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件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彰顯檢察機關嚴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的鮮明態度,展示檢察機關參與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的積極成效。

希望通過發布的案例,向社會明示破壞競爭秩序行為刑事制裁的邊界,警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公平公正參與競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綜述,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綜述

數據顯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檢察機關起訴假冒註冊商標罪、串通投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虛假廣告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重點罪名1.8萬餘件4.1萬餘人,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7400餘件1.5萬餘人,串通投標罪2300餘件7000餘人,侵犯商業秘密罪130餘件250餘人。
此次發布的案例是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案件中篩選出來的,能夠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來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特點,既涵蓋複雜多樣的犯罪類型和不斷翻新的犯罪手段,還涉及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情況。如丁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中,丁某甲等人為達到聚斂錢財、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利用行業協會操縱商品市場價格,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黑惡勢力犯罪向某些行業領域滲透,嚴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廖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廖某等人通過直播的方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損害了註冊商標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李某某、范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中,行為人捏造競爭對手允許用戶發布違規內容的材料並通過他人向監管部門舉報,導致對手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同時企業聲譽、商品信譽受損,其行為已經超出了民事侵權行為範疇,應按照刑事犯罪予以懲處。
最高檢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還在法律適用、辦案方式、推進綜合治理等方面具有較為突出的特點和示範意義。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中,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完善內部防控監管機制,預防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再次發生。南通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萬某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中,檢察機關準確認定採取流量攻擊妨礙、破壞競爭對手網路服務的行為性質,依法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馮某、黃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中,檢察機關特別關注大型網際網路平台員工的犯罪行為可能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平台進一步健全內控制度,促進行業合規經營。

典型案例

  • 目錄
➤ 廖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 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 李某某、范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 南通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萬某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 丁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 馮某、黃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 廖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字】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直播帶貨 全鏈條打擊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廖某與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定,成為該公司簽約主播,並由該公司配備人員組建直播團隊,在某電商平台以直播方式為網店商家行銷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團隊先後與“ADOL直白輕奢定製”“BLINGBLING卜莉卜莉”“創昇服飾”“諸暨市安妮珠寶”等多家網店合作,通過該電商平台以直播方式為上述網店銷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標的服裝、飾品、手錶等商品,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67萬餘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廖某直播團隊6人向法院提起公訴(關聯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處理)。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其餘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二個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引導偵查取證。本案系通過直播的方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與通過實體店鋪或者網店銷售商品的傳統模式相比,直播帶貨的銷售模式具有“即時性”“客群廣”“帶貨和發貨分離”等特點,因此直播售假型犯罪在證據的固定、侵權商品的認定、直播展示商品與實際發貨商品同一性的比對、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明等方面都存在難點。為解決上述辦案難點問題,虹口區檢察院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即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明確了取證思路和證明標準。一是建議偵查人員對主播的直播行為進行有針對性地錄屏和截屏,固定其在直播過程中銷售侵權商品證據。二是引導偵查人員從直播平台、電商平台分別調取主播以及商家的銷售數據,並注意數據的完整性。三是確定從“供貨”到“帶貨”的全鏈條打擊思路,分別從供貨商家和買家兩個方向取證,從上下游兩個方向構建主播與侵權商品的關聯,證明“代賣”模式中主播在直播間展示的商品與商家所銷售貨品具有同一性且確係侵權商品。四是建議偵查人員調取主播團隊成員的微信聊天記錄,通過主播團隊成員之間、主播團隊與供貨商家、主播團隊建立的冬粉群、售後群等微信聊天記錄來證明主播團隊對於售假的主觀明知。
審查起訴階段。虹口區檢察院在引導偵查的基礎上,適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查清案件事實。一是明確犯罪金額。將從直播平台、電商平台調取的電子數據與直播錄屏、截屏檔案進行比對,並結合買家證言及購買記錄印證直播售假事實。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明確廖某通過直播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品牌和金額。二是釐清涉罪主體。經審查發現,廖某系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簽約主播,並由該公司為廖某配備人員組成直播團隊在直播平台進行直播帶貨。為查清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是否參與犯罪,虹口區檢察院通過調取公司與主播簽署的合作協定、與員工簽署的勞動契約、崗位職責、企業規章制度等公司檔案,詢問公司的高管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等方式查明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簽約主播之間的隸屬關係、合作模式以及直播工作流程,從而排除該科技有限公司的涉罪嫌疑。
法庭審理階段。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但廖某的辯護人認為廖某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過程中未起主要作用,系從犯。公訴人答辯指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一是廖某雖與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關係,且公司基於廖某的冬粉量和直播銷售量為其配備了直播團隊,但由於廖某屬於頭部主播,其團隊運營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具體直播行為不受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支配和控制。二是廖某作為主播,系直播團隊的核心人物,雖前期由運營人員對接商家、安排檔期及初篩直播選品,但對於最終直播商品的選擇以及如何在直播中展示商品(包括在直播過程中貼標等)具有決定權。三是商家選擇與廖某合作就是看中廖某的冬粉量和帶貨能力,雖然商品由商家提供,但銷售量系由廖某的直播帶貨產生,商家與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四是通過直播售假不僅損害了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網路行銷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典型意義】
(一)嚴懲直播領域侵權假冒犯罪,維護網路行銷秩序。“直播帶貨”作為新型電商行銷模式,通過流量“變現”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帶動了網路經濟的蓬勃發展。但與此同時,利益誘惑之下的刷單炒信、虛假宣傳、侵權售假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逐漸顯現,給直播電商行業帶來衝擊。通過直播的方式銷售侵權商品,不僅損害了註冊商標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維護網路行銷的安全和秩序,檢察機關深挖售假主播背後的產業鏈條,對售假商家等上游犯罪進行全鏈條打擊。關聯售假商家人員總計39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拘役五個月不等。
(二)能動履職延伸檢察職能,護航直播新經濟發展。直播電商企業合規經營是直播行銷新業態健康發展的基石。檢察機關在懲治犯罪的同時,還應關注到案件中直播電商企業的刑事合規風險,充分發揮檢察能動性,通過檢察建議等方式延伸檢察職能,督促、引導企業健全相關機制,跟蹤企業落實整改,從而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助力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同時,依託典型案例通過各種方式開展法治宣傳,引導網路直播行銷主體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良好的網路行銷環境。
  • 王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字】
侵犯商業秘密 創新激勵 審前主導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科技創新企業,成立於1994年,經營範圍包括節能環保乾燥技術開發、服務及技術轉讓;節能環保乾燥與配套設備的生產、銷售及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等。被告人王某某於1998年7月至2014年3月在A公司工作,2008年7月1日與A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保密契約》,先後在A公司擔任精細化學品事業部部長、設計院副院長等職務。2008年7月9日,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為謀取利益,借用他人身份成立B公司,並實際控制經營B公司,B公司主要生產和銷售化工用除塵和乾燥設備。2008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王某某違反與A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和要求,使用A公司的商業秘密,在B公司生產、經營與A公司同類的閃蒸乾燥機(工業乾燥設備)。經鑑定,A公司擁有的高粘性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是商業秘密;B公司使用的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與A公司的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相同。經審計,被告人王某某侵犯A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給A公司造成損失總計人民幣455萬餘元。
2019年8月12日,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5月15日,濟南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抗訴。同年11月26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認定王某某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數額有誤(原審判決認定損失為563萬餘元),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起訴階段。本案涉及的閃蒸乾燥機技術系乾燥技術,屬於國家通用機械裝備類技術。為準確認定涉案閃蒸乾燥機技術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審前主導作用,將親歷性辦案和引導偵查取證相結合,夯實案件證據體系。辦案人多次前往A公司查看被侵權設備,詳細了解乾燥專業技術和涉案各種型號閃蒸乾燥機設備的構成及工作原理,落實從研發、設計到製造、使用各環節的技術密點,並將三個核心密點與圖紙一一對應。同時注重審查涉案技術是否具有非公知性。通過調取電子數據固定檢材,覆核查新報告中關於三個密點的檢索策略和查新過程,聽取行業專家意見,最終認定雖然閃蒸乾燥機屬於國家通用機械裝備,在生產時設備的尺寸、結構會根據客戶要求有所不同,但其核心技術所依附的密點是通過大量實際工程套用得以驗證且從未對外公開,具有非公知性,依法採納《司法鑑定意見書》認定的涉案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為非公知技術的意見。此外,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王某某成立的B公司並沒有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研發,公司生產的產品多是A公司的同種設備,圖紙都是用王某某提供的A公司圖紙,王某某成立B公司即是為了利用A公司的技術生產同類產品,B公司成立後以侵犯A公司的商業秘密為主要活動,因此應認定為王某某個人犯罪。
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王某某做無罪辯解,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提出:一是A公司的閃蒸乾燥機技術是公知技術,不是商業秘密。二是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圖紙來源於王某某,也不能證明王某某使用了圖紙。三是關於涉案金額及獲利的數額,按照中國通用機械工業協會公布的行業主營業務毛利率最高不超過10%計算,A公司損失應為36萬餘元。公訴人答辯如下:一是現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和專家意見等能夠相互印證,證實A公司的三個密點真實反映了其閃蒸乾燥機核心技術。本案鑑定機構具有司法鑑定資質,鑑定程式合法,查新機構依據鑑定材料得出客觀公正的查新報告,由此可以認定A公司涉案技術信息為非公知技術。另外,根據A公司提供的研發資料、銷售契約以及鑑定意見,能夠認定A公司的閃蒸乾燥機技術進行了自我研發改進,為A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具有價值性和實用性,並且A公司為保護其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能夠認定涉案技術系商業秘密。二是根據多名證人證言,均能證實B公司生產閃蒸乾燥機使用的圖紙是王某某提供的;結合A公司的報案材料和員工證言、A公司與王某某簽訂的《勞動契約》《保密契約》,可以證實王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間有條件接觸到A公司採取保密措施的閃蒸乾燥機圖紙;根據鑑定意見能夠證實B公司銷售的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與A公司的閃蒸乾燥機技術信息相同。王某某在明知該閃蒸乾燥機圖紙系A公司採取保密措施而不予對外公開的情況下,仍然違反保密要求使用上述圖紙,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三是本案認定的造成損失數額,以B公司閃蒸乾燥機的銷售量乘以A公司閃蒸乾燥機的利潤率確定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並僅包括B公司閃蒸乾燥機及核心部件,已將普通部件、輔機予以去除,計算方式客觀公正。合議庭對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予以採納。
【典型意義】
(一)嚴懲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維護市場創新激勵機制。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對自身商業秘密的可期待利益,而且破壞了市場創新激勵機制,可能導致創新投入的減少、技術研發進度的減慢,長此以往會損害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本案中,A公司自主研發、設計多項技術信息,是這些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這些技術形成的業務收入占A公司收入的絕大部分。被告人將權利人的百餘張技術圖紙拷出並使用,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企業經營陷入困局。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影響了創新企業技術研發的積極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二)積極延伸檢察職能,護航企業創新發展。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A公司系多年從事乾燥技術研發的科技企業,其研發的多項乾燥技術在全國、全省獲獎。但是在注重研發科技創新的同時,對商業秘密的全面保護仍有不足。對此,檢察機關及時制發檢察建議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完善內部防控監管機制,預防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再次發生。同時,向企業推薦使用濟南檢察護航App,為企業提供線上法律諮詢服務和風險防範建議;開展以案釋法警示教育,線上線下同步助力企業發展。目前A公司失去的客戶和市場已逐步回歸,企業恢復正常運行。
  • 李某某、范某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
【關鍵字】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網際網路行業 評估機制 挽回損失
【基本案情】
上海N公司系成立於2015年的一家網際網路企業,“U**”App是一種網際網路社交軟體,系該公司唯一商業運營的網際網路產品。
2019年10月,時任上海某科技公司審核經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夥同下屬范某某,為達到打壓同行業競爭對手的目的,在明知違規內容經該App運營平台審核不會被公開發布的情況下,在該App上發布違規內容並偽裝該內容已被公開發布的假象,捏造“U**”App允許用戶發布違規內容的相關材料並通過他人向監管部門舉報。因上述舉報,2019年11月,“U**”App被監管部門作出從全國套用商店下架的處置。用戶無法通過華為套用市場、小米套用商店等下載該App或享受更新服務。N公司因“U**”App被下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在案的退賠款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引導偵查取證。為明確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情況,檢察機關邀請司法審計單位以涉案App被下架後直接損失的新增用戶量及月活躍用戶變化量為參考依據出具審計意見。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就涉案App下架前後的相關用戶數據、產品口碑變化情況及被害單位市場占有份額、企業運營規模、融資情況變化等內容補充商業信譽受損方面的證據材料。另補充調取了涉案App下架前後第三方機構檢測的用戶數變動情況,產品用戶註冊、登錄活躍度變化,客戶對App被下架的評價、投訴、退費等可予以量化、明確的相關內容,確保指控內容清楚準確。
審查逮捕階段。2020年2月19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罪名,罪狀表述為“由於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罪名,其打擊的是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涉案App被下架後,原有用戶並非不能繼續使用,李某某等人行為帶來的後果主要是減少了該App的客群渠道及新增用戶量,降低了被害單位的市場地位及發展預期,被害單位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在對被害單位造成信譽損害的同時還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這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等“毀棄型”財產犯罪存在差異。同時,被害單位名下僅運營涉案App這一款網際網路產品,其企業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具有高度統一性,因此對於涉案App的惡意詆毀行為將導致上述兩種商譽同時受損,本案定性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更為適宜。2020年2月26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批准逮捕,也為偵查工作指明了方向。
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期間,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害單位受損經濟數額評估。二被告人辯護人辯稱:被害單位在案發前後始終處於資金賬面虧損狀態,公訴機關採信的審計報告意見及被害單位提供的商譽損失相關諮詢報告都不能客觀反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狀況。為明確指控,檢察機關邀請鑑定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詢問,對網際網路企業與傳統企業經濟損失認定的差異、審計報告中引入“月活躍用戶數”作為評估指標、評估所使用的數據來源客觀性等內容進行陳述。網際網路企業的核心資產是用戶量和數據(或智慧財產權)。月活躍用戶數據的持續上漲意味著不斷有新用戶下載該App,同時也體現原有客戶對於產品的持續使用情況,反映出該App的真實市場情況。因此,將月活躍用戶數的變化情況作為評估企業直接受損情況的參考數據之一具有合理性,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出網際網路企業遭受的經濟損失。檢察機關通過展示被害單位會計賬簿、銀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入賬資金、相關銷售數據等內容,直觀地展示了被害單位用戶平均月銷售基準淨現金流入情況,確保指控於法有據,事實清楚完整。最終,法院採納了公訴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
(一)糾正網路行業亂象,明確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網際網路行業服務的無形性、信息不對稱性等特徵,使得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呈現出新態勢。惡性商業詆毀行為不僅包括利用網際網路公開捏造、詆毀競爭對手,也包括向監管部門惡意舉報競爭對手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本案被告人向網路監管部門進行惡意投訴的行為即是較為典型的情形之一。該行為不僅侵害了企業利益,更破壞了正常的網際網路市場競爭秩序,本質上是一種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打擊。
(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積極追贓挽損。該案案發於疫情期間,為幫助受害企業儘快復工復產,檢察機關積極與有關監管部門聯繫,了解涉案App的下架原因,並將案件進展情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為監管部門後續評估App正常運營指標提供參考;同時聯繫被害單位負責人,鼓勵其向有關部門反映真實情況。涉案App陸續在各套用商店重新恢復上架運營。為進一步幫助被害單位追贓挽損,檢察機關向李某某、范某某充分釋法說理,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李某某、范某某真誠認罪悔罪,二人主動向司法機關繳納人民幣300餘萬元作為對被害單位的經濟賠償,盡力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三)能動履職,服務保障網際網路企業營商環境。檢察機關聚焦權益保障,積極履行檢察職能,對於情節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時予以懲處,依法保障網際網路領域市場主體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檢察機關通過辦理該案發現網際網路企業合規運營的潛在風險,通過走訪調研,問需企業,號召區內30餘家網際網路企業簽署網際網路企業合規共識框架協定,定期與區內網際網路企業召開研討會,通過法律風險提示、專業諮詢培訓等制度引導區內網際網路企業合規運行,在網際網路行業當中激發良性共鳴,取得較好效果。
  • 南通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萬某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字】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 不正當競爭 企業合規
【基本案情】
南通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系家紡銷售電子商務類民營企業。2017年12月初,X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某因懷疑競爭對手J公司攻擊了自己公司的網站,與技術總監楊某某等人商議後決定僱傭黑客攻擊J公司網站(該網站為1萬以上用戶提供服務)。萬某某通過QQ群與劉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建立聯繫。2017年12月12日上午,萬某某僱傭劉某攻擊J公司網站。當日13時許,劉某僱傭朱某等人共同對J公司網站進行DDoS攻擊,導致網站租用的伺服器被封堵,J公司網站於當日17時15分至18時30分沒有流量、不能正常運行。J公司為應對流量攻擊、恢復網站功能,付費進行抗DDoS攻擊服務。
2018年11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檢察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X公司、萬某某、楊某某、朱某向崇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1日,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X公司罰金十萬元,判處萬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適用緩刑。目前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引導偵查取證。2018年4月,應公安機關邀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發現X公司採取DDoS攻擊的方式,破壞了J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屬於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競合,按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本案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對照犯罪構成要件和立案追訴標準,檢察機關提出如下引導偵查建議:一是調取涉案DDoS攻擊記錄、流量數據、防禦日誌、雲伺服器工單等客觀性證據,明確攻擊方式、攻擊時間、不能正常運行時段等事實。二是調取被害單位案發前用戶情況,包括個人用戶、商戶註冊時間、數量、交易情況等,明確計算機信息系統用戶數量。三是調取被害單位購買安防服務的契約、費用支付明細等,查明網路攻擊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為恢複數據、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同時,為保障涉罪企業的正常運營,基於全案情節,建議對各犯罪嫌疑人均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意見,開展進一步偵查,補充完善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一方面公安機關並未能調取到J公司網站會員信息,致使伺服器用戶數量不明;另一方面涉案公司均系南通市家紡銷售電子商務民營企業,案件起因系企業間不正當競爭,懲治犯罪的同時還應注重保護民營經濟發展。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三方面工作:一是依法保護被害企業客戶信息。網站用戶數量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同時也是電商平台賴以生存的核心競爭力。為此檢察機關建議偵查人員依法提取被害公司相關會員信息電子數據,但裝訂成秘密卷,僅提供辦案單位及律師審閱,庭審中不做公開質證,同時及時告知被害公司對相關證據採取的保密措施和知悉範圍,消除被害單位擔心數據外泄的顧慮,主動配合偵查機關調查取證。二是廣泛聽取專家意見。基於DDoS攻擊類案件辦理存在的技術溯源難、因果關係證明難、經濟損失認定不統一等問題,為準確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檢察機關依託南通市金融網路犯罪研究基地,發揮學術、技術委員會作用,與高校教授、網路技術人員針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的用戶數量、經濟損失、因果關係等問題充分研討,為案件處理提供理論支撐。三是促成雙方和解。檢察機關多次實地走訪兩家單位,從家紡銷售電子商務行業良性發展的角度釋法說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X公司自願向J公司賠償人民幣50萬元。
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攻擊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不具有排他性、網站註冊用戶數量不能排除系案發後新增等辯護意見。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申請專家證人出庭,就網站受流量攻擊不能正常運行等發表意見,結合證據答辯如下:一是根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騰訊雲伺服器異常診斷報告、騰訊雲工單、安防協定等證據,被告人商議攻擊的時間點、被告單位向黑客轉賬的時間點與網站實際不能正常運行的時間點、被害單位購買防護包、委託安防公司防護的時間點相互對應,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實被告單位僱傭黑客攻擊被害單位網站致使網站不能正常運行1小時以上。二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式提取截至案發時的網站註冊用戶數據,在去除無效數據和重複數據後應認定為網站用戶數。同時被害單位提供的網站鑑定文書以及案發前兩年申報材料、新聞報導,亦顯示網站用戶情況及增長情況,為準確認定網站用戶數夯實了證據基礎。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採取流量攻擊妨礙、破壞競爭對手網路服務的行為性質,依法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實踐中,利用流量等技術手段攻擊競爭對手網站是同行惡意競爭的常見手段。辦案中,檢察機關注重審查攻擊手段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提供網路服務以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對行為人出於惡意競爭、打擊報復等目的,以流量攻擊的方式,致使他人合法提供的網路服務不能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同時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應從一重罪處斷。
(二)發揮案例法治教育作用,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為推動企業建立良性競爭機制,檢察機關結合辦案中發現的涉案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意識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一方面,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開展“送法進企業”,邀請涉案企業代表參加法治講座、公開聽證、旁聽庭審等,幫助企業明確市場競爭主體權利義務、爭議解決途徑;另一方面,結合辦案,通過實地走訪等,針對公司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提出針對性建議,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公平競爭規章制度,引導企業依法經營。
  • 丁某甲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字】
黑社會性質組織 行刑銜接 壟斷協定 行業治理
【基本案情】
2007年起,被告人丁某甲糾集多人,以串通投標、行賄、非法拘禁等多種非法手段插手江西省豐城市老城區拆遷。2010年,丁某甲成立豐城市閩邑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縱容,通過暴力、威脅方法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攫取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逐漸形成了以丁某甲為組織、領導者,以丁某乙、游某某、鄒某某為骨幹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為實現非法壟斷豐城市商品混凝土市場目的,2012年7月,閩邑建材有限公司與豐城市另外幾家商品混凝土企業聯合成立豐城市商品混凝土企業行業自律小組(2013年9月更名為豐城市預拌混凝土協會,以下簡稱“混凝土協會”)。丁某甲作為該協會會長,一方面通過統一提高協會成員公司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統一降低銷售墊資額度的方式,操縱混凝土市場價格;另一方面,在市容監察大隊有關工作人員的縱容下,利用其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非混凝土協會會員的混凝土攪拌站及建築商自建攪拌站進行強勢打壓,迫使建築商不得不接受協會成員公司提供的高價商品混凝土。2012年至2018年間,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混凝土協會名義強攬混凝土業務,強迫交易犯罪金額高達4000餘萬元,並收取混凝土協會會員公司會費1700餘萬元。混凝土協會會員公司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控制豐城城區及周邊商品混凝土市場,獲取經濟利益總計2.57億餘元。
2020年1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提起公訴。2020年9月28日,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強迫交易罪、行賄罪等11個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9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及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丁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1年6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引導偵查取證。2019年6月3日,應公安機關邀請,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檢察機關在審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事實時,發現丁某甲等人壟斷豐城市城區及周邊混凝土市場的行為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提出如下偵查建議:一是查明該犯罪組織與混凝土協會的關係。調取混凝土協會關於限制混凝土生產數量、固定價格、分割銷售市場、聯合抵制交易的壟斷協定,自律小組和協會先後通知城區及周邊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關於混凝土漲價的通知、協會會員微信群關於統一價格的聊天記錄、內部管理辦法、協會的職位等級和分工等相關證據,以證明該犯罪組織以協會為載體,藉助協會的組織管理行為,實現組織壟斷商品混凝土市場的非法意圖。二是查明該犯罪組織非法控制市場的手段。調取混凝土協會組織巡查隊對非協會攪拌站實施的強勢打壓違法犯罪行為,丁某甲等組織成員拉攏、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部分公職人員選擇性執法、非法限制非協會成員公司進入豐城市場的證據,以證明該犯罪組織以暴力為後盾,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場。三是查明該非法控制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調取城區及周邊工地混凝土全部由混凝土協會會員企業供應、非協會會員企業無法進入豐城市場的證據,豐城各工地混凝土價格是否與協會定價一致的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協會涉嫌壟斷線索,積極配合調查取證,證明該犯罪組織非法控制市場的程度,以及是否構成行業壟斷。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意見,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相關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尚未對混凝土協會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作出結論;有的協會會員單位反映企業系被迫加入協會,迫切希望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保護企業正常經營;混凝土協會長期非法控制商品混凝土市場的行為暴露出的相關行業亂象亟待整頓。檢察機關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多次前往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稽查分局會商研討,推動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協會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二是協調偵查機關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反壟斷調查取證的相互配合銜接,根據協會各會員單位實施壟斷行為的持續時間、情節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等進行區別認定。三是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豐城市混凝土行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分別向工信、住建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
法庭審理階段。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丁某甲沒有通過混凝土協會對豐城商品混凝土市場形成非法控制,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徵。一是混凝土協會不僅沒有壟斷混凝土銷售,而且通過打擊無資質攪拌站,遏制了行業惡性價格競爭。二是丁某甲等人雖然實施了打擊非法攪拌站違法行為,但並無相關機構認定構成壟斷,不足以認定形成行業非法控制。針對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丁某甲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危害性特徵。一是該組織打擊的對象並非“無資質攪拌站”,而是“非協會攪拌站”。本案中兩家有資質的公司前期因未加入協會屢次受到打壓,後期被迫加入協會,參與了共同非法控制豐城商品混凝土市場,從受害者轉變為加害者。二是該組織打擊非混凝土協會攪拌站的目的是壟斷市場。對無資質攪拌站,該組織明知無權處置,不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卻以攔車、繳鑰匙、甚至拆除等違法犯罪行為擅自打壓,其目的並非打擊行業惡性價格競爭行為,而是排除其他企業參與競爭的機會,實現其壟斷市場的目的。三是行政機關對壟斷行為的認定,不是認定非法控制特徵的必要條件。雖然行政主管部門對混凝土協會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尚未出具調查結論,但該組織招攬社會閒散人員成立巡邏隊,大量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以暴力為後盾統一了豐城城區及周邊的商品混凝土價格,足以認定對豐城市商品混凝土行業的生產、經營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豐城城區及周邊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
【典型意義】
(一)行刑銜接雙向聯動,形成打擊壟斷行為合力。本案中,丁某甲等人壟斷豐城市城區及周邊混凝土市場的行為可能觸犯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及時與公安機關交換意見,建議公安機關收集調取預拌混凝土協會協定、內部管理辦法、統一商品混凝土價格的檔案等證據,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該協會強迫交易、價格控制等事實。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向市場監管部門移送協會涉嫌壟斷線索,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取證,多次前往了解進展情況並交換意見。最終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豐城市預拌混凝土協會構成壟斷,決定對其罰款50萬元;建議豐城市民政局依法撤銷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對協會會員企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18年銷售額3%-8%的罰款,合計罰沒2.86億元。
(二)檢察建議促進行業治理,延伸職能助力行業清源。預拌混凝土是城市建設基礎性材料,近年來,國家對發展預拌混凝土高度重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支持保障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快速發展。本案中,檢察機關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的豐城市混凝土行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分別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工信部門加強對非法混凝土攪拌站的查處力度、強化對混凝土行業的行為監管;建議住建部門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市場準入管理、開展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專項核查、加強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啟動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集中整治工作,促進了當地預拌混凝土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三)破網打傘肅清壁壘,紀法銜接嚴懲“保護傘”。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通過選擇性執法等方式包庇縱容,是導致丁某甲等人控制的協會壟斷豐城混凝土市場的重要原因。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發現原豐城市市容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甘某某、大隊長助理金某某等人充當“保護傘”的線索後,經共同研判後分別將相關線索移送宜春市紀委監委。市場監管部門也按照行政執法與紀檢監察協同貫通要求,將相關線索移送宜春市紀委監委。後宜春市紀委監委對甘某某、金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檢察機關對2人以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起公訴,最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年十個月。
  • 馮某、黃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關鍵字】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公平競爭 寬嚴相濟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馮某、黃某某分別擔任北京S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外賣事業部華南區域經理和大客戶銷售經理。2017年,馮某、黃某某與“尊寶披薩”的全國市場營業部負責人王某某(另案處理)商定,由王某某按照每月15萬元人民幣支付“團建費用”給馮某、黃某某,馮某、黃某某則在降低S公司的抽成比例、提供優惠補貼、流量卡等方面對“尊寶披薩”提供幫助。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王某某按照每月15萬元標準轉到黃某某指定的銀行賬號,總計轉款人民幣540萬元。
2020年10月26日,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馮某、黃某某提起公訴。2021年6月2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馮某、黃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馮某的違法所得268萬元,黃某某違法所得272萬元。2021年7月27日,馮某、黃某某提出抗訴。2021年11月9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馮某、黃某某的定罪和量刑部分,認定馮某分得的贓款數額為260.5萬元(原審判決認定為268萬元),予以追繳。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引導偵查取證。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調取馮某、黃某某指定收款的涉案人員陳某某、黃某鳳的銀行賬戶流水,對每一期的數額進行核實,查清涉案金額。對同案人王某某是否屬於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要求偵查機關核實王某某行賄資金來源、對“尊寶披薩”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審查起訴階段。馮某、黃某某辯解稱S公司與“尊寶披薩”的合作最終決定權均是由公司決策層決定,與兩人所提供的幫助並沒有直接必然聯繫;兩人在本案中並沒有違反公司規定操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檢察機關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發現案發期間馮某、黃某某在非法收受財物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尊寶披薩”提供的補貼、超級流量卡分配占比較大,資源配置異常。馮某、黃某某違規為“尊寶比薩”配置巨額補貼、流量等傾斜政策的行為嚴重擾亂了S公司在華南區域的正常經營秩序,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兩人是“尊寶披薩”業務的直接聯繫人和負責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馮某、黃某某均辯稱自己屬於從犯。通過銀行流水、證人證言、同案人供述等材料,檢察機關認定馮某是S公司華南區域相關業務負責人,是黃某某的上級,對於“尊寶披薩”相關的補貼費率、流量卡等有審批許可權。黃某某作為大客戶銷售經理,直接負責“尊寶披薩”業務,與王某某直接洽談受賄具體事宜。馮某、黃某某共同受賄的540萬元基本由二人均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並無明顯主從之分,依法認定二人均為主犯。
在核實資金來源、行賄目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依法追訴行賄企業以及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鑒於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對王某某依法建議適用緩刑。
法庭審理階段。在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引導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前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引導兩名被告人退贓,一審判決前,馮某退贓25萬元、黃某某退贓270萬元。
【典型意義】
(一)發揮審前主導作用,依法打擊犯罪。本案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員工的個人違法犯罪行為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典型案例,平台內經營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賴S公司平台,平台員工在收受賄賂後違規為行賄人提供優惠補貼、流量卡等幫助,使行賄人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嚴重危害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檢察機關在辦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企業相關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積極引導偵查,調取上遊資金流水等證據,準確鎖定行賄資金來源,夯實案件證據基礎。
(二)注重社會治理,促進行業合規經營。健康合規的平台環境對平台內經營者至關重要,是構建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辦案中,檢察機關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特別關注大型網際網路平台員工的犯罪行為可能對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破壞和影響,並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平台進一步健全內控制度,加強佣金費率、流量加權、平台補貼等方面政策的監管力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平台內經營者的舞弊行為;同時引導平台落實保護中小微企業的相關國家政策,協助在疫情期間受到衝擊較大的平台內經營者擺脫困境,恢復市場活力。

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就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使命在肩 維護公平競爭環境檢察機關義不容辭
問: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為什麼要積極參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答: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當前,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不斷最佳化,但同時也要看到,一些破壞社會市場競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然存在,亟需執法、司法各部門統籌協調,忠實履職,積極予以引導規制。
檢察機關作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職能部門,參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黨中央圍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檢察機關作為政治性極強的業務機關,開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是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必然要求。
參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是保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以人民為中心”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內容。當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人民民眾生活成本,且極易誘發金融、住房、教育等民生領域社會風險,動輒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嚴重影響人民民眾的幸福感、安全感、獲得感。檢察機關理應回應新時代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積極參與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切實保障民生安全、增進民生福祉。
參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務實舉措。《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提出明確要求,檢察機關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引領社會法治意識的重要職責任務。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理應在治理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破壞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違法犯罪中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主動擔當作為,積極履職盡責,保障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推進。
參與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是踐行維護公平正義法治責任的應然之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是檢察機關最基礎、最根本的職責使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蝕公平競爭環境、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平正義。涉及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可能會嚴重影響人民民眾對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直接損害司法的權威公信。檢察機關理應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積極參與打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以公正司法匡扶公平秩序。
多措並舉 嚴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
問:檢察機關在懲治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方面,是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的,採取了哪些有效舉措?
答:一是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從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市場秩序等多重維度,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假冒註冊商標、商業賄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不法分子,維護市場規範秩序,淨化市場營商環境。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檢察機關起訴假冒註冊商標罪、串通投標罪、侵犯商業秘密罪、虛假廣告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等重點罪名1.8萬餘件4.1萬餘人,其中假冒註冊商標罪7400餘件1.5萬餘人,串通投標罪2300餘件7000餘人,侵犯商業秘密罪130餘件250餘人。
二是完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辦案機制。最高檢成立智慧財產權檢察辦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智慧財產權檢察職能,在全國開展集中統一履職試點,把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創新發展作為重要任務一體化推進,促進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刑事、行政、民事責任的無縫銜接。最高檢成立專門的懲治網路犯罪、維護網路安全研究指導組,把網路空間治理作為戰略性、長期性、系統性的任務謀劃部署,從嚴打擊新型網路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
三是參與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積極加大反不正當競爭重點領域立法、司法解釋和相關規範性檔案研究制定工作,加強辦案指導和規範性指引。會同最高法制發《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釐清司法實踐中疑難複雜問題,統一司法標準尺度。制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犯罪案件規定》,提升網路犯罪辦案質效,推進網路空間安全與發展。積極推動建立反壟斷公益訴訟制度,為檢察機關在反壟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提供制度依據和法律保障。
四是積極參與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法犯罪綜合治理。向有關部門制發“六號檢察建議”,圍繞網路黑灰產業鏈條整治、App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等問題提出治理建議,並共同研究具體措施。先後發布以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主題的第二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維護網路空間治理典型案例等,積極開展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法犯罪預防宣傳。
久久為功 以“我管”促“都管”形成治理合力
問:能否結合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介紹一下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案件有哪些特點?
答:一是犯罪類型複雜多樣。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新業態新領域不斷湧現,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犯罪與其他犯罪相互交織,呈現出更為複雜的態勢。
二是犯罪手段持續翻新且隱蔽性強。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犯罪一般為智力型犯罪,行為人往往以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掩護,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如廖某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中,行為人在明知網店商家提供的是侵權假冒商品的情況下,利用“直播帶貨”的新型電商行銷模式,多次銷售假冒侵權商品,隱蔽性較強,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發現。隨著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的發展,犯罪手段持續翻新,且專業性強,司法機關打擊和預防難度加大。
三是刑民交叉、行刑交叉情況突出。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行為根據違法程度、造成的影響程度等不同分別歸屬為民事糾紛、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司法機關必須堅持刑法的謙抑性,準確甄別行為性質,區分民事糾紛、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四是地域性特徵明顯。由於各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以及長期以來經濟活動中的行為習慣不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犯罪涉及的領域、作案手段都存在較大差異。總體而言,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犯罪在經濟發達地區更為突出,上述地區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也相對更為多樣,新型案件較多,案情也更為複雜。
此次發布的案例是從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的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類案件中篩選出來的,能夠一定程度上反映近年來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特點的6個優秀案例,這些案例彰顯了檢察機關嚴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犯罪的鮮明態度,展示了檢察機關參與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的積極成效,在法律適用、辦案方式、推進綜治等方面具有較為突出的亮點和示範意義。我們也想通過這次發布的案例,向社會明示破壞競爭秩序行為刑事制裁的邊界,警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守住底線,不觸紅線,否則將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同時,有些破壞競爭秩序的犯罪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切莫貪圖便宜或被人蠱惑而盲目購買,一定要仔細甄別、理性消費。
問:今後檢察機關在推進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方面有什麼打算?
答: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執法和司法等各方共同努力和配合。檢察機關作為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國家治理中的重要環節,下一步將以司法辦案為中心,充分發揮刑事、行政、民事、公益訴訟四位一體法律監督優勢,積極參與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治理工作。一方面,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聚焦發生在民生領域的涉壟斷和不正當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涉網際網路企業的嚴重危害國計民生、破壞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加大刑事懲治力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探索開展反壟斷、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公益訴訟,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制定完善。另一方面,積極延伸職能參與市場競爭秩序綜合治理。加強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領域行刑銜接,推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對辦案中發現的可能涉及壟斷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線索,及時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檢察履職中發現的問題,協同、促進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處理解決,以“我管”促“都管”,切實形成治理合力。以檢察機關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為契機,運用檢察建議等方式,幫助企業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引導企業依法有序參與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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