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解讀

《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解讀是在2008.04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8.04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就《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
1、《暫行辦法》出台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暫行辦法的出台,目的在於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其意義是:該辦法的實施有利於局內各部門更好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不斷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局提供制度保障,促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穩步健康發展。
2、《暫行辦法》主要包含了哪些內容?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以國務院第492號令公布,並將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條例》中對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局制定的《暫行辦法》是在《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暫行辦法》共五章,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該辦法出台的背景、適用範圍及領導機構等;二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方式和程式;三是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監督保障和落實。
3、《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對依申請公開的形式要件做了具體規定,出於什麼考慮?
答:《暫行辦法》中規定依申請公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主要考慮到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為了便於受理部門充分了解申請人的申請請求,準確、迅速的為申請人查找其所希望獲取的政府信息,及時答覆申請人;二是為了保證申請的嚴肅性。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可以在申請人與受理部門就申請的具體內容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爭議,化解矛盾,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嚴肅性。同時考慮到電子傳真、網際網路等信息溝通方式已經成為我國公眾日常交流的重要手段,因此還專門規定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這樣可以為公眾提供極大的便利,節省成本;三是書面形式的申請便於我局對依申請公開的情況作出分析統計,為今後工作的開展提供有價值的資料。
4、《暫行辦法》對處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如何規定的?
答:除了我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我局會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進行不同的處理。如果所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受理部門會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如果所申請內容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受理部門會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如果所申請內容屬於《暫行辦法》第七條中規定的不得公開的內容,受理部門會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果所申請內容不屬於我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部門會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的,會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繫方式;如果所申請的內容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受理部門會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5、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在時間上的要求是如何確定的?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第十八條和第二十四條中,對時間有明確的規定,我局是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確定的。另外,因我局的業務特點,根照《專利法》的規定,有些信息無法按照《條例》的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此類信息則會按照《專利法》中對時間的規定進行公開。
6、《暫行辦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落實是如何規定的?
答:《暫行辦法》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管理。通過建立政府信息工作的工作考核制度、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各項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保證該項工作的有效實施,並接受局紀檢檢察部門對政府信息工作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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