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該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標權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1件、智慧財產權民事監督案件3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
  • 發布時間:2022年4月
發展歷史,典型案例,

發展歷史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該批案例共11件,包括侵犯商標權刑事案件5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2件、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1件、智慧財產權民事監督案件3件。
記者了解到,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著眼於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重點領域。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積極構建跨區域案件協作機制,創新履職模式,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形成了智慧財產權保護合力。依法能動履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開展企業合規建設,推動了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鷹某公司、游某、游某棋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字】
侵犯商業秘密罪 條碼設備解碼庫 禁止令 服務企業創新發展
【要 旨】
在當前創新驅動發展的大背景下,企業之間的競爭很大程度上表現為關鍵核心技術的競爭。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追訴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建議對緩刑人員適用禁止令、建立服務企業聯繫清單機制、推進追贓挽損等工作,護航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一、基本案情
新某陸自動識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陸公司)主要經營研究、開發、製造、銷售條碼設備、自動識別設備,研究、開發、銷售高科技產品等業務。游某、游某棋原系新某陸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員工,二人分別於2005年、2011年離職,後創辦了上海鷹某智慧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鷹某公司),主要經營與新某陸公司類似的條碼掃描設備的生產、銷售等業務。游某系鷹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游某棋系鷹某公司股東、董事長。
2016年6月至2020年7月,游某、游某棋明知他人非法獲取新某陸公司UIMG解碼庫,仍使用他人提供的UIMG解碼庫生產與新某陸公司類似的條碼掃描設備產品,並銷售至全國各地,造成新某陸公司損失總計人民幣614萬餘元。經鑑定,新某陸公司的UIMG解碼庫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新某陸公司已對其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屬於新某陸公司的商業秘密。2021年1月6日,游某、游某棋向公安機關投案。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3月5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以游某、游某棋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3月12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由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鼓樓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有效解決商業秘密非公知性鑑定和同一性鑑定問題,完善證據鏈條,為指控犯罪打下堅實基礎。二是向新某陸公司送達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建議其指派一名工作人員代表公司作為與鼓樓區檢察院的固定聯繫人,以方便本案辦理和後續提供智慧財產權檢察服務。三是加強釋法說理,促使游某賠償新某陸公司人民幣100萬元並取得諒解。四是依法追訴追漏,鑒於該案侵犯商業秘密的經營決策由鷹某公司股東共同作出,違法所得進入公司賬戶,符合單位犯罪特徵,依法追加鷹某公司為被告單位。同時,檢察機關深挖上下游犯罪,成功追訴五名涉案人員。
2021年4月12日,鼓樓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單位鷹某公司和被告人游某、游某棋提起公訴,對游某棋提出緩刑量刑建議,並建議適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鷹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零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游某棋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棋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條碼掃描設備、條碼掃描晶片、條碼解碼庫的生產、經營活動。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加強企業商業秘密綜合司法保護,護航企業創新發展。當前,條碼掃描設備廣泛套用於眾多行業,新某陸公司運用其自主研發的UIMG解碼庫生產的條碼掃描設備具有識別準、反應快的競爭優勢,成為條碼掃描設備行業的領軍企業。若該商業秘密被侵害將嚴重威脅新某陸公司的生存與發展。本案中,檢察機關加大對涉新業態新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追加被告單位,深挖上下游犯罪。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使被告人進行賠償,儘量挽回權利人損失。
(二)依法建議適用禁止令,防止企業合法權益再次受損。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對於涉智慧財產權犯罪,通過依法有效運用從業禁止令,防止企業合法權益再次受損,修復受損的社會秩序,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本案被告人游某棋系投案自首,年齡較大,且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提出緩刑量刑建議的同時,一併建議適用禁止令,具有借鑑意義。
(三)建立服務企業聯繫清單,為權利人提供定製式智慧財產權服務。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落實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及時向新某陸公司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確保權利人深度參與訴訟活動,提升維權質效。檢察機關不局限於就案辦案,將權利人納入服務企業聯繫清單,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絡機制,為企業提供定製式法律服務,幫助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內控機制,定期組織法律培訓、講座宣傳等,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案例二
蔡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關鍵字】
侵犯商業秘密罪 經營信息 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
【要 旨】
作為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能夠促進權利人的經營活動,帶來市場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應予嚴格保護。檢察機關應當依法能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嚴厲打擊非法獲取、利用經營信息,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為營造創新發展良好環境貢獻檢察力量。
一、基本案情
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整合了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等經營信息用於商業運營,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定,約定所有關於耐克公司的項目和內部信息均屬保密信息。蔡某於2018年起設立並經營“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式,明知他人違規從耐克公司內部網盤下載上述經營信息,仍然付費購買,並在其經營的微信小程式上使用,同時收取相應會員費營利。經鑑定,耐克公司商品的價格信息和庫存(在庫和擬到庫)信息,均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經營信息,“折扣店掃貨”微信小程式、蔡某手機內相關電子數據等,與耐克公司經營信息實質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違法所得數額總計人民幣90餘萬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1月26日,經權利人耐克公司報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對蔡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案立案偵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楊浦區檢察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從扣押的電腦、硬碟、手機內,提取微信小程式中的會員費收取記錄、微信交易明細等電子數據,及時固定第一手客觀證據。嚴格落實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要求權利人補充提供採取保密措施情況、涉案信息商業價值等方面證據材料,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引導公安機關將從涉案存儲設備中提取的電子數據與蔡某使用的數據進行逐項還原分析比對,查明經營信息被非法使用牟利的情況。2021年1月29日,楊浦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蔡某批准逮捕。
2021年3月29日,公安機關以蔡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楊浦區檢察院移送起訴。楊浦區檢察院主要做了三項工作:一是委託專門鑑定機構對蔡某使用的經營信息與權利人的經營信息進行同一性比對。二是準確認定涉案經營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本案中,商品的價格和庫存信息直接影響經營者的原料採購數量、進貨價格、生產進度安排、產品銷售方案等,競爭對手在獲知上述信息後可以相應調整經營策略,進而取得競爭優勢,具有商業價值。並且經營者採取了保密措施,相關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綜上,本案經營信息具有價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應當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三是加強釋法說理,督促蔡某積極退賠,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2021年4月26日,楊浦區檢察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對被告人蔡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23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六萬元。被告人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打擊侵犯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犯罪,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經營信息是商業秘密的重要形式,其種類包括客戶名單、交易價格、貨源信息、行銷策略等內容,對於市場主體獲得競爭優勢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檢察機關在保護技術信息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對經營信息的嚴格保護。近年來,高端球鞋市場存在供不應求的情況,部分“球鞋黃牛”群體利用非法獲取的權利人經營信息,囤積居奇、投機炒作,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能動履職,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精準出擊,營造規範有序的營商環境,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二)釐清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明確經營信息商業秘密認定方法。辦理經營信息類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應當首先認定涉案經營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本案中的庫存信息、價格信息等是權利人在長期經營中形成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是經營者進行市場決策的依據,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企業採取了保密措施予以保護。檢察機關綜合分析本案經營信息的具體內容、形成過程、保密措施、非公知性、商業價值等方面證據,認定屬於商業秘密。
(三)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注重積極引導權利人實質性參與刑事訴訟,鼓勵權利人對涉案專業性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提升檢察辦案質效。本案中,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實地走訪企業,介紹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證據標準等內容,要求權利人客觀陳述經營信息的知悉範圍、存儲方式、保密措施等,補充提供保密協定、經營信息原始數據等證明經營信息商業價值的證據,補強了商業秘密認定及侵權情況的關鍵性證據,為準確適用法律、有力指控犯罪奠定堅實基礎。
案例三
國某積體電路設計有限公司、許某、陶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字】
侵犯著作權罪 計算機軟體 二進制代碼 抽樣鑑定
【要 旨】
在辦理涉晶片類侵犯著作權案件中,檢察機關加大辦案力度,重拳出擊,形成震懾,激勵科技創新,維護公平競爭。通過對晶片中固化二進制代碼、GDS檔案中固化二進制代碼的鑑定比對,綜合全案證據,依法認定計算機軟體實質性相似。充分考慮企業保密訴求,創新完善對涉核心技術證據的取證、審查、質證方法。
一、基本案情
權利單位沁某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轉串並口晶片CH340內置固件程式軟體V3.0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該計算機軟體套用於沁某公司生產並對外銷售的CH340晶片中。CH340晶片廣泛套用於導航儀、掃碼槍、3D印表機、教育機器人、POS機等領域。
國某積體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於2003年成立。2016年,陶某作為國某公司銷售人員,在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發現沁某公司的CH340晶片銷量大、市場占有率高,遂從市場獲取正版CH340晶片用於複製。許某作為國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產經營等全部事務,在明知國某公司未獲得沁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委託其他公司對CH340晶片進行破解,提取GDS檔案,再委託其他公司生產掩模工具、晶圓並封裝,以國某公司GC9034型號晶片對外銷售,謀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國某公司銷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權的GC9034晶片總計83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幣730餘萬元,上述收益均歸單位所有。其中,陶某對外銷售侵權晶片78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幣680餘萬元。
經抽樣鑑定,國某公司的GC9034晶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原始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國某公司的GDS檔案ROM層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體原始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與沁某公司的GDS檔案ROM層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許某、陶某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請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雨花台區檢察院)批准逮捕。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國某公司銷售的侵權晶片並未使用沁某公司的註冊商標,不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決定不批准逮捕許某、陶某。同時,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CH340晶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屬於目標程式。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同一電腦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為同一作品,該案可能涉嫌侵犯權利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建議公安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為方向偵查取證。
2020年12月4日,公安機關以許某、陶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審查起訴。辦案過程中,雨花台區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全面聽取權利單位保密訴求。鑒於晶片原始碼可複製、易泄露的屬性,創新採用“廠內勘驗、同步審查、廠內封存、廠內質證”取證和審查方法。偵查人員在公司內勘驗提取原始碼時,檢察機關同步審查證據,公司人員全程在場見證,提取的原始碼由公司人員加密、刻盤,放置於24小時監控的保險柜中,檢察機關和公司分別掌管鑰匙和密碼,確保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庭審質證階段,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被告人及辯護人到沁某公司當場開箱、解密並質證,確保晶片原始碼在司法辦案過程中未離開公司場所。同時,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並用以製造晶片銷售牟利系國某公司的單位行為,違法所得也歸國某公司所有,依法追加國某公司為被告單位。
2021年4月26日,雨花台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國某公司、被告人許某、陶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國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1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加強晶片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科技自立自強是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檢察機關應當強化人工智慧、量子信息、積體電路等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侵犯關鍵核心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企業技術創新動力。本案被告公司和被告人通過複製他人晶片中的計算機軟體,大量生產、銷售侵權晶片,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初以侵犯商標權案件偵查報捕,檢察機關嚴格審查認定不構成侵犯商標權犯罪的同時,根據案件情況,建議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最終全案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二)準確認定計算機軟體實質性相似,精準適用法律。該案中,被告人生產的侵權晶片並未直接複製權利人晶片內置固件程式軟體原始碼,而是通過提取晶片ROM層的二進制代碼,繼而實施侵權犯罪行為。檢察機關經認真研究並諮詢專家意見,不僅要求公安機關通過抽樣方式對國某公司的GC9034晶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進行比對,得到鑑定意見支持,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用於生產侵權產品的“模板”唯一不變的相關證據,併到晶圓生產廠家調取製造CH340晶片和侵權晶片的“模版”即GDS檔案,比對其固化二進制代碼,相似度均為100%。綜合審查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權利人陳述等全案證據,依法認定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犯罪行為。
(三)兼顧辦案需求與企業訴求,全方位護航企業經營發展。
晶片智慧財產權是高新技術型企業創新發展的立身之本,具有重大商業價值。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如果接觸到晶片原始碼等企業核心技術信息,可以根據取證對象的特性及時調整固證和審查思路,全方位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實現最佳辦案效果。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權利人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經營成果的現實需求,會同相關部門,兼顧辦案法定要求與企業實際訴求,創新涉晶片原始碼的電子數據取證、審查、封存、質證方法,在避免涉案技術可能遭受“二次侵害”的同時,確保案件證據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推動案件順利辦理,為檢察辦案提供有益借鑑。
案例四
韋某升等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字】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涉冬奧智慧財產權保護 全鏈條打擊
【要 旨】
依法打擊涉冬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加強涉冬奧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僅體現我國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部署,也體現我國積極履行國際公約、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各項義務的堅定決心。檢察機關準確適用法律,及時懲治侵犯冬奧吉祥物智慧財產權犯罪行為,彰顯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服務保障冬奧的責任擔當。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12月間,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在浙江省義烏市等地,通過網路平台銷售假冒權利人“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冬奧組委)註冊商標的奧運吉祥物玩偶、鑰匙鏈等商品。其中,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共同銷售侵權商品玩偶,銷售金額人民幣9萬餘元;韋某升、韋某澤共同銷售侵權商品鑰匙鏈,銷售金額人民幣2萬餘元。公安機關查獲待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玩偶369個,貨值人民幣1.4萬餘元;查獲待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鑰匙鏈60個,貨值人民幣700餘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11月,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開幕在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石景山區檢察院)作為北京冬奧組委住所地的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某網路平台上存在銷售涉冬奧侵權產品的違法線索,及時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該線索。公安機關立案後,石景山區檢察院適時介入偵查,列明詳細偵查取證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赴上海、浙江等地開展取證,完善證據鏈條。2022年1月11日,石景山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批准逮捕。
2022年1月11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石景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階段,石景山區檢察院引導公安機關繼續深挖案件線索,根據已到案人員的網路平台銷售記錄、快遞記錄等證據,進一步查證侵權商品的上游生產者;在初步掌握相關證據線索後,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引導其繼續開展抓捕、取證等偵查活動,成功將生產侵權商品的兩名上遊人員顧某軍、顧某旗追訴到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2年1月14日,石景山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提起公訴,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同年1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韋某升、韋某澤、韋某飛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均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生產、銷售侵權奧運商品的上遊人員顧某軍、顧某旗被另案判處刑罰。
結合案件辦理情況,檢察機關聯合市公安局、市知識產權局等相關部門,督促涉案網路平台和綜合市場下架侵權商品並進行整改,規範市場秩序。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力度,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提升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依法保護涉奧智慧財產權的意識。
三、典型意義
(一)加強涉冬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北京冬奧。
辦好北京冬奧會是我國對世界的莊嚴承諾,檢察機關應當心懷“國之大者”,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檢察履職護航北京冬奧盛會。北京市檢察機關作為主場單位,高度重視冬奧會服務保障工作,出台《北京市檢察機關服務保障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工作方案》,為冬奧活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組建全市檢察機關涉奧智慧財產權保障團隊,凝聚全市檢察智慧,主動對接北京冬奧組委相關部門,建立涉奧商品真偽鑑別、移送侵權行為線索等工作機制,共同懲治侵犯涉冬奧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二)依法能動履職,努力提升司法辦案質效。該案系北京市檢察機關涉奧智慧財產權保障團隊在專項工作中主動發現網路平台存在銷售涉冬奧侵權產品的情況,並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建立涉奧智慧財產權案件“綠色通道”,共同快速推進偵查取證和證據審查工作,保障案件依法及時高效辦理。
(三)深挖上游犯罪,實現全鏈條打擊和源頭治理。該案偵查初期到案的韋某升等三人均系侵權商品的銷售者,處於侵權鏈條的末端。檢察機關為落實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全鏈條打擊的工作要求,注重引導公安機關繼續深挖線索,成功將生產環節的兩名上遊人員追訴到案,實現了對生產、銷售環節上下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延伸辦案效果,結合案件督促涉案網路平台和相關市場進行整改,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綜合效果。加強釋法說理,為冬奧順利舉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市場環境。
案例五
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關鍵字】
假冒註冊商標罪 服務商標 同一種服務
【要 旨】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服務商標納入刑事保護範圍,檢察機關認真落實刑法要求,嚴厲打擊假冒服務商標犯罪,以“物理載體呈現+服務內容固定”認定“同一種服務”及商標使用行為,為依法打擊假冒服務商標犯罪提供參考借鑑。
一、基本案情
(如上商標)以及“樂高教育”等商標系樂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高公司)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包括教育、培訓、娛樂競賽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某公司)經營範圍為從事教育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實際經營者為姚某。
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區新橋鎮商場內租賃店鋪經營“LC樂高機器人中心”,從事教育科技領域服務。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將從他人處購得的假冒(如下)
以及“樂高教育”的《授權書》《樂高教育教練資格證書》等檔案在店鋪內展示,並將(如下)
等商標用於店鋪招牌、店內裝潢、海報宣傳、員工服裝、商場指示牌等處,假冒樂高公司正規授權門店,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經審計,2021年3月至案發,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訓課時費人民幣51萬餘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經權利人舉報發現侵犯服務商標犯罪線索並立案偵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上海市檢三分院)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經檢察機關研判,涉案公司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經營數額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情節嚴重,已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同時提出偵查取證意見,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
2021年8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以姚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移送上海市檢三分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強相關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一是要求服務商標權利人識別合法授權門店與侵權門店之間的差異,著重對店鋪招牌、海報宣傳、室內裝潢、培訓課件等假冒樂高商標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詳細比對,明確假冒服務商標的事實。二是對涉案店鋪資金去向進行補充鑑定。經鑑定,店鋪大部分收入用於單位經營,且涉案店鋪的經營主體以及偽造樂高教育授權書中授權對象均為赤某公司,屬於單位犯罪,故依法追加赤某公司為被告單位。三是依法認定犯罪數額。服務商標的價值附隨於服務活動實現,教育培訓課程應視為提供服務,將該種服務的銷售金額即課時費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符合經營活動的一般認知,也與假冒商品商標案件中將涉案商品的銷售金額認定為非法經營數額的邏輯相同。四是積極貫徹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結合姚某認罪態度,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認罪認罰具結全程錄音錄像。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檢三分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被告單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訴。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單位赤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打擊侵犯服務商標犯罪,彰顯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決心。服務商標作為服務品牌價值濃縮體現,具有承載服務質量和聲譽、表明服務來源的作用,其重要性不亞於商品商標。近年來,假冒知名教育培訓服務的行為時有發生,侵害了權利人和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在服務商標納入刑法保護範圍的背景下,本案作為全國首例侵犯服務商標刑事案件,其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對註冊商標專用權“快保護”“嚴保護”的司法理念。
(二)探索服務商標案件認定規則,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借鑑。服務商標區別於商品商標的特點在於其指向的對象具有無形性,決定了服務商標無法直接附著於服務上,必須藉助於實物載體體現。如何準確認定“同一種服務”和服務商標的“使用”問題是司法實踐的難點。檢察機關在審查服務分類的基礎上,探索採用“物理載體呈現+服務內容固定”分別比較的方法。一方面,將被告單位在侵權店鋪招牌、室內裝潢、授權材料等處使用的商標與權利人商標進行對比;另一方面,通過權利人認定、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多種證據形式,比較兩者在服務對象、服務內容等方面是否重合。經綜合比較和審查判斷,認定本案行為人與權利人提供的服務屬於“同一種服務”。
(三)深化權利人權益保障,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及時向商標權利人送達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聽取意見建議,為權利人調閱卷宗提供便利。建議法院通知權利人出席法庭,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刑事訴訟,實現對中外權利人的平等保護。在向被告人充分釋法說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對認罪認罰具結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範約束檢察機關履職行為,充分保障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合法性、真實性。
案例六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某余等五人假冒註冊商標案
【關鍵字】
假冒註冊商標罪 企業合規 第三方監督評估 不起訴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企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中,積極開展企業合規建設,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與第三方監督評估組織深度協作,做好合規建設前的銜接協調、合規建設中的監督配合、合規建設後的評估審查等工作,確保涉案企業“真整改”“真合規”,促進行業規範,服務創新發展。
一、基本案情
中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是一家生產起重機零部件的重工製造公司,劉某余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中某公司為增加業務來源,經劉某余、駱某、羅某、王某、楊某等五名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在未獲得權利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生產標註有該公司註冊商標的塔式起重機標準節。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中某公司將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的塔式起重機標準節銷售給下遊客戶,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27萬餘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6月10日,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以劉某余、駱某、羅某、王某、楊某等五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移送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7月9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交由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嶽麓區檢察院)辦理。
嶽麓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中某公司涉嫌單位犯罪。中某公司屬於中小微企業,專注於起重機零部件生產,產品有較高質量和技術含量,具有“專精特新”的特點,為當地50餘人創造了就業機會。涉案企業和人員短期從事假冒註冊商標的違法犯罪行為,且均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權利人損失、取得權利人諒解,中某公司能夠繼續生產經營,承諾建立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的基本條件,遂啟動企業合規建設。
2021年9月3日,嶽麓區檢察院通過充分調研,向中某公司制發檢察建議,指出中某公司存在的問題及合規整改目標,同時商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從智慧財產權、稅務會計、工程機械等領域選出六名專家組成第三方監管組織,對中某公司進行考察。其間,檢察機關多次赴涉案企業考察調研,就評估人員選配、考察模式等方面與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交換意見,細化考察流程。檢察機關通過不定期走訪企業,跟蹤涉案企業的合規建設情況,以實地檢驗的方式確保第三方監管組織履職的真實性、有效性。同年10月30日,中某公司整改完畢,第三方監管組織評估認為中某公司的合規整改合格。
2021年12月28日,嶽麓區檢察院組織公開聽證,聽證員一致認為中某公司整改效果較好,建議對企業從寬處理。同年12月31日,嶽麓區檢察院對中某公司及劉某余、駱某、羅某、王某、楊某等五人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機關針對本案反映出的工程機械行業企業合規問題,延伸檢察職能,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用好座談會商、公開聽證、進企宣傳等方式,提高工程機械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以個案合規促行業合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加強智慧財產權源頭保護。
三、典型意義
(一)依法能動履職,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開展企業合規建設。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的案件類型,包括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的各類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對於公司、企業涉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相關單位和個人認罪認罰,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符合啟動企業合規建設條件的,應及時啟動企業合規程式,積極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對創新發展的支撐和保護作用,通過開展企業合規建設,量身定製合規計畫,督促企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等相關制度,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針對個案辦理中反映的共性問題,會同相關部門推動行業合規建設,加強訴源治理。
(二)強化審查把關,對企業合規整改情況科學精準評估。本案中,檢察機關加強與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管理委員會的協同聯動,緊密結合涉案企業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特點,有針對性選擇智慧財產權、工程機械等領域專家組成第三方監管組織。合規整改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不定期走訪企業,跟蹤涉案企業合規建設情況。合規整改後,組織檢察聽證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加強對合規計畫執行、第三方合規考察報告的審查把關,防止“虛假合規”“紙面合規”。最終,檢察機關綜合考量中某公司及劉某余等五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且中某公司經合規整改合格,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七
馬某等六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關鍵字】
假冒註冊商標罪 種業保護 訴源治理
【要 旨】
種子是農業的“晶片”,是國家糧食安全的“命脈”。檢察機關從國家種業安全和糧食安全大局出發,加大對種業領域假冒偽劣、套牌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告知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為提起民事訴訟提供法律指引,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落實。結合辦案提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促進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德美亞”是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墾豐種業公司)擁有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植物種子等。2018年10月,馬某、黃某發在甘肅省武威市和酒泉市購進61噸散裝玉米種子並發往吉林省公主嶺市,由馬某完成精選、包衣後,再發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其間,馬某向楊某祝支付人民幣10萬元,用於在黑龍江省共青農場等地農戶手中收購“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包裝袋,同時教授楊某祝拆除包裝方法,並強調不得損壞包裝。楊某祝找到戰某生幫忙,同時告知戰某生上述事項。楊某祝共收購“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包裝袋1106條,獲利人民幣1.8萬元,其中約500條包裝袋為戰某生收購,戰某生同時還幫助楊某祝拆除200條包裝袋,共獲利人民幣1.7萬元。黃某發取得包裝袋後,未經墾豐種業公司授權許可,夥同陳某霞在佳木斯市僱傭人員進行灌裝並對外銷售。馬某、黃某發、陳某霞共銷售假冒“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2598袋,非法經營數額總計人民幣187萬餘元。
2019年3月,李某向馬某、黃某發購買假冒的“德美亞®3號”玉米種子並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149萬餘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9月27日,黑龍江省墾區公安局寶泉嶺分局以馬某、黃某發、陳某霞、李某、楊某祝、戰某生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寶泉嶺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9日,寶泉嶺檢察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馬某等六人提起公訴。2021年3月22日,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某、黃某發、陳某霞、楊某祝、戰某生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十五萬元不等;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分析發現,種子經銷商戶違反種子法相關規定,未嚴格落實種子追溯制度,購進、銷售種子時未建立經營檔案,是導致案件發生的重要原因。寶泉嶺檢察院針對該問題向農業農村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嚴格落實種子追溯制度,建立經營檔案。同時,向權利人提出重新設計涉案產品包裝、加強技術防偽等建議,防止侵權風險。
為依法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加大對侵權人的追責力度,推動懲罰性賠償制度落實,黑龍江省檢察院農墾分院告知墾豐種業公司有提起民事懲罰性賠償之訴的權利,並在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提供指引。2021年2月19日,墾豐種業公司向黑龍江省農墾中級法院提起民事懲罰性賠償之訴,同年10月15日,法院一審認定墾豐種業公司損失人民幣159萬餘元,並以此為基數,判決六名被告承擔人民幣300萬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六名被告均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加強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築牢國家糧食安全基石。近年來,我國種業市場秩序不斷規範,但套牌侵權、假冒偽劣種子坑農害農現象仍屢禁不止,給國家農業生產、糧食安全帶來隱患,損害了權利人合法權利,嚴重影響種業創新環境。黑龍江是農業大省,承擔國家糧食安全“壓艙石”的重任。農墾檢察機關聚焦國家種業安全和糧食安全大局,對種業領域套牌侵權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充分發揮刑事追訴和民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有力震懾作用,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全面提升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水平,為民族種業發展、維護糧食安全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積極開展訴源治理,促進行業監管和企業風險防範。檢察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應當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源頭連線埠前移,貫徹“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對種子市場的治理,需要司法機關、行政管理機關共同努力、聯動履職,保障市場經營規範有序。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監管,推動源頭治理。同時,針對種子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的問題,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提出預防侵權法律建議,建立與種子企業常態化溝通機制,促進企業提升保護種業智慧財產權能力。
案例八
彭某雪、王某恆等七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關鍵字】
侵犯商標權犯罪 跨區域協作 全鏈條打擊
【要 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緊緊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區域發展戰略部署,注重構建跨區域案件辦理協作機制,創新履職模式,全鏈條打擊上下游犯罪,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檢察合力。積極開展綜合治理,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一、基本案情
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湖北勁牌有限公司分別系“江小白”“小郎酒”“勁酒”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彭某雪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註冊商標的白酒,並以低價對外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40餘萬元。2019年9月起,彭某雪從成都市購買大量廢棄“小郎酒”等品牌酒瓶,從山東省某包裝公司訂購含有“小郎酒”等註冊商標標識的瓶蓋和包裝紙等材料。彭某雪還向袁某求購假冒“小郎酒”等註冊商標標識的瓶蓋,袁某將從王某恆處購得的假冒“小郎酒”商標標識瓶蓋3萬餘個轉賣給彭某雪。隨後,彭某雪邀約李某勇共同出資擴建位於四川省雅安市的廠房,並僱請劉某洪等人在該廠房內生產、灌裝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價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50萬餘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衛某波從彭某雪處購買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註冊商標的白酒,加價銷往重慶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銷售金額人民幣26萬餘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從衛某波處購買假冒“小郎酒”“江小白”註冊商標的白酒,銷售給重慶市雲陽縣多個鄉鎮副食店,銷售金額人民幣5萬餘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4月8日,重慶市雲陽縣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五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向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雲陽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根據重慶市公安機關移送的線索,成都市公安機關抓獲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瓶蓋的王某恆、袁某。雲陽縣檢察院與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天府新區檢察院)加強協作,就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關鍵證據共通共享,協查取證,確定涉案瓶蓋與上下游買賣關係的對應性,就侵權產品數量、犯罪金額等問題統一事實認定;就上下游犯罪人員的地位作用、量刑情節等問題加強溝通,確保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協調一致,實現對侵權假冒產品生產源頭和銷售終端全鏈條打擊。
2021年8月27日,雲陽縣檢察院以被告人彭某雪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勇、劉某洪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衛某波、胡某兵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21年12月9日,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彭某雪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勇、劉某洪、衛某波、胡某兵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部分人員適用緩刑。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2021年9月18日,天府新區檢察院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對被告人王某恆、袁某提起公訴。2021年12月15日,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以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恆、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五個月,均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名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一)加強跨區域檢察協作,協同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針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跨區域、鏈條化、產業化的特點,為更好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重慶、四川檢察機關簽署多份協作意見,重點推進完善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快速協作保護機制。本案中,重慶、四川檢察機關依託上述機制,強化兩地檢察辦案協作,就案件協查取證、信息資源和證據共享方面積極銜接,引導偵查機關深挖制假鏈條,從生產源頭到銷售終端,全鏈條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確保法律適用和刑事政策協調一致,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檢察合力。
(二)積極開展源頭治理,以檢察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該案權利人為重慶、四川等地知名白酒企業。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多起案件假酒來源於白酒原酒重要產區四川省邛崍市。成都市檢察機關就原酒基酒易被灌裝後假冒名酒以及白酒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問題走訪邛崍市工商聯、邛崍市釀酒協會以及本土白酒企業,了解企業在商標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訴求,就加強商標保護、地理標誌保護等聽取意見,從服務保障創新、企業合規建設等多維度提出具體建議和改進舉措。重慶、成都檢察機關組織開展白酒商標品牌保護講座,共同推動區域白酒品牌建設,護航川渝地區白酒行業有序發展。
案例九
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迅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抗訴案
【關鍵字】
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無效 溯及力 惡意註冊
【要 旨】
惡意取得商標註冊並利用註冊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受法律保護。檢察機關在監督中應當注重對關聯案件和類案的檢索,尤其應注重對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檢索,提升監督質效。
一、基本案情
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發現迅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園城商業中心店(以下簡稱花園城店)將“”字樣標識用於羽絨服的吊牌、收納袋、網際網路廣告、展架裝潢上,並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權標識與註冊商標易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為由,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迅某公司、花園城店停止侵害,賠償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迅某公司、花園城店抗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園城店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將註冊商標投入實際使用並因被控侵權行為造成經濟利益上的減損,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維權開支人民幣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再審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後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該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廣東省檢察院)申請複查。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東省檢察院全面調查核實,通過調閱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相關案件材料、對關聯案件進行大數據檢索,並向關聯案件受理法院核實情況等方式,補充查明兩項事實。一是本案及相關案件的裁判情況。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於2014年以涉案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為由,以相同訴訟請求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地針對迅某公司及其下屬各門店或其關聯公司提起42件商標侵權訴訟。迅某公司對深圳發生的3件案件已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複查,本案即為其中之一。至廣東省檢察院複查期間,已有12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2015年,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廣州、中山、北京三地起訴的15件案件,法院生效判決也均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佛山、東莞三地起訴的8件案件,至廣東省檢察院複查期間,均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民事判決確有錯誤為由自行啟動再審程式。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另外起訴的7件案件中有4件撤訴,另外3件即為廣東省檢察院辦理的複查案件。二是涉案註冊商標的權利狀態。2018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第1610期商標公告,第10619071號註冊商標在全部商品上宣告無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註冊商標在被宣告無效前的權利保護。中某公司、指某公司超出經營範圍,不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或正當理由申請註冊並囤積大量商標,在網上公開出售包括涉案註冊商標在內的商標牟利。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向迅某公司提出高價轉讓涉案註冊商標未果後,在全國範圍內以基本相同的事實提起大量訴訟,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中某公司、指某公司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應當獲得保護。
2020年4月13日,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2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僅存在此前三年未實際使用涉案註冊商標的事實,且在商標的註冊和使用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觀惡意明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涉案註冊商標無效之前已經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園城店連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損失的再審判決,且已經執行完畢。但如將該維權合理開支損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園城店承擔,既損害迅某公司和花園城店合法權益,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又有違人民法院維護誠實信用民法原則、反對不正當註冊和使用商標行為的司法態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廣東省檢察院同時啟動抗訴程式的另外兩件案件,也同期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該系列案件得到整體改判。
三、典型意義
惡意取得商標註冊並利用註冊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該規定明確了上述“不具有追溯力”原則的例外情形。因此,惡意取得商標註冊並利用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也是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檢察機關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時,應注意審查註冊商標權利人是否存在惡意註冊並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本案對遏制利用惡意註冊商標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發揮了積極的導向作用。
注重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提升監督質效。本案是通過上級檢察機關的民事複查監督程式發現下級檢察機關監督不到位的案件。檢察機關在監督中,主動通過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已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起訴的部分案件進行了再審改判,相關案件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年度典型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再審判決形成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2015年後提起訴訟的多件案件,均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檢察機關在監督中應當注重對關聯案件和類案的檢索,尤其應注重對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檢索,準確適用法律,提升監督質效。
案例十
陳某與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關鍵字】
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依職權啟動監督 再審檢察建議
【要 旨】
除當事人申請監督外,依職權啟動監督也是民事訴訟監督案件的重要來源。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專利產品系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案件事實
佛山市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股東梁某是ZL201030263816.6“水槽(5)”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2013年2月,梁某將涉案專利排他許可陳某實施,並約定陳某有權作為訴訟主體對侵權人進行起訴。2015年4月,陳某從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某公司)處購買涉案水槽產品。後陳某以亮某公司侵害專利權為由,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認為,亮某公司未經陳某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侵害了陳某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在訴訟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後,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缺席審判。至2018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才獲悉判決結果。2018年8月,亮某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為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已經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裁定駁回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之後,亮某公司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月16日將該案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以下簡稱廣鐵檢察分院)審查,廣鐵檢察分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動依職權啟動監督。亮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當時實施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檢察機關考慮本案判決存在確有錯誤的可能,且法院在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後,未再通過陳某提交證據材料中亮某公司的聯繫方式進行送達,導致亮某公司無法參加訴訟並進行答辯。基於上述原因,依據保護民營經濟的司法政策,檢察機關主動依職權啟動對該案的監督。
二是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亮某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直接向榮某公司購買涉案產品後再轉售給陳某。但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廣鐵檢察分院調查核實了2014年至2018年間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之間交易往來的情況,同時對本案關鍵證人即涉案產品專利權人梁某及榮某公司客戶聯繫人姜某英等進行詢問,並補充調查了亮某公司成立至今的住所地及實際經營地等情況。姜某英關於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的購銷關係、雙方的交易習慣等陳述,與亮某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同時姜某英還確認了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簽訂的涉案《水槽訂購契約書》、訂購單等證據的真實性。上述調查核實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提供了充分依據。
廣鐵檢察分院認為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系亮某公司直接向榮某公司購買後再轉售給陳某,依據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亮某公司從正規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價格直接向榮某公司採購涉案產品,再銷售給陳某,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2019年9月10日,廣鐵檢察分院向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式並於2021年6月28日作出判決,認定亮某公司的涉案行為未侵害陳某的專利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一)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不視為侵權的情形。專利權作為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自己獨占實施專利及排除他人未經授權實施專利。但在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權的同時,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專利權行使也被附加限制。現行專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五種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如權利用盡抗辯、先用權抗辯、臨時過境抗辯等。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檢察機關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法定的不視為侵權的情形。
(二)充分認識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監督的必要性,對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案件應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檢察機關積極構建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多元化監督格局,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實行有效監督。除當事人申請監督外,依職權啟動監督也是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重要來源。檢察機關應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案件,可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糾正錯誤判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案例十一
王某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篁園支行侵害著作權糾紛抗訴案
【關鍵字】
著作權侵權 民間藝術作品 獨創性
【要 旨】
涉及民間藝術作品獨創性的判斷,要全面分析在案證據,依法保護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過程及公開發表證明等,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可以作為判斷著作權權利人的證據。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王某以著作權權利人的身份向浙江省著作權局申請對剪紙圖案“剪紙-《大福狗》”進行作品登記。2018年,王某發現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篁園支行(以下簡稱篁園支行)在營業場所門窗外張貼多幅新春貼紙,其上有福狗剪紙圖案。王某認為該圖案侵犯了“剪紙-《大福狗》”的著作權,於2018年3月26日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起訴。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有獨創性。篁園支行舉證證明在王某涉案剪紙作品登記之前,他人已於2007年將“狗的剪紙圖片”上傳到網路,該圖案與涉案作品同為剪紙圖案,在整體構圖、線條與表達等方面高度一致。王某未能舉證證明在“狗的剪紙圖片”上傳前,其已將涉案作品“剪紙-《大福狗》”公開發表。涉案作品相比於在先作品不具有獨創性,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抗訴至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王某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之後,王某向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金華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後,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補充查明案件事實。202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4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243號判決)。該案查明:2006年2月,孫某在網站上已發布福狗圖片,該圖片與涉案作品“剪紙-《大福狗》”基本相同,且孫某出具說明證明該圖片系來源於網路,並非其本人原創。《中國剪紙藝術人名大典》(2007年10月第1版)中登載了涉案作品“剪紙-《大福狗》”。第243號判決認定王某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電子創作稿、2005年中國義烏國際小商品博覽會的材料以及公開出版物等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王某享有涉案作品“剪紙-《大福狗》”的著作權。
二是全面搜尋查找關聯案件。檢察機關通過浙江裁判文書檢索系統和中國裁判文書網搜尋發現,除本案外,王某就涉案作品向多家法院起訴銀行。其中一案法院雖已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但在第243號判決作出後,法院又認為有新證據推翻原判決,已啟動再審程式。
2021年4月25日,金華市檢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檢察機關認為,在篁園支行提出反證的2007年“狗的剪紙圖片”上傳到網路之前,涉案作品相關圖案已於2006年在網路上傳播。王某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過程檔案、參展2005年博覽會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王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在篁園支行未提交相反證據的情形下,王某對涉案作品主張著作權應予以支持。
2021年5月1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2021年12月10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王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篁園支行使用的侵權產品與王某享有著作權的“剪紙-《大福狗》”作品實質性相似,構成侵權。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篁園支行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500元。
三、典型意義
(一)強化證據調查核實,堅持精準監督。相比小說、歌曲等具有明顯原創特點的文學藝術作品,剪紙作品等民間藝術作品的獨創性證明難度較高。特別是創作時間較早、廣泛傳播的作品,創作者智慧財產權認知和證據留存意識還不強,獨創性證明難度更大。在案件辦理中,涉及獨創性的判斷,要全面分析在案證據,綜合當事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過程及公開發表證明等證據,對證據能否形成高度蓋然性進行判斷,依法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二)注重把握宣傳節點,推動傳統文化司法保護。剪紙是深受民眾喜愛的民間藝術,被廣泛運用於傳統節慶場合,本案涉及民間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檢察機關敏銳洞悉本案成功辦理所蘊含的普法價值,積極開展以案說法等普法工作。先後通過多家媒體,在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元旦春節前夕等關鍵節點,宣傳本案辦理相關情況,提醒著作權人注重留存創作資料。通過有力適時的宣傳,進一步提升辦案效果和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擴大智慧財產權檢察工作社會影響力。
“這種內外聯繫、新老協同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模式,可以說具有相當的代表性。”5月5日,鼓樓區檢察院第六檢察部檢察官陳則鐘回憶起去年辦理的這起侵犯商業秘密案時仍記憶猶新。他介紹說,1997年,游某任職於福建新某陸公司,負責進出口業務,離開之後創建了鷹某公司,公司本來只是代理銷售新某陸公司的自動識別設備,但獲利較少,也自主研發生產過類似產品,效果卻不理想,因此他打起了“藉助外腦”的主意。
2016年,游某等人瞄準老東家新某陸公司,找到該公司的工程師余某、劉某來鷹某公司從事兼職工作,同時游某還與新某陸公司的離職員工邱某等人成立的新公司開展合作。雙管齊下,游某等人從中獲取了不少新某陸公司條碼掃描設備解碼庫的相關原始碼,並未經授權,將相關技術套用在自家公司生產的掃描器、掃描平台等產品中並將產品上市銷售。截至2020年6月,造成新某陸公司損失總計600餘萬元。2021年1月,游某等人落網。
緊盯證據質量科學辦理
“這份非公知性鑑定,委託人是權利人嗎?”在受理案件時,辦案檢察官陳則鐘多問了一句,也因此發現了問題。所謂非公知性鑑定,就是要證明被侵犯的內容屬於公眾不知道的秘密,這對案件性質有決定性作用。但最早的鑑定委託方,卻是權利人企業,即新某陸公司。
“這樣的做法其實不符合證據要求。”對此,陳則鐘要求由偵查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並從嚴把關,同時加入了“同一性鑑定”,即證明游某等人獲取的技術信息與新某陸公司的商業秘密信息是同一個內容。
經過複雜嚴謹的鑑定及補充偵查,該案證據鏈條得以完善,為案件科學依法辦理打下堅實基礎,更通過深挖上下游犯罪,追訴了5名犯罪嫌疑人。
多想一層:探索適用禁止令
“智慧財產權類案件往往紛繁複雜,我們要多想一層,告知義務、聽取訴求,將當事方融入辦案流程,做到科學辦案。”這是鼓樓區檢察院檢察長江偉在聽取案件匯報時提出的要求。
對此,鼓樓區檢察院第六檢察部開展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工作。“我們向新某陸公司送達了告知書,並聽取他們的訴求。”辦案檢察官陳則鐘說,在交流中,新某陸公司表示,這項掃描技術耗費了他們十多年的研發資源,該商業秘密被竊取盜用,已嚴重影響公司的生存和發展,要求嚴厲打擊有關犯罪行為,挽回損失,避免商業秘密被侵犯的行為再次發生。
根據訴求,結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陳則鐘積極推動案件雙方開展溝通協商,通過釋法說理,促成游某等人賠償新某陸公司100萬元,並取得對方諒解。
如何避免商業秘密再次受到侵犯?是否可以使用禁止令?鑒於福建省內沒有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適用禁止令的先例,鼓樓區檢察院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經討論大家認為適用禁止令符合相關規定。2021年4月12日,鼓樓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鷹某公司和游某等人提起公訴,對游某提出緩刑量刑建議,並建議適用禁止令。同年11月19日,鼓樓區法院判處被告單位鷹某公司罰金405萬元;判處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游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條碼掃描設備、條碼掃描晶片、條碼解碼庫的生產、經營活動。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多做一些:提供定製式法律服務
“聽完檢察官的線上解答,我們對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知識更加了解了。”在日前舉行的一堂線上答疑活動結束後,新某陸公司智慧財產權實驗室的葛經理說。
雖然案件辦結,但法律服務持續開展。鼓樓區檢察院創新建立服務企業聯繫清單機制,邀請權利公司確定一名代表,實現與檢察機關更便捷的溝通。“我們打開思路,開展定製式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該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林鴻說。
依託在機關大樓、福州軟體園建設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平台,以及自主研發的“智慧財產權網際網路雲平台”,鼓樓區檢察院積極對接相關企業開展法律服務,幫助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內控機制,還聯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一批重點聯繫企業,開展普法講座、合規諮詢等活動,並在福州法務區設立智慧財產權服務視窗,不斷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
“鼓樓區是國家智慧財產權強縣工程示範縣區,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全鏈條保護,以能動履職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江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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