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是為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活動及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規範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金”)的運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4〕2 號)等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廣東省科技廳2024年4月23日於發布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時間為2024年4月23~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 起草單位:廣東省科技廳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公開徵求《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4〕2號)等檔案規定,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活動及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規範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的運作,廣東省科技廳在此前徵求意見基礎上對《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完善,形成《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社會各界如對《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反饋時間為2024年4月23~30日: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參考連結;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州市越秀區連新路171號科技信息大樓一樓綜合業務辦理大廳(郵編:510033);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參考連結;
  四、線上提交。
 廣東省科技廳
2024年4月23日

徵求意見稿

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活動及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規範廣東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省風險補償金”)的運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助力科技型企業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4〕2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風險補償金是指省科技廳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安排、聯動合作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共同對合作銀行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本金損失進行分擔的省級財政資金。
本條所稱合作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指自願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本級財政資金與省級財政資金共同建立科技信貸風險分擔與補償機制的各市區(含國家高新區)科技主管部門。
本條所稱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指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徵集、擇優選定且被省級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管理的機構。
本條所稱合作銀行,指經省科技廳按照本辦法規定公開徵集、- 2 -會同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擇優選定並按名單制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條所稱科技信貸,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企業等開展基礎及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提供的債務性金融支持。
本條所稱本金損失,指科技信貸項目貸款本金未收回的金額。
第三條 省風險補償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部門協同、省市聯動;信息共享、風險共擔;規範管理、高效運作”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省科技廳具體職責如下:
(一)牽頭制訂相關制度性檔案,推動建立科技型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並引導合作機構在科技信貸中予以運用;
(二)徵集並確定省風險補償金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合作地市、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程式簽訂合作協定;
(三)編制省風險補償金年度預算並辦理資金撥付,審批省級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的補償建議;
(四)對省風險補償金補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績效自評,並根據考核結果動態調整合作機構;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省財政廳具體職責如下:
(一)與省科技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 3 -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共同制定相關制度性檔案;
(二)按省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對省風險補償金年度預算進行審核,並下達資金;
(三)對省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適時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四)加強對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管理考核;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具體職責如下:
(一)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
監管局共同制定相關制度性檔案;
(二)每年度將轄內合作銀行科技信貸政策導向評估結果及時告知省科技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作為動態調整省級風險補償金合作銀行的依據之一;
(三)推動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快建設科技金融專業團隊,在信貸資源和績效考評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適當下放授信審批等業務許可權;
(四)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具體職責如下:
(一)與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共同制定相關制度性檔案;
(二)對轄區內合作銀行開展的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業務合規與風險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合作銀行違法違規行為;
(三)推動轄內銀行對科技信貸建立容錯機制、細化盡職免- 4 -責清單;
(四)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協助省科技廳開展合作地市、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徵集相關工作;
(二)審核省風險補償金申請,向省科技廳提出年度補償建議;
(三)對合作地市、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的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工作進行監測和評價;
(四)其他受託職責範圍內工作事項。
第九條 地市科技主管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牽頭統籌所在地市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聯動工作,制定地方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制度性檔案,遴選地方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確定地方風險補償金受託管理機構;
(二)向省科技廳提出省市區聯動合作申請;
(三)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省級受託管理機構開展調研、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地市受託管理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協助地方科技主管部門開展合作銀行遴選、制度建設等工作;
(二)按照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委託與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等簽訂協定,審核所在地市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申請,對合作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的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工作進行監測和評價;
(三)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具體職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請並簽訂合作協定,依法合規開發符合科技創新需求及科技型企業特點的貸款產品,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利率,簡化科技貸款項目的審批流程,細化落實各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科技信貸盡職免責的政策要求;
(二)履行科技信貸項目盡職調查職責,及時做好數據統計與報送等工作;
(三)按規定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追償工作;
(四)配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開展審計、管理、監督、績效
評價等工作;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二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具體職責如下:
(一)提出合作申請並簽訂合作協定,與合作銀行共同開發科技信貸產品,為科技信貸項目提供增信服務及承擔部分風險;
(二)將其提供增信服務的科技信貸項目申報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6 -
(三)按規定申請省風險補償金,妥善保管申請材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追償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門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五)職責範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範圍
第十三條 省風險補償金支持方式包括“省市區銀”聯動方式和“政銀擔”聯動方式。
(一)“省市區銀”聯動方式。指合作市區科技主管部門使用本級財政資金對合作銀行承擔的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本金損失進行有限補償後,省科技廳按一定比例對合作市區科技主管部門補償金額進行分擔。
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未由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採用此方式。
(二)“政銀擔”聯動方式。指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合作銀行符合條件的科技信貸項目本金損失進行有限代償後,省科技廳按一定比例對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金額進行分擔。
合作銀行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已由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採用此方式。
第十四條 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企業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簡稱“普- 7 -惠科技信貸項目”)。其中,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企業法人,獲得貸款時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2.獲得貸款時經“粵科企”評價指標評判,結果為“重點支持”;
3.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微型企業;
4.貸款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
(二)合作銀行以“粵科專項貸”名義發放的科技信貸項目
(簡稱“‘粵科專項貸’項目”)。“粵科專項貸”指由合作銀行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專門開發且經省科技廳同意冠以“粵科專項貸”名稱的系列信貸產品。“粵科專項貸”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專項用於支持基礎及套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2.貸款企業或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黑名單;
3.合作銀行對其實施優惠利率和專門審貸流程;
4.“粵科專項貸”子產品可包括但不限於“研發貸”“科技成果轉化貸”“創新人才貸”等,具體方案由省科技廳另行會同合作銀行發布。
第十五條 納入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的科技信貸項目,須為非實物抵押貸款。非實物抵押貸款指銀行為貸款對象發放貸款時,不要求借款方提供固定資產作為抵押品的貸款。包括:銀行為貸款對象發放的無抵押、無擔保貸款;由貸款對象實際控制人、- 8 -股東(包括法人股東)、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人員配偶提供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取得的貸款;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機構、保險公司提供擔保或貸款保證保險取的貸款;貸款對象以專利權、股權、應收賬款等作為質押品取得的貸款。
第十六條 納入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的普惠科技信貸項目,單筆貸款提款額度不超過 1000 萬元,單一貸款對象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的累計貸款餘額不超過 3000 萬元。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的“粵科專項貸”項目,單筆貸款提款額度不超過 2000 萬元,單一貸款對象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的累計貸款餘額不超過 5000 萬元。
第十七條 納入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的科技信貸項目,不得用於個人消費、參與民間借貸以及股票、債券、房地產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八條 實施“省市區銀”聯動的市區,應將符合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的科技信貸項目納入地方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並由地市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建立“省市區銀”聯動項目庫。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政銀擔”聯動項目庫。納入“省市區銀”項目庫和“政銀擔”項目庫,且符合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的項目,可按相關程式申請省風險補償金補償。
第四章 “粵科企”評價指標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建設“粵科企”評價指標模組,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對象授權後,對合作銀行貸款對象的科技創新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十條 “粵科企”評價結果僅用於作為申報省風險補償金的依據,不作為合作銀行對貸款對象授信的必要條件。擬就貸款項目申報省風險補償金的,應在該貸款項目授信批准前獲取“粵科企”評價結果。
第五章 補償條件及標準
第二十一條 採用“省市區銀”聯動方式分擔科技信貸風險的,由地方受託管理機構向省級受託管理機構申請本金損失補償,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項目已納入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
(二)按照《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五級分類標準,該貸款項目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三)合作銀行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採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已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
(四)該貸款項目未由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採用“政銀擔”聯動方式分擔科技信貸風險的,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就其承擔的逾期貸款項目本金損失向省級受託管理機構申請風險補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項目已納入省風險補償金支持範圍;- 10 -
(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合作銀行約定的代償比例不低於該項目本金損失的 70%且不超過該項目本金損失的 90%;
(三)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已就該筆逾期貸款項目向合作銀行進行了代償;
(四)該筆貸款項目已經逾期 90 天以上。
第二十三條 地方受託管理機構申報的普惠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補償標準為:
(一)貸款對象獲得貸款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 年或貸款對象獲得首次貸款的,省級財政按照合作市區合計補償金額的 50%給予省級補償,省市區財政合計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該項目本金損失的 90%;
(二)貸款對象獲得貸款時成立時間超過 2 年且不為首貸戶的,省級財政按照合作市區合計補償金額的 30%給予省級補償,省市區財政合計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該項目本金損失的 80%。
第二十四條 地方受託管理機構申報的“粵科專項貸”項目的本金損失,省級財政按不低於該項目本金損失的 60%進行風險分擔。省市區財政合計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該項目本金損失的90%。
第二十五條 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報的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損失,省級財政按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實際承擔的損失金額的 50%分擔。
第二十六條 地方受託管理機構應對納入“省市區銀”聯動支持範圍的項目不良貸款率進行監測,並提出防範風險的有效應對措施。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報送的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的融資項目中,當代償項目本金損失總額超過該機構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政策範圍的融資項目本金總額的 5%後,暫停辦理該機構本金損失項目的風險補償業務。待前述比例降至 5%以內,恢復辦理風險補償業務。
第六章 操作程式
第二十七條 確定合作機構、合作市區。
(一)確定省級受託管理機構。省科技廳按程式確定省級受託管理機構,並簽訂委託協定。
(二)徵集合作機構。省科技廳發出徵集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通知,根據機構申報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建議形成備選機構清單。有合作意向的銀行(含地方法人銀行)由省級分支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或總部(統稱為“銀行總部”)匯總轄內分支機構統一提交申請。農村商業銀行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牽頭申請或自主申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由法人機構提交申請。
(三)徵集合作市區。省科技廳向地市科技主管部門發出徵集通知,並提供備選機構清單。地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各備選機構當地分支機構服務情況,統籌選擇合作銀行,落實本級預算、管理制度、地方管理機構等合作條件,向省科技廳提出省市區聯-動申請。
(四)確定合作地市和合作機構。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情況擇優提出擬合作名單,結合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意見後確定合作地市、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並對地市科技主管部門合作申請進行批覆。
(五)簽訂合作協定。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門與選定的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簽訂具體合作協定,並將協定報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備案。省科技廳與選定的銀行總部、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簽訂具體合作協定。省科技廳在廳公眾網站向社會公開合作市區、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情況。
第二十八條 貸款發放及項目入庫。合作銀行獨立開展貸款審批工作,在貸款發放後,將科技信貸項目信息報送給地方受託管理機構或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審核。經審核符合支持範圍的,分別納入“省市區銀”聯動項目庫和“政銀擔”聯動項目庫。擬申報省風險補償金的普惠科技信貸項目的,合作銀行應同步提交授信批准日期前 30 日內的“粵科企”評價結果。
第二十九條 統計信息報送。地方受託管理機構、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總部每季度匯總貸款項目信息,向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報送統計信息。
第三十條 貸後管理。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對貸款項目進行貸後管理。普惠科技信貸項目貸款對象符合辦理續貸條件,經“粵科企”評價指標重新評價且結果為“重點支持”的,相應續貸項目可納入省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或代償申請與核定。貸款逾期後,合作銀行根據協定約定,向地方受託管理機構申請財政補償或向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申請代償。地方受託管理機構、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對風險補償或代償申請進行審核,按程式報經批准後將補償或代償資金撥付至合作銀行。
第三十二條 省風險補償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一)地方受託管理機構、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每年按照省級風險補償金項目申報指南要求進行申報。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對提交的省風險補償金項目進行審核,匯總提出省風險補償金預算建議,由省科技廳按程式報批後納入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庫管理。
(二)採用“省市區銀”聯動方式的,省財政廳按程式將資金提前下達至地市,由地市統一撥付給合作銀行。採用“政銀擔”聯動方式的,省財政廳按程式將資金下達至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撥付至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十三條 資金清算與不良貸款核銷。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不良貸款的追償工作。
(一)貸款逾期時間未超過 3 年,期間通過追償、批量轉讓等各類方式收回的資金,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約定的風險補償比例及實際收到的補償金額及時開展清算。地方財政收到合作銀行退回的資金,可全部用於安排當年度該地區科技信貸項目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於省風險補償金已補償部分的回收資金,應按原渠道將風險補償金退回省級國庫。對收回資金按原補償比例進行返還清算,可扣除實際支付的相關訴訟費用。
(二)貸款逾期時間超過 3 年且經盡責清收仍無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貸款,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法定程式或經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省科技廳聘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後,可對該不良貸款作核銷處理。核銷後收回資金,由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規定自行處置。
第七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三十四條 各合作銀行總部應完善科技信貸內部管理制度,督促各分支機構規範工作流程,嚴格落實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貸款資料真實性的核查和貸後跟蹤管理,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與合作銀行風險管控的合作,規範經營行為,提高合作業務質量,發揮服務功能作用。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建立相關台賬制度,妥善保管申請材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
第三十五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盡職合規免責事項制度,並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對於納入省風險補償金範圍且已履行盡職調查義務的本金損失額度,合作銀行可按照內部規定免除授信業務工作人員全部或部分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省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監管機構依法採取有關監管措施;如因未盡職責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應退回該筆本金損失對應的所有補償資金,省科技廳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合作資格。
第三十七條 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各級政府部門累計獲取的單個項目本金損失風險補償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科技信貸項目的本金餘額。如出現從各級政府部門累計獲取的單個項目本金損失風險補償總額超過該科技信貸項目本金餘額的,應在該情況出現後 30 日內告知地方及省級受託管理機構,按有關程式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組織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對合作銀行總部、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上年度總體運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重點考核貸款投放規模、支持科技型企業數量、融資成本、審貸效率、不良貸款率、履約情況、服務效率等。綜合評價結果將向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將合作銀行綜合評價情況納入銀行科技信貸政策導向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九條 對組織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16 -和貸款額度多、首貸率高、風險補償率低的合作銀行,省科技廳可採取通報表揚、提高對該銀行補償比例、支持該銀行參與更多科技企業投融資對接活動等措施給予激勵;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少、風險補償率高、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合作銀行,省科技廳可採取通報批評、降低對該銀行補償比例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合作資格。
第四十條 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地方受託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風險補償項目的管理,如發現存在未正確履職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省科技廳給予責令改正、書面否決審批意見、壓減工作經費、取消其管理資格等處理。相關單位及個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地方科技主管部門應積極推動轄區內科技信貸與風險補償工作,最佳化制度流程,引導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創新活動及科技企業的支持力度,並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受託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省科技廳指導省級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地方科技信貸及風險補償工作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評估結果納入地方創新驅動發展重點工作監測指標體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印發後,以前年度設立的省級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及省市聯動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不再受理業務並進行清算。原省級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及省市聯動科技信貸風- 17 -險準備金池存量貸款項目按原協定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風險補償金的補償,不改變合作銀行、合作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仍按貸款契約和擔保法律檔案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3 年。在試行當中,省科技廳可視實際情況對“粵科企”評價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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