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為了加強企業專利工作、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國家體改委等發布了《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 狀態:試行
  • 時間:1990年3月22日
  • 發布方:國家體改委
試行日期,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專利工作的機構與任務,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管理,第五章 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第六章 專利權的保護,第七章 專利文獻的使用,第八章 獎勵和有關費用,第九章 附則,

試行日期

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
(1990年3月22日國家體改委等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專利工作、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原國家經委、國家科委、財政部、中國專利局《關於加強企業專利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鼓勵企業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企業的生產發展、技術開發、經營管理服務。
保護企業及其職工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開展企業專利工作是深化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企業的專利申請量、獲權量和實施效益情況,可作為評價、考核企業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和工作業績的內容之一。各級科技、經濟和專利管理機關應對企業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幫助和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企業專利工作的機構與任務

第五條 企業應有一名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專利工作。
第六條 大型企業可指定有關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的專利工作;其他企業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畫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辦理本企業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本企業擁有的專利。受企業法人委託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四、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契約。
五、了解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注意保護企業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六、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七、參與管理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八、管理與本企業有關的專利文獻。
九、籌集和管理企業的專利基金。
十、支持企業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

第八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專利事業,辦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三、受過專利法及有關專利事務的培訓,掌握專利代理、文獻檢索及處理專利事務的基本法律知識。
四、取得中國專利局或專利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專利工作者證書。
第九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的任務
一、在本企業專利工作機構中(專職或兼職)執行任務,並對本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主管領導負責。
二、積極支持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各種事宜。
三、宣傳普及專利知識,積極開展專利許可貿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四、開展本企業的專利文獻檢索工作,注意收集、掌握、研究專利信息。
五、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第十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的權利
一、對本企業的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畫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參與確定給本企業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三、在企業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四、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養、學習機會的權利。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應該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取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凡欲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提出專利申請前,企業有關人員對該發明創造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職務發明專利的申請程式
一、由項目負責人或發明人(設計人)向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者及時提出專利申請請求。
二、申報書應寫明發明創造內容,說明申請專利或者作為技術秘密的理由,並附文獻檢索報告。
三、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者負責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條件進行研究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報企業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
四、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可由企業專利工作機構辦理專利申請手續,也可委託專利服務機構代理。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應予以鼓勵、支持,不得壓制和侵犯其申請權和專利權,需單位出具證明的,須事先報告企業專利工作機構,經審查確認後,由企業主管領導批准簽發非職務發明的證明。

第五章 專利技術實施的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的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者,應根據企業需要,積極為組織實施國內外專利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對本企業持有或所有的專利技術,應積極組織實施。對重大的專利技術,應及時制定開發計畫和生產技術標準,並將實施方案及時報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企業無條件或不能充分實施的,應適時進行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
第十七條 企業實施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許可他人實施本企業的專利技術,都應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必須到契約簽訂地或者企業隸屬的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契約的談判、簽約應有企業專利工作者或主管專利的企業領導參加。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實施專利技術,凡符合條件的,可向各級經濟、科技管理部門申請列入新產品開發和相應的技術開發計畫。
第二十條 經中國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實施後達到預期的技術經濟指標,並取得經濟效益,有一定銷售前景的,應按國家有關科技成果鑑定或新產品鑑定驗收的規定進行鑑定或驗收。

第六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及其職工有權保護本企業專利權不受侵犯。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企業專利工作機構並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其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二十二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應有專利工作者參加。企業在進行專利訴訟時,根據需要,也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專利工作機構和專利工作者要依法做好本企業專利權的維持、續展、終止等有關事宜,管理好本企業的專利權。
第二十四條 企業從國內外引進技術時,要對該項技術的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必須列有專利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作為審批該引進項目的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 擬出口的新產品、新技術,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以及該項產品和技術的法律狀況,防止被他人仿製,避免造成侵權。

第七章 專利文獻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制定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貿易時,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法律信息,使經營決策科學化。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進行技術改造和引進技術時,應先檢索專利文獻,避免重複研究和侵權。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企業和有條件的小型企業應訂閱有關的專利文獻。企業專利工作機構與專利管理人員要積極收集、研究與本行業有關的專利信息,提出對策,及時提供給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八章 獎勵和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取得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企業,應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
第三十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取得專利證書後,應將專利證書複製件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同時將該項專利及實施效益情況記入職工技術、業務考核檔案,作為技術職務聘任和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 職工的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後及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企業未能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和報酬,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訴,專利管理機關應依法監督執行。企業對上級主管部門或專利管理機關的意見或裁決應予履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主管專利工作的領導、專利工作機構及專利管理人員積極辦理專利事務,取得顯著成績,使企業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避免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職務發明專利技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後,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稅後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給職務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次性獎金,企業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權所需的費用,可以計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利基金,以利於專利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六條 上述各項費用的存入、開支、提取,均由企業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管理人員申報,經企業主管領導批准後,由財務部門辦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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