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服務保障本市復工復產的意見》是為上海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和堅強司法保障,助力有序復工復產,市檢察院結合上海檢察工作實際,提出9大類35項舉措,出台的意見。
發展歷史,主要內容,
發展歷史
2022年5月,上海市檢察院結合上海檢察工作實際,提出9大類35項舉措,出台《上海市檢察機關關於服務保障本市復工復產的意見》。
主要內容
突出履職重點,營造有利復工復產社會環境
➤ 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批捕、起訴制售假冒偽劣防治防護用品、生產生活物資等犯罪,打擊破壞物資保供、物流快遞營運、妨害供應鏈暢通,以及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等犯罪,保障有序復工復產基本秩序。
➤ 依法打擊詐欺、盜竊、敲詐勒索、聚眾哄搶等侵犯財產犯罪,突出打擊假借就業兼職、貸款融資、徵信修復,或者冒用疫情排查、防疫檢測、防疫補貼、防疫募捐等名義實施的犯罪,保護人民民眾和市場主體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 依法追究妨礙疫情防控措施,倒賣防疫物資,偽造、變造、售賣核酸檢測報告,偽造、買賣防疫通行證,故意瞞報謊報病情或者流行病學史造成新冠病毒傳播,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等行為的刑事責任,從嚴懲處以暴力、威脅等方法侵犯防疫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犯罪,維護防疫秩序、保障“動態清零”。
➤ 依法堅決整治網路暴力和網路黑灰色產業鏈,從嚴打擊通過電信網路實施的詐欺和造謠、傳謠、侮辱、誹謗等犯罪,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淨化網路空間。
➤ 依法加強監檢辦案銜接配合,嚴肅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在市場準入、項目審批、物資採購、物資發放等領域的貪污挪用、失職瀆職犯罪,及時做好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移送等工作。
2
體現司法寬容,審慎辦理企業涉生產經營犯罪案件
➤ 嚴厲打擊企業惡意破壞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犯罪行為,對其他涉生產經營犯罪要具體分析、綜合研判、準確區分。對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引發的案件,綜合考慮疫情影響、市場風險、政策調整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依法審慎處理;對生產經營中因防控措施不到位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傳播風險的,根據企業主、客觀具體情況,審慎認定行為性質,防止簡單定罪起訴。
➤ 對企業經營者或者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涉嫌犯罪但能認罪認罰且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結合其在積極復工復產、開展生產自救、努力保就業崗位等方面的表現,綜合考量依法從寬處理的方式和幅度,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起訴的不起訴、能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用緩刑。
➤ 對已經逮捕羈押的案件,逐案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無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儘量提供解決處理途徑。
➤ 深化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完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協同有關單位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刑事等手段,督促涉案企業建立風險防控體系,促進從個案合規提升為行業合規,努力實現“辦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業、規範一個行業”。
3
精準有效監督,維護涉案企業合法權益
➤ 在依法追究侵害企業財產和智慧財產權、損害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破壞生產經營等妨害復工復產犯罪的同時,進一步深化落實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合理賠償機制,監督配合公安、審判機關把追贓挽損貫穿訴訟過程始終,全力挽回、補救被害企業損失。
➤ 加大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監督立案,及時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監督撤案,切實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深化涉企“掛案”清理,讓企業安心發展。
➤ 加大對企業涉案財產處置的監督,發現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不當的,及時督促糾正,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保留必需的資金、設備等,防止因對企業財產處置不得當、返還不及時中斷正常生產經營。
4
立足紓困解難,妥善處理涉企業民事監督案件
➤ 綜合運用檢察和解、檢察建議、抗訴等多元化監督手段,支持和協助審判機關、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共同化解涉企經濟糾紛,促進經營者誠實信用履約行權、分擔風險,最大程度減少疫情給企業經營帶來的不確定性。
➤ 準確把握《民法典》的原則和精神,對買賣、租賃、貨物運輸、加工承攬、建設工程等影響企業生產經營較為突出領域的契約糾紛,依法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定事由,合理確定各方責任,維護交易關係穩定。
➤ 以服務實體經濟為目標,綜合運用各項檢察職能合力規範金融市場和企業融資交易,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鼓勵金融機構對還貸困難的企業採取續貸、延展或者合理調整利息,通過共同分擔風險或者適當讓利企業的方式,支持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
➤ 穩慎處理勞動爭議申訴案件,兼顧勞動者權益保障和企業經營平穩有序,保障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合法的工資報酬請求權,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企業,引導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決疫情防控期間的薪酬調整、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糾紛,平等保護疫情期間臨時用工、共享用工的合法權益。
5
強化行政檢察,努力實現政和人和
➤ 依託行政檢察監督工作協調機制,監督在稅收優惠、租金減免、社保費調整等政策實施中的行政給付行為,積極開展涉企行政爭議化解,促進企業權益平等保護。
➤ 積極協同探索落實從輕處罰等包容審慎監管措施,拓展完善行政處罰企業暫緩、分期履行適用,助力企業更好發展。
➤ 通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加強對衛生防疫、動物檢疫、市場監管等領域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法律監督。
➤ 對涉疫行政徵收徵用依法應當及時清退返還而沒有清退返還或者應當補償而沒有補償的,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時督促行政機關履職。
6
推進公益訴訟,及時修復受損公共利益
➤ 在環境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依法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通過聽證、訴訟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推動涉案企業採取分期履行、最佳化修複方案等方式,以最小成本修復受損公益。
➤ 在安全生產領域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確保生產經營安全開展。
➤ 探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檢察公益訴訟工作機制,結合辦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探索運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規治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發揮長三角區域檢察協作機製作用,根據需要開展保障產業鏈供應鏈暢通、維護復工復產秩序、確保食品藥品安全的聯合專項監督等行動,督促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治理和執法活動。
7
促進案結事了,積極化解涉疫民間矛盾
➤ 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穩妥辦理因疫情引發的房屋租賃、消費借貸、侵權糾紛等民事裁判監督案件,積極引導案件當事人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對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
➤ 綜合運用公開聽證、刑事和解、司法救助等,釋法說理、消弭對抗、促成共識。
➤ 對不遵守疫情防控管控措施、破壞防疫秩序,或者惡意利用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逃避法律責任的,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審判機關依法裁判、執行,維護執法、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8
能動履行職能,提升參與社會治理效能
➤ 暢通與工商聯、行業協會等溝通聯絡,及時了解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有效預判受疫情影響較為突出行業、領域的苗頭性、趨勢性風險。
➤ 深入剖析個案、類案和司法數據中反映出的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規風險、相關主管部門履職過程的管理漏洞,規範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從源頭上促進同類性、傾向性問題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
➤ 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深化拓展檢察環節人民建議徵集制度實踐,聚焦市場主體感受迫切的難點痛點問題,引導企業經營者積極建言獻策,及時發現並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更好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 依法督促有關機關對未予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區矯正人員加強監督管理,確保疫情防控要求嚴格落實到位。
9
豐富便民舉措,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 提升數字檢察水平,全面推進全流程全息辦案綜合平台建設,最佳化網際網路閱卷、線上電子法律文書送達,未成年人遠程幫教、親職教育指導等工作舉措。
➤ 加強政法協同力度,提升速裁、簡易程式適用效率,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採用線上雲辦案、遠程視頻提審、視頻庭審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疫情及其防控對辦案的影響、減少當事人訴累。
➤ 發揮“12309”檢察服務平台、一網通辦“檢察為民”專欄作用,開設涉疫、涉企案件和司法援助專門通道,紮實做好“民眾信訪件件有回覆”,確保人民民眾和各類市場主體相關訴求得到及時受理和辦理。
➤ 積極研判、精準回應復工復產法治需求,注重發揮典型案事例的警示、引導作用,及時發布涉企業復工復產典型案例,結合檢察辦案做好相關政策解讀、法治宣傳、法律風險提示等工作,為企業安全生產、合法經營、依法防疫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