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縣(市)專利試點工作辦法(試行)
為了加快我省縣(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發展,營造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促進技術創新城市專利試點工作導則(修訂)》和《專利工作評價標準(修訂)》的要求,結合我省專利試點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入世後的形勢需要,加強專利戰略和政策研究,完善對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將專利工作納入到科技創新的全過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與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省縣(市)企事業單位和人民民眾運用專利制度參與市場競爭的水平和能力。
二、專利工作試點縣(市)的申報條件、程式和試點期限
(一)申報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縣(市)政府高度重視專利工作,並將其納入工作議程;
2、有相對獨立、健全的專利工作機構和一定數量的專利專(兼)職管理人員;
3、工農業經濟基礎較好,市場經濟活躍,有一定的科技創新實力;
4、試點縣級市年專利申請量10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專利申請量的1/4以上;試點縣年專利申請量5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專利申請量的1/5以上。(情況特殊的,此項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申報程式
1、申報湖南省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由縣(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內容包括:本地區經濟、科技發展水平及專利工作狀況等情況),首先報所在地的市州知識產權局初審;
2、市(州)知識產權局對申報縣(市)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3、省知識產權局根據上報申報材料和實際情況最終審定,並向申報縣(市)人民政府發出批覆意見。
(三)試點期限
專利工作試點縣(市)試點期限為三年。
三、工作原則
(一)自願原則。試點採取自願申報,總體平衡的方式確定。充分發揮縣(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協同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試點工作。
(二)創新原則。試點縣(市)在建立和完善縣(市)專利管理工作體系與機制的過程中,要結合自身的條件和區域經濟發展現狀,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三)市場機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原則。試點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注重發揮專利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機製作用,通過強化政府政策引導、制度規範、加強服務等手段,調動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的能動性,推動縣(市)專利工作上新台階,促進本地經濟發展。
四、工作目標
建立較為完善的縣(市)專利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縣(市)專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強縣(市)專利申報、實施、保護等工作,使專利制度在推動全縣(市)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具體目標是:
(一)縣(市)專利管理體系健全和政策法規環境較為完善。建立較為完善的縣(市)專利管理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在全面落實《專利法》及本省制定的專利工作法規和政策基礎上,能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並實施本縣(市)有關專利工作的激勵政策和措施,完善有利於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和推動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
(二)縣(市)各級領導、企事業單位領導、科技人員的專利意識明顯提高。能夠積極主動並有效地利用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
(三)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明顯提高。試點縣(市)年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有明顯增加,年增長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企業數量明顯增加。試點縣(市)要重點扶持和培育若干個依靠專利技術實現經濟效益高速增長的企業,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數量較試點前應有明顯增加。
(五)專利保護工作成效較好。依照法律法規,配合省、市知識產權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提高執法成效,能夠為促進技術創新和專利技術進入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五、工作方法
縣(市)專利試點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專利工作發展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主要採取政策引導、制度規範的方法,同時,適當結合運用其他政府調控手段,在政府行為上形成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合力。
各試點縣(市)應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項試點工作。試點縣(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規劃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時報縣(市)政府批准實施,在縣(市)政府支持與有關部門配合下,有重點、分階段推進各項試點工作的開展。
各項試點工作中,要把握、處理好部門專利管理工作與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關係,政府部門應做好規劃、規範、指導、監督等工作,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的能動性,為企業運用專利制度實現市場競爭優勢創造政策、法制環境。
試點縣(市)所在市州的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試點縣(市)專利工作的指導與支持,不斷探索試點工作的新路子,推動本縣(市)專利工作深入開展。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對全省縣(市)專利試點工作進行整體部署和原則指導。對被確定為專利工作的試點縣(市)授牌--"湖南省專利工作試點縣(市)",並在經費上給予適當支持,在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培訓和企業專利工作方面提供服務;省局(連同市州局)在試點期間每年對試點縣(市)專利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在試點屆滿根據"評價驗收指標"適時組織驗收工作,同時對試點取得成效的縣(市)的工作經驗加以推廣。
六、工作內容
(一)加強領導。各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當成立負責指導全縣(市)專利試點工作的領導小組,組長由該縣(市)政府的分管領導擔任。
(二)加強專利管理。引導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把專利管理貫穿於縣(市)科技和經濟工作的全過程。出台相關政策,建立加強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為全縣(市)專利工作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三)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以市場需求為主導、企業為主體,通過各種經費的投入給予一定扶持,引進科技風險資金投入,加快本縣(市)專利技術實施的同時引導企業引進外地的專利技術為我所用,特別是將外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四)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納入政府計畫的科技開發項目和政府的有關投資立項及進出口項目,凡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均須進行專利檢索,查明項目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作為審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專利信息網站,支持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利信息的開發和服務。
(五)抓緊研究與制定專利戰略。針對入世後面臨的經濟、貿易、科技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結合實際,圍繞當地支柱產業或優秀企業,組織力量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將智慧財產權戰略納入到當地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戰略中;針對市場需求,開展專利技術產業化的專題研究。
(六)加強專利保護。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並在技術創新政策中予以體現,配合省、市(州)知識產權局及時查處專利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七)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動態研究,做好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協調與管理。針對當地企業產品和技術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況,加強跟蹤分析,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預警作用,防範侵權風險,千方百計保護出口市場;加強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引進工作的協調和管理,防止引進國外過期、無效的專利;密切關注當地企事業單位在國(境)外投資設廠、舉辦展會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防止智慧財產權流失。
(八)完善專利中介服務。重視中介機構的發展,對區域內的中介機構實行屬地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促使他們在專利代理、專利信息、專利許可貿易、專利評估等方面為社會公眾特別是科技創新主體提供優質的中介服務。
(九)加強業務培訓。制定專利業務培訓工作計畫,根據實際需要培養不同類型的專利管理人才。加強研討與交流,提高專利管理人員、專利中介服務人員、執業律師的專利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不斷提高有關部門領導、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專利意識。力爭將智慧財產權的內容納入幹部培訓教程。
(十)積極鼓勵創造發明。加大對智慧財產權入股的扶持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的專利項目以智慧財產權入股方式向企業轉移。加大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力度,探索職務發明折價投資、入股的方式方法;鼓勵非職務發明人以其專利權折價入股,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將個人與單位對專利工作的貢獻納入到評先和業績考核中。獎勵優秀專利項目和優秀專利發明人,支持有國內外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申請國內外專利。
七、評價驗收指標
(一)機構建設方面
1、專利管理工作機構健全。設立了相對獨立的工作機構,配備3人以上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全縣(市)至少有1名專利代理人。
(二)專利管理工作
2、全民的專利意識普遍提高,專利宣傳培訓工作落到實處。企事業單位各級領導幹部培訓面達到60%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培訓面達到80%以上。
3、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和下發了加強專利工作的政策或檔案。
4、政府設立了專利工作專項經費。
5、專利信息利用較好。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都應檢索專利文獻。
(三)專利擁有情況
6、專利申請的年增長率應高於所在市(州)同期年增長率。
7、專利管理與科技管理結合較好。專利管理工作能融入到科技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年度各類科技計畫中,專利項目和申請專利的項目比例達到60%以上。成果獎勵評審中,專利申請情況應作為重要的評審指標。
(四)專利實施
8、專利技術實施效益顯著。當年的專利(申請)技術實施率應達到30%以上(相對當年的申請量而言),其中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申請)技術實施率不低於50%。
9、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兌現"一獎兩酬",兌現面應達到80%以上。
(五)專利保護工作
10、專利保護工作有效加強。能積極配合省、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利"打假查處"活動。
八、驗收合格的單位,授予“湖南省專利工作先進縣(市)”稱號。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入世後的形勢需要,加強專利戰略和政策研究,完善對專利及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將專利工作納入到科技創新的全過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技術創新與經濟結構調整中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省縣(市)企事業單位和人民民眾運用專利制度參與市場競爭的水平和能力。
二、專利工作試點縣(市)的申報條件、程式和試點期限
(一)申報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1、縣(市)政府高度重視專利工作,並將其納入工作議程;
2、有相對獨立、健全的專利工作機構和一定數量的專利專(兼)職管理人員;
3、工農業經濟基礎較好,市場經濟活躍,有一定的科技創新實力;
4、試點縣級市年專利申請量10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專利申請量的1/4以上;試點縣年專利申請量50件以上或占所在市州年專利申請量的1/5以上。(情況特殊的,此項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申報程式
1、申報湖南省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由縣(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內容包括:本地區經濟、科技發展水平及專利工作狀況等情況),首先報所在地的市州知識產權局初審;
2、市(州)知識產權局對申報縣(市)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上報省知識產權局;
3、省知識產權局根據上報申報材料和實際情況最終審定,並向申報縣(市)人民政府發出批覆意見。
(三)試點期限
專利工作試點縣(市)試點期限為三年。
三、工作原則
(一)自願原則。試點採取自願申報,總體平衡的方式確定。充分發揮縣(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協同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共同推進試點工作。
(二)創新原則。試點縣(市)在建立和完善縣(市)專利管理工作體系與機制的過程中,要結合自身的條件和區域經濟發展現狀,進一步解放思想,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新途徑和新方法。
(三)市場機制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原則。試點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注重發揮專利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機製作用,通過強化政府政策引導、制度規範、加強服務等手段,調動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的能動性,推動縣(市)專利工作上新台階,促進本地經濟發展。
四、工作目標
建立較為完善的縣(市)專利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縣(市)專利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強縣(市)專利申報、實施、保護等工作,使專利制度在推動全縣(市)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發揮更大作用。具體目標是:
(一)縣(市)專利管理體系健全和政策法規環境較為完善。建立較為完善的縣(市)專利管理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在全面落實《專利法》及本省制定的專利工作法規和政策基礎上,能夠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並實施本縣(市)有關專利工作的激勵政策和措施,完善有利於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和推動技術創新的政策環境。
(二)縣(市)各級領導、企事業單位領導、科技人員的專利意識明顯提高。能夠積極主動並有效地利用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
(三)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明顯提高。試點縣(市)年專利申請量、授權量有明顯增加,年增長率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四)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的企業數量明顯增加。試點縣(市)要重點扶持和培育若干個依靠專利技術實現經濟效益高速增長的企業,擁有專利技術的企業數量較試點前應有明顯增加。
(五)專利保護工作成效較好。依照法律法規,配合省、市知識產權局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提高執法成效,能夠為促進技術創新和專利技術進入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五、工作方法
縣(市)專利試點工作必須適應入世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與專利工作發展客觀規律的內在要求,主要採取政策引導、制度規範的方法,同時,適當結合運用其他政府調控手段,在政府行為上形成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的合力。
各試點縣(市)應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項試點工作。試點縣(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的規劃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時報縣(市)政府批准實施,在縣(市)政府支持與有關部門配合下,有重點、分階段推進各項試點工作的開展。
各項試點工作中,要把握、處理好部門專利管理工作與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關係,政府部門應做好規劃、規範、指導、監督等工作,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開展專利工作的能動性,為企業運用專利制度實現市場競爭優勢創造政策、法制環境。
試點縣(市)所在市州的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試點縣(市)專利工作的指導與支持,不斷探索試點工作的新路子,推動本縣(市)專利工作深入開展。
湖南省知識產權局對全省縣(市)專利試點工作進行整體部署和原則指導。對被確定為專利工作的試點縣(市)授牌--"湖南省專利工作試點縣(市)",並在經費上給予適當支持,在專利信息檢索、專利培訓和企業專利工作方面提供服務;省局(連同市州局)在試點期間每年對試點縣(市)專利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在試點屆滿根據"評價驗收指標"適時組織驗收工作,同時對試點取得成效的縣(市)的工作經驗加以推廣。
六、工作內容
(一)加強領導。各專利工作試點縣(市)應當成立負責指導全縣(市)專利試點工作的領導小組,組長由該縣(市)政府的分管領導擔任。
(二)加強專利管理。引導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專利管理制度,把專利管理貫穿於縣(市)科技和經濟工作的全過程。出台相關政策,建立加強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為全縣(市)專利工作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三)推進專利技術產業化。以市場需求為主導、企業為主體,通過各種經費的投入給予一定扶持,引進科技風險資金投入,加快本縣(市)專利技術實施的同時引導企業引進外地的專利技術為我所用,特別是將外地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利技術轉化為生產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
(四)充分利用專利信息。納入政府計畫的科技開發項目和政府的有關投資立項及進出口項目,凡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均須進行專利檢索,查明項目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狀態,作為審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專利信息網站,支持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利信息的開發和服務。
(五)抓緊研究與制定專利戰略。針對入世後面臨的經濟、貿易、科技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問題,結合實際,圍繞當地支柱產業或優秀企業,組織力量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將智慧財產權戰略納入到當地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戰略中;針對市場需求,開展專利技術產業化的專題研究。
(六)加強專利保護。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並在技術創新政策中予以體現,配合省、市(州)知識產權局及時查處專利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七)加強國際智慧財產權動態研究,做好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協調與管理。針對當地企業產品和技術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狀況,加強跟蹤分析,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預警作用,防範侵權風險,千方百計保護出口市場;加強對涉外智慧財產權引進工作的協調和管理,防止引進國外過期、無效的專利;密切關注當地企事業單位在國(境)外投資設廠、舉辦展會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防止智慧財產權流失。
(八)完善專利中介服務。重視中介機構的發展,對區域內的中介機構實行屬地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促使他們在專利代理、專利信息、專利許可貿易、專利評估等方面為社會公眾特別是科技創新主體提供優質的中介服務。
(九)加強業務培訓。制定專利業務培訓工作計畫,根據實際需要培養不同類型的專利管理人才。加強研討與交流,提高專利管理人員、專利中介服務人員、執業律師的專利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不斷提高有關部門領導、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專利意識。力爭將智慧財產權的內容納入幹部培訓教程。
(十)積極鼓勵創造發明。加大對智慧財產權入股的扶持力度,鼓勵專利權人的專利項目以智慧財產權入股方式向企業轉移。加大對職務發明人的獎勵力度,探索職務發明折價投資、入股的方式方法;鼓勵非職務發明人以其專利權折價入股,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將個人與單位對專利工作的貢獻納入到評先和業績考核中。獎勵優秀專利項目和優秀專利發明人,支持有國內外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項目申請國內外專利。
七、評價驗收指標
(一)機構建設方面
1、專利管理工作機構健全。設立了相對獨立的工作機構,配備3人以上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全縣(市)至少有1名專利代理人。
(二)專利管理工作
2、全民的專利意識普遍提高,專利宣傳培訓工作落到實處。企事業單位各級領導幹部培訓面達到60%以上,工程技術人員培訓面達到80%以上。
3、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和下發了加強專利工作的政策或檔案。
4、政府設立了專利工作專項經費。
5、專利信息利用較好。重點科技計畫項目都應檢索專利文獻。
(三)專利擁有情況
6、專利申請的年增長率應高於所在市(州)同期年增長率。
7、專利管理與科技管理結合較好。專利管理工作能融入到科技管理工作的全過程。年度各類科技計畫中,專利項目和申請專利的項目比例達到60%以上。成果獎勵評審中,專利申請情況應作為重要的評審指標。
(四)專利實施
8、專利技術實施效益顯著。當年的專利(申請)技術實施率應達到30%以上(相對當年的申請量而言),其中企事業單位的專利(申請)技術實施率不低於50%。
9、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兌現"一獎兩酬",兌現面應達到80%以上。
(五)專利保護工作
10、專利保護工作有效加強。能積極配合省、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專利"打假查處"活動。
八、驗收合格的單位,授予“湖南省專利工作先進縣(市)”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