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9月14日發布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發布信息,典型案例,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11日至15日為2023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今年宣傳周的主題是“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次共發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目錄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係
  2.“基本殯葬服務”拒絕交易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公用企業拒絕交易行為的認定及法律責任承擔
  3.“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定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反壟斷後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賠償責任認定
  4.“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實施橫向壟斷協定的認定
  5.“巴曲酶”原料藥拒絕交易糾紛管轄權異議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22)京73民初1136號】——拒絕交易糾紛的管轄確定
  6.“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7.“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8.“刷寶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1011號】——數據抓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9.“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滬0115民初13290號】——網路遊戲商業代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10.“刷單炒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2585號】——利用虛假交易進行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妥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係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揚子江藥業集團廣州海瑞藥業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藥業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揚子江方)起訴稱,其系商品名為“貝雪”的抗過敏藥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劑生產商。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枸地氯雷他定有關專利,長期以來,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合稱醫工方)是生產“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的唯一供應方。醫工方除生產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外,也生產枸地氯雷他定硬膠囊劑。因而,醫工方與揚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藥的供需雙方,也是涉案製劑的競爭雙方。醫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藥市場的支配地位,限定揚子江方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原料藥,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藥價格,以停止供應涉案原料藥為要挾,強迫揚子江方接受與涉案原料藥交易無關的其他商業安排,給揚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損失,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判令醫工方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並賠償揚子江方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億元。一審法院認為,醫工方實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判決醫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為並賠償揚子江方6800餘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抗訴。醫工方認為其在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撤銷原判並依法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揚子江方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請求改判賠償7800餘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醫工方在中國境內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市場雖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其面臨來自下游第二代抗組胺藥製劑市場的較強間接競爭約束,故其市場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醫工方專利權保護範圍,醫工方限定揚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專利原料藥的行為系對專利權的正當行使,由此產生的市場封鎖效果也並未超出專利的法定排他效力範圍,不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的行為。二是綜合考慮漲價後的內部收益率及價格與經濟價值的匹配度,涉案專利原料藥初始價格系促銷性價格的可能性較大,後續漲價較大可能系對促銷性價格向正常價格的合理調整,僅憑價格漲幅明顯高於成本漲幅尚不足以認定不公平高價行為。三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醫工方存在將案外項目與涉案專利原料藥銷售作捆綁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難以認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原料藥領域壟斷案件,明確了判斷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對來自下游市場的間接競爭約束的考量、被訴限定交易行為的市場封鎖效果與專利權行使的關聯性和判斷方法、不公平高價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認定和規制的基本考慮。該案在妥善處理專利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係,兼顧鼓勵創新與保護市場競爭,善用經濟分析輔助判斷壟斷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對於促進反壟斷法的準確適用,有力維護藥品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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