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案件立案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專利案件立案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執法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專利案件,處理侵犯專利權行為、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複雜、跨地區的專利案件和其他特殊的專利案件;不服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處罰的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和協調,並可以委託市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有關的專利案件。
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受理的專利案件不屬於本部門、本地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處理,或者報請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受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管轄。
第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理專利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間內提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予以答覆。
第七條 請求處理侵犯專利權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侵犯專利權行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處理的範圍;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無仲裁約定。
第八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行為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和證據: 
(一)請求書 
1.請求書正本一份,並按被請求人的數量提交請求書副本份數; 
2.請求書應當寫明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及其他事項;被請求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及其他事項; 
3.請求事項; 
4.請求的具體事實、理由和構成侵權行為的分析對比。 
(二)證據 
1.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侵權行為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2.侵權證據,包括書證、物證和其他有效的證據; 
3.當事人主張的其他證據; 
4.工商行政機關出具的企業登記資料。 
(三)其他材料 
1.委託書: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代理人,委託他人作為代理人時,必須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載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2.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四)按照《廣東省專利糾紛案件處理費收費辦法(試行)》繳納有關費用。
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應當核實有關材料,對涉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的予以立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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