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7日,由檢察日報社主辦的2022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評選揭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2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 揭曉時間:2023年1月17日
入選案例,案例回顧,
入選案例
1.經最高檢依法抗訴,河南譚修義蒙冤29年後被改判無罪
2.最高檢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發現4條水環境問題線索,長三角地區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推動大運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
3.侮辱“冰雕連”英烈,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網路“大v”羅昌平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4.最高檢依法抗訴獲改判,“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10年終落幕
5.廣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康美藥業案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被嚴懲
6.北京檢察機關全鏈條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全國首例侵犯冬奧會、冬殘奧會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宣判
7.江蘇檢察機關辦理全國首例電競酒店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民事公益訴訟案,全部訴訟請求獲裁判支持
8.經吉林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公安部原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被判處死緩
9.上海檢察機關辦理全國首例數據合規典型案例,助力企業可持續發展
10.三級檢察院接續監督一起歷時8年3次審理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最高檢依法抗訴獲改判
案例回顧
1.經最高檢依法抗訴,河南譚修義蒙冤29年後被改判無罪
2022年12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譚修義故意殺人、強姦案宣判,河南省高級法院改判譚修義無罪。譚修義自1993年7月2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至2022年10月20日被釋放,失去自由超過29年。
1993年夏,河南省商水縣譚莊鎮前譚村村民譚某娜一家遇害,時年39歲的譚修義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9年12月,周口地區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譚修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譚修義不服,提出抗訴。2000年5月,河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2年1月,周口市中級法院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判處譚修義死緩。譚修義再次抗訴。2003年7月,河南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譚修義家屬委託律師持續向河南省高級法院和河南省檢察院申訴。2017年12月,河南省高級法院駁回申訴。2018年11月,河南省檢察院立案複查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2020年6月,河南省檢察院向最高檢提請抗訴。
最高檢審查認為,除譚修義部分有罪供述和現場勘驗記錄、屍檢報告部分內容一致外,無客觀證據證實譚修義作案。現場勘驗記錄、屍檢報告、技術鑑定書和部分證人證言僅能證明三被害人在家中被殺及案發現場情況,其他證人僅能證明案發前後譚修義活動情況,不能證明其實施犯罪。
最高檢認為,譚修義強姦時間不能認定,強姦行為無法證明。在譚修義供述中,其實施強姦時被害人穿的是褲子,但屍檢報告和證人證言顯示被害人穿的是裙子。關於故意殺人罪部分,最高檢認為譚修義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術鑑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此外,譚修義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系先證後供,不應當採信。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2022年3月16日,最高檢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準確懲治犯罪,維護司法公正,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審查後,指令河南省高級法院再審。2022年12月,河南省高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譚修義無罪。
2.最高檢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發現4條水環境問題線索,長三角地區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推動大運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
2022年11月10日,在江蘇蘇州舉行的大運河流域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聽證會上,這起由最高檢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發現、長三角三地共6家檢察院共同辦理的案件獲得聽證員和第三方認可,認為相關水環境問題整治成效明顯,可以結案。
2021年6月,最高檢通過衛星遙感監測發現4條涉大運河、太浦河流域水環境問題線索,隨後層轉江蘇省蘇州市檢察機關辦理。衛星遙感監測表明,汾湖灣318國道南、京杭大運河北段等水體懸浮物濃度、富營養化偏高。由於問題線索跨區域多、涉及面廣、成因複雜,採用了四級檢察機關聯動辦案模式,利用公益訴訟快檢技術、無人機(船)、水下機器人等設備精準排查。生態環境部組織專家論證,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指派20名執法人員協查,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10多個行政部門均參與排查,查明沿岸違規砂石混凝土攪拌站、偷排生產廢水的碎石作坊等問題企業56家。
檢察機關特偵組向屬地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14份,推動行政部門關停取締問題企業27家,整治提升29家,拆除21家企業違法建築13.6萬平方米,補辦企業環評手續和涉水許可證17家,改造提升標準化碼頭10個,修復市政管網10處。針對涉案水域碼頭多為“生產經營+碼頭”的特點,通過分析報告、情況反映推動當地港口碼頭、砂石攪拌行業開展專項整治,實現保護生態環境、保障民生需求、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多贏”。
蘇州市檢察院協同該市吳江區、吳中區檢察院共同推進整治,並向浙江省嘉善縣、湖州市南潯區及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供辦案線索,促使三地檢察機關共發檢察建議14份,推動長三角飲用水源保護、偷排污水、岸線堆放垃圾等問題集中整改。
2022年11月10日,三地6家檢察院聯合召開以“實地查驗+公開聽證”方式進行的網路直播聽證會,中科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及行政部門、村鎮社區等18家單位受邀參加。中科院空天信息創新研究院作出評價:4條線索水域水質總體穩定達到或優於Ⅲ類,水體濁度顯著改善。聽證員評議認為,整治行動及時精準,案涉區域水質達標,生態明顯改善,可以結案。
在第四屆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檢察論壇上,該案受到高度肯定,被評為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
3.侮辱“冰雕連”英烈,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網路“大v”羅昌平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海南省三亞市城郊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2年5月5日,城郊法院對被告人羅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2021年10月6日,網路“大v”羅昌平在其三亞市住處使用新浪微博賬號發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長津湖戰役中犧牲的中國人民志願軍“冰雕連”英烈,引發公眾強烈憤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經網民舉報,2021年10月8日,三亞市公安局吉陽分局以羅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立案偵查並將其刑事拘留。同日,城郊檢察院決定對羅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法行為的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調查。同年10月21日,城郊檢察院對羅昌平批准逮捕。2022年1月1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城郊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2年2月18日,城郊檢察院針對羅昌平發表侮辱志願軍英烈名譽、榮譽言論的行為,依法向城郊法院提起公訴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昌平以侮辱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請求判令羅昌平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羅昌平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認為,在網路上公然侮辱、詆毀英雄烈士的言行,不僅是對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嚴重侵害,更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的公然反對和踐踏,檢察機關將全面履行刑事公訴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強對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的綜合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教育引導全社會形成崇尚捍衛英雄烈士的濃厚氛圍。
2022年3月30日,城郊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5月5日,城郊法院一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昌平有期徒刑七個月。針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也作出了判決:責令被告人羅昌平在新浪網、《法治日報》和《解放軍報》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5月23日,羅昌平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就其侵害英雄烈士、榮譽的錯誤言論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4.最高檢依法抗訴獲改判,“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10年終落幕
2022年6月14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一起涉及“蒙娜麗莎”商標爭議的行政糾紛案歷經10年終於落下帷幕。此案系最高檢智慧財產權檢察辦公室成立以來,首例提起抗訴並成功改判的行政訴訟案件,有力地維護了商標註冊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1999年12月,某康體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此職能現已歸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下稱“蒙”商標)註冊申請。此後,“蒙”商標幾經流轉,被轉讓至某建材公司(下稱建材公司)和某潔具公司(下稱潔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發現,某集團名下有一個比“蒙”商標註冊晚但讀起來也包含“蒙娜麗莎”發音的“M MONALISA”商標(下稱“M1”商標),且冠以該商標的商品和自家銷售的商品存在種類重疊,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導致自家商標的商業價值受損。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此職能現已歸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爭議申請,要求對“M1”商標予以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某集團的“M1”商標在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銷,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某集團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M1”商標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繼續維持註冊,對於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准註冊。
一審過程中,某集團將另外一個商標——“M MONALISA蒙娜麗莎”商標(下稱“M”商標)引入本案。“M”商標為某陶瓷公司1999年7月提出註冊申請、2000年11月核准註冊的商標。根據當時的《區分表》,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瓷磚等商品上。目前這一商標被轉讓至該集團名下。某集團主張,“M”商標在瓷磚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已有消費者將“M1”商標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與“M”商標聯繫起來。“M”商標可以看作是某集團“M1”商標的在先基礎商標,“M”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延續到“M1”商標,從而使其與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顯著區分開來。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最終認為,某集團“M”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延續到“M1”商標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標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裝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於2015年2月作出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建材公司、潔具公司不服,抗訴至北京市高級法院。2016年1月,該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後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也被駁回,遂向北京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抗訴。最高檢智慧財產權檢察辦公室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抗訴規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此案。
2022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6月14日,該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並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最高檢抗訴成功。
5.廣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康美藥業案法院終審維持原判,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被嚴懲
經廣東省佛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1年11月17日,佛山市中級法院對康美藥業原董事長馬興田等12人操縱證券市場案公開宣判。馬興田因操縱證券市場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康美藥業原副董事長、常務副總經理許冬瑾及其他責任人員11人,因參與相關證券犯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馬興田提出抗訴。廣東省高級法院經審理於2022年1月6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該案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行為,堅決維護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的決心和力度。
2015年至2018年間,馬興田夥同他人,違規籌集大量資金,利用實際控制的股票交易賬戶自買自賣、連續交易,操縱康美藥業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致使總計20次連續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30%以上,總計7次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50%以上。
馬興田還組織、策劃、指揮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財務造假,向公司股東和公眾披露虛假經營信息;故意隱瞞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116億餘元不予披露。
此外,2007年至2012年間,馬興田為康美藥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總計港幣790萬元,人民幣60萬元,康美藥業及馬興田均構成單位行賄罪。
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5月13日作出對康美藥業罰款60萬元、對馬興田等人罰款10萬元至90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馬興田等6人作出市場禁入的決定,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部交辦,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馬興田等12人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向揭陽市檢察院移送起訴。2021年10月27日,經指定管轄,佛山市檢察院以馬興田等12人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法院將該案與此前提起公訴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併案審理。
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康美藥業及其控股股東資金流轉、信息披露、股票交易情況,結合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當事人供述等證據,依法認定康美藥業單位行賄,實際控制人馬興田等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縱證券市場,單位行賄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6.北京檢察機關全鏈條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全國首例侵犯冬奧會、冬殘奧會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宣判
2022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對一起通過網路平台銷售假冒“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玩偶、鑰匙鏈等商品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一審宣判。這起由石景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韋某升等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是全國首例侵犯冬奧會、冬殘奧會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案件。
2021年11月至12月間,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在浙江省義烏市等地,通過網路平台銷售假冒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下稱北京冬奧組委)註冊商標的奧運吉祥物玩偶、鑰匙鏈等商品。其中,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共同銷售侵權商品玩偶,銷售金額人民幣9萬餘元;韋某升、韋某澤共同銷售侵權商品鑰匙鏈,銷售金額人民幣2萬餘元。公安機關查獲待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玩偶369個,貨值人民幣1.4萬餘元;查獲待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鑰匙鏈60個,貨值人民幣700餘元。
2021年11月,石景山區檢察院作為北京冬奧組委住所地的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某網路平台上存在銷售涉冬奧侵權產品的違法線索後,及時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該線索。公安機關立案後,石景山區檢察院適時介入偵查,列明詳細偵查取證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赴上海、浙江等地開展取證,完善證據鏈條。2022年1月11日,石景山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批准逮捕。
審查起訴階段,石景山區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繼續深挖案件線索,根據已到案人員的網路平台銷售記錄、快遞記錄等證據,成功將生產侵權商品的兩名上遊人員顧某軍、顧某旗追訴到案。
2022年1月14日,石景山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提起公訴,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同年1月25日,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生產、銷售侵權奧運商品的上遊人員顧某軍、顧某旗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和有期徒刑八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7.江蘇檢察機關辦理全國首例電競酒店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民事公益訴訟案,全部訴訟請求獲裁判支持
2022年5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檢察院訴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這是全國首例涉電競酒店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1年4月,宿遷市宿城區檢察院多次收到涉電競酒店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線索。該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了解到,有的未成年人為了支付入住電競酒店的高額費用,實施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進一步走訪調查發現,作為近年來迅速發展的新興業態,不少電競酒店存在以旅館住宿之名接納大量未成年人無限制上網現象。宿城區12家電競酒店住宿登記系統中接納未成年人入住記錄達800餘條,其中Z酒店就達380餘條。宿城區檢察院與區文旅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6家單位召開未成年人網路公益保護聯席會議3次,就電競酒店屬性、危害、執法依據等問題進行研究。
2021年5月,宿城區檢察院與區文旅局等部門聯合會簽《宿城區關於推進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以開通電競酒店接納未成年人上網專門線索受理渠道、在轄區內開展為期3個月的電競酒店專項排查、對電競酒店經營者違規接納未成年人入住行為進行訓誡等方式,開展專項治理。
專項治理後,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發現,Z酒店仍持續接納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且為躲避檢查採取未成年人入住不予登記等規避手段。2022年1月,宿城區檢察院對Z酒店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調查並履行公告程式。2022年3月2日,案件移送宿遷市檢察院。3月22日,宿遷市檢察院將該案訴至宿遷市中級法院,請求判令Z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並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5月12日,宿遷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獲法院支持。庭審結束後,宿遷市檢察院聯合法院對涉案未成年人父母進行訓誡,並聯合市文旅、市場監管、公安等9家單位召開新業態下未成年人保護座談會,共促新業態領域的監管與治理。
8.經吉林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公安部原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被判處死緩
經吉林省長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22年9月23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孫力軍涉嫌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案。
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吉林檢察機關對孫力軍涉嫌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案提起公訴。
2022年7月8日,長春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檢察機關指控: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孫力軍利用擔任上海市衛生局外事處副處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綜合業務處處長,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內安全保衛局局長、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46億餘元。2018年,孫力軍應他人請託,指使有關人員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等行為,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情節特別嚴重。孫力軍還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2支。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非法持有槍枝罪追究孫力軍的刑事責任。
2022年9月23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孫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9.上海檢察機關辦理全國首例數據合規典型案例,助力企業可持續發展
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召開一場不起訴公開聽證遠程視頻會。經討論,聽證員、公安機關、第三方組織、被害單位等一致同意對上海Z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Z公司”)、陳某某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的涉案企業及人員作不起訴處理。5月10日,普陀區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單位Z公司、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14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Z公司是一家為本地商戶提供數位化轉型服務的網際網路大數據公司。2019年至2020年,Z公司為經營需要,在未經授權許可情況下,由首席技術官和多名技術人員通過爬蟲技術非法獲取某生活服務平台數據。
2020年8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陳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提請普陀區檢察院審查逮捕。8月21日,普陀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某等人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社會危險性,依法決定不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陳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移送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普陀區檢察院經實地走訪Z公司查看經營現狀以及會同監管部門研商公司運營情況發現,Z公司管理層及員工存在重技術開發、輕數據合規等問題,此次爬取數據出於自身拓展業務的動機,未進行二次售賣,被害公司損失不大,犯罪情節比較輕微。
考慮到Z公司系成長型科創企業,陳某某等人均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Z公司合規整改意願強烈,提交了有關書面證明材料,檢察機關經審查對Z公司作出合規考察決定。
2021年8月,普陀區檢察院對Z公司啟動合規治理,從數據合規管理、數據風險識別、評估與處理、數據合規運行與保障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議,並商請第三方管委會抽取網信辦、網路安全企業、專業協會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全程監督、評估合規整改。三個月考察期限屆滿,第三方組織評估認為,涉案企業與個人積極進行合規整改,建立合規組織、完善制度規範、提升技術能級,已完成數據合規建設的整改措施。2022年初,Z公司經第三方監督評估合格。
根據檢察機關不定期回訪工作了解,Z公司通過紮實開展企業合規,建立健全數據合規長效機制,實現穩步發展。
10.三級檢察院接續監督一起歷時8年3次審理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最高檢依法抗訴獲改判
2022年7月4日,湖北省武漢市人社局作出認定李某為工傷的處理決定。這起歷時8年、3次審理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經三級檢察機關依法監督,終於取得圓滿結果。
2014年7月5日下班後,李某被老闆指派外出給客戶送貨,結束工作開車回家的路上撞到一處花壇發生事故,致其四肢癱瘓、一級傷殘,脖子以下全無知覺,需長年臥床,生存期內一級護理依賴。
2014年,李某向武漢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被以需提交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中止工傷認定。因某區交通大隊只能提供事故證明,無法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李某撤回申請。2015年,李某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為李某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程式予以救濟。2017年,李某再次申請認定工傷。市人社局以李某受傷情形不能認定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不予認定為工傷。李某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定市人社局決定正確。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均被駁回。
2019年,李某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武漢市檢察院經審查,依法提請湖北省檢察院抗訴。檢察機關認為,李某被老闆指派加班送貨,其往返時間和路線都因送貨這一工作原因而固定,事故發生在返回期間,因工作原因外出狀態還在持續,其受傷是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時,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事故責任認定的舉證責任不應由李某承擔,人社部門不能以職工沒有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不予認定。
2019年12月,湖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20年8月,法院再審維持原判。2020年底,湖北省檢察院依法啟動跟進監督程式,向最高檢提請抗訴。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與湖北檢察機關再赴實地補充調查。經全面審查,最高檢支持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意見,於2021年6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充分說明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情況,詳細闡述抗訴意見和理由。
2022年4月,最高法採納最高檢抗訴意見,作出撤銷原審判決、撤銷複議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武漢市人社局對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其後,最高檢責成湖北檢察機關跟進後續情況。湖北檢察機關向相關行政部門重申了抗訴意見,獲得對方認可。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
針對李某一家因案致貧情況,2022年8月,湖北省檢察院依法為李某申請了司法救助金。2022年底,李某順利拿到了司法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