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發布的10個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22-11-17
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1.“陪伴式”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涉直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2.“不粘鍋”商業詆毀糾紛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3.“喜劇之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2289號】——作品名稱權益的保護
4.“App喚醒策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87715號】——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5.“微信抽獎”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6.“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號】——“刷單炒信”行為的認定
7.“張百年”仿冒混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號】——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8.工程圖片虛假宣傳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號】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9.“胍基乙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號】——被許可人保密義務的認定
10.“晶片量產測試系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46號】——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
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1.“陪伴式”直播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涉直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央視國際網路有限公司訴新傳線上(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經國際奧委會和中央電視台授權,央視公司在中國境內享有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中央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第31屆里約奧運會電視節目實時轉播、延時轉播、點播服務的專有權利。里約奧運會期間,央視公司發現新傳線上公司、盛力世家公司未經許可,將“正在視頻直播奧運會”等作為百度推廣的關鍵字,吸引用戶訪問其網站並下載“直播TV瀏覽器”,可直接觀看央視公司直播的奧運賽事。此外,兩公司還在網站設定“奧運主播招募”欄目,鼓勵用戶充值打賞支持主播直播奧運會,吸引用戶下載“直播TV瀏覽器”,引導用戶進入專門直播間後,以“嵌套”的方式呈現央視公司轉播奧運會節目的內容,向用戶提供主播陪伴式奧運賽事“直播”,並藉此牟利。央視公司以新傳線上公司、盛力世家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兩公司作為專業的體育賽事直播平台經營者,以“搭便車”為目的,通過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獲取不當的商業利益與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全額支持央視公司的訴訟請求。新傳線上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網路直播平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保護合法權益與激勵創新並重的原則,為經營者劃定行為界限,為直播行業等網路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提供行為指引,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奧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鮮明態度。
2.“不粘鍋”商業詆毀糾紛案
——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案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蘇泊爾公司認為,巴赫公司在多個媒體平台通過主持微博話題討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明示或暗示蘇泊爾公司生產、銷售的“X晶盾不鏽鋼炒鍋”侵害其“蜂窩不粘鍋”專利權,損害蘇泊爾公司的商業信譽,構成商業詆毀。中康公司與巴赫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混同,應對被訴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蘇泊爾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巴赫公司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定論的事實進行宣傳散布,宣稱蘇泊爾公司模仿其專利,超出了正當維權的範疇,構成商業詆毀。遂判令巴赫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300萬元。蘇泊爾公司與巴赫公司均不服,提起抗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關於判令巴赫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判項,並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立即刪除相應平台發布的內容)。二審判決生效後,巴赫公司推諉執行、消極執行,人民法院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傳播渠道既包括傳統媒體,也包括微博、直播等網路途徑。本案從裁判內容到判決執行乃至採取司法處罰等各環節,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制裁商業詆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司法導向。
3.“喜劇之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品名稱權益的保護
【案號】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2020)粵73民終2289號〔星輝海外有限公司訴廣州正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星輝公司是電影《喜劇之王》的出品公司及著作權持有人,該片導演為周星馳、李力持。《喜劇之王》於1999年2月至3月期間在香港上映,票房位列1999年最賣座香港影片榜首。2018年3-4月,李力持、正凱公司分別在新浪微博賬號“李力持導演”“正凱影視”發布多條宣傳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李力持還發表微博稱“香港導演李力持自1999年拍攝電影《喜劇之王》後,意猶未盡,……周星馳御用導演李力持喊你來試鏡啦!”星輝公司以正凱公司和李力持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電影《喜劇之王》及其名稱在我國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正凱公司、李力持未經許可使用“喜劇之王”,構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正凱公司與李力持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仿冒混淆及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涉案電影作品名稱知名度的過程中,不僅全面審查了其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間的票房收入、宣傳力度的相關證據,還充分考慮了涉案電影從院線下架後的線上播放量、光碟銷售量,相關媒體對於電影持續報導、推介程度等因素,有力制止了電影市場競爭中的“搭便車”行為。本案是人民法院為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4.“App喚醒策略”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87715號〔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訴江蘇斑馬軟體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支付寶公司系“支付寶”App支付功能的運營主體。經許可,支付寶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使用“alipay”註冊商標,並以www.alipay.com作為其官方網站的網址。斑馬公司系“家政加”App的運營主體。支付寶公司認為,斑馬公司無正當理由,在其開發、運營的“家政加”App中設定與“支付寶”App一致的連結,導致用戶選擇通過“支付寶”App進行付款結算時將被跳轉至“家政加”App,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支付寶公司的經濟利益及商業信譽。支付寶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斑馬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斑馬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其承擔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與合理支出總計48萬餘元的民事責任。斑馬公司提起抗訴後又撤回抗訴,一審判決即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範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秉持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予以一體保護的精神,依法認定涉案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有力制止了非法干擾他人軟體運行的網際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了科技金融服務市場電子收付領域的效率與安全。
5.“微信抽獎”有獎銷售行政處罰案
——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
【案號】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1)蘇0509行初44號〔蘇州優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優幼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趣游親子游泳俱樂部”舉辦抽獎活動,參與者需要填寫個人信息,如轉發朋友圈邀請他人報名還可獲得額外抽獎機會。王某夫妻抽中終極大獎,但領獎後發現獎品實物與公眾號發布的圖片不一致,且差距較大,故向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舉報。該局調查後認定,優幼公司兌獎宣傳頁面未明確獎品的價格、品牌等具體信息,導致消費者對獎品實際價格認知產生分歧,優幼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遂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優幼公司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雖不以消費為前提,但目的在於擴大公司知名度,宣傳商品或服務,發掘潛在客戶、獲取更大利潤,實質上是一種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優幼公司舉辦的微信抽獎活動屬於有獎銷售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優幼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立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認定以截取流量、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的微信抽獎活動屬於有獎銷售,並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獎品信息不明確,實際獎品與發布的圖片不一致,欺詐消費者的有獎銷售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進行行政處罰,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網際網路服務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6.“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刷單炒信”行為的認定
【案號】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號〔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訴四川金口碑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在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點評”平台中,消費者在某店鋪消費後,可對店鋪進行打分與文字點評,上述內容顯示在店鋪主頁且所有用戶可見。漢濤公司認為,金口碑公司在其運營的“捧場客”軟體中,利用發放紅包的方式誘使消費者對特定商家進行點讚、打分、點評、收藏等行為,導致商戶評價與消費者實際評價不符,造成虛假的宣傳效果,構成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遂訴至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金口碑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誘導消費者對其合作商戶在“大眾點評”平台進行特定分數的好評、評論、收藏等行為,造成平台內展示的商戶數據失真,影響平台的信用體系,擾亂平台內商戶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判令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一審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抗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網際網路環境下虛假宣傳行為的典型案例。判決積極回應實踐需求,通過制止利用“刷單炒信”行為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和促進網路生態健康發展,有助於形成崇尚、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張百年”仿冒混淆糾紛案
——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號〔鄭州張百年醫藥有限公司訴徐振強、金牛區博鰲保健用品批發部、成都市濟世博澳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百年公司系“張百年”及“虎鏢”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以及“張百年牌虎鏢痛可貼”系列產品商品名稱及包裝權益的享有者。根據在先刑事判決的認定,徐某在其經營的博鰲批發部和濟世公司銷售了被訴侵權商品。被訴侵權商品與張百年公司生產銷售的“張百年牌虎鏢痛可貼”商品類別和名稱相同、外包裝近似,且使用了張百年公司的企業名稱。張百年公司以徐某等實施了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提起訴訟。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但駁回了張百年公司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訴訟請求。張百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被訴侵權商品與張百年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包裝高度近似,且標註了張百年公司的企業名稱,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張百年公司或者與張百年公司存在特定聯繫,徐某在其經營的博鰲批發部、濟世公司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遂改判徐某等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共同賠償張百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嚴懲仿冒混淆行為、淨化市場環境的典型案例。再審判決依法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仿冒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根據侵權具體情節對賠償數額作了相應調整,對統一類案裁判標準具有積極意義。
8.工程圖片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號〔南京德爾森電氣有限公司訴美弗勒智慧型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德爾森公司與美弗勒公司為同行業經營者。德爾森公司成立時間較早,且在智慧型化變電站恆溫恆濕匯控櫃等領域擁有多項專利權。德爾森公司認為,美弗勒公司將德爾森公司的8個工程案例作為其成功案例印製在自己的產品宣傳冊上進行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駁回德爾森公司的訴訟請求。德爾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認定,美弗勒公司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改判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制止虛假宣傳、詆毀商譽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市場競爭秩序,淨化市場環境,引導經營者進行良性競爭的司法導向。
9.“胍基乙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被許可人保密義務的認定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621號〔北京君德同創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家莊澤興胺基酸有限公司、河北大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君德同創公司的主營業務為飼料添加劑研發、生產、銷售,其擁有鹽酸胍-氯乙酸法的發明專利權,並將甘氨酸-單氰胺法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2010年6月,君德同創公司與澤興公司分別簽訂開發胍基乙酸項目的戰略合作協定和委託加工協定,約定澤興公司為君德同創公司加工飼料級胍基乙酸產品,並提供生產設備、場地等支持。協定同時明確,澤興公司應嚴格控制胍基乙酸生產技術外泄,也不得向第三方出售,否則應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的經濟損失,契約及保密期限為三年。2012年6月,君德同創公司將生產工藝提供給澤興公司。後雙方於2014年6月終止合作關係。2016年下半年開始,君德同創公司發現,大曉公司在宣傳、銷售其飼料級胍基乙酸產品時,宣稱生產工藝來自於君德同創公司、澤興公司或與兩公司有關。同時,大曉公司出具的產品分析報告顯示,該公司銷售的胍肌乙酸(飼料級)產品質量與戰略合作協定相符。大曉公司為澤興公司的關聯企業。君德同創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澤興公司、大曉公司共同侵害了君德同創公司胍基乙酸產品的技術秘密,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澤興公司、大曉公司的行為均構成對君德同創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和披露,判決澤興公司、大曉公司停止侵害並共同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經濟損失。澤興公司、大曉公司不服,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結合本案具體證據和事實,可以認定在戰略合作協定、委託加工協定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後,雖然澤興公司的約定保密義務終止,但其仍需承擔侵權責任法意義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以及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契約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後的附隨保密義務;技術許可契約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後,澤興公司僅可以自己使用相關技術秘密,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披露相關技術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相關判項,改判澤興公司停止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大曉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並共同賠償君德同創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二審判決明確,技術秘密許可契約約定的保密期間屆滿後,被許可人的約定保密義務終止,但其仍需承擔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不作為義務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附隨保密義務。本案對於倡導誠實信用原則、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具有典型意義。
10.“晶片量產測試系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保全措施案
——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行為保全措施的適用
【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646號〔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彭某、珠海泰芯半導體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彭某曾為炬芯公司員工,並擔任高級系統設計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員工保密協定》。在炬芯公司工作期間,彭某參與了“晶片量產測試系統”等涉案技術信息的研發工作,後離職進入泰芯公司工作。炬芯公司以彭某、泰芯公司侵害其技術秘密為由,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炬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彭某、泰芯公司披露、使用了涉案技術信息,遂判決駁回炬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炬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並提出責令彭某、泰芯公司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信息的行為保全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基於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技術信息確有被非法持有、披露、使用的可能,故一審法院應對彭某、炬芯公司是否存在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重新予以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在將本案發回重審的同時,裁定彭某、泰芯公司在生效判決作出前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信息。彭某、泰芯公司不服該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其複議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時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積極探索。案件發回重審時採取臨時行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術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風險,為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人民法院結合案件情況,及時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於提高商業秘密保護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具有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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