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5年第4號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9日
管理辦法
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資項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並承擔必要配套技術服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 物資項目一般由中方負責組織實施,實行企業承包責任制。
物資項目總承包企業及相關人員應遵守中國和受援方法律法規,尊重受援方風俗習慣,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契約實施物資項目,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受援方對援助物資有特別需求,須在受援方當地採購的物資項目,經中方與受援方商定,可以採用中方代理採購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物資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管理和監督物資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物資援助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物資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物資項目援助管理事務。
第七條 除涉及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對外援助物資出口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第二章 供貨指導目錄
第八條 商務部制定並發布《對外援助物資供貨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明確中國政府對外提供援助物資的原則和導向。
《指導目錄》用於指導物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含擬供貨物清單編制)和立項工作。列入《指導目錄》的援助物資應為本國貨物,滿足可標準化、技術成熟、質量優良、合理適用、綠色環保、售後服務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關產品出口的法律法規和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並通過法定的強制性產品認證。
對於受援方提出《指導目錄》以外的援助物資,應在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對該項物資的專題政策評估和技術評價。
第九條 《指導目錄》的編制應本著“科學合理、客觀準確、政策引導、動態管理”的原則,重點規範產品的品名、海關HS編碼、產品描述、技術要求和產品標準。
第十條 商務部對《指導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對外援助需要及援助效果、技術標準變化等情況,每四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並對《指導目錄》內產品的產品描述、技術要求和標準等內容進行隨時更新。
第三章 項目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在經商務部資格認定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選定總承包企業。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
第十二條 商務部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確定項目的投資估算和投資限額。
商務部制定項目的費用構成及取費參考標準,供編制項目估算和報價時參考使用。
第十三條 物資項目項下某一項或若干項物資經立項確定由唯一供貨企業提供,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提前與唯一供貨企業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列入項目招標檔案,並監督唯一供貨企業向所有競標單位落實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
中標的總承包企業應按招標檔案列明的議定採購價格和條件與唯一供貨企業簽訂內部供貨契約。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的總承包企業下達物資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
物資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是總承包企業辦理援外物資採購、倉儲、檢驗、通關、運輸和相關人員出入境手續的依據。
第十五條 中標的總承包企業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項目涉及的部分物資採購、配套工程建設、設備安裝或其他技術服務任務有特殊經營許可或專業技術資質要求,而擬投標的總承包企業自身資質不能覆蓋的,可以分包給其他專業單位合作承擔,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選定和分包金額應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分包方式一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的總承包企業應按投標檔案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契約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單位的,應按變更契約程式辦理。
第四章 實施管理程式
第十六條 商務部審批物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與受援方確認項目供貨清單(包括品種、數量和主要技術參數等),並辦理立項。
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定以及商務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範圍內,按照確認的供貨清單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七條 物資項目政府間協定要求籤訂對外實施協定的,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受援方指定機構簽訂項目對外實施協定。
對外實施協定應規定中、外雙方的合作方式、管理程式和實施全過程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採購結果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內部總承包契約,明確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總承包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契約約定負責組織所供物資的生產採購、倉儲包裝、檢驗檢疫和運輸,按期完成物資交付,並提供相應的配套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總承包企業應當與物資生產企業或供貨企業簽訂供貨契約,不得在簽訂供貨契約時擅自改變採購承諾。
總承包企業建立並執行產品收貨前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確保援外物資質量。
第二十條 總承包企業按照契約約定辦理物資的倉儲和包裝,採取合理措施保證項目下產品的質量及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按契約約定辦理物資運抵指定交付地點的全程運輸,並支付所有運費。總承包企業應妥善保管提單、保險單、裝箱單等單證,並在物資啟運後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受援方指定收貨人、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和項目管理機構。
因不可抗力或外方需求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運輸方案的,總承包企業應事先報商務部同意。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企業按契約約定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總承包企業應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按規定辦理保險的,總承包企業承擔有關損失。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將所供物資運抵指定交付地點後,應及時與受援方辦理物資交付手續,確認物資交付的數量和實際運抵時間等。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企業按契約約定組織實施項目配套技術服務任務,包括選派技術服務人員赴受援方當地組織開展安裝、調試、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以及接待受援方技術人員來華實習培訓等。
總承包企業應保證實施技術服務所需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確保技術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企業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報送工作簡報,內容包括項目執行進展、遇到有關問題及解決措施、下階段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和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專題報告。
項目實施完畢後,總承包企業應向項目管理機構書面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總體實施情況、取得的援助效果及受援方總體評價、項目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突發事件情況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總承包企業應及時整理、妥善保存項目資料。在物資對外移交一個月內,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項目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物資項目項下所供物資交付受援方並完成政府間立項協定及對外實施協定規定的中方義務後,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及時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其中,需要提供後續技術服務的項目,可在所供物資交付受援方並完成所需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等主要技術服務工作後,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
項目完成政府間移交手續後,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商務部提交項目完成報告。
第五章 進度管理
第二十八條 商務部一般在立項階段根據合理進度規劃確定項目實施期限。
受援方對縮短項目實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商務部將特殊期限及由此產生的配套措施(如改變運輸方式)和額外投資一併納入立項範圍與受援方商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由於本辦法規定的業主責任、政治外交風險和不抗力風險等非企業責任原因,且相關總承包企業已主動採取必要措施應對不利情況,仍導致項目的實施期限不能實現約定進度的,項目管理機構可與總承包企業調整契約進度。
總承包企業應提出契約進度調整方案報項目管理機構,經項目管理機構與實施企業協商一致後,通過契約調整程式簽訂補充契約規定。
契約進度調整超出項目對外實施協定規定期限的,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受援方簽訂補充對外實施協定。
第六章 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
第三十條 總承包企業承擔項目的質量責任,保證所供物資符合契約約定和採購承諾的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物資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技術參數、供貨數量、生產廠商和包裝方式等實質性內容。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總承包企業的質量責任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總承包企業應對其承包責任範圍內所供物資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承擔無缺陷質量保證責任。
無缺陷質量保證期由商務部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結果在立項階段分產品設定,並由項目管理機構根據立項要求和採購結果,在項目內部承包契約中與總承包企業明確約定。
無缺陷質量保證期自總承包企業將所供物資運抵契約指定交付地點之日起算。
在無缺陷質量保證期內,非因受援方使用或保管不當產生的產品質量問題,總承包企業應及時修復、更換和賠償,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總承包企業應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無缺陷質量保證金保函,並承擔保函費用。保函金額不低於所保證產品貨值的10%,保函期限應按產品質量保證的最長期限設定,但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二條 對於項目項下有長期維護和維修服務要求的大型機電設備等產品,總承包企業應在立項階段確定的合理期限內確保受援方在當地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和維修服務。對於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且未列入中方技術服務範圍的維護和維修服務費用,由受援方按商業化原則承擔。
總承包企業對所供大型機電設備提供長期維護和維修服務的具體方式包括總承包企業或供貨企業在受援方當地設立服務網點,或長期授權受援方當地合作機構,或第三國技術服務網路覆蓋受援方等。
項目管理機構應監督總承包企業編制並向受援方提交所供大型機電設備的維修保養手冊,詳細說明所供大型機電設備的維護保養期限、維護保養條件和費用承擔、正常使用操作指南、異常情況處理以及提供維護保養服務的當地廠商信息及聯繫方式等。維修保養手冊須用中、外文對應編制,確保內容完整、準確。
總承包企業應定期跟蹤受援方對大型機電設備的使用情況和評價,並向商務部及項目管理機構及時反饋。
第七章 監 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監造,是指承擔監造任務的單位根據總承包契約或供貨契約規定的貨物質量標準,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設備在製造和生產過程中的工藝流程、製造質量和設備製造單位質量體系的運行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對於進行非標設計或有特殊建造需求的技術複雜或專業性強的重大設備等物資,項目管理機構應根據商務部下達的物資項目管理通知要求組織實施監造。
第三十五條 項目監造原則上採用獨立第三方監造的方式,監造單位由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選定。
第三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採購結果,與監造單位簽訂委託監造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造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選派監造代表組駐廠監造,嚴格履行監造職責,並對被監造設備的製造質量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監造代表組應編寫監造工作實施細則,對設備製造、裝配和整體試驗過程進行監督和抽查,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供監造工作簡報,並在監造工作結束後提交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總承包企業和相關設備生產企業應積極配合監造代表組的工作,提供監造所需標準、圖紙及檢驗記錄等資料並提供工作便利。
第八章 風險管理
第四十條 商務部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項目風險承擔機制,明確界定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規範風險承擔主體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風險、業主責任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和經營性風險。
政治外交風險是指政治外交變動或政策性調整對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主要包括:國與國戰爭和涉核戰爭;中國與受援國外交關係變化;受援國合法當局沒收、徵用;與項目實施相關的法律、法規變動或政策調整等,風險責任由商務部承擔。
業主責任風險是指由於商務部的責任或經商務部同意承擔受援方責任對項目實施造成的影響,風險責任由商務部承擔。
不可抗力風險是指不可預見、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對項目造成的影響,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受援國國內戰亂、罷工、暴亂、民眾騷亂等突發情況,風險責任由項目實施單位和商務部分擔。
經營性風險是指因市場變動或總承包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責任對項目造成的影響,包括投標報價以外的物價和匯率波動等經營性意外,由總承包企業承擔。
第四十二條 商務部通過契約補款方式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承擔責任。
商務部通過契約約定的貨物運輸保險及其他必要的保險,合理分擔總承包企業的不可抗力風險。超出契約約定保險以外的不可抗力風險由總承包企業承擔。
第九章 中方代理採購
第四十三條 受援方提出的援助物資需求符合中方代理採購的實施條件,經中方與受援方商定採用中方代理採購方式的,有關實施方式應在中外雙方簽訂的立項協定(或其他政府間檔案)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採取中方代理採購方式的項目,由受援方從中方推薦企業範圍內依據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選定代理企業。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受援方商定推薦中方代理企業的範圍和條件。項目管理機構在徵求駐受援國使館經商機構意見後,在受援方當地依法註冊或設有分支機構的中資企業範圍內,根據企業資質、項目實施能力及誠信表現等條件確定向受援方推薦的中資企業名單。
有關經商機構監督中方代理企業與受援方簽訂委託代理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五條 中方代理採購的項目,由受援方選定產品,明確品牌、規格型號,與供貨商議定或在中方代理企業協助下與供貨商議定供貨價格和供貨條件。
中方代理企業應將受援方確定的物資清單及與供貨商議定的供貨價格和供貨條件等報有關經商機構覆核確認。
第四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與中方代理企業簽訂內部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項目價款結算。
第四十七條 中方代理企業按照與受援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契約,按與供貨商議定的價格和供貨條件等負責採購受援方指定產品,並辦理受援方委託的國內運輸、倉儲等相關事宜。
中方代理企業完成項目有關任務後,應將撥款申請和各項費用有關單據送經商機構審核後報送項目管理機構,由項目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金撥付和結算申請覆核。
第四十八條 中方代理採購相關產品的質量責任及售後服務應列入供貨條件,由受援方與供貨商落實。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商務部負責對項目組織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項目實施企業誠信評價體系,引導企業誠實守信經營。
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實施契約對總承包企業履行契約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定期向商務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項目管理機構採取檢查等有效方式對項目實施進行事中和事後監管,確保監管效果。
第五十一條 項目有關資金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援外資金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條 對於項目項下需從中國境內採購、發運的物資,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援外出口物資的檢驗監管和口岸驗放制度。
在中國關稅境外採購、發運的援外物資實行採購地檢驗和驗放制度。
第五十三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評估制度,對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全過程評估。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單位及可行性研究評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契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見、擬供貨物清單存在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對項目實施造成嚴重影響;
(二)與總承包企業或供貨企業串通、在採購檔案發布前泄露擬供貨清單內容或擅自指定或變相指定唯一供貨產品。
第五十五條 總承包企業在參與項目採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
(二)與其他參與採購單位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與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或向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在採購承諾有效期內實質性變更承諾的。
第五十六條 總承包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契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契約義務或承諾,嚴重影響項目的正常實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承擔的項目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援外項目資金的;
(四)因貨物或技術服務質量問題對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五十七條 總承包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規和對外援助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以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商務部和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對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物資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包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物資項目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1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