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和促進我國與開發中國家的友好合作關係,規範對外援助管理,提高對外援助效果,我部起草了《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草案)
- 內容:對外援助管理
- 類別:草案
- 隸屬:政府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援外政策規劃,第三章 對外援助資金,第四章 對外援助方式,第五章 援助項目類型,第六章 援外項目立項,第七章 援外項目實施管理,第八章 援外人員管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促進我國與開發中國家的友好合作關係,規範對外援助管理,提高對外援助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中國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含有政府贈與成分的援助及其他帶有援助性質的互利合作活動。
第三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與我國已經建立外交關係且有援助需要的開發中國家;開發中國家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
在有人道主義緊急或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已開發國家或尚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開發中國家也可作為臨時受援方。
第四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致力於減輕與消除受援方貧困,促進受援方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方自主發展能力,鞏固我國與受援方的友好關係和合作。
第五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主權平等,互不干涉內政;
(二)促進受援方的自主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三)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四)形式多樣,注重實效。
第六條 商務部依照本辦法對中國政府對外援助實施歸口管理。
第七條 商務部及其指定機構負責對外援助工作的公務人員、管理人員在履行對外援助工作職責時,必須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保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與對外援助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的各項規定。
第八條 商務部建立中國政府對外援助統計制度,收集、匯總和編制對外援助統計資料。
第九條 商務部制訂統一的中國政府對外援助標識,負責標識的使用和管理,並享有標識的有關智慧財產權。
第二章 援外政策規劃
第十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結合我國對外總體戰略制定對外援助中長期政策規劃,經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對外援助中長期政策規劃和受援國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中期(5年)國別援助指導意見,經批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商務部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儲備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各駐外使領館根據對外援助中長期政策規劃和國別援助指導意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向商務部報送擬納入對外援助範圍的意向性儲備項目。
商務部負責蒐集、審核和確定具體國別的對外援助儲備項目,並按照項目準備的成熟程度實行滾動管理,作為編制對外援助資金計畫和年度預算以及組織對外援助項目立項的依據。
第三章 對外援助資金
第十三條 對外援助資金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三種類型。
第十四條 無償援助是指中國政府向受援方提供的無償贈與性質的援助資金。
無償援助主要用於受援方在減貧、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以及人道主義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五條 無息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受援方直接提供的零利息政府貸款資金。
無息貸款應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安排使用完畢。
無息貸款的已使用額應由受援方在規定的償還期內以現匯、可變現商品或其他約定方式償還。
無息貸款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和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六條 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通過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成分的中、長期優惠貸款援助。優惠貸款本金由金融機構自籌,優惠利率與商業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從援外費中支付。
優惠貸款應在規定的使用期內安排使用完畢。
優惠貸款的已使用額應由受援方在規定的償還期內以約定方式向償還。
優惠貸款主要用於支持受援國有經濟效益的生產型項目、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大宗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
第十七條 商務部與受援方進行提供援助的政府間談判,簽署提供無償援助、無息貸款的援助協定以及提供優惠貸款的政府框架協定,並組織援助協定的實施。
第四章 對外援助方式
第十八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主要由商務部通過與受援方的政府間渠道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主要採取項目援助的方式。除緊急人道主義和特急特殊需求等少數情況外,一般不向受援方直接提供現匯。
無償援助或無息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一般由商務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管理程式具體實施並移交受援方。經商定,部分援助項目也可由商務部與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則具體實施,或在落實中方外部監控的前提下由受援方按照其國內項目管理程式或國際慣例自主實施。
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由受援方按照其國內項目管理程式或國際慣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商務部可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合作組織實施對外援助,開展對外援助領域的交流。
第五章 援助項目類型
第二十一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助主要包括成套項目、物資項目、技術援助項目、人力資源開發項目、志願服務項目等具體項目類型。
商務部制定各類對外援助項目(以下簡稱援外項目)的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辦法對援外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成套項目指主要由中方進行考察、勘察、設計,提供設備材料並派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並提供建成後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合作的援助項目。
成套項目實施採用“項目管理加工程總承包”等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條 物資項目指主要由中方採購並向受援方提供一般性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單項設備,必要時承擔相應安裝、調試、操作指導和培訓等配套技術服務的援助項目。
物資項目實施應以確保所供物資的功能質量和及時到貨為核心,解決所供物資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技術援助項目指中方通過綜合採用人力、設備、智力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某一特定技術目標的援助項目。
技術援助項目實施應突出中方的軟實力優勢,在具體援助方案方面貫徹技術成熟、形式多樣、經濟實用等原則。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是指中方為受援方官員和技術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學歷學位教育、中短期研修、人員交流以及高級專家服務的援助項目。
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實施突出中方的優勢專業和特色主題,推行分類培訓模式,培養符合開發中國家需求的人才。
第二十六條 志願服務是指中方選派志願人員到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從事公益性服務的援助項目。
第六章 援外項目立項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負責援外項目立項並制定相應的援外項目立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除緊急人道主義等特急特殊情況外,擬安排立項的援外項目應當從已經基本探討成熟的援外儲備項目中確定。
擬安排立項的援外項目在立項前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形成可行性研究成果檔案。
第二十九條 商務部應當組織力量對可行性研究成果檔案從政策符合性、技術可行性和投資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核,並在審核通過後在可行性研究成果檔案的基礎上形成立項建議。
第三十條 援外項目審批立項應當相應確定立項的技術內容、投資限額、援助資金安排和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援外項目審批立項後,商務部應當與受援方正式商簽立項協定。辦理立項協定的具體方式應當在立項審批時確定。
在援外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對立項協定內容進行重大變更或調整的,應當另行辦理補充立項協定。
第七章 援外項目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於由中方負責實施的援外項目,商務部可以委託具有專業能力的援外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受託管理機構依據商務部有關援外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履行對受託項目的管理職責,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對援外項目實行嚴格的項目預決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報、執行、調劑、決算的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條 中方負責實施援外項目的主體應當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選定。
參與援外項目招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以弄虛作假、相互串通、行賄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實施援外項目。
援外招投標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為實施援外項目,商務部或委託援外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契約,明確規定援外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和中、外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中方負責實施的援外項目,商務部或委託援外項目管理機構與選定的中方實施主體簽訂援外項目實施契約,明確規定援外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對於援外項目項下需從國內採購、發運的物資,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援外出口物資的檢驗監管和口岸驗放辦法,並依據辦法管理援外物資的出口地檢驗檢疫和口岸驗放工作。
從國內採購、發運的援外物資免除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八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的風險承擔機制。
對於中方實施主體在援外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政治性風險和政策性調整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商務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契約價款調整。
對於中方實施主體在援外項目實施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商務部通過健全保險制度轉由市場化方式承擔。
援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其他市場風險由中方實施主體自行承擔。
第三十九條 商務部對援外項目的安全、質量、功能、進度、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條 援外項目實施主體承擔援外項目,應當維護國家利益,信守契約,保證質量,完善服務。
第四十一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評估制度,對援外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二條 因外交、國家安全、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導致援外項目客觀上無法完成時,商務部可中斷或終止援外項目。
未經商務部同意,援外項目的中方實施主體不得擅自中斷或終止援外項目實施契約。
第四十三條 援外項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八章 援外人員管理
第四十四條 援外人員是指政府或援外項目的中方實施主體派赴受援國當地執行各類援助任務的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中方實施主體必須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援外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明確勞動工資制度,建立規範的勞動契約關係。
非經商務部批准,援外人員在受援國當地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商務活動。
商務部應要求受援方對援外人員在受援國當地執行援外項目任務給予中方執行政府公務人員應有的禮遇和安全保障。
第四十五條 援外人員在國外執行援外任務期間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援外任務順利完成
援外人員應遵守中國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國的風俗習慣。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援外人員的基本待遇標準,並建立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救助制度。
援外人員在國外執行援外項目任務期間享有規定的援外人員待遇。負責派遣援外人員的中方實施主體必須按照援外人員待遇有關規定,保證其派遣的援外人員按規定享有援外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選定結果無效,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五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援外項目。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援外項目實施主體有下列行為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兩至六年內,不選定其參與援外項目。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援外項目實施契約的規定完成項目,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未按規定給援外人員提供基本工作生活待遇及保險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其他行為;
(四)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挪用援外項目資金的。
第四十九條 商務部公務人員、受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援外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三)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外人道主義緊急救災物資援助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援助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