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部署,拓寬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融資渠道,進一步發揮智慧財產權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提質增效的作用,提升政府財政資金槓桿和風險保障作用,實現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9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市場監管局關於
全文,印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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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是指採用包括專利、商標智慧財產權進行質押以獲得銀行授信資金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融資模式。
  第三條 本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的來源包括上級補助、本級財政預算等資金,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資金、社會資本等積極參與。省財政補助本市的智慧財產權專項經費500萬元作為首期規模,市財政視風險補償兌現情況及財力情況適時補充資金。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途包括代為補償經審核合作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下稱“合作機構”)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時產生的部分風險損失,以及運轉風險補償資金日常產生的審計、法律、資金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局(知識產權局)牽頭,與市財政局、市金融局等單位組建“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決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決策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是風險補償資金的主管機構。通過定期召開工作會議確保我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工作有序開展。決策領導小組組長由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通過會議形式由小組成員集體決策。決策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實施風險補償管理辦法;
  (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審查合作方案,確定合作機構和風險補償合作協定;
  (四)選定資金管理人,監督資金管理人管理工作,審議資金管理人提交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五)審定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支出和核銷;
  (六)資金管理事項的調整和決策。
  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相關工作的協調聯絡,並執行決策領導小組的決定。
  第六條 決策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遴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承接並運作政府有關智慧財產權或科技金融融資服務工作經驗、具備企業金融服務綜合能力的專業機構或社會組織擔任資金管理人,並報決策領導小組審定。
  資金管理人依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協定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風險補償資金的日常運作,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介紹引入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並負責對合作機構進行考核、評價和調整;
  (三)落實貸後跟蹤管理及信息反饋;
  (四)組織專家小組對損失款項進行會審、評估,初步評定風險補償損失及撥付補償資金;
  (五)按要求向決策領導小組提交風險補償資金季度運營報告,並協助做好相關財政項目的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起草重大事項決策議案提交決策領導小組審議。
  第七條 資金管理人的管理服務費由決策領導小組參照市場實際情況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確定。管理服務費按季度從風險補償資金列支。
  第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產生的利息滾存計入風險補償資金賬戶,納入資金統籌專款專用。
第三章 扶持對象和合作機構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對象為本市已進入風險補償資金扶持企業庫且套用自主智慧財產權進行質押融資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科技創新型企業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登記註冊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正常生產經營;
  (二)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的企業;
  (三)在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徵信體系中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人應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扶持企業庫,滿足扶持對象範圍的企業需入庫後方可享受風險補償扶持。企業根據需求提出入庫申請要求,提交入庫申請有關材料,經資金管理人審核後入庫並報備決策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優先入庫:
  (一)獲得國家或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稱號的企業;列入肇慶市重點智慧財產權保護名錄的企業;
  (二)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有效發明專利或3項(含)以上有效實用新型專利的企業;
  (三)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
  (四)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
  (五)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六)符合我市產業布局和發展方向、經濟效益較好的科技創新型企業。
  第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的合作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肇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成立或設有分支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機構。包括銀行、類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保險機構、再保險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
  (二)服務效率高,具有專門的服務團隊,具有較強的風險防控能力;
  (三)合作機構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已按要求向資金管理人備案,並通過決策領導小組審核納入風險補償資金補償範圍。
  第十四條 合作機構應開發設計多元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引導和扶持企業通過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獲得所需資金。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須向資金管理人申請備案。合作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品進行調整申請。
  第十五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資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和產品方案並提出申請合作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經資金管理人遴選,由資金管理人負責提請決策領導小組審議,決策領導小組優先選擇風險補償資金承擔損失額比例較小、槓桿撬動作用較大且可持續發展的合作方案。經決策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由資金管理人按規定與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協定,並向決策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六條 合作機構一年內沒有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業務的,經決策領導小組同意,由資金管理人與其解除合作關係。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採取風險分擔的方式運作,如支持項目發生風險損失,則智慧財產權質押實際融資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機構按合作協定約定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僅按規定和約定比例補償不良貸款項目本金損失部分,相關利息損失和追償費用等由合作機構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一個扶持項目,每個項目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風險補償金額以合作機構各自資金專戶中風險補償資金餘額為限。每個項目風險補償資金對合作機構風險的補償比例由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協商約定,但風險補償資金的補償比例不得超過本金損失的50%。風險補償項目到期前,企業因特殊情況,合作機構可向資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延期,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經決策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同一企業原則上連續申請風險補償項目不超過3年。
第五章 項目申請和管理
  第二十條 扶持項目申請流程:
  (一)融資申請。入庫企業向合作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二)盡職調查。合作機構根據借款企業的申請資料,對申請項目進行盡職調查。
  (三)融資報備。經合作機構盡職調查審核同意的,由合作機構填寫《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報送表》,報資金管理人進行風險補償項目審查。資金管理人對報送項目進行形式性審查,主要對借款企業是否納入“扶持企業庫”、借款情況、報送材料是否齊備、申請金額是否符合要求等進行形式性覆核,並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出具《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確認函》。
  (四)資金髮放。合作機構與借款企業簽署借款契約、質押契約、保險契約、擔保契約等相關法律檔案,通過銀行和類金融機構放貸或發行可轉債等方式向企業發放資金,合作機構在資金髮放10天內向資金管理人報備該筆業務相關資料。
  (五)管理責任。合作機構主導負責借款企業貸後管理工作。
  資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合作機構配合提供貸後管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合作機構應加強對借款企業經營狀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力度。
  第二十二條 資金管理人與合作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資金管理人,並將調查情況上報決策領導小組:
  (一)借款企業出現逾期;
  (二)合作機構認為借款企業不能正常還款;
  (三)合作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章 風險補償與核銷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項目發生不良運行情況後,合作機構已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7年版)》(財金〔2017〕90號)規定追收180天以上(從合作機構向借款企業傳送第一封律師函之日開始計算)尚未全部收回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合作機構可按合作協定約定向資金管理人申請項目損失補償。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申請流程:
  (一)啟動補償。風險補償項目發生不良運行情況後,合作機構按本辦法要求進行追償。由合作機構針對尚未收回本金按約定的比例金額向資金管理人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和相關追償、本金損失證明。
  (二)補償核定劃付。資金管理人對合作機構報送的風險補償申請進行初核,制定補償方案並報送市決策領導小組。補償方案經市決策領導小組批覆同意後,由資金管理人按照補償方案從風險補償資金賬戶向合作機構劃付相關補償金。
  (三)補償後的債務追收。由合作機構全權向違約借款企業催收,依法律程式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追償費用後按50%的比例返還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五條 依法追償後,若借款企業破產或倒閉,或對企業訴訟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以及仲裁機構判決、調解等其他合法裁定執行終結的情況下,合作機構已按照契約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式和義務的,由合作機構向資金管理人提出申請,經決策領導小組同意後對最終損失部分按年度在風險補償資金中予以核銷。
  第二十六條 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一)合作機構提出核銷申請。核銷申請材料包括: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核銷申請說明,並附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補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補償損失情況等書面材料。
  (二)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明材料。
  (三)決策領導小組要求需要補充的其他資料。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當單家合作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逾期率超過5%,或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與該機構合作資金50%的,暫停該合作機構新增風險補償業務。
  第二十八條 當全部合作機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逾期率超過5%,或者支出的風險補償金額達到總資金50%的,暫停審批新的風險補償業務。
  第二十九條 各合作機構應加強自查,完善風險管理制度,當逾期率恢復正常後,經決策領導小組同意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資金管理人在合作金融機構設立風險補償資金賬戶。決策領導小組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風險補償資金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也可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決策領導小組如發現資金管理人有擅自挪用資金的情況,有權解除與資金管理人的委託關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要求資金管理人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金管理人應定期向決策領導小組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時收集並整理項目企業的季度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和項目資金使用狀況定期報送決策領導小組,接受決策領導小組的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9日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前,由組織實施部門根據實施情況評估後作出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屆滿如不再延期執行,在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貸款質押存續期內發生的符合損失補償條件的風險補償項目,可依據本辦法享受風險補償支持。按本辦法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後的風險補償資金餘額,按出資比例退還各級財政。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肇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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