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辦法

《清遠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辦法》已經七屆第7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清遠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0日
  • 發布單位: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為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紮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強縣建設,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19〕79號)、《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知〔2018〕153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鼓勵高質量發明創造
(一)鼓勵企業開展自主核心技術攻關。對獲國內(含港澳台)發明專利授權的,按其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給予資助。個人年度獲資助專利數量不超過5件。
(二)支持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對企業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資助,原則上資助標準不超過獲得授權所繳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項發明創造最多資助3個外國國家或地區。具體資助金額參考授權國家或地區官費標準、匯率及我市當年財政資金安排等確定,由市知識產權局另行發布。
(三)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聚集我市主導產業技術創新需求,推動以企業為主體的各類創新平台與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合作,建立產學研知為一體的高質量專利培育中心,產出一批高質量專利。對符合條件的培育項目擇優給予單項最高50萬元扶持。
(四)加快培育區域品牌。深入挖掘本地特色資源,鼓勵註冊商標和申請地理標誌保護,加強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實施區域品牌示範區建設,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名優品牌。對成功註冊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10萬元/個;成功註冊證明商標(非地理標誌商標)的獎勵1萬元/個;成功註冊集體商標(非地理標誌商標)的獎勵0.5萬元/個;成功獲得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批准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萬元;通過馬德里體系註冊國際商標的,每指定1個國家或地區,獎勵0.2萬元,每件最多不超過20個國家或地區;對列入市級區域品牌示範區建設的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扶持。
(五)加快推進著作權產業發展。對我市單位或個人取得廣東省作品著作權登記部門頒發的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給予資助200元/個,同一單位每年受資助的作品數量最高為100件,同一個人每年受資助的作品數量最高為50件;對獲評廣東省最具價值著作權作品稱號的單位或個人獎勵2萬元/個;對獲得國家著作權示範園區(基地)稱號的園區(基地)獎勵10萬元/個;對獲得國家著作權示範單位稱號的單位獎勵5萬元/個;對獲得廣東省著作權示範園區(基地)稱號的園區(基地)獎勵5萬元/個;對獲得廣東省著作權示範單位稱號的單位獎勵2萬元/個。
二、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益運用
(六)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組織實施專利技術實施計畫,重點扶持一批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優秀專利技術轉化實施,使之形成產品乃至產業。對獲批准立項的優秀專利技術實施項目給予單項最高50萬元扶持。
(七)鼓勵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用。對本市企業以受讓、被許可等形式實施本市非關聯主體的專利權,並依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給予補助,交易運用契約金額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萬;契約金額100-500萬元以下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契約金額100萬元以下的按1%予以補助,單個企業年度獲補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
(八)支持智慧財產權金融發展。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和保險工作,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項目予以風險補償,補償辦法按《清遠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試行辦法》執行;對列入風險補償扶持並按期還款付息的項目按實繳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貼息補助不超過10萬。對購買專利保險的企事業單位或專利服務機構,按實際保費支出的50%予以補助,每個單位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九)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技術標準。對將自主發明專利轉化上升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發布實施的牽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十)加強產業智慧財產權信息運用。充分發揮專利信息運用對地區產業、企業、產品發展的引領作用,對企業開展的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項目擇優給予單項最高20萬元扶持。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市財政局組織對我市重點支持產業開展專利導航,發布一批重點產業專利分析和預警報告;依照市政府指定組織對有關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技專項、重大項目併購、重大技術設備引進等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專利分析評議,減小政策失誤,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強化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能力。大力培育智慧財產權強企強校,對新認定的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0萬元、10萬元、8萬元;對新認定的市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一次性資助8萬元;對首次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科研組織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或《高等學校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並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完成“初次認證、監督審核至再認證”首個認證周期的再給予資助3萬元。
三、實施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十二)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深入開展關鍵領域、重點環節、重點群體行政執法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及時有效地處理各類智慧財產權糾紛。大力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共治,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按省市有關獎勵辦法執行。
(十三)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保護體系建設。加強市縣兩級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人員、經費配置,主動靠前服務,為我市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公益性維權援助服務。支持企業主動開展維權行動,對企業在國內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開展的專利、商標侵權案件中勝訴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申請人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
四、發展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
(十四)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水平服務機構。對新設立並開展代理業務一年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分支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2萬元;對為本市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代理、諮詢、檢索、信息、數據、評估、展示、託管、運營、貫標、交易、孵化、法律、戰略研究、宣傳培訓等本市中介服務機構,視其智慧財產權服務營收規模及對地方經濟貢獻等情況,可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
(十五)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加快建設“一站式”智慧財產權綜合服務平台,低成本或免費提供基礎性、前置性的智慧財產權信息、代理、交易、法律、金融等諮詢指導服務。試點通過政府購買或項目委託等方式,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為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眾創空間提供專業培訓、管理諮詢、信息利用、業務託管、交易運營等服務,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的優質服務項目,經批准立項後,可按單項最高50萬元予以扶持。
五、強化智慧財產權區域協調發展
(十六)提升縣域智慧財產權工作能力。支持有條件縣(市、區)、園區申報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縣(園區),對獲批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縣(園區)的給予20萬元經費扶持;對獲批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縣(園區)的給予30萬元經費扶持。獲市財政扶持經費的縣(市、區)應按不低於1:1配套建立專項工作資金。
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試點示範縣扶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十七)完善重點產業園區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各高新技術園區、產業轉移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設計園區等重點產業園區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切實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技術創新全過程,加大力度提升智慧財產權產出質量和效益,加快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明專利“滅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專利“滅零”,對年度工作績效突出的產業園區,給予不低於10萬元項目工作經費獎勵。
六、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培養
(十八)加快高端智慧財產權人才儲備。培育和引進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將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納入我市“六類”緊缺適用人才目錄,享受人才優待政策;鼓勵本地戶籍人員和在我市就業、創業及求學的外地人員參加專利代理資格考試,通過專利代理資格考試的,報名費用全額資助;對持證專利代理師在我市專利代理機構或企事業單位服務2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
(十九)完善人才培養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校、社會機構設立智慧財產權培訓基地,增強智慧財產權師資力量,開設符合我市產業特色的智慧財產權課程,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實務人才。對獲批建設市級智慧財產權人才培訓基地的,培訓期間的場地租賃、教材編印、師資聘請給予適當補助。鼓勵中國小校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工作,培養青少年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對獲認定國家級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學校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認定省級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學校,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七、強化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保障。各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完善經費人員保障,建立以智慧財產權為重要內容的創新驅動發展考核制度,將高質量專利、智慧財產權保護績效等智慧財產權主要指標納入各級黨政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中,強化督促落實。
(二十一)完善政策資金保障。完善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制度,建立隨地方經濟發展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相適應的資金增長機制,市財政根據本辦法落實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各縣(市、區)要參照本政策,制定完善本地智慧財產權發展扶持政策措施,推動智慧財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
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會市財政局、市著作權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本辦法所稱以上、最高、不低於、不超過等均包含本數。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起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的國內專利授權資助按“就高不重複”原則參照執行。實施期間,若上級政策發生變化或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有效期屆滿後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原《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清府辦〔2018〕27號)及其有關補充通知同步廢止。

解讀

一、政策名稱
《清遠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辦法》
二、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據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深入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2018年修訂印發《清遠市推進專利工作實施辦法》等惠企政策,有效推動了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快速發展。近兩年來我市專利數量穩步增長,質量明顯提升,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量、國際專利申請量、貫標企業數量等智慧財產權主要指標攀升至粵東西北地區前列,我市企業連續多年獲國家或省級專利獎表彰,獲認定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和示範企業數量均創歷史新高,成功獲批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
隨著國家和省有關推動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系列新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變化,原有政策已不能滿足當前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需要。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創新創造,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19〕79號)、《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知〔2018〕15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全面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工作要求,制定《清遠市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
三、新舊政策主要變化對比
新《辦法》總結了過往政策實施的經驗成效和不足,保留了原政策部分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刪除了一部分與當前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不相適應的條款,更加注重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質量、運用效益、保護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政策導向。同時,進一步擴大政策扶持範圍和惠及面。主要體現如下:
(一)擴展了扶持智慧財產權類型:原政策主要以扶持專利為主;新《辦法》將扶持智慧財產權種類擴展至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誌。
(二)擴大了扶持對象和政策惠及面:原政策以智慧財產權企業、個人為主要扶持對象;新《辦法》將扶持智慧財產權對象擴至智慧財產權企業、個人、服務機構、學校、工業園區等。
(三)更加強調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從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人才培養均有相應的扶持措施。
四、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新《辦法》共七個方面,二十一項措施,包括:
一是鼓勵高質量發明創造,包括:鼓勵企業開展自主核心技術攻關、支持加強智慧財產權海外布局、加強高質量專利培育、加快培育區域品牌、加快推進著作權產業發展等內容。
二是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益運用,包括: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鼓勵智慧財產權交易運用、支持智慧財產權金融發展、推動智慧財產權轉化技術標準、加強產業智慧財產權信息運用、強化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能力等內容。
三是實施最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包括: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保護體系建設等內容
四是發展高水平智慧財產權服務,包括:積極引進和培育高水平服務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等內容。
五是強化智慧財產權區域協調發展,包括:提升縣域智慧財產權工作能力、完善重點產業園區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等內容。
六是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培養,包括:加快高端智慧財產權人才儲備、完善人才培養體系等內容。
七是強化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保障,包括:加強組織保障、完善政策資金保障等內容。
五、新《辦法》的適用時間
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中國內專利授權資助政策自2020年1月18日起參照執行。
六、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新《辦法》正式出台後,市知識產權局還將會同市財政局、市著作權局等部門制定具體資助辦理辦法,對《辦法》各條款的執行方式和辦理要求進行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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