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實施細則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實施細則》是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規範本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完善本市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助力本市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全力打造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持續最佳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支持落實各項國家戰略任務,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細則。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滬知局規 〔2023〕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著作權局
2023年5月22日

檔案全文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系,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落實《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規範本市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完善本市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助力本市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全力打造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持續最佳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支持落實各項國家戰略任務,根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審查範圍
(一)本細則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是指本市的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境內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外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產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產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所述智慧財產權包括其申請權。
(二)在本市的技術出口活動中,出口技術為中國政府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的技術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應按照本細則進行審查。
二、審查內容
(一)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1.是否屬於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關鍵技術、產品和服務;
2.是否影響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公共健康、農業、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或其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運行;
3.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國政府或個人信息的關鍵技術,轉讓後可能影響國家數據安全;
4.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二)對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1.是否使國外受讓方形成該技術領域的技術壟斷,進而對我國在該領域的後續創新改進帶來不可避免的限制;
2.是否影響國家規劃確定的關鍵研發領域和國家重點支持高新技術領域的創新發展能力;
3.其他可能影響我國科技進步與創新驅動發展的情形。
三、審查部門
(一)市知識產權局、市商務委、市科委和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負責相關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工作。
(二)市商務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負責本細則涉及的本市屬於限制出口技術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申請的受理和貿易審查工作,並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
(三)市知識產權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和《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等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市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對外轉讓的技術審查工作。
(四)市科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市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技術審查工作。
四、審查程式
(一)市商務委在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材料轉至市知識產權局。市知識產權局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向市商務委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同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市商務委根據市知識產權局技術審查結果和本部門貿易審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
(二)市商務委在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材料轉至市科委。市科委應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由市科委向市商務委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書。市商務委根據市科委技術審查結果和本部門貿易審查結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對外轉讓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已經在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登記的,市商務委作出審查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報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軟體登記部。經審查不得轉讓的,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將不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五、審查材料
(一)市商務委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應將下列相關材料轉至市知識產權局:
1.技術出口經營者信息、技術進口者信息、技術所有者信息;
2.擬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專利名稱、申請及授權時間等情況;
3.擬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的研發及主要過程情況;
4.技術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信息;
5.擬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的國內外套用、開發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及影響信息;
6.其他智慧財產權審查所必需的材料。
技術出口當事人應承諾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智慧財產權審查工作予以配合。
(二)市商務委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後,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對外轉讓的,應將下列相關材料轉至市科委:
1.技術出口經營者信息、技術進口者信息、技術所有者信息;
2.擬對外轉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名稱、申請及授權時間等情況;
3.擬對外轉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研發及主要過程情況;
4.技術出口目的、方式及理由信息;
5.擬對外轉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國內外套用、開發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及影響信息;
6.其他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審查所必需的材料。
技術出口當事人應承諾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審查工作予以配合。
六、審查意見
市知識產權局、市科委出具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書面意見書,包括“審查情況”和“綜合審查結論”兩項內容。“審查情況”載明智慧財產權安全審查的審查依據、審查方案和審查時間等信息。綜合審查結論分為“無不良影響”和“存在影響”兩種,審查結論為“存在影響”的,應具體說明理由。市商務委收到“無不良影響”的書面審查意見後,根據本部門貿易審查的結果,作出是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收到“存在影響”的書面審查意見後,作出不予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決定。
“存在影響”是指對外轉讓智慧財產權明顯或可能存在威脅我國國家安全和我國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問題,對外轉讓將導致國家安全利益損失。
七、其他事項
(一)依託市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建立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專項工作機制,由分管副市長和市政府副秘書長對重大事項召集會議開展研究工作,市知識產權局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包括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著作權局等部門。
(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保守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雙方的商業秘密,勤勉盡責。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不利後果和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三)技術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種權對外轉讓、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報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審查。
(四)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涉及國防安全、出口核技術、核兩用品相關技術、監控化學品生產技術、軍事技術等出口管制技術的,不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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