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

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時間: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實施時間: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促進全國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全面開展,有計畫地組織專利專業人員赴企業進行專利工作交流,我局制定了《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內容

企業專利工作交流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專利專業人員包括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其他相關資深專利專業人員等赴企業進行專利工作交流(以下簡稱“企業專利交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交流的主要任務和目標包括:
(一)推動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適應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需要,為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單位以外的企業提供服務;
(三)促進專利審查工作與全國技術創新工作的有機結合,加強專利審查工作與企業專利申請的技術性溝通交流;
(四)配合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推動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條 企業專利交流根據全國企業專利工作的需要有計畫地組織開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籌,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地方知識產權局”),相關行業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等共同組織。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建立“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站”制度,依託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站(以下簡稱“專利工作站”)有序組織企業專利交流。根據全國企業專利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全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需求,選擇若干企業,設立以兩年為周期的動態管理的專利工作站。專利工作站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的統一指導下,實施落實企業專利交流計畫。專利工作站申報、認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以專利工作站為紐帶組織本區域內的企業專利交流活動,指定專人負責專利工作站的管理工作(可兼職),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對專利工作站進行日常管理和聯繫。
國務院相關部委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在本系統、本行業企業中運用專利工作站機制組織專利交流活動。
第六條 企業申報專利交流活動時,要結合本企業的技術創新等企業活動,對涉及需要專利交流的事項進行充分調研,在此基礎上,擬定合理的專利交流活動申報計畫。
設有專利工作站的企業申報專利交流活動時,應同時做好企業專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計畫。專利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計畫除包括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的專利交流活動之外,還可以包括自行開展的其他專利交流活動。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年2月底前報所在區域地方知識產權局。
情況特殊的企業,如中央企業、跨區域的大型企業等也可以通過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機構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報專利交流活動計畫,同時應向所在區域地方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七條 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把企業專利交流作為開展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統一組織其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專利工作站申報企業專利交流活動計畫。地方知識產權局將企業、專利工作站申報的企業專利交流活動計畫匯總,形成當年度地方總體專利交流活動申報計畫,於每年3月底前統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各地方知識產權局申報的基礎上研究擬定當年度全國企業專利交流工作計畫。按照統一計畫和企業申報的要求確定各企業(專利工作站)具體交流活動方案,組織赴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組,指定工作組負責人。
第九條 交流活動形式包括:
(一)單個企業單獨與專利專業人員(工作組)進行交流;
(二)區域內相關企業共同與專利專業人員(工作組)進行交流;
(三)行業內相關企業共同與專利專業人員(工作組)進行交流;
(四)其他合適形式。
第十條 交流活動計畫的具體實施應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一要求開展。具體組織專利交流活動時,由所在區域地方知識產權局組織活動方案的落實,指派專人負責,並委派人員隨同國家知識產權局赴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組參加企業專利交流活動。舉辦交流活動的企業、專利工作站按照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 專利交流活動結束後,具體組織實施交流活動的企業或專利工作站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赴企業交流工作組的交流活動狀況進行評價,填寫《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組交流活動評價表》(另行制定),及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二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應對所在區域當年度的企業專利交流活動作出總結,於次年3月底前隨同地方總體專利交流活動申報計畫一併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赴企業專利交流工作組成員在企業專利交流活動中,應當接受各地方知識產權局、企業或專利工作站的統一安排,遵守國家政策法規,自覺維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形象。
第十四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企業、專利工作站可根據實際情況,以推動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為原則,不斷創新和豐富專利交流活動的形式和內容,以求得專利交流活動的實效。
第十五條 通過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機構等途徑申報專利交流活動的企業,其開展專利交流活動的程式和要求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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