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旨在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及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並公布,共六章四十六條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 本市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遵循“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原則,堅持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構建制度完備、體系健全、環境優越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高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成立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重大政策和戰略規劃,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具體工作由同級智慧財產權部門承擔。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 市、區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誌保護職責。
  市著作權部門依法負責全市著作權保護工作,各區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區內的著作權保護工作。
  市、區農業農村和林業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負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緊密協同,牽頭建立信息通報、要情會商、聯合發文等工作機制。
  第六條 本市按照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整合最佳化執法資源,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綜合執法。
  市、區市場監管、文化旅遊等部門依據職責,依法查處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著作權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本市推進長江三角洲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共享,建立區域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及應急聯動等工作機制,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聯合信用懲戒,實現智慧財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互通、經驗互鑒。
  本市強化與其他省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配合、協助外省市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
  第八條 本市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強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合作交流,構建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本市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制度建設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管等部門(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的取得、轉移、權益保障等活動提供指引、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落實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及委託監管單位應當會同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本市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指導,明確並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第一責任人制度,提高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水平。
  第十三條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評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產業規劃、高技術領域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活動立項前,對項目所涉及的與技術相關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分析、評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預警機制。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對於具有重大影響的智慧財產權事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就可能產生的風險發出預警。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相關行業組織等對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事件以及國外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為本市企業開展對外經貿、投資活動做好風險預警。
  第十六條 本市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
  根據國家規定,對於技術出口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等部門,制定和完善轉讓審查程式和規則,規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對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本市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機關應當將計算機軟體購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通用軟體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市著作權部門應當會同市電子政務、國有資產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使用正版軟體情況開展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本市加快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法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侵犯智慧財產權等行為被司法判決或者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共享,推動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在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糾紛處理、涉外維權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浦東新區建設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區,率先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探索成果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三章 行政保護
  第二十條 本市推進建立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建設,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信息共享,實現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辦理一次登錄、全網通辦。
  各類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拓展服務領域,開展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登記、快速確權、快速監測預警、快速維權和檢索查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製度,將在本市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
  市著作權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著作權預警重點保護名單,對本市主要網路服務商發出著作權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文化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路非法傳播著作權保護預警重點作品的查處。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對智慧財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專項行動或者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代理機構依法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專利申請,依法查處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第二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線索,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線索,可以移交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發現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要採取偵查措施進一步獲取證據以判斷是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將案件予以退回。
  接受案件移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查處信息反饋給移送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智慧財產權、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對於專利、植物新品種侵權等糾紛,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本市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依託“一網通辦”,推行網上立案。市智慧財產權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予以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符合法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立案;不符合受理範圍的,應當予以釋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予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員制度。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根據需要,選聘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員,協助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處理。具體選聘條件和程式,由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有權向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開受理渠道和方式,並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作出處理。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司法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通過繁簡分流、線上訴訟等方式,提高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效率。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訴訟指引。強化舉證責任分配、舉證不能法律後果等釋明,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公證、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第三十條 本市加大智慧財產權侵權賠償力度,對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行為,依法判令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完善法律適用統一機制建設。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編撰類案辦案指南等方式加強案例指導,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
  第三十二條 本市建立智慧財產權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機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智慧財產權調解協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市依法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公益訴訟工作。
  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有效開展對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相關法律監督工作,加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社會治理
  第三十五條 本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宣傳,營造有利於創新創造的社會環境。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白皮書和典型案例。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司法機關應當會同宣傳、司法行政等部門通過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結合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世界讀書與著作權日、中國品牌日等宣傳活動,提升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第三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強化保護措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開設智慧財產權保護課程,培養智慧財產權保護專業人才;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國內外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保護人才。
  第三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規範,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內容納入團體標準和示範契約文本;督促會員配合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並將規勸懲戒情況通報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
  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組織發展,推動建立行業服務標準,提升服務能級,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十八條 本市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參加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參評獎項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不存在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市舉辦大型展示、展覽、推廣、交易等會展活動,會展舉辦單位應當要求參展方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合規性書面承諾或者智慧財產權相關證明檔案。未按照要求提交的,會展舉辦單位不得允許其參加會展相關活動。
  會展舉辦單位可以根據會展規模、期限等情況,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會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構。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制定會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條款納入會展活動相關契約示範文本。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內部管理機制和侵權快速反應機制,及時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糾紛,維護電子商務領域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等部門制定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引,規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侵權投訴處理行為,引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
  第四十一條 支持本市仲裁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
  鼓勵本市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本市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業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國際貿易促進機構等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智慧財產權調解服務,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導,並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配合,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第四十三條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原創作品保護、智慧財產權維權取證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四條 本市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強對企業海外維權的行政指導與維權援助。商務、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等部門設立的海外維權機構應當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海外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支持。
  支持重點行業、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海外維權聯盟,促進聯盟成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行業組織、社會專業機構等合作,藉助大數據、人工智慧和區塊鏈等數字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路傳播、智慧財產權流轉、侵權監測與識別、取證存證和線上糾紛解決等方面,推動智慧財產權治理創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上海市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應遵循“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保護原則。確立“嚴保護”政策導向。明確對關鍵區域、重點環節開展專項行動和聯合執法,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加大侵權賠償力度;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司法保護,藉助新技術推動智慧財產權治理創新,探索形成行業組織、仲裁、調解、公證服務等多方參與的共治模式;最佳化“快保護”銜接機制。立足本市快速審查、快速確權、案件移送以及跨區域協作等工作機制,推進便捷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維權服務;塑造“同保護”良好生態。強化國際交流合作,完善海外風險預警和維權服務,平等保護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產權。
鑒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涉及的部門眾多,為統籌各相關部門職責,形成智慧財產權整體保護格局,《條例》明確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聯席會議,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具體工作由同級智慧財產權部門承擔;明確了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職責;明確本市推進長三角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商和信息共享,加強與其他省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互助。
《條例》明確,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在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和糾紛處理、涉外維權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浦東新區建設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區,率先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統一管理和執法的體制。行政保護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措施,《條例》規範保護工作,加強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督檢查,規範商標、專利申請行為。強化行刑銜接,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最佳化糾紛處理,明確智慧財產權相關管理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可以依法開展調解。
《條例》從構築智慧財產權“大保護”格局角度出發,除明確司法機關、行政機構的職責任務外,積極引入社會共治機制,推動形成司法保護、行政保護、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協同機制。按照《條例》要求,將積極引導和支持權利人、行業組織、仲裁機構、社會調解組織、公證機構、電商平台經營者、會展舉辦單位、海外維權援助機構等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同時,推進治理模式創新,藉助新技術手段,線上索核查、流向追蹤、侵權監測、取證存證等方面推動智慧財產權治理創新。
《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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