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4.02.15由化工部頒布。為了加強化工行業各單位的專利工作,現將《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 ,望認真貫徹執行,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函告部專利管理辦公室,同時抄送部科技司和政法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4.02.15
  • 實施時間:1994.02.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保護髮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進步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工行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保護化工行業各單位的發明創造權,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其技術進步。
第三條 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包括專利管理、專利實施、專利文獻利用、專利代理等方面的工作。化學工業部(簡稱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負責整個化工行業的專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位列市的化工廳(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化工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企業專利工作辦法(試行)》及本辦法的規定開展專利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化工行業的各單位。
第二章 專利管理
第五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是化工行業的專利管理機構,設在中國化工信息中心,在化工部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化工行業專利管理工作。業務工作由部科技司歸口管理,具有執法和管理的雙重職能,在中國專利局的指導下,依法從事化工行業專利執法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法職能,即調解、處理下列爭議與糾紛:
1. 專利侵權糾紛;
2. 有關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3. 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4. 關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及職務發明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5. 關於專利許可契約的糾紛;
6. 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處罰;
7. 其它可以由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處理的專利糾紛;
(二)管理職能:
1. 組織宣傳和貫徹執行《專利法》,普及專利知識;
2. 組織協調化工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3. 研究專利對策,擬訂專利工作計畫、規劃。
4. 管理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化工行業技術引進項目和產品、技術進出口中與有關專利工作;
5. 指導化工專利服務中心及其他專利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6. 組織協調專利工作人員的培訓、教育及考核;
7. 組織管理專利技術實施,並監督落實《專利法》規定的對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措施;
8. 審查化工行業各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並接受向國內其他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備案;
9. 組織協調利用專權文獻的工作;
10. 負責專利信息交流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化工廳、局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專利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專利管理工作,其專利管理人員參照第五條管理職能的規定進行工作。
第七條 化工行業各專利代理機構應根據《專利代理條例》開展工作。
第三章 專利保護
第八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專利管理人員要依法做好本單位專利權的申請、維護、終止等有關工作,維護本單位的專利權。
第九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及職工都要保護本單位專利權不受侵害。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包括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有關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專利權。
第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與行業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向當地有關專利管理機關或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請求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和專利侵權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並貫徹著重調解的原則,處理專利糾紛後應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該決定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十二條 請求調解專利糾紛和進行專利訴訟時,應按《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提供必要材料及繳納有關費用。
第四章 專利實施
第十三條 化工行業各單位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落實專利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制度,把專利工作納入科研、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和產品進出口等各個環節,促使專利技術儘快取得經濟效益,推進科技進步。
第十四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都應有一名副院長、副廠長(副經理)或總工程師主管專利工作。大型企業、事業單位可指定有關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專利工作;其他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這項工作的機構和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應在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技術改造,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凡能申請專利的,應及時申請。
第十六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從國外引進技術和進口產品時,要對該項技術和產品的專利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必須包括專利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並把此項內容作為審核批准引進項目的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對擬出口的新產品、新技術,事先要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以及該項產品或技術在該出口國(地區)的法律狀況,防止被他人仿製或造成侵權。
第十八條 在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和含有專利許可內容的技術轉讓契約的談判、簽約中,應有專利工作者或主管專利的領導參加。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實施專利技術,凡符合條件的,可向有關經濟、科技管理部門申請列入新產品開發和相應的技術開發計畫。對化工行業發展影響面大的專利技術,可實行計畫實施。
第五章 重視和加強專利信息交流
第二十條 化工行業企業、事業單位在制定技術發展方向,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貿易時,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所提供的技術、法律信息,使經營決策科學化。
第二十一條 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應協同有關單位定期對中國專利局批准和公告的專利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有條件的專業應對國外某些重要產品的專利狀況進行系統分析,制定適合本專業要求的專利戰略和發展方向。
第二十二條 為擴大專利信息交流,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會同各省、自治區、市化工廳(局)籌建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化工專利信息協作網章程另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專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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