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一、資金來源及用途
市縣兩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用於對本級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
二、補償對象
申請融資擔保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必須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晉城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申請融資擔保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的融資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二)合規經營融資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被擔保企業經營地在本市,所擔保項目符合國家
巨觀經濟政策和我市的產業發展政策。
(四)對單戶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融資擔保機構的淨資產的10%,對單戶企業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責任餘額不超過融資擔保機構淨資產的15%。
(五)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當年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權平均的50%。
(六)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與淨資產之比不得低於全市融資擔保行業放大倍數的50%。
(七)積極配合監管工作,按時報送各類擔保業務報表和相關資料。
三、補償標準
按擔保責任餘額和小微企業、“三農”擔保業務量兩種方式進行補償,對單家融資擔保機構的最高年補助金額,兩種方式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一)按照擔保責任餘額補償。按照擔保責任餘額與淨資產之比,超出部分乘以適用的分檔補償率計算。擔保責任餘額按照《關於印發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中的《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要求進行計算。對上一年度新增註冊資本的融資擔保機構,仍按原註冊資本核算放大倍數。補償率按分檔累進辦法確定,具體如下:
擔保責任餘額在淨資產1倍以上2倍以下(含2倍)的部分,按5‰進行補償;
擔保責任餘額在淨資產2倍以上3倍以下(含3倍)的部分,按6‰進行補償;
擔保責任餘額在淨資產3倍以上的部分,按7‰進行補償。
(二)按照小微企業、“三農”擔保業務量補償。對上一年度單戶融資擔保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小微企業的借款類擔保業務和單戶融資擔保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被擔保人為農戶的借款類擔保業務的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補償,同時要求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融資擔保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補償比例為融資擔保機構當年向小微企業和農戶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發生額的2.5‰。
四、申報資料
每年2月底前為上年度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的申請受理期。融資擔保機構按所屬地向同級金融辦提交補償資金申請,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1.晉城市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附屬檔案1);
2.上一年度的融擔業務明細表(附屬檔案2);
3.上一年度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擔業務明細表(附屬檔案3);
4.上一年度末融資擔保數據報表;
5.融資擔保業務收費憑證複印件;
6.經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
資產負債表、
現金流量表、利潤表、擔保再擔保)餘額變動表,以及報表中相關數據的附註和說明和代償業務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機構與註冊會計師資質證明材料(審計機構營業執照與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7.上一年度所獲風險補償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報告;
8.融擔機構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9.對申請資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附屬檔案4)。
每項申請材料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所有資料均須報紙質版和PDF電子掃描版,附屬檔案1至附屬檔案4均須報EXCEL電子格式表,紙質資料膠裝成冊,1月底前報送至屬地金融辦。
五、辦理程式
市縣兩級金融辦收到申請材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在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屬地金融辦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按規定程式向融資擔保機構撥付補償資金。
六、監督檢查
(一)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獲融資擔保補償資金補助的融資擔保機構應按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並按時報送上一年度所獲融資擔保補償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等情況報告。
(三)中介機構需按本辦法規定,獨立審核,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審計報告負責。申請補助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受託的中介機構均不得弄虛作假。對收費超過國家規定,採取種種欺騙手段騙取財政補助等不良行為的單位,將追繳融資擔保機構的已撥風險補償資金,取消其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對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且3年內不再受理其融資擔保補償申請;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本辦法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微企業主;農戶含新型
農業經營主體。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9日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大金融支持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要求,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意見》(晉政發〔2018〕41號)、《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共晉城市委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實施意見》(晉市辦發〔2018〕7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發揮作用的意見》(晉政發〔2018〕46號)、《中共晉城市委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決定》(晉市發〔2018〕33號)等檔案精神,完善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進一步發揮融資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企業等實體經濟的支持作用,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市
融資擔保公司運行實際,市金融辦制定了《晉城市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由資金來源及用途、補償對象、補償標準、申報資料、辦理程式、監督檢查、附則七個部分組成。核心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申請融資擔保補償資金的對象、條件以及申報資料。二是制定了兩方面的補償標準,一方面按照擔保責任餘額進行補償,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做大做強;另一方面按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量進行補償,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支農支小。三是加強了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管理,規定了市縣兩級金融辦、融資擔保公司、第三方中介機構的職責,要求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確保風險補償資金髮揮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