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重點企業融資實施辦法

《黃岡市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重點企業融資實施辦法》已經黃岡市人民政府同意,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1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重點企業融資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加大財政金融聯動,強化產業鏈要素保障,完善重點產業鏈鏈長制相關金融配套措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貸風險補償金業務,是指通過政銀合作方式,以設立信貸風險補償金作為增信措施,引導銀行為符合條件的、抵(質)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夠反擔保措施的產業鏈企業提供貸款支持。
第三條 統一設立信貸風險補償金,規模為6億元。
(一)各縣(市、區)出資5億元,建立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為轄內企業分擔風險損失的40%,具體出資額如表。其中市區一體作為一個出資單位共出資7000萬元(市本級和黃州區分別出資4000萬元、3000萬元)。
從各縣(市、區)出資中計提20%(1億元),建立縣(市、區)互助信貸風險補償金,為縣(市、區)分擔風險損失的20%。
各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出資分配表
單位
市區
麻城
武穴
紅安
蘄春
浠水
黃梅
羅田
英山
團風
合計
出資
(萬元)
7000(市本級4000萬元、黃州區3000萬元)
7000
7000
5000
5000
5000
5000
3000
3000
3000
50000
(二)市政府出資1億元,建立市級信貸風險補償金,為縣(市、區)分擔風險損失的20%。
第四條 建立統一的風險補償和損失分擔機制。貸款損失由信貸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按照8:2的比例承擔分險責任。信貸風險補償金承擔的風險,由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市政府信貸風險補償金、縣(市、區)互助信貸風險補償金各按4:2:2的比例分擔,即形成4:2:2:2風險分擔模式。
第五條 信貸風險補償金由市融資擔保集團專營。已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且運行正常的縣(市、區),由縣(市、區)政府委託其融資擔保機構負責域內業務;未設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縣(市、區)由其政府委託市融資擔保集團負責其域內業務,同時指定一個單位協助市融資擔保集團開展融資服務、貸後管理及風險處置工作(市融資擔保集團和委託開展風險補償業務的縣市區融資擔保機構均簡稱“專營機構”)。
第六條 信貸風險補償金由市融資擔保集團集中管理。信貸風險補償金由市融資擔保集團按協定存入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應按信貸風險補償金8倍規模投放貸款。
第七條 按照“全市一體”原則開展政銀合作。市融資擔保集團代表市政府及縣(市、區)與市級銀行簽訂“總對總”合作協定,與相關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簽訂運營管理協定;市級銀行授權其分支機構與縣(市、區)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定。市和縣(市、區)按照“統一運行規則、統一合作模式、統一業務標準”的原則,資金統一歸集管理、分級存放調配,風險聯動補償、分級追償的模式進行運行管理。各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同時接受市融資擔保集團信貸風險補償金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
第八條 市和各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可分期分批出資。出資額按照各縣(市、區)企業融資需求應匹配的信貸風險補償金確定,出資至統一的信貸風險補償金賬戶。首期出資額不低於目標規模的40%,於2021年12月20日前出資到位。
第九條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支持各縣(市、區)發展業務規模。即按照與各縣(市、區)出資相匹配的原則,給予各縣(市、區)基礎授信額度,基礎授信額度為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出資額的80%放大8倍確定。縣(市、區)信貸風險補償金的20%以及市政府信貸風險補償金可配置的信貸額度,按照競爭性原則,即融資申報先後順序予以配置。
第十條 市級建立由產業部門、產業鏈牽頭單位、市發改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人行黃岡中心支行、市區產業園區、專營機構、合作銀行、行業協會組成的聯席會議。聯席會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召集,負責統一相關政策要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以及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資金審計及跟蹤評價等。聯席會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比照建立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支持範圍(以下均需滿足):
(一)市政府確定的產業鏈企業(包括但不限於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智慧型汽車、數字經濟、高端裝備、節能環保、精細化工、綠色建築建材、農產品加工、現代紡織及現代服務業產業鏈企業);
(二)經營正常、發展前景較好(包括前景較好的新建項目);
(三)抵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夠反擔保措施的。
第十二條 優先支持的情形(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獲省級(含)以上政府及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馳名商標企業等;
(二)牽頭或參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
(三)納入市級以上上市後備企業庫的;
(四)上年度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
(五)湖北省服務業“五個一百工程”、兩業融合試點、規上服務業企業。
第十三條 不予支持的情形:
(一)註冊地不在黃岡市轄內的;
(二)未列入黃岡市支持發展產業鏈的;
(三)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有重大違法行為且尚在處罰期內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徵信有不良信用記錄未消除的;
(五)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涉及投資房地產、小額貸款、高利借貸等高風險領域的;
(六)“兩高一剩”行業;
(七)環保不達標的;
(八)被稅務部門列入欠稅公告名單或重大稅收違法“黑名單”未消除的;
(九)近三年出現過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整改不達標的;
(十)近三年出現過產品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整改不達標的;
(十一)偏離主業,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低於60%的;
(十二)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
(十三)財務管理不規範;
(十四)停產、半停產的;
(十五)出現或可能出現重大聲譽風險、法人信譽風險、經營風險的;
(十六)未結清貸款機構數超過4家的;集團內在同一機構有未結清貸款的戶數超過 2 家的;
(十七)貸款資金用於股本性權益、股票、證券、期貨等投資活動或購買房產以及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的;
(十八)未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提供虛假或不真實材料的;
(十九)貸款需求不符合信貸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四條 建立白名單制度
白名單企業應符合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的規定,且沒有第十三條(一)至(十五)的負面情形。白名單企業產生的程式如下:
(一)擬定清單。由各產業鏈牽頭部門梳理產業鏈企業融資需求,分產業鏈擬定融資支持清單(附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身份信息及授權查詢徵信文書),報產業鏈鏈長(牽頭領導)審定。提請給予支持的企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的基本要求。
(二)適配性核查。產業鏈企業融資支持清單經產業鏈鏈長審定後,由產業鏈牽頭部門以產業鏈為單位分鏈(試行初期分批)發各職能部門、專營機構對企業的適配性進行核查,同時分發聯席會議辦公室協同調度。核查職責分工:產業鏈牽頭部門負責第十一條(一)(二)和第十二條(一)(二)(三)(五)及第十三條(二)(六)(九)(十四)(十五)情形的核查;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第十三條(一)(三)(五)(十)情形的核查;稅務部門負責第十二條(四)、第十三條(八)情形的核查;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第十三條(七)情形的核查;專營機構負責第十一條(三)、第十三條(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情形的核查,專營機構的核查可與貸前調查合併進行;主辦銀行負責第十三條(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情形的核查,主辦銀行核查事項不作為白名單入圍條件而是貸款準入條件。
各部門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職責分工事項的核查,產業鏈牽頭部門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積極跟蹤調度。各部門核查後以產業鏈為單位、批次移交專營機構匯總。專營機構應根據核查情況,對合規企業分別按抵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信貸風險補償貸款等類別擬定分類支持形式及支持額度,形成合規企業融資分類支持清單;對不合規企業分別說明原因,一併提交聯席會審議。
(三)審議審定。合規企業融資分類支持清單、不合規企業說明及其他不確定問題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抵質押貸款支持清單和擔保貸款支持清單分別交銀行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分辦;信貸風險補償貸款支持清單(包括信貸風險補償與擔保、抵質押組合支持)報請各產業鏈長審定。
(四)公示反饋。信貸風險補償貸款支持清單(包括信貸風險補償與擔保、抵質押組合支持)報請各產業鏈長審定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公示,公示合規的納入信貸風險補償白名單,並反饋各產業鏈長、產業鏈牽頭部門、專營機構及主辦銀行。
第十五條 貸前調查。專營機構和主辦銀行應按信貸風險補償支持白名單及時協同開展貸前調查,調查包括但不限於第十四條分工負責事項。經調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上均應予以貸款支持;調查不合規或發現有重大風險隱患的,應書面說明原因並報聯席會議、產業鏈鏈長和產業鏈牽頭部門。
第十六條 融資保證。專營機構對白名單企業貸款本息損失的80%提供風險補償責任保證,並可收取不高於1%的保證費用,用於專營機構業務經費和風險準備。
第十七條 補充抵(質)押。白名單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貸前應與合作銀行簽署連帶責任保證契約及補充抵(質)押物承諾書,承諾對企業用款後形成的可抵(質)押物(包括但不限於存貨、應收賬款、機器設備等)追加抵(質)押措施。
第十八條 賦強公證。企業、合作銀行、專營機構貸前應對借款契約、還款協定等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以維護交易安全、降低債權實現成本。
第十九條 限時辦結。專營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及時辦理企業融資核准。專營機構與合作銀行簽訂風險補償協定後,合作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條 對名單企業單筆貸款一般不超過1500萬元。超過1500萬元、不超過2000萬元的須經聯席會審議同意、報產業鏈長審定;超過2000萬元的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或報請市政府市長審定。
第二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合作銀行最優惠利率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貸款使用期限一般控制在1—3年。貸款到期按時還款,符合要求的企業還本付息後可予以續貸支持。
第二十三條 信貸風險補償金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安全效益並重原則,由專營機構單獨建賬、封閉運行、專項管理、專項使用,單獨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專營機構根據合作銀行授信情況,於放貸前合理調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存放,在貸款本息結清前不得將信貸風險補償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專營機構及合作銀行應對每筆貸款的使用進行現場核查和跟蹤監督;專營機構還應開展日常風險監測和定期風險評估,及時預警風險,調整政策鬆緊度。
第二十六條 預警與止損。分鏈分區設定風險預警線和止損線。各產業鏈和縣市區逾期率的預警線為4.5%、止損線為9.5%。由市級專營機構分產業鏈、縣(市、區)進行監測,單個產業鏈或縣(市、區)的逾期率達到4.5%時,對貸款條件進行再審視、及時作出調整。單個產業鏈或縣(市、區)的逾期率達9.5%或未按約定履行代償責任及其他違反約定的情形時,專營機構應停止該產業鏈或縣(市、區)新貸款業務並加大催收,逾期率降至4.5%以下才能重啟。
第二十七條 風險補償。企業到期不能正常還款時,合作銀行應積極清收,依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向法院申請執行。貸款逾期60天並經專營機構調查屬實的,由合作銀行提出補償,專營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責任比例從信貸風險補償金中撥付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不得自行劃扣信貸風險補償金。信貸風險補償金不足以代償的,應及時協調地方政府予以支持。市級專營機構每月應將信貸風險補償情況報聯席會議備案。
第二十八條 債權追償。對於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的貸款損失,合作銀行、專營機構為追償責任主體,應全力進行追償。專營機構以信貸風險補償金向合作銀行履行相應補償責任後,依法取得向企業的追償權,合作銀行應向法院追加專營機構為執行申請人。各產業鏈牽頭部門和各級產業主管部門應在產業鏈長(牽頭領導)和各地政府領導下牽頭負責協調追償。追償所得在抵扣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後,按風險分擔比例進行分配。專營機構分得的資金歸入信貸風險補償金賬戶。
第二十九條 市級各產業鏈長(牽頭領導)和各縣(市、區)政府分管領導對責任領域的產業鏈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實施負總責,即負責指揮和協調信貸風險補償白名單的確定、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與債權追償。
第三十條 市級產業鏈牽頭部門和各級產業主管部門對牽頭管理的產業鏈信貸風險補償辦法的實施負具體責任。具體牽頭負責組織企業貸款申報、貸款用途和相關責任事項的審核把關及風險補償追償協調等。
第三十一條 市融資擔保集團是信貸風險補償金專營主體,市級和縣(市、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同時也是風險補償追償的責任主體,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專營管理、業務調查、保後管理、風險補償及追償、預警止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合作銀行是信貸風險補償貸款的執行主體,並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一同是損失追償的責任主體。合作銀行應按照協定約定,積極對接白名單企業,做大業務規模;切實履職盡責,做好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積極清收,提升質效。
第三十三條 對專營機構專營信貸風險補償金進行單獨考核評價(不納入一般擔保業務考核)。對專營機構、產業部門、產業鏈牽頭部門、產業鏈長等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落實本辦法有關要求、依法追償後仍有損失的,予以免責。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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