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是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8年3月18日
  • 實施日期:201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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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18〕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3月18日

辦法全文

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審查範圍
(一)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本辦法規定的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需要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所述智慧財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本辦法所述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是指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
二、審查內容
(一)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影響。
(二)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三、審查機制
(一)技術出口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在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我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進行審查。
2.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相關材料轉至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收到相關材料後,應對擬轉讓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同時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3.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4.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由地方貿易主管部門和科技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已經在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登記的,地方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通知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經審查不得轉讓的,計算機軟體登記機構在接到通知後,不得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5.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職責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內容為擬轉讓的植物新品種權對我國農業安全特別是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影響。
(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
1.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在對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進行安全審查時,對屬於併購安全審查範圍並且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應當根據擬轉讓智慧財產權的類別,將有關材料轉至相關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由國務院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植物新品種權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別負責。
2.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意見書,反饋至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外國投資安全審查機構應當參考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書,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四、其他事項
(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審查細則,明確審查材料、審查流程、審查時限、工作責任等。
(二)在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最終決定作出後,涉及智慧財產權權屬變更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手續。
(三)相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
(四)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內容解讀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辦法》,分別對審查範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其他事項進行了規定。
《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類型包括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其申請權。轉讓行為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等三種主要情形。審查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工作機制。一是對於技術出口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按照智慧財產權的不同類型進行歸口管理,由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查。二是對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由相關安全審查機構根據擬轉讓的智慧財產權類型,徵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通過會議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審議通過了《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會議指出,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對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嚴格審查範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嚴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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