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小微企業向創業園集聚,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成本,提升創業成功率,根據《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及《中國製造202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試行辦法》等法規及檔案精神,制定《江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是指省財政從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中安排,並按不少於1:1比例,帶動小微企業創業園運營商配套資金,通過有限保證風險代償模式幫助入園小微企業獲得貸款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三章運作模式,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五章貸後管理,第六章 代償程式,第七章監管及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小微企業向創業園集聚,降低小微企業創業成本,提升創業成功率,根據《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及《中國製造2025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試行辦法》等法規及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是指省財政從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中安排,並按不少於1:1比例,帶動小微企業創業園運營商(以下簡稱創業園運營商)配套資金,通過有限保證風險代償模式幫助入園小微企業獲得貸款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風險補償金由財政出資和創業園運營商配套資金兩部分組成(下同),用於幫助我省小微企業創業園內的企業獲得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從而降低創業成本及風險,提升創業成功率,促進小微企業加快成長。風險補償金的給付僅限於本辦法規定的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由省工信委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委託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風險補償金的日常管理運作等具體事務,委託管理費按風險補償金中財政出資額的1.5%提取。管理機構由省工信委商省財政廳確定。
第五條 風險補償金一年一期,滾動使用。財政出資部分每年新增額度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根據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規模商定,由省財政廳每年一次性撥付至管理機構專設的賬戶,為政府資本性投入,列入“資本公積-小微企業創業風險補償金”。風險補償資金財政出資部分的利息收入繳入省級國庫。
第三章運作模式
第六條 由省工信委商省財政廳在各地推薦基礎上,根據申請以及資金配套能力擇優確定試點的小微企業創業園,指導管理機構結合貸款放大倍數、代償責任分擔等因素,擇優選擇合作銀行,核准同意管理機構、合作銀行、創業園運營商三方合作協定後,將風險補償金存入管理機構在相關合作銀行專設的賬戶。
第七條 合作銀行按不低於當年存入風險補償金總額的3倍(含3倍)安排貸款額度,向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支持。貸款期限為一年,單個企業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具體根據企業需求及銀行信貸要求確定。如有政策性擔保公司介入,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120%以內執行,如無則按130%以內執行。
第八條 納入支持的小微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合作的小微企業創業園內,已具備正常經營條件;
2、符合國家小微企業規模類型劃分標準;
3、原則上成立時間3年以內;
4、技術有優勢、產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無不良信用記錄;
5、貸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由試點創業園運營商根據貸款規模,組織園內符合條件企業申請,在向企業明確有關事項、掌握企業經營狀況、考慮資金風險和效益基礎上,提出擬受貸企業名單,推薦給合作銀行和管理機構。
第十條 合作銀行對擬受貸企業逐戶進行盡職調查和授信評估,並出具擬貸款意見(包括擬貸款企業名單、貸款額度、貸款期限、資金成本及貸款條件等內容)。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與管理機構商定貸款企業,並辦理相關貸款發放手續。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應將貸款企業名單和貸款情況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備案。
第五章貸後管理
第十二條合作銀行應加強貸款企業的貸後管理,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貸後檢查,貸款企業應積極配合,創業園運營商應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三條貸款企業應定期向合作銀行、創業園運營商和管理機構報送財務快報。對出現財務預警的小微企業,合作銀行商管理機構及創業園運營商提前終止貸款支持。
第六章 代償程式
第十四條創業園運營商和銀行均不得要求貸款企業相互連帶責任擔保。貸款企業未按期歸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由合作銀行通過法律和商業手段全力組織清收。
第十五條對採取清收措施後仍未歸還的,追償款不足以清償企業貸款本息,追償款與貸款本息之間的差額由政府、創業園運營商、銀行三方協商建立合理的代償分擔機制。放大5倍以上的風險補償金100%承擔代償風險;3-5倍的,資金80%承擔代償風險。代償風險在基金內部按財政出資和小微企業創業園出資比例分擔。代償後,三方對企業追償所得資金按上述實際分擔比例受償。
第十六條對於經依法追償後發生的最終損失,報省財政廳商省工信委批准後從風險補償金中核銷。核銷金額不超過當年管理機構在該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資金賬面餘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監管及獎懲
第十七條 省工信委、省財政廳應加強對風險補償金的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對有關單位進行年度考核,推動政策落地和目標實現。
第十八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重點對小微企業創業園運營商進行獎補,獎補條件為資金運作規範、對園內小微企業放款額200萬元以上,獎補標準為放款總額的1%。獎補資金支出預算由省工信委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獎補標準等因素,在中國製造2025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年度使用計畫中單列。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金中財政出資部分每年切出不超過其總額10%作為貼息資金,給予上年度到期還本付息、貸款使用效果良好的企業部分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實際利息發生額的50%。
第二十條 對騙取、挪用貸款或者利用貸款從事其他與經營無關活動的企業,將中止對其貸款支持,並將企業和所有股東列入銀行信用黑名單,並且永久取消其申請本風險補償金扶持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對管理機構工作推動不力、當年財政資金總額帶動貸款總量未達到最低放大倍數、小微企業綜合資金成本超過上限、不按委託要求造成風險補償金損失的,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將終止委託,抽回資金另選受託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對創業園運營商由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操作,工作失職、失誤造成風險補償金損失的,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將取消其下一年度試點資格。
第二十三條 放貸銀行要加強貸款資金管理。對於代償發生較多的合作銀行,省財政廳、省工信委將取消其下一年度合作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試點小微企業創業園的篩選以及基金運行具體操作要求等本辦法未盡事項,由省工信委和省財政廳在年度實施檔案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小微企業創業園創業風險補償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贛財建[2015]2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