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推進全市企業專利工作,根據《浙江省專利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浙知發〔2007〕8號),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試點、示範企業要充分依靠和運用專利制度,規範企業專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勵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有效利用專利資源的運行和保護機制。要把企業專利戰略貫穿於企業技術研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不斷擴大自主智慧財產權總量,將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工作遵循“企業自願、政府引導、動態管理”的原則,採用認定和覆核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認定工作
第四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認定工作每年進行。
第五條 在杭州市國稅局、地稅局登記、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的企業法人單位可以申請。
第六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的認定條件:
1、企業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原則上為所在區、縣(市)的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2、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專利分管領導和負責專利管理的部門,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了有效的專利申請、管理、保護、運用以及專利信息利用機制,專利工作貫穿於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
3、企業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用於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和人才培養等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方面。
4、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年產值不低於3000萬;專利產品年產值2000萬以上且占總產值50%以上;專利產品年產值1000-2000萬且占總產值80%以上; 專利產品年產值500-1000萬且占總產值90%以上。
5、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被控侵權的企業,處於訴訟期間的,暫不受理。
6、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達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計算方法是:國內發明專利每件5分,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2分,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1分,國外發明專利每件10分,國外實用新型專利每件4分,國外外觀設計專利每件2分;產品獲得國家專利獎或國家外觀設計獎金獎每件20分、優秀獎每件10分;產品參加“市長杯”工業設計大賽獲得金獎每件8分、銀獎每件6分、銅獎每件4分;專利維權勝訴案件每件15分。
7、企業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提高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養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
第七條 杭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
1、企業具備較好的專利工作基礎,為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
2、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專利分管領導和負責專利管理的部門,配備了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或專利技術任職資格的專職專利管理人員;建立了有效的專利申請、管理、保護、運用以及專利信息利用機制,專利工作貫穿於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
3、企業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用於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等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方面。
4、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年產值不低於3000萬;專利產品年產值2000萬以上且占總產值50%以上;專利產品年產值1000-2000萬且占總產值80%以上; 專利產品年產值500-1000萬且占總產值90%以上。
5、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被控侵權的企業,處於訴訟期間的,暫不受理。
6、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兩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7、企業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提高員工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養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
第八條 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認證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杭州市專利示範企業。
第九條 企業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申報認定,並將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江東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經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後統一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 申報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申報表;
2、企業工作總結及佐證材料。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專利制度建設情況,專利管理體制,專利投入情況,專利申請、授權以及保護情況,專利實施情況及實施效益,企業開展專利工作的思路和構想等;
3、企業有效專利清單、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各專利最近一次交納年費的發票複印件;
4、企業近兩年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5、企業近兩年年度財務報告;
6、由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專利經費投入清單及專利產品年產值證明;
7、《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證書;
8、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9、承諾書。
第三章 覆核工作
第十一條 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覆核一次。
第十二條 依據覆核結果,覆核不合格的“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取消其資格;覆核不合格的“杭州市專利示範企業”取消其資格,但如符合“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條件的,可保留“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資格。
第十三條 杭州市專利試點企業的覆核內容:
1、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內無侵犯專利行為。
2、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達
到20分(含20分)以上,前2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0分(含10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第十四條 杭州市專利示範企業的覆核內容:
1、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內無侵犯專利行為。
2、企業專利創造能力較強。歷年累計有效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30分以上(含30分),前2年申請專利折算分值要求達到15(含15分)以上。分值計算辦法同第六條第六點。
第十五條 企業須通過網上申報系統申請覆核,並將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江東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經審核簽署推薦意見後統一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
第十六條 覆核企業應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覆核表;
2、企業有效專利清單、專利證書複印件及各專利最近一次交納年費的發票複印件;
3、企業近兩年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4、承諾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認定和覆核工作採用專家評審和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市知識產權局建立由技術、經濟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提出名單,經處室聯審、網上公示和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後,確定認定和覆核通過的名單。
第十八條 市知識產權局將傾斜資源,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在專利管理、運用以及保護等方面優先支持,並將其作為申報國家級、省級智慧財產權(專利)優勢和示範企業的依據。
第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對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認定、覆核和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江東智慧財產權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專利試點、示範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幫助企業開展專利試點、示範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或採取其他不當手段影響認定工作的,經調查確認後,將取消其申報資格;已認定的,予以撤銷,並在三年之內不再受理其申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Ο一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二ΟΟ九年發布的《杭州市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杭科知[2009]1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