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管理辦法

汕頭市金融工作局於2022年8月1日印發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管理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金融工作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精神,充分挖掘我市上市後備企業資源,集中力量扶持優質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做優做強,助力汕頭經濟高質量發展,經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上市後備企業,是指工商註冊、稅收征管及統計關係均在汕頭市,有意願或已啟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工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且經汕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為“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上市後備企業認定工作由市、區縣(管委會)兩級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實施,審核程式先區後市。
  上市後備企業根據企業所處上市不同階段分為三類:一類上市後備企業(盛果期企業),指已在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或已提交上市申請材料的、經營指標基本滿足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企業(該類企業無需審核,直接認定為上市後備企業);二類上市後備企業(花蕾期企業),指二年內擬向廣東證監局申請輔導備案或三年內擬提交上市申請的企業;三類上市後備企業(幼苗期企業),除一、二類以外的意向上市企業,泛指已有明確上市意向或已制訂具體上市規劃的、生產經營目標按國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靠攏的、在四年內股改六年內申報上市的企業。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四條 上市後備企業培育管理工作堅持企業自願與政府推動相結合、市場主導與政策扶持相結合的總體原則,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申報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篩選全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營業務突出、競爭能力較強、盈利能力較好、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企業。
  第五條 上市後備企業認定條件
  (一)主體條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已在稅務部門信息確認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經營條件(滿足如下財務指標要求之一):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累計淨利潤不少於800萬元(含800萬元);
  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
  3.最近一年淨利潤不少於400萬元(含400萬元)且營業收入不少於 2500萬元(含2500萬元)。
  (三)企業有明確上市意向或制訂具體上市計畫;
  (四)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企業信用狀況良好,企業及其股東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財務稅收無不良記錄;
  (五)市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屬地政府認定的符合我市產業發展的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工商納稅大戶、近3年獲得百強企業(含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等)榮譽或大型集團企業,可優先推薦;
  (六)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牽頭上市後備企業認定及建立“三庫一協會”(專家庫、專業機構庫、企業庫及汕頭市上市公司發展促進會),具體開展上市後備企業認定評審和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三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式
  (一)主動挖掘。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區縣(管委會)政府的聯動發掘、培育機制,挖掘若干行業前景廣闊、成長潛力大、細分行業地位突出或規範程度較高等具備一定上市潛力的企業,其中市科技局每年度側重從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核心技術產品企業中推薦;市工信局每年度側重從“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三新兩特一大”企業中推薦;各區縣(管委會)政府每年側重從轄內具有高成長型、創新型企業中推薦。
  (二)自主申報。有上市意向的企業填寫《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向各區縣(管委會)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各區縣(管委會)金融工作部門初審通過後報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評審。
  (三)組織評審。每季度末由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證券、財務、法律等方面專家對通過初審的企業進行現場走訪並複審。
  (四)審議確認。經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企業名單,每季度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協調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調查並出具調查意見。公示期結束後無異議的,由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企業出具確認檔案,認定企業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經認定的企業納入“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庫”,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培育和服務。
  第四章 管理和服務
  第八條 對“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庫”實施動態管理,每季度更新,並按第三條三類企業分類進行梯隊管理,精準培育。上市後備企業每年4月30日前將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新簽契約(如有請提供;以上包括但不限於改制協定、財務顧問協定、輔導協定、保薦協定)提交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定期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評估、認定、調整。如企業遇特殊情況,可向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延期提交申請,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
  第九條 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和服務
  (一)建立“上市後備企業培育期”制度。上市後備企業培育期為六年(自企業被發文認定為上市後備企業起計算)。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批次函告各區縣(管委會)政府及市有關職能部門上市後備企業名單,做好全鏈條培育和服務。
  (二)創新土地供應模式。建立上市後備企業募投項目等方面用地需求的市、區聯動協調機制,在優先安排用地指標、推廣彈性年期出讓政策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支持。加快辦理用地產權手續、對企業涉及的用地報批、規劃調整、供地審查等審批服務做好快審快批。
  (三)強化融資支持服務。優先推薦我市政府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等強化投資支持;引導銀行機構通過項目貸款、資管計畫、投貸聯動等方式,加強對企業融資支持;上市後備企業自動列入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政策性融資擔保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單。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上市後備企業對接各級政府資本市場扶持政策,依據《汕頭市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獎勵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相應獎勵;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發債、掛牌上市、併購等予以政策支持。
  (五)開通“綠色通道”服務。各區縣(管委會)政府及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依法為上市後備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或辦事“綠色通道”,簡化流程,加快進度;上市後備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時,涉及企業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並按時辦結,支持企業加快上市進程;上市後備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契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符合條件的,可按現行國家稅收政策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優先保障上市後備企業發展供水、電、氣等資源性要素配套措施。
  (六)落實全方位專業輔導。邀請證券交易所、行業機構等專家採取集中培訓、上門指導和定製服務等形式,分層次對企業開展上市輔導培訓;通過戰略合作等方式為企業推薦上市保薦、財務顧問、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服務。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上市後備企業發生以下情形的,移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庫:
  1.已順利在國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
  2.申報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以取得推薦資格的;最近一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環保責任事故的;
  3.上市過程中因歷史遺留問題、重大技術性難題等實質性障礙問題等經協調後無法解決的;
  4.在培育期內無實質性上市進展的;
  5.企業註冊地遷出汕頭市,或企業已停止經營活動的;
  6.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應出庫情形。
  (二)企業申請認定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須真實有效,對編制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騙取政策支持的、企業上市過程中存在上市主體或相關責任人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受到相關監管部門出具處罰決定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所有已發放獎勵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本辦法由汕頭市金融工作局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需繼續施行的,視情況重新修訂執行。

解讀

《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培育辦法》)於2022年8月1日由市金融局以部門規範性檔案正式印發,於2022年8月5日起正式實施,現將培育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截至目前,我市A股上市公司34家,數量在全省地級市位列第4名,資本市場“汕頭板塊”不斷深化發展。2021年我市上市公司實現營收756.21億元,占全年GDP總額的25.92%,實現淨利潤25.63億元,提供就業崗位近7萬個,上市公司作為我市經濟成長的“動力源”和穩崗促就業的重要陣地,國民經濟支柱地位更加彰顯。當前,市委、市政府高位謀劃“工業立市、產業強市”和提出“三新兩特一大”產業新格局,加大力度培育、推動更多優質企業改制上市契合當前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將有利於我市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助力我市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意見的通知》(粵府〔2020〕60號)檔案精神和市政府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加大力度推動我市企業改制上市,促進企業合理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市金融局結合我市資本市場發展實際,參照省內外其他地級市做法,起草了管理辦法。
  二、《培育辦法》主要內容
  (一)上市後備企業認定條件
  企業在申請上市後備企業認定時,申請主體需同時滿足基本條件與相關財務條件。
  基本條件:(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登記設立,在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已在稅務部門信息確認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企業有明確上市意向或制定具體上市計畫;(3)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企業信用狀況記錄良好,企業及其股東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財務稅收無不良記錄。
  財務條件(滿足以下財務條件之一即可):(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累計淨利潤不少於800萬元(含800萬元);(2)最近兩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3)最近一年淨利潤不少於400萬元(含400萬元)且營業收入不少於2500萬元(含2500萬元)。
  同時,申請企業是汕頭市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屬地政府認定的符合我市發展的企業、行業龍頭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小巨人”企業、工商納稅大戶、近3年獲得百強企業(含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等)榮譽或大型集團企業,可優先進行推薦。
  (二)上市後備企業申報程式
  上市後備企業認定工作由市、區縣(管委會)兩級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實施,審核程式先區後市。
  企業可採取自主申報方式,填寫《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申請表》並提供相關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向企業所在區縣(管委會)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管委會)金融工作部門初審通過後報汕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金融工作局)組織評審。同時,培育辦法還建立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區縣(管委會)政府的聯動發掘、培育機制,由相關職能部門及各區縣(管委會)推薦申報。
  汕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季度牽頭組織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相關行業專家對通過初審的企業進行審議,審議通過的企業名單每季度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無異議的,由汕頭市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企業出具確認檔案,認定企業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經認定的企業納入“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庫”,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培育和服務。
  (三)上市後備企業申報材料
  1、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資格認定申請書;
  2、汕頭市企業上市輔導工作完成情況表(根據實際進展情況填寫);
  3、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及股權構成情況等資料複印件;
  4、 企業擬上市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5、中介機構與企業簽訂的輔導協定複印件(如有);
  6、中介機構對企業擬上市的盡職調查報告複印件(如有);
  7、企業發展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基本簡介;企業上市工作規劃;企業近兩年的財務狀況分析;企業上市後募集資金用途及項目說明(如有);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及需要各級政府協調解決的事項);
  8、最近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上市後備企業培育和服務
  經認定的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汕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批次函告各區縣(管委會)政府及市有關職能部門上市後備企業名單,做好全鏈條培育和服務。上市後備企業培育期為六年(自企業被發文認定為上市後備企業起計算),可享受下列培育服務內容:
  1、創新土地供應模式。建立上市後備企業募投項目等方面用地需求的市、區聯動協調機制,在優先安排用地指標、推廣彈性年期出讓政策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支持。辦理用地產權手續、對企業涉及的用地報批、規劃調整、供地審查、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服務做好快審快批。
  2、強化融資支持服務。優先推薦我市政府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等強化投資支持;引導銀行機構通過項目貸款、資管計畫、投貸聯動等方式,加強對企業融資支持;上市後備企業自動列入市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政策性融資擔保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白名單。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上市後備企業對接各級政府資本市場扶持政策,依據《汕頭市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獎勵辦法》,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相應獎勵;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發債、掛牌上市、併購等予以政策支持。
  4、開通“綠色通道”服務。各區縣(管委會)政府及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依法為上市後備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或辦事“綠色通道”,簡化流程,加快進度;上市後備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時,涉及企業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則,確定辦理時限,並按時辦結,支持企業加快上市進程;上市後備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契稅、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符合條件的,可按現行國家稅收政策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優先保障上市後備企業發展供水、電、氣等資源性要素配套措施。
  5、落實全方位專業輔導。邀請證券交易所、行業機構等專家採取集中培訓、上門指導和定製服務等形式,分層次對企業開展上市輔導培訓;通過戰略合作等方式為企業推薦上市保薦、財務顧問、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服務。
  (四)上市後備企業資格失效條件
  上市後備企業發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取消上市後備企業資格並移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庫:
  1、已順利在國內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
  2、申報材料存在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以取得推薦資格的;最近一年內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環保責任事故的;
  3、上市過程中因歷史遺留問題、重大技術性難題等實質性障礙問題等經協調後無法解決的;
  4、在培育期內無實質性上市進展的;
  5、企業註冊地遷出汕頭市,或企業已停止經營活動的;
  6、汕頭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應出庫情形。
  (五)上市後備企業認定監督與管理
  企業申請認定為汕頭市上市後備企業所提交的材料須真實有效,對編制虛假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騙取政策支持的、企業上市過程中存在上市主體或相關責任人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或受到相關監管部門出具處罰決定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所有已發放獎勵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納入失信企業名單。
  三、《培育辦法》實施期限
  培育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5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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