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實施科技東莞工程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東府﹝2006﹞72號)中關於積極實施專利戰略的要求,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的專利制度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是以法律確認的形式賦予某個單位或個人的一種無形財產,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專利促進實施辦法
- 地區:東莞市
- 類型:辦法
- 國家:中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專利促進項目經費由市科技東莞工程財政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主要用於專利促進工作。
第四條 市知識產權局是專利促進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是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目標、原則與任務
第五條 總體目標:不斷最佳化專利保護環境,推進以企業為主的專利制度建設,增強企業掌握和運用專利制度的能力,壯大專利服務力量,提高自主技術的數量和質量,加快專利技術資本化、市場化和產業化步伐,全面提高我市專利創造、申請、保護、管理和運用的整體水平。
第六條 具體目標:
到2010年,我市專利技術的數量、質量與產業化明顯提高,具體指標如下:
(一)全市專利申請量年增長15%,到2010年超過13000件。
(二)認定專利培育企業和專利試點企業300家。
(三)具備涉外代理資格專利服務機構3家,培養專利人才200人。
(四)獲中國專利獎3個,廣東省專利獎10個,東莞市專利獎100個。
第七條 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專利保護職能,使專利侵權投訴途徑順暢,侵權案件查處及時。
(二)企業主體
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確定專利制度運用的企業主體地位,企業獨立自主開展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活動。
(三)運用為主
企業建立專利管理制度,實施專利策略,推動專利制度套用和專利技術的實施。
第八條 主要任務:
(一)健全工作機制
各鎮街和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設立專門負責智慧財產權事務的機構,明確主管領導和專職管理人員。
(二)提高保護水平
加強專利行政執法力量,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專利行政執法隊。建立多層次的預警機制,開展專利糾紛法律援助,推動行業、展會等組織建立自律、保護機制,擴大保護層面。
(三)培育中介機構
引導全市專利中介機構規範經營,使中介機構的分布與我市需求基本配套;建立各級專利信息利用系統,在市、鎮(街)兩級政府和重點行業、企業中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分析利用系統。
(四)推進示範試點
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和發展一批專利培育企業、專利試點企業。在電子製造業、機械製造業、醫藥、化工、玩具、家具、服裝等行業中重點扶持一批智慧財產權意識高、創新能力強的企業做大做強。
(五)加強宣傳培訓
培養企業專利管理人才和社會專利服務人才。舉辦各類專利知識宣傳培訓活動,提高全社會的專利保護意識。
第三章 資助範圍與方式
第九條 資助範圍:
(一)專利申請
(二)專利實施
(三)專利試點
(四)專利機構
(五)專利獎勵
(六)專利活動
(七)配套國家/廣東省專利項目
第十條 資助方式主要是無償資助和獎勵,無償資助採用定額或據實報銷。
第四章 專利申請項目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項目資助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必須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本市轄區內有經常居所,並持有本市居民身份證或在東莞連續兩年居住證明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東莞籍學生。
(五)持有東莞市人才特聘證的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專利申請項目的資助額度:
(一)國內發明專利的申請費、實審費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補助。
(二)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10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500元。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初審的發明專利(具備專利三性)每件補助15000元。
(四)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50000元,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港澳台除外)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25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
(五)獲得港澳台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10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2個地區。
第十三條 同一補助對象一年專利申請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專利不能重複申請市財政有關專利申請資助。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項目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專利申請項目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執行。
第五章 專利實施項目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五條 專利實施項目資助內容包括:
(一)購買國外先進專利技術。
(二)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三)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資。
第十六條 專利實施項目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企業研發投入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執行。
第六章 專利試點的鼓勵和扶持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試點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利培育企業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我市具有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單位;
2、有一定的經營規模,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
3、有開展專利工作的意識,並有一定專利管理工作的基礎和條件;
4、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1件或實用新型專利3件或外觀設計專利10件以上。
(二)專利試點企業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1、我市具有法人資格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或單位;
2、企業有一定的經營規模。生產型企業年產值達到1000萬元以上,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新產品開發能力,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30% 以上。研髮型企業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20%以上,本科學歷以上工作人員超過10人。
3、企業已設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負責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並建立比較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
4、專利申請量:發明專利1件或實用新型專利5件或外觀設計專利20件以上;
5、企業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投入逐年加大,占企業研發投入的 3% 以上。
6、企業無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十八條 專利試點的資助額度:
(一)東莞市專利培育企業每家資助5萬元。
(二)東莞市專利試點企業每家資助10萬元。
第十九條 專利試點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專利試點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執行。
第七章 專利代理機構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的單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一定規模。員工數量達到10人以上,年代理東莞企業和個人的東莞地址專利數量達到500件以上。
(二)代理能力強。擁有4個以上的專利代理人。
(三)管理規範。擁有規範的公司管理制度和專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四)服務到位。沒有發生惡性服務質量投訴,面對有關投訴能夠妥善處理。
(五)有發展潛力。年度代理專利申請數量比上年度增長500件以上。
(六)上年度代理東莞地址的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率達到70%。
(七)在東莞市註冊或經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申請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的額度:
(一)年度代理東莞地址專利申請的數量比上年度增長100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年度代理東莞地址專利申請的數量比上年度增長500件至999件的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專利代理機構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專利代理機構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執行。
第八章 專利獎勵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三條 申請專利獎勵的條件:
在我市合法實施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均可申報東莞市專利獎:
(一)已獲得國家專利權。
(二)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申報獎項時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和他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四)未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
第二十四條 專利獎勵資助的額度:
(一) 當年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獎項:
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每項獎勵100萬元;
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每項獎勵50萬元;
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每項獎勵30萬元;
獲得廣東省專利優秀獎,每項獎勵20萬元。
(二)設立市專利獎:
1、專利金獎:每年評選不超過5項,每項獎勵10萬元;
2、專利優秀獎:每年評選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5萬元。
第二十五條 專利獎勵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專利獎勵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章 專利活動的鼓勵和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專利活動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專利活動、專利戰略規劃研究、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專利人才培訓、專利預警、專利維權等。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專利活動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實施計畫編制項目具體的開支預算,專項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八條 企業、行業專利策略規劃研究,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專利法律法規宣傳,指我市行業協會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業自律制度及我市有關單位開展智慧財產權理念傳播活動。按項目實際費用額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0萬元。
第三十條 專利人才培訓,指經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批准,我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舉辦的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培訓項目、智慧財產權業務知識培訓項目,按項目實際費用的5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一條 專利預警,指對行業或產品進行專利風險分析等的分析研究,每個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二條 專利維權,指對我市經濟、社會影響大的涉外專利維權訴訟,每個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三條 專利活動資助的申請與評審具體按照《東莞市專利活動資助計畫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章 配套國家/廣東省專利項目
第三十四條 申請國家/廣東省專利項目配套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的單位法人;
(二)經市知識產權局推薦被列入為國家/廣東省專利計畫;
(三)在國家/廣東省財政提供的資金之外,上一年度為完成項目另行支出了相應的經費;
(四)項目未獲得過市財政資金資助或獲得市財政資金資助金額小於其配套資助金額的。
第三十五條 對於獲得國家立項的專利項目,市財政按1:1的比例配套資助;對獲得廣東省立項的專利項目,市財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資助,每個項目配套經費和獲得國家/廣東省財政資助的總額不超過項目的投入總額。已獲得過市財政資助的項目,只資助該項目配套資金與獲得市財政資助的差額部分。
申請單位的同一項目被列入國家或廣東省多項專利計畫的,只申請一項配套資助。
第十一章 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獲得立項的單位應制定嚴格的項目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發揮資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和市財政局按照市科技東莞工程資金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專利促進項目經費進行監督管理。對於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許可權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市知識產權局3年內不受理其資助申請,並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不誠信名單。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