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專利費資助辦法

為鼓勵本市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上海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提高本市綜合競爭力,根據《上海市專利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規、政策,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專利費資助辦法
  • 地區:上海市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內容,時間,

內容

二、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專利代辦處遞交專利申請檔案、且專利第一申請人的地址在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可申請專利費用資助: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專利第一申請人的戶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證的個人。
三、本辦法資助的專利費用的種類和額度包括:
(一)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
(二)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三)中國發明專利授權費用(含專利登記費、印花稅、維持費、授權當年及授權後第二年、第三年年費);
(四)中國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費用(含專利登記費、印花稅、授權當年年費);
(五)被授予國外發明專利權的,每件一個國家資助人民幣3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三個國家。
(六)港澳發明專利授權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0元。
(七)專項費用。
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述的費用按實際繳納額資助。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專項費用”包括:
(一)承擔國家重大項目、本市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所涉及的申請專利的費用;
(二)列入國家及本市的專利工作示範、試點、培育試點的企事業單位申請專利的費用;
(三)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請專利的費用;
(四)本市醫療衛生系統申請專利的費用;
(五)國防科技、工業單位申請國防專利的費用。
專項費用資助額度為:發明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人民幣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人民幣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件資助人民幣500元。
申請專項費用資助的,一件專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複資助。
五、申請中國專利申請費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國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原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專利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專利請求書第一頁;
(四)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六、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和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費用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中國專利實審、授權費用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專利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印花稅、維持費、授權年費相關收據(原件、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通知書(原件、複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七、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申請人為單位的,若發票原件已報銷入賬的,可提交複印件,但須同時提交單位開具的由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或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發票原件);
(三)出示外國專利局授權的專利證書並提交複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八、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申請後即進行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發付款憑單,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憑付款憑單領取資助費用。提交繳費收據或發票原件的個人,領取資助現金;提交繳費收據或發票的單位,在同時提交單位銀行帳號後,由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銀行劃入單位帳戶。
九、以下單位申請專項資助,須經有關部門初審後,市知識產權局審核辦理:
(一)屬於國家重大項目、本市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動的,由承擔單位初審;
(二)屬於國防專利申請的,由市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初審;
(三)屬於大型專利試點集團公司下屬的企業的,由該集團公司初審;
(四)屬於本市的專利工作示範、試點、培育試點企事業單位的,由所在區縣知識產權局初審。
十、申請專項費用資助的,由申請人統一填寫《上海市專利專項費用資助申請表》(附屬檔案4)並蓋章,附上《上海市專利專項資助申請清單》(附屬檔案5)及申請費收據(複印件),由初審部門蓋章後在規定時間內,一併向市知識產權局申報專利專項費用資助。
十一、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申請資助材料有虛假情況的,由市知識產權局責令其返還所獲資助費用,並可停止繼續對其資助專利費用,同時予以公告。
十二、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資助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停止繼續對其資助專利費用。
十三、辦理專利費用資助截止時間為繳納專利費用後的6個月內,若截止日為節假日的,順延至第一個辦理日。
享有授權費資助的起始時間為2002年1月1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
本辦法修訂前已經享有專項費用資助的,資助起算時間不變;本辦法出台後列入專項費用資助的,適用本辦法。

時間

十四、本辦法從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專利費資助辦法》滬知局[2003]119號,以及補充檔案“滬知局[2004]5號、35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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