償分險責任後,應及時向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申請代償分險。
第十二條 資金池代償補償工作每半年開展一次。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於每年1月和7月向省財政廳報送代償補償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檔案、代償補償項目明細表、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代償分險責任的書面材料、其他相關佐證材料、信用承諾書等。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書面通知資金池管理人按規定撥付代償補償資金,用於彌補相關代償損失。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省級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代償資金追償工作。融資擔保機構追償所得,在扣除追償費用後應當及時按代償分險比例返還省級再擔保機構。
第十五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應按照資金池承擔的代償補償責任比例,於每年1月、7月將之前半年內追償所得資金歸屬於資金池的部分全額返還資金池,並向省財政廳和資金池管理人報送書面說明及追償資金返還明細表。
省級再擔保機構應當定期與融資擔保機構核實代償資金追償情況,督促融資擔保機構按規定進行返還。
第十六條 資金池管理人應及時做好資金池會計核算以及與代償補償機構的定期對賬工作,並在收到追償返還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賬務處理。
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資金池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採取不良資產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化手段,加速代償清收。
第十八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及試點機構依法依規制定實施融資再擔保和融資擔保業務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呆賬核銷的條件、程式等。對資金池承擔代償補償責任的融資再擔保和融資擔保業務,符合條件的代償損失可按規定進行核銷,並在核銷後15個工作日內將核銷情況書面報送省財政廳和資金池管理人。
核銷後又成功追償的代償資金,仍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返還。
第十九條 對於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開展的符合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分險條件的融資再擔保業務,由於超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對其授信額度,導致部分業務未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範圍的,資金池按照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實際承擔代償責任的30%給予補償。上述業務代償率明顯高於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合作範圍業務的,資金池可適當上浮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70%。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相關省級再擔保機構和試點機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視情況延伸審計有關單位和機構。
第二十一條 鼓勵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依法依規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對已經按照規定認真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實行盡職免責。
第二十二條 省級再擔保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對貸款的貸後、保後管理。對於貸款對象存在弄虛作假、惡意逃避債務等情形的,3年內不予納入資金池支持範圍。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機構在獲得代償分險資金後未繼續採取有效的債務追償措施及未按約定向其他債權人返還追償所得的,1年內不予新增資金池支持的風險分擔業務。
第二十四條 融資擔保機構存在不規範收費行為的,半年內不予新增資金池支持的風險分擔業務,情節嚴重的,2年內不予新增資金池支持的風險分擔業務。
申請代償補償資金的單位應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申報單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以及套取、騙取代償補償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資金。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代償補償資金。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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