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推動本市企業專利工作深入開展,根據中國專利局、國家經貿委、國家科委聯繫頒發的《企業專利工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職工發明創造積極性,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 企業應將專利工作作為企業技術進步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企業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企業專利申請量、獲權量和專利實施效益情況,是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誌。
本市區、縣、局、控股(集團)公司科技、經濟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本市行政區域的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專利工作任務與管理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訂企業專利管理辦法。
第六條 企業應確定一名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企業專利工作。
第七條 大、中型企業可設立(或指定)專利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專利工作。
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企業專利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和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人員。
第八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是:
(一)制定企業專利工作的規劃、計畫和管理辦法,並列入企業技術進步和現代企業制度規劃、計畫中;
(二)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組織職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並為其提供專利事務的諮詢服務;
(四)輸企業專利申請,管理企業專利產權,進行專利資產評估論證;
(五)輸企業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契約;
(七)籌集和管理企業專利實施基金;
(八)監視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外專利動向,保護本企業的專利權,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九)收集和管理與企業有關專利文獻,開發利用專利信息;
(十)研究制訂企業專利戰略,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服務;
(十一)做好企業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工作;
(十二)依法辦理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第九條 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企業,應將建立和健全企業專利制度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明晰企業有形財產權的同時,明晰企業專利產權,運用專利制度激勵機制,建立符合現代企業自身發展規律的技術創新體系和運行機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主導產品、名牌商品和專利技術,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
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
第十條 企業專利工作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專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一定的企業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三)受過專利法及有關智慧財產權知識的培訓,掌握專利代理、文獻檢索及處理專利業務的知識;
第十一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的職責:
(一)宣傳普及專利法及專利知識,根據企業領導授權積極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權的各種事宜;
(二)積極開展專利實施許可貿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三)收集、整理、掌握、研究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戰略的研究工作,為企業的技術進步服務;
(四)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以及產品進出口中的有關專利事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並督促、檢查為本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兌現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三)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並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四)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訓、學習的權利;
(五)有接受企業法人委託辦理本企業的專利申請的權利。
第十三條 企業專職或兼職專利工作者,須經專利法及有關專利知識的培訓,取得中國專利局或上海市專利管理局頒發的專利工作者證書,方可上崗從事企業專利工作。
第四章 專利文獻檢索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專利文獻檢索制度,正確運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經濟、法律信息,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服務,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市場競爭能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企業在科研立項和產品開發之前,首先應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及分析論證,避免重複研究和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和水平,注重在現有專利的基礎上進行技術創新。
第十六條 企業引進國外技術或接受委託從事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時,應先檢索查明該項專利是否為有效專利,供方或者委託文是否為該項專利權的合法擁有者,或者是否對該項專利擁有使用權。應當在引進技術契約或委託加工契約中約定,受方或加工如因履行契約被指控專利侵權,供方或者委託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與國外機構或個人成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外方以專利或技術、產品作為投資的應當進行專利文獻檢索,查明該項專利的法律狀態或技術、產品的專利狀態,並向主管部門提供專利檢索論證報告,為談判、審批、簽約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企業與國外進行技術、經濟貿易、進出口技術、產品、設備或材料等,應先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弄清該項技術、產品、設備或材料的專利狀態,研究是否到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防止被他人仿製或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第十九條 大型企業和有條件的企業應建立專利文獻資料庫,有需要的可與設定在上海市專利信息中心的中國專利信息系統上海網路在線上成網,積極開展專利文獻檢索,隨時掌握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外專利最新動向。
第五章 專利申請與保護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發明創造申報與審批制度,制訂申報、審批程式和辦法。
申報內容可以包括: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
(二)合作者及其合作方式、範圍;
(三)發明創造產生的背景和過程;
(四)發明創造的主要內容及附圖;
(五)市場預測及開發套用前景;
(六)是否應當申請專利及其理由;
(七)執行單位任務、利用單位物質條件等情況。
審批內容可以包括:
(一)出具發明人或設計人證明;
(二)是否職務發明;
(三)是否申請專利或作為技術秘密及其理由;
(四)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企業領導及職工應提高專利意識,要善於運用專利制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在研究開發、技術在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凡具備專利條件適宜用專利加以保護的,應適時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護。具有良好的國外市場前景,適宜於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可委託本市涉外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涉外專利申請。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凡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或產品,首先應辦理專利申請,待獲得專利申請號後,再組織科技成果鑑定、新品發布會或新產品展覽(銷)會,以免喪失新穎性而推動專利申請資格。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及其職工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保護企業的專利權不受侵犯。如發現他人侵犯企業專利權,應及時做好調查取證工作,並請求上海市專利管理局調處,或者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技術保密制度,保護企業技術秘密不受侵犯。企業職工應嚴守企業技術秘密,自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職工對企業準備申請而尚未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已經提出專利申請而尚未公布或公告的專利申請信息,與企業專利技術實施相關的技術秘密,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人未經企業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轉讓。
第二十五條 赴外單位學習、進修、合作研究的職工在學習和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由派出單位和接受單位在契約中約定;未簽訂契約或契約未約定的,其專利申請權屬於接受單位。
企業職工、臨時聘用人員因調離、停薪留職、退休、離休、終止聘用等原因離開企業前及前款人員結束學習、進修、合作研究前,必須將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和試製產品交回企業,並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將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或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監視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動向。對有損於本企業權益且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他人權利,應及時向中國專利局或外國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或提出宣傳無效請示,排除不應授權的專利。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認真學習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研究制訂本企業專利戰略,掌握企業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及時把握競爭對手的發展動向,確定企業技術開發目標和方向,研究動用專利制度這一有效武器,指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參與市場競爭,最大限度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專利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專利產權管理制度,制訂專利產權管理辦法,維護國家、企業和發明人的合法專利權益。
第二十九條 專利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登記管理;
(二)專利申請權、署名權、專利權管理;
(三)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及專利權質押管理;
(四)專利訴訟管理;
(五)進出口貿易中提請海關備案的專利權管理;
(六)專利檔案管理;
(七)其他與專利產權有關管理事項。
第三十條 企業與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合作研究、開發或者委託研究、開發的契約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和相關技術秘密的歸屬;
(二)項目中產生的專利的轉讓、許可許可權與歸屬;
(三)企業與合作方或者承擔方投入的物質條件、資金及研究人員智力勞動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對專利實施或者許可實施取得收益的分享辦法和比例。
未簽訂契約或者契約未約定的,項目中產生的專利權和相關權益由承擔者持有或者所有。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論證: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專利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三)許可外國企業、其他外國組織或個人實施的;
(四)與外國企業、其他外國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五)企業變更、終止的;
(六)其他有必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二條 企業變更或者終止的,經其上級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後,其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屬於隨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沒有隨其權利、義務法人的,其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屬於該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章 專利技術實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時,應從國內國際市場競爭的實際情況出發,不失時機地實施自有的專利技術,或引進他人的專利技術。
企業無條件或者不能充分實施自有的專利技術時,應適時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實施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本企業的專利技術,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併到設在上海市專利管理局的技術契約登記處進行認定登記。
第三十五條 企業開發的專利技術產品,符合有關條件的可向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部門申請列入新產品開發計畫、新技術推廣套用計畫、新產品試產計畫等。
第三十六條 大型企業和有條件的企業應籌集建立專利技術實施基金,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組織好專利技術實施工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八章 獎勵和費用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取得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應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十八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企業應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晉升及其他獎勵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獲蜊專利權後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企業未能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而產生的爭議和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上海市專利管理局提出申訴和調處請示,上海市專利管理局將依法監督執行和調解處理。
第四十條 經認定登記的專利技術契約,可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技術契約有關政策及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列入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新產品開發計畫、新技術推廣套用計畫、新產品試產計畫等的專利技術項目,可按本市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其他優惠待遇。
第四十二條 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後,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稅後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給職務發明或設計人的一次性獎金,企業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等所需的費用,可以計入生產成本。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