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單
2022年上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與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萬個為什麼”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黃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三、“被取代的多環性氨基甲醯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藥”專利侵權糾紛案
四、林超敏等犯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五、洪建設等五十八人“杜拜港”團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系列案
六、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業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系列案
七、寧波貨汶希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TOYOTA”等商標專用權的機油濾清器等機動車配件行政案件
八、上海育生堂飲料有限公司侵犯江西恆大礦泉水有限公司“桶裝水桶”專利權行政處理案
九、特威茶公司不服浦東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及浦東新區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案
十、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遊戲著作權案
案例一
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與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涉“十萬個為什麼”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介紹
原告少年兒童出版社系“十萬個為什麼”圖文商標專用權人,發現被告新華書店江橋萬達店銷售被告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十萬個為什麼》。原告主張天地出版社在圖書名稱及網站商品圖片、描述中使用“十萬個為什麼”涉嫌侵權。以“十萬個為什麼”商標獲取註冊時間為界,在該時間之前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的不正當競爭,在該時間之後主張構成商標侵權。圖書中有關“十萬個為什麼是影響幾代人的經典讀物,是十萬個為什麼的升級版本”等表述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天地出版社抗辯,涉案商標是圖文組合商標,而非純文字商標。涉案圖書的使用方式非商標性使用,系描述性使用,不會造成公眾混淆,故不構成商標侵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表述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但原告並未就“特有性”進行舉證,相反早在第一版《十萬個為什麼》出版前,就有蘇聯版《十萬個為什麼》譯作出版。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如下認定:“十萬個為什麼”不屬於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構成的法定商品通用名稱。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情形。“十萬個為什麼”在獲商標註冊前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新華書店江橋萬達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京東官方旗艦店首頁連續七日刊登聲明,並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刊登聲明一次,以消除因其實施的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帶來的影響,如不履行,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費用由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擔;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該案一審判決後,被告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二
黃山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方安江等七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瑞光(上海)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簡稱瑞光公司)主要從事嬰兒拉拉褲、紙尿褲等一次性衛生用品生產設備生產線的研發、製造和銷售。平田更夫原系瑞光公司機械設計部經理,於2013年6月離職後加入同樣從事衛生用品生產設備經營的富田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田公司)並擔任技術指導。後平田更夫將其從瑞光公司獲取的技術信息非法披露給富田公司經營人方安江,並交由從瑞光公司離職加入富田公司的龔志龍、胡文軍等6人使用。方安江明知上述14項技術信息系瑞光公司商業秘密,仍指使龔志龍、胡文軍等人非法使用其中9項技術秘密進行生產,並銷售給江蘇、杭州等地客戶。方安江同時指使胡文軍等人將另外5項技術秘密以富田公司名義申請專利並公開。
2020年10月,根據瑞光公司報案,食藥環偵總隊開展立案偵查。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黃山市抓獲以方安江為首的犯罪嫌疑人7名。
經審計,富田公司銷售侵犯9項商業秘密的設備,造成瑞光公司損失數額1220餘萬元;經評估,富田公司申請並公開的5項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合計2019萬餘元。
處理結果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經審查認為,富田公司、方安江明知系他人違反瑞光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而非法披露的商業秘密,仍然獲取並使用,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2022年3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富田公司罰金1000萬元,被告人方安江、龔志龍等7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適用緩刑,並處罰金800萬元至30萬元不等。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
“被取代的多環性氨基甲醯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藥”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鹽野義製藥株式會社於2016年3月16日獲得名稱為“被取代的多環性氨基甲醯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藥”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180056716.8。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1年11月,請求人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2021年12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立案。
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上海相輝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其官網刊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瑪巴洛沙韋”,在專門的化工產品平台Chemicalbook網站上公開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瑪巴洛沙韋”,第三人從被請求人處公證購買了該產品,被請求人存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瑪巴洛沙韋”行為。同時,被控侵權產品“瑪巴洛沙韋”化合物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6的保護範圍。
被請求人辯稱其不知道被控侵權產品有專利權,不具有主觀故意;目前已停止銷售、展示被控侵權產品。
處理結果
2022年4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對請求人專利權的侵犯,即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瑪巴洛沙韋”(Baloxavir marboxil)產品。
案例
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等35家企業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系列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到8月東京奧運會期間和2022年2月冬奧會期間,執法總隊強化奧林匹克標誌智慧財產權保護,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根據北京冬奧組委舉報及網路巡查,查獲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一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等企業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企業微博、微信公眾號、APP應用程式上將“奧運”“冬奧”等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商業使用,宣傳推廣商品和服務,已對35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
當事人為宣傳其商品、服務或品牌,在未經奧林匹克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商業宣傳中擅自使用“奧運”“冬奧”等奧林匹克標誌的行為,屬於《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所指之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之規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性質、情節、主觀故意、危害後果、整改情況等因素,依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分別處以5000元、20000元及40000元不等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李露明等侵犯“任天堂”遊戲著作權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根據市公安局食藥環偵總隊下發線索獲悉,本區市面上流通多種含“任天堂”遊戲的遊戲機,疑似侵權,經與相關權利人確定,上述遊戲機中內置的“超級瑪麗”“敲冰塊”等遊戲產品均未經得著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
2021年9月29日,松江分局在市局食藥環偵總隊的全程指導下,分別在廣東省深圳市、佛山市及江西省吉安市三地抓獲以李露明、劉丹華為首的侵犯遊戲產品著作權的犯罪團伙17人,現場查獲內置“超級瑪麗”“敲冰塊”遊戲機掌機、電視遊戲機1萬餘台。
經查,2015年以來,犯罪嫌疑人李露明夥同犯罪嫌疑人劉丹華在廣東省深圳市創立深圳市仁順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任天堂”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廣東省佛山市生產組裝內置“超級瑪麗”“敲冰塊”等任天堂遊戲的遊戲機,並通過天貓、京東、拼多多等網路平台上進行銷售,涉案金額1000餘萬元。
處理結果
2022年8月25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劉丹華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人民幣10到20萬不等的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務依法予以沒收。2023年2月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露明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人民幣35到70萬不等的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權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