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努力提高企業創造、
管理、保護和運用
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開展全國企業專利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利示範企業是企業專利工作的樣板,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擴大自主智慧財產權總量。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把專利工作納入企業的技術創新、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不斷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主要任務
第三條 專利示範企業要把專利工作作為推進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特別是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著力推進企業科技進步,並在以下方面作出顯著成績:
(一)建立有效的專利工作機制,
機構、人員、經費落實。
(二)制訂專項宣傳培訓計畫,提高企業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養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
(三)加強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包括專利的開發、申請、後續管理和保護等,特別是加強技術活動中形成的與專利申請和保護相關檔案的管理以及技術人員業務活動的規範。
(四)加強專利信息利用工作,提高企業運用專利信息能力。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立題前和開發過程中,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以提高研究開發起點,避免低水平重複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在技術、設備引進和對外合資、合作中,凡涉及專利的都要對其法律狀態進行檢索,以避免不應有的損失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五)開展企業專利戰略的研究和實施。制定比較完善的專利發展規劃,企業具備一定的專利制度運用能力。
(六)建立企業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將專利工作與技術創新工作的考核評價有機結合,加大專利成果分配獎勵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專利示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技術創新和專利工作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狀況良好;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企業近三年擁有有效的各類專利20項以上或發明專利5項以上或國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
(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連續兩年盈利。其中專利產品年產值5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50%以上。
(六)企業已被認定為縣(市、區)級以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政策和要求。
同一企業可以在同一年度內申報不同級的專利示範企業。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二)企業專利工作概況,內容包括企業概況與發展規劃、專利管理制度建立與運行情況、專利運用與產業化情況等;
(三)授權專利證書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授權通知書。受讓或許可實施的專利提供相應法律文書。
(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專利示範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省專利示範企業認定的組織、評審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推薦工作;
(三)制訂有利於推動全省企業專利試點示範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廣試點示範企業的先進經驗,推動全省企業專利工作。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智慧財產權)、經貿管理部門,在省知識產權局和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的組織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和省專利示範企業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二)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範(試點)工作,包括制訂本地區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工作實施方案以及激勵措施,指導試點示範企業的專利管理和技術創新工作;
(三)總結示範(試點)企業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開展專利示範(試點)企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市、縣(市、區)科技(智慧財產權)、經貿管理部門,由省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對認定為省專利示範企業的,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稱號,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一條 省專利示範企業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和中國專利獎。
第十二條 對省專利示範企業提供人才培訓、專利資料庫建立、專利戰略研究、國內外科技合作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第十三條 對省專利示範企業擁有的專利權,優先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省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由省知識產權局、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委託所在市每三年對其進行一次覆核。覆核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五條 省專利示範企業實行年報制度。在每年1月底前,企業將其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和專利工作情況報所在地的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經其核實匯總後,於第一季度前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採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後,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收回已發放的獎勵經費和銘牌,並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認定為省專利示範企業。
第十七條 省專利示範企業經營範圍變更、合併、分立或移址的,應向省知識產權局、省經貿委報告;需要保留“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則重新申報認定。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5日發布的《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