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是為了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而制定的法規。

2020年2月26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制定出台的《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 發布機構:中央政法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
  • 發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6日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政法機關職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增強依法保障復工復產的政治自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級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幹警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勇當先鋒,敢打頭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復工復產工作,及時解決民眾所急所憂所思所盼。按照分區分級精準復工復產的工作部署要求,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在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依法保障有序復工復產,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資保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保持我國經濟社會良好發展勢頭、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的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要找準工作結合點和著力點,及時協調幫助解決復工復產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防止復工復產後發生疫情感染,推動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完善疫情發生後的應急處理機制,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堅強有力的執法司法保障。
二、推動健全完善促進復工復產的政策法規。推動出台《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完善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相關制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出台復工復產、擴大內需、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政策規定,主動介入、提前研究,注重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嚴格禁止在法律法規外增加許可事項、增設許可條件,防止設定過高門檻限制和影響復工復產。加快對有關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注意平衡好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實現穩就業、穩投資的政策效果,為依法防控疫情、有序復工復產,特別是進一步做好復工復產後的防疫指導監督、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疫情應急處理機制提供法治支持。加強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研究。
三、大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過度、簡單粗暴,引發社會矛盾,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已建立嚴格防疫崗位責任制和疫情應急處理機制的企業,要積極為其申請增產、轉產、開展科研攻關等相關行政許可提供方便、創造條件,簡化工作流程。認真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打通人流、物流堵點,在保障疫情防控車輛優先通行的同時,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交通流量、貨運物流回升的實際,不斷科學最佳化交通管控,全力保障公路路網安全順暢運行,確保員工回得來、原料供得上、產品出得去,解決好生活必需品供應的“最後一公里”問題。紮實做好主幹公路保順暢保全全工作,減少民眾等候時間。對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集中運送農民工等群體返崗復工直通車,要加強沿途安全保障。要強化貨運駕駛人警示教育,嚴格貨車安全技術狀況檢查,嚴防貨車肇事引發事故。加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切實做好海上交通保障工作。
四、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進行其他破壞交通設施等違法犯罪。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注意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
五、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營造良好司法環境。對於疫情防控期間,超出經營範圍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產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為趕工期導致產品標註不符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經鑑定符合國家相關衛生、質量標準,未造成實質危害的,依法妥善處理。對於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復工復產,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風險的,要根據企業是否依法採取有關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妥善處理。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相關司法解釋,依法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穩妥認定外商投資契約效力。
六、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辦理涉企業案件,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於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現場勘驗等方式提取。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營者,可依法不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七、注意最佳化辦案方式,確保案件辦理效果。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方式把握不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對企業因面臨司法查控等民事執行措施難以復工復產、維持正常經營的,加強部門協作,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在辦案過程中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幫助企業化解矛盾。對有疾病、殘疾等情形的困境兒童,其監護人因復工復產、隔離管控等原因,暫時難以履行監護職責的,第一時間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並依法開展相關司法救助或救治工作。
八、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完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排查預警、多元化解機制,及時發現各類風險隱患,堅持抓早抓小、應調盡調,靈活運用法理情相結合等方式,及時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現的苗頭性、趨勢性問題。要主動做好心理疏導,引導全社會關心關愛確診人員、隔離人員和病人家屬。建立健全多層次、多類型的調解組織網路,重點在矛盾糾紛多發的製造、餐飲、建築、商貿服務以及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加大調解組織資源配置,引導企業和職工主動選擇、自願接受調解服務。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鼓勵律師、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會工作人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設立調解工作室,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
九、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對於企業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應當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並依法處理。對於公安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加強對涉企業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或行政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對疫情防控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與保障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作用,企業生產經營因案面臨實際困難的,大力協調幫助解決。
十、高質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務。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減少企業和職工的辦事負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職工需要開具證明的,要在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做好證明開具工作。能夠以“網上辦”、“掌上辦”等電子方式辦理的,儘可能採取“不接觸”方式辦理。充分發揮公證監督證明、證據保全的職能優勢,對因疫情影響、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件、用於免責的商事聲明等公證事項的企業,及時開闢綠色通道,幫助企業減少損失。支持引導公證機構主動為涉疫重點企業減免公證服務費用。仲裁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嚴重企業的案件優先受理、快速辦理,引導仲裁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支持困難企業,對確因疫情造成服務費用繳付困難的企業實行緩繳服務費用。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出行、流動,防止訴訟當事人和信訪民眾在訴訟服務中心等場所聚集,最大限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權益。
十一、加快辦理涉企涉職工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切實加強復工復產過程中相關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涉及復工復產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用、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涉及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徵收等行政執法行為引發行政爭議的,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及時受理企業和職工的行政複議申請,積極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穩妥化解相關爭議,嚴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儘快定分止爭,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十二、積極組織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引導、組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積極開展疫情依法防控工作,為企業復工復產,以及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完善疫情應急處理機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發揮各地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團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作用,為相關部門制定企業復工復產政策措施、出台有關防疫指導、監督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供法律意見,當好法治參謀和助手。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為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決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見,依法辦理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妥善處理各類法律糾紛。組織專業律師針對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多發的物業租賃、勞動爭議、工資社保、工傷賠償等契約糾紛、債權債務法律問題加強研究,提出風險防控意見和建議,編印法律實務工作指南。鼓勵律師事務所對經營暫時陷入困難、現金流緊張的法律顧問單位和其他企業,酌情減免或緩收法律服務費用。
十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加強法治宣傳,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以傳染病防治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宣傳解讀,加強以案普法,促進企業恢復生產,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加強疫情防控、保護職工勞動權益。充分發揮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平台作用,做好復工復產政策解讀與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抽調專業力量組成法律服務團,提供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

內容解讀

2020年2月26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法務部副部長熊選國就如何貫徹《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一手抓嚴厲打擊,一手抓“溫情執法”,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執法司法保障答記者問。
依法嚴懲和輕緩寬和同步
記者:針對復工復產期間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等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意見》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法院將採取哪些措施來提供司法保障?公安機關又將如何打擊?
張述元: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意見》對懲治疫情和影響復工復產的犯罪提出了明確要求,法院主要從兩方面採取措施:
依法嚴懲相關犯罪。根據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和2020年2月10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主要包括依法嚴懲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的交通秩序等黑惡勢力犯罪,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偽劣產品、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的犯罪,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的犯罪。疫情發生以來,湖北、江蘇、山東等地基層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疫情防控秩序。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審慎地審理有關案件,既要有力震懾違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順利推進,又要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正常經營。依法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正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對處於審判階段的企業經營者,慎用有關羈押性的強制措施。
杜航偉: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全力抓好戰疫情、防風險、護安全、保穩定的各項工作,既積極投入疫情防控,又切實服務經濟社會秩序的恢復。廣大公安民警,特別是戰鬥在一線的基層民警,發揚疫情不退、公安不退的大無畏精神,湧現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跡和典型人物,全國有49名公安民警、輔警因公犧牲。
《意見》強調要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將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打擊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捕殺、非法交易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涉黑涉惡、電信網路詐欺、“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截至2020年2月24日,全國公安機關先後查處涉疫情各類違法犯罪案件2.2萬起,刑事拘留4260人,有力地震懾了違法犯罪行為。
比如,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了很多以口罩物資供需矛盾突出,趁機進行制假售假、電信詐欺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機關對這類犯罪堅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嚴厲打擊。與市場監管部門密切協作,通過發動民眾舉報、自主排查發現等方式,廣辟線索來源,第一時間發現、依法打擊、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防控措施,集中破獲一大批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物資的大要案件。公安機關已偵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護物資案件68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560餘名,查扣偽劣口罩3100餘萬隻及一批防護物資,涉案價值達1.74億元。
下一步,公安機關將統籌服務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持續嚴厲打擊嚴重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同時,依法按照職責糾正片面過激防控行為;依法打擊妨害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秩序的違法犯罪,接到企業復工復產違法犯罪的警情後,要快速出警,依法快速處理。要繼續嚴厲打擊插手物流運輸、欺行霸市、暴力討債等有黑惡背景的犯罪和哄抬物價、造假販假、阻礙交通、破壞生產秩序等違法犯罪,為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經營消除違法犯罪的干擾,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和良好的法治環境。
記者:《意見》明確要慎用強制措施,請問最高法在這方面有什麼具體舉措?
張述元:對法院來講,一方面表現在審判階段採取的一些強制措施。另一方面表現在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工作怎樣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此,2020年2月3日,最高法發布通知,要求全國法院切實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對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企業難以復工復產的,或導致企業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秩序的,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研究合理的執行方案。也就是說,在依法保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在對不動產和機器設備進行查封時,儘量做到物盡其用,即“活封”。對於申請執行人是困難企業的,加大執行力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對於雙方當事人都是困難企業的,要根據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積極引導雙方達成和解協定,共渡難關。
在積極推進復工復產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如申請執行人急需用錢治病或救命的,應當以生命健康保障為優先,不得隨意以復工復產為由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為及時高效辦好民商事案件,各級法院要充分利用“全國法院一張網”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實行網上立案、網上開庭、網上輔助執行,提供無接觸的司法保障和訴訟服務。
認真貫徹少捕慎訴司法理念
記者:檢察機關如何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陳國慶: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訴和訴訟監督職責,為復工復產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依法懲處妨礙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為復工復產創造良好司法環境。包括在依法從嚴打擊妨害企業復工復產犯罪中,準確把握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確處理嚴厲打擊和依法辦案的關係。對於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為推動復工復產、滿足疫情防控的需要開展的一些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要綜合考慮企業經營者的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依法妥善處理。
認真貫徹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在辦理涉企業案件中,通過履行檢察職能,儘量不採取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太大社會危害性的經營者,一般依法不採取羈押性強制措施。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在押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及時變更或建議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深圳檢察機關從去年以來對涉及7家企業的12名企業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由羈押改為取保候審,使企業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要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在認真履行刑事檢察辦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審判監督的同時,協同推進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通過依法全面履行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包括對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要依法提出糾正意見。要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對疫情防控相關的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及到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和支持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
記者:檢察機關在疫情期間處理涉企案件時如何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作用?
陳國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自願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並願意接受處罰的,司法機關可以對其從寬從輕處理。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檢察機關在堅決嚴厲依法打擊涉疫情防控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犯罪案件的同時,也要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少捕慎訴”的司法理念,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經營者和員工自願認罪、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並且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或者依法向法院提出輕緩的量刑建議。凡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都要儘可能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揮這個制度在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恢復社會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糾正制止簡單粗暴執法行為
記者:個別地區出現了一些粗暴執法的現象,請問如何避免公安幹警過度執法、粗暴執法?
杜航偉:這個問題確實存在。公安機關一直高度重視並積極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當下還要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公信力。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一些地方為了及時有力的阻斷疫情傳播,特別是一些疫情嚴重的地區採取了一些嚴格的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應該說是很有效的,但也出現了一些現象,一些民眾出不了門、下不了樓,產生焦躁、焦慮和恐慌情緒,對這些嚴格的管理措施不理解、不配合。其間,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處理中確實出現了過度執法、簡單執法、粗暴執法的情況。為此,公安部及時下發了檔案,要求整改,引導廣大民警規範執法言行。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同志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儘快糾正制止這種簡單粗暴執法,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下一步,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公安機關按照《意見》要求,在保障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堅持寬嚴相濟,多一些柔性執法,多一些說理執法和人文關懷,儘量化解掉舊矛盾,不產生新矛盾。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充分考慮到當前的形勢,特別是目前企業面臨的難處,盡力滿足企業職工的需求。在執法辦案中,要準確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現打擊的擴大化和簡單化。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堅決防止因執法不規範和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影響企業復工復產和正常經營。
對一些主觀惡性大、嚴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對主觀惡意小、危害不大、依法可處罰可不處罰的,要堅持以教育為主,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社會生產環境。在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實施疫情防控工作以及相關的治安巡查、檢查和警情現場處置中,既嚴格執法,又充分理解當事民眾對疫情的焦躁恐慌心理,關心關愛民眾,努力做到語言行為文明規範,理性平和文明執法。
提供免費便捷法律諮詢服務
記者:法務部曾說要把中國法律服務網打造成老百姓貼身的法律顧問。疫情期間,特別是在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方面,中國法律服務網及其熱線平台發揮了什麼樣的作用?
熊選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要加強疫情防控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發揮“不見面、不傳染,方便快捷”的優勢,為人民民眾和復工復產企業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記者:在陸續復工復產過程中,如果一些困難民眾和農民工要獲得法律援助,該通過哪些渠道獲得?這方面的門檻會不會下降?
熊選國:這段時間,法務部印發《關於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職能作用的通知》、《關於學習宣傳貫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做好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通知》、《企業復工復產律師公益法律服務指南》等檔案,指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法律服務志願者,調整服務模式,為復工復產企業困難職工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主要圍繞三個方面:
倡導網上辦、線上辦,儘量引導困難職工通過中國法律服務網、熱線平台、微信公眾號、App等線上手段進行法律諮詢,申請法律援助。江蘇、浙江、山東、四川等省份指導申請人通過微信的方式完成身份信息和案件材料傳輸,當天就辦好審批手續,當天把有關案件材料傳輸給律師。中國法律服務網開通了農民工欠薪求助綠色通道,從2020年1月19日以來接到農民工欠薪求助的法律諮詢、討薪諮詢440件,問題反映229件,都及時進行了處理。針對疫情期間看守所“會見難”問題,我們對值班律師、承擔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採取遠程視頻、電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解決特殊時期同被告人怎么見面的問題。
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對有些確實不能通過網路提出申請的,採取預約服務,通過電話、網路預約方式服務,有些緊急情況,採取上門服務。確實需要當面提交的,開通綠色通道,當天申請、當天受理、當天指派,儘量簡化審批手續。對於有些特殊情況,像訴訟時效即將屆滿,有些需要立即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適當放寬經濟困難審查標準。對於與疫情防控相關,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確認勞動關係、工傷賠償等法律援助,廣東、山東等地把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放寬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疫情無法提供困難證明的職工,採取書面承諾的方式來申請;因疫情原因造成企業關停減員、商鋪經營受損、停發工資等導致民眾生活困難的,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銜接協作機制,明確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的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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