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5年第5號
《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9日
管理辦法
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技術援助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援助項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綜合採用選派專家、技術工人或提供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特定技術目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 技術援助項目一般由中方負責組織實施。如受援方有組織實施意願,中方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與受援方商定,將技術援助項目交由受援方組織實施。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技術援助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監督和管理技術援助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技術援助項目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技術援助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對外技術援助管理事務。
第二章 項目採購管理
第七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選定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對外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所承擔的技術援助項目任務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
第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採購以技術援助方案的技術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經濟合理性作為主要選擇標準。
技術援助方案是指根據技術援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術實現手段和標準,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規劃、路徑和程式等內容。其中,技術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提供物資設備和提供工程服務等不同類型。
對於技術實現路徑簡單明確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以在採購程式中確定統一的技術援助方案,並根據方案回響性和經濟合理性依法選定實施單位;對於實現同一技術目標路徑多元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採購程式中依法選定技術援助方案及實施單位。
第九條 對於技術援助項目內容較為複雜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項技術資質為兩項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項技術資質的單位單獨投標,也可由投標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單位另外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聯合體牽頭單位應當具備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資格。聯合體各方在項目中標後應當共同與項目管理機構簽訂項目實施契約,並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根據立項要求或實施管理實際情況,如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由唯一供貨單位提供的物資或唯一服務單位提供的專利、專有技術服務,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提前與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列入項目招標檔案,並監督相應物資或服務提供單位向所有競標單位落實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
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按招標檔案列明的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與唯一供貨企業和專利或專有技術服務提供單位簽訂內部分包契約,並將分包的物資或服務任務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納入技術援助總承包責任範圍。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實施任務通知函。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憑實施任務通知函辦理技術援助人員出入境以及設備物資的檢驗通關。
第十二條 中標單位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務進行轉包,也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關鍵性或主體性工作任務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標單位將本單位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或非主體性任務分包給其他專業技術單位的,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選擇和分包金額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投標書中載明,作為中標條件審定並寫入契約約定。
分包方式一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單位應當按投標檔案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契約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的,應當按變更契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合規分包不排除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何義務。
第三章 項目管理程式
第十四條 商務部負責審批技術援助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並辦理立項。
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定以及商務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範圍內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 技術援助項目政府間協定要求籤訂對外實施協定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實施單位與受援方正式確認技術援助方案的基礎上,負責與受援方指定機構簽訂項目對外實施協定。
對外實施協定應當細化規定中、外雙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式和實施全過程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政府間協定、對外實施協定及與商務部訂立的項目實施契約的規定,執行技術援助方案,確保整合提供人力、技術、管理、物資和工程服務等各項要素的質量和效率,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技術援助目標,並在承包責任範圍內承擔全部的經濟、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成立技術援助專家組並指定組長,負責在受援國當地技術援助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技術援助專家組接受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工作簡報,內容涵蓋項目執行進展、遇到有關問題及解決措施、下階段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和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專題報告。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完畢後,實施單位應當向項目管理機構書面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內容涵蓋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取得的援助效果和經濟社會效益、受援方對項目實施的總體評價、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措施、有關突發緊急情況的處理應對以及項目是否延續的有關建議等。
第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基本履行完畢政府間協定、對外實施協定和項目實施契約規定的義務後,可依法選定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顧問諮詢單位組成專家組進行技術援助項目驗收。
驗收專家組的具體組成方式和人員資格由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技術援助項目性質和特點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驗收的利害關係。
技術援助項目驗收以政府間協定、對外實施協定、項目實施契約規定以及技術援助方案為主要依據,對技術援助項目項下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的實物工作量、智力成果和援助效果進行綜合評估,對實施單位的履約情況和專家服務情況進行確認,對附帶物資設備和工程服務進行核驗和驗收,最終對技術援助目標的實現作出結論。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評定等級。
驗收專家組應當根據驗收結果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報告經驗收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驗收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收期間整改完畢的問題,由驗收專家組作出整改結論並寫入驗收報告;無法在驗收期間完成整改的問題,由實施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驗收專家組補充作出整改結論。
第二十一條 技術援助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應當及時通過外交渠道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完成政府間移交手續後及時向商務部提交技術援助項目完成報告。
第二十二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承包責任範圍內,負責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並在項目完成驗收且辦理對外移交手續後六十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移交。
納入管理和移交的技術援助項目技術資料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技術檔案和反映項目準備、實施過程情況的有關載體。
技術援助項目技術資料納入商務部建立的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技術資料庫統一管理。附帶工程的技術資料管理要求按照《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章 技術專家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需要派遣中方專家(以下簡稱技術援助專家)赴受援國執行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等專業技術任務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技術援助項目的實際需要,在項目採購時明確技術援助專家的專業資質或同等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保證所派技術援助專家達到項目所要求的專業資質或同等技術水平,具體人選由項目管理機構通過項目採購程式確定。
確定的技術援助專家人選非因特殊情況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變更後的人員資質、條件等情況重新報項目管理機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要選派本單位人員擔任技術援助專家。因專業特殊或技術資質限制需要外聘人員擔任技術援助專家的,應當對外聘人員進行必要的審查,並與外聘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在執行項目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前,提請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對技術援助專家的服務質量和效果出具履職評估意見。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出具的技術援助專家履職評估意見應當如實反映中方專家在受援國工作期間的工作績效及履職情況,並充分聽取受援方意見。
技術援助專家履職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驗收時,驗收專家組確認專家服務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切實保障技術援助專家的待遇,包括在受援國執行技術援助任務期間的國內職位、崗位、職稱待遇、工作保障和社會福利待遇不變,充分享有技術援助專家的國外津貼、艱苦地區補貼、醫療費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食宿、辦公、交通等在國外履行公務所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等。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當協助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督促受援方根據政府間協定或對外實施協定的規定,為技術援助專家提供出入境、當地居留和執行援助任務的便利,並保障技術援助專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五章 智力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的智力成果是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在技術援助項下開展人力資源開發、智力支持、技術服務和轉讓、管理合作等活動所形成的一切有價值的精神財富或智力產品,包括:
(一)技術建議書、規劃報告、諮詢報告、分析研究報告、論文、課程講義等資料;
(二)專利、專有技術、實用技術、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成果;
(三)具有經濟和技術價值的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工作程式、實施模式和管理經驗等技術解決方案。
第二十九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據技術援助方案單獨制定智力成果的工作方案,明確不同階段具體技術任務及其配套智力成果完成的目標、時限、條件和程式,確保智力成果提供的質量。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執行期間取得的智力成果進行系統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後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和商務部。
第三十條 驗收專家組應當在技術援助項目驗收過程中,對技術援助項目項下形成的智力成果進行專業評審,確認智力成果的創新性、適用性和援助效果。
對智力成果的專業評審結果應當作為技術援助項目驗收時,驗收專家組確認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在執行技術援助任務過程中形成或創造的智力成果,應當歸屬中方和受援方共同所有。具體歸屬安排及後續成果使用由中方與受援方在政府間協定或對外實施協定中約定。
未經商務部批准,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無權公開、轉讓技術援助項目的智力成果或許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智力成果。
第六章 附帶物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提供的援助物資主要分為專家物資、零配件和技術物資三類。
第三十三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附帶物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單獨立項並按照《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一)供貨總額(含運、保費)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所占技術援助項目估算投資比重在50%以上;
(三)技術物資供貨總額(含運、保費)在三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技術物資供貨總額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不足三百萬元人民幣,且所占技術援助項目投資估算比重在35%以上。
第三十四條 專家物資主要是為滿足中方技術援助專家在受援國執行援助任務的工作和生活需要所提供的交通車輛、辦公設備、耐用消費品和一般消費品等物資,按照固定資產和消耗品分別進行管理。
專家物資項下的消耗品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採購、使用、分配和管理。任務完成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消耗品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向受援方移交。
專家物資項下使用援款單獨購置並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的交通車輛、辦公設備以及耐用消費品的產權歸受援方所有,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採購,在技術援助項目執行期間由中方專家使用和管理。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明確約定列入管理範圍的固定資產清單(作為契約附屬檔案),並將固定資產清單及時通報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技術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當監督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及時移交受援方主管部門,並辦理移交確認手續,有關書面交接材料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 零配件主要是指技術援助項目項下為保證相關技術設備、裝備恢復功能或長期使用所提供的合理數量的易損件、備件、配件或維修工器具等。
零配件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採購、使用和管理。技術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當監督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剩餘零配件進行盤點,及時移交受援方主管部門,並辦理移交確認手續,有關書面交接材料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技術物資是指技術援助項目項下使用援款單獨購置且用於實現技術援助目標的各類技術設備、裝備、器材及生產物資等。
技術物資的產權歸受援方所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技術物資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採購,在技術援助項目執行期間由中方專家使用和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與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明確約定技術物資清單,並將技術物資清單及時通報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技術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應當監督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技術物資進行盤點,及時移交受援方主管部門,並辦理相應移交確認手續,有關書面交接材料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專家物資、技術物資和零配件的供貨企業應當依法承擔所供物資的質量保證責任,對於在契約約定的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的非受援國原因導致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負責修理或更換,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七章 附帶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附帶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單獨立項並按照《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實施:
(一)投資規模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所占技術援助項目估算投資比重在50%以上。
第三十九條 除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外,技術援助項目附帶工程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依法組織實施或委託受援國當地有技術能力的中資單位或當地工程承包商組織實施。
其中,對於技術援助項下一定規模以上附帶工程,即投資規模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不足一千萬元人民幣的附帶新建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依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的程式,從具備援外成套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單位中擇優選定項目管理公司承擔附帶工程管理任務。
第四十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附帶工程應當堅持基本建設程式,按照“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組織實施,具體承包模式、實施程式和管理要求參照《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對附帶工程的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承擔總承包責任。如將附帶工程整體或部分任務委託分包單位進行實施的,承擔附帶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對勘察設計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項目投資控制負連帶責任;承擔附帶工程建設任務的企業對附帶工程建設所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以及工程建成後的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負連帶責任。
承擔附帶工程管理任務的企業應當對附帶工程勘察設計及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協調、控制和管理,並對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投資控制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一定規模以上附帶工程的質量檢查由項目管理公司會同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共同負責組織。對於附帶投資規模較小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小型修繕工程的質量檢查,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組織。
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附帶工程的驗收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
附帶工程檢查驗收的程式和標準參照《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當引致的質量問題外,對於技術援助項目項下附帶工程,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承擔無缺陷質量保證責任。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附帶工程驗收時向項目管理機構出具無缺陷質量保證書,明確附帶工程各部分及設備材料的無缺陷質量保證範圍、保證期限和相關的保修責任,自行制訂並相應實施質量保修計畫,至少在驗收後兩年內現場留駐質量保修團隊,確保質量保證期限內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資等配套資源提供和及時抵達現場,並自行承擔質量保修所需全部費用。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三條 商務部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技術援助項目的風險承擔機制,明確界定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規範風險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十四條 技術援助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風險、業主責任風險、不可抗力風險、技術方案變動風險和經營性風險等。
政治外交風險是指政治外交變動或政策性調整對技術援助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主要包括:國與國戰爭和涉核戰爭;中國與受援方外交關係變化;受援方合法當局沒收、徵用;與項目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變動或政策調整等,風險責任由商務部承擔。
業主責任風險是指由於商務部的責任或商務部同意承擔受援方責任對技術援助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風險責任由商務部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不可預見、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對技術援助項目造成的影響,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援方國內戰亂、罷工、暴 亂、民眾騷亂等突發情況,風險責任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和商務部分擔。
技術方案變動風險是指因原定技術援助方案的失誤、缺陷、錯漏等導致不能實現預定技術援助目標,應當相應調整技術援助方案造成的影響,風險責任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擔。
經營性風險是指因市場變動或實施單位自身經營管理責任對技術援助項目造成的影響,包括投標報價以外的物價和匯率波動、實物工作量差異等經營性意外,風險責任由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 商務部通過契約補款方式對於技術援助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通過承擔契約約定項目附帶貨物運輸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費用,以及將項目附帶工程納入商務部統一建立的成套項目工程保險制度範圍投保並承擔相關保險費用,合理分擔總承包企業的不可抗力風險。超出約定保險以外的不可抗力風險由總承包企業承擔。
第九章 受援方組織實施項目的管理程式
第四十七條 由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商務部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與受援方確認以下條件:
(一)受援方具備完備的招投標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受援方具有獨立組織實施的能力與經驗,並願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監管;
(三)項目投資限額明確,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責任和費用承擔劃分清楚,風險可控。
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原則上不附帶工程。
第四十八條 對於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由受援方從中方推薦企業範圍內依據其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程式選定實施企業。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商定推薦實施企業的範圍和條件。項目管理機構在徵求駐受援國使館經濟商務機構和行業組織意見後,根據企業技術資質、項目實施能力及誠信表現等條件確定向受援國推薦的中資企業名單。
推薦的中資企業可與受援方當地企業組成聯合體或建立專業分包關係。
第四十九條 對於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簽訂項目實施紀要,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援外項目採購規定選定中方項目管理單位對受援方組織實施技術援助項目進行有限監管。
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受援方的招投標程式,評估其招投標程式的合規性並對招投標結果予以確認;
(二)對項目契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專題報告;
(三)審核受援方提出的撥款申請;
(四)對受援方提交的項目實施內容變更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發現正在或將要發生偏離技術援助目標的違約或違規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議。如受援方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可以暫停或終止對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的審核。
第五十條 對於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資金應當依據受援方與實施企業簽訂的契約和經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審核簽發的撥款申請直接撥付到實施企業賬戶。
第五十一條 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完成後,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對技術成果的內容完整性、深度的符合性及科技創新性進行預審核,並與受援方共同對技術援助項目進行成果驗收。
技術援助項目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促請受援方提交相關技術資料及成果檔案,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辦理技術援助項目完成確認證書,並及時向商務部提交技術援助項目完成報告。
第五十二條 對於受援方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項目管理機構依據立項確定的投資預估算對受援方進行投資目標控制。受援方與相關實施企業簽訂的實施契約總價應當控制在投資預估算範圍內。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契約變更、索賠等原因造成契約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擔;調減契約價款的,按照調減後的契約價款進行資金撥付。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組織實施技術援助項目,並向商務部履行有關備案和報批手續;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按月向商務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針對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商務部專題報告。
商務部負責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技術援助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契約對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境內境外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確保援外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技術援助項目巡視檢查制度,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及其附帶工程實施企業落實援外項目管理制度和契約約定的情況。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契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承擔的實施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援外項目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經審定的技術專家、技術方案、工藝或實施流程,造成項目無法實現援助效果的;
(四)未按照契約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對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項目實施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技術援助項目。
第五十七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在參與技術援助項目採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
(二)與其他參與採購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與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向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在採購承諾有效期內實質性變更承諾的。
第五十八條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商務部和援外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對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援助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