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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規範“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據《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為企業增信、鼓勵和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科技企業信貸支持力度,按規定設立的專門用於為本市合作金融機構對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約定進行補償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企業是指有效期內的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擇優選取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金的資金管理人,報聯席會議確定。
資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運作,保障風險補償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負責引入適當的合作金融機構,並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考評;
(三)落實貸款管理及信息反饋;
(四)開展風險補償損失審查及支付補償資金;
(五)提出風險補償金年度工作計畫;
(六)提交風險補償金運營情況和績效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合作金融機構是指經批准並與資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補償金合作協定,為本市科技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
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風險補償金貸款項目的管理,包括貸款審批發放和貸後管理,報送貸款項目情況,對報送貸款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二)按規定申請風險補償金,積極、盡責開展已補償不良貸款項目的處置工作;
(三)配合開展各項審計、監督、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和使用
第七條 風險補償金包括各級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投入資金和以前年度結存風險補償金,存續期間產生的銀行利息按規定上繳國庫,風險補償金原始資金池共1000萬元。
第八條 風險補償金的使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由資金管理人開設專戶存放,按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項使用的原則封閉運行。
第九條 發生符合風險補償金補償情形時,由資金管理人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經聯席會議審核批准後辦理。
第十條 風險補償金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資、提現、墊付,專戶不得提取現金或者存放其他資金。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條 按公開的市場機制引入資金管理人,資金管理人每年資金管理費按照契約約定金額和時間支付,費用在市科技局科技創新戰略經費等資金中安排,用於保障與資金相關的管理費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為有效發揮風險補償金的作用,風險補償金採取開放合作的競爭激勵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
第十三條 申請合作的資金管理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地在廣東省內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社會團體;
(二)註冊資本1000萬以上;
(三)有管理政府專項資金的經驗,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財務情況,無失信被執行記錄、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記錄;
(五)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授權聯席會議辦公室與資金管理人簽訂委託管理協定,委託管理期限原則上為3年。
第十五條 申請合作的金融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貸款風險防控能力較強,有足夠的信貸額度支持本市科技企業發展的金融機構;
(二)承諾一個年度內對本市科技企業的貸款規模放大比例為該合作金融機構風險補償金額度的5倍及以上;
(三)在合規且風險可控的條件下,承諾對本市科技企業給予純信用貸款、保證擔保貸款或抵(質)押貸款支持。貸款必須用於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併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
第十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申請和確定程式:
(一)根據本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資金管理人公開發布徵集合作金融機構的通知要求;
(二)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向資金管理人提交《汕頭市科技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金融機構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申請參與風險補償金合作;
(三)資金管理人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審核,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聯席會議審議確定最終合作金融機構;
(五)資金管理人與合作金融機構簽署合作協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一年後,開始對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貸款投放總額、貸款質量。
第十八條 當單家合作金融機構對本市科技企業貸款逾期率超過3%,或者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達到總資金30%的,暫停該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業務。當全部合作金融機構對本市科技企業貸款逾期率超過5%,或者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達到總資金50%的,暫停審批新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十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的退出。合作金融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進行整改,整改後未能達到要求的,不再合作:
(一)單一年度沒有發放貸款;
(二)一個年度內發放的貸款累計金額少於合作協定簽訂金額;
(三)當貸款逾期率超過3%,或者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達到總資金30%;
(四)考核不合格。
第五章 貸款辦理及補償
第二十條 風險補償金貸款申辦程式:
(一)企業申請貸款應按要求向合作金融機構提交申報書等相關申報材料;
(二)資金管理人開展貸款企業盡調,簽署受理意見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書面通知合作金融機構;
(三)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開展盡調,經審核通過後,與企業簽訂相關貸款契約和發放貸款;
(四)資金管理人每季度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貸款統計業務台賬、資金運營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若出現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金融機構應及時通知資金管理人,共同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採取終止貸款契約、提前收回貸款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貸款項目列入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及以下的,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追索,並在法院已受理強制執行申請30天后,仍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合作金融機構可提出補償申請。
第二十三條 單個科技企業納入補償範圍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風險補償比例為50%,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為有限責任,以風險補償金總額度為限承擔風險補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合作金融機構自行負責。風險補償金按補償申請先後順序進行風險補償。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的工作程式:
(一)合作金融機構向資金管理人遞交補償申請,經資金管理人審查並報聯席會議通過後,予以補償;
(二)對於已獲得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由合作金融機構進行清收,獲得的資金按50%的比例退回至風險補償金專戶。前述清收穫得的資金是指清收處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訴訟、仲裁、執行等費用後的資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取得應退資金後30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管理人並按程式將款項退至風險補償金專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完成評估工作。
解讀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進一步規範“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了《汕頭市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編制背景
2022年7月1日汕頭市發布了《關於印發〈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的通知》(汕市常〔2022〕26號)。
二、編制依據
《汕頭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第十六條“綜合運用財政獎勵補貼、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為科技型企業和早期科技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支持優質科技企業改制上市。”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辦法》的第一條至第三條,包括制定本辦法的主要目的,“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科技企業”的定義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辦法》的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架構的組成、資金管理人及合作金融機構的主要職責。設立科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及辦公室,擇優選取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金的資金管理人,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運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和使用 《辦法》的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明確資金來源和使用原則。風險補償金包括各級財政專項資金直接投入資金和以前年度結存風險補償金,資金的使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發生符合風險補償金補償情形時,需經聯席會議審核批准後辦理。資金管理費在市科技局科技創新戰略經費等資金中安排。
第四章 資金管理人、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 《辦法》的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明確申請合作的資金管理人和合作金融機構所應具備的條件,明確合作金融機構申請、確定及退出的相關標準和程式。
第五章 貸款辦理及補償 《辦法》的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風險補償金貸款申辦程式、申請補償的條件、工作程式等,對納入補償範圍的貸款金額和各方承擔風險比例也做相應的明確。
第六章 附則 《辦法》的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有效期限及解釋權屬。
四、主要特點
1.進一步明確支持企業的條件。《辦法》在科技企業的定義中明確支持有效期內的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億元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2.引入資金管理人。擇優選取具有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機構作為風險補償金的資金管理人,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運作。《辦法》在操作流程中,明確由資金管理人開展貸款企業盡調,簽署受理意見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書面通知合作金融機構,明確由資金管理人對合作金融機構遞交補償申請進行審查並報聯席會議通過後,予以補償。
3.最佳化工作流程。《辦法》在操作流程中,減少企業申請進入科技企業庫的環節,最佳化完善風險補償資金的操作流程,提升合作金融機構開展科技信貸服務的回響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