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2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5年第3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中方代建項目實施方式、中方代建項目採購管理、中方代建項目管理、中方代建項目質量管理、中方代建項目進度管理、中方代建項目投資管理、中方代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中方代建項目風險管理、中方代建項目技術資料管理、中方代建項目檢查和驗收、受援方自建項目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15章107條,由商務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廢止《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類別:規章
  • 文號:商務部令2015年第3號
  • 通過時間:2015年12月9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9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8日
部令,管理辦法,

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15年第3號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2月9日商務部第6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長高虎城
2015年12月9日

管理辦法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的管理,保證項目質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套項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資金項下,通過組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等全部或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用於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並提供建成後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援助項目。
第三條 成套項目採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
“中方代建”是指中國政府受受援方委託負責成套項目的勘察、設計、建設和調試運行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任務,以“交鑰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並提供建成後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國政府援助資金和技術支持下,負責成套項目的勘察、設計和建設全過程或其中主要階段任務,並相應承擔建成後運營、維護責任,中國政府對受援方自建項目實施外部監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與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則合理界定成套項目具體任務分工。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成套項目的立項、管理和監督。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管理和監督成套項目的實施,並接受商務部的監督。
第五條 駐受援國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成套項目實施管理有關的政府間事務,負責成套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管。
第六條 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協助商務部處理成套項目援助管理事務。
第二章 中方代建項目實施方式
第七條 中方代建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的實施方式和企業承包責任制。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根據不同的項目承包方式分別承擔項目的專業考察、工程勘察、各階段設計、項目管理和工程建設任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成套項目一般採用“採購-施工”(以下簡稱P-C方式)承包方式,即項目管理企業承擔成套項目的專業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設計、深化設計(以下合併簡稱勘察設計)和全過程項目管理任務;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施工詳圖設計和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
第九條 成套項目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條件的,可以採用“設計-採購-施工”(以下簡稱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項目管理企業承擔全過程項目管理任務;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詳圖設計和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
(一)擬建項目技術指標明確,對交付成果和項目實施結果可以進行準確的技術描述;
(二)可以依據公布的技術標準或規程組織驗收;
(三)項目進度計畫可控,具有明確的開始和結束時間預測;
(四)投資限額明確,可依據經驗數據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直接估算;
(五)成本風險可控,實施企業可合理承擔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預期風險。
成套項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生產型項目、技術簡單的基礎設施項目或無需複雜設計的設備安裝項目。
第十條 承擔成套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對勘察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項目投資控制負責。
承擔成套項目工程建設總承包任務的企業應對工程建設所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以及工程建成後的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負責。
承擔成套項目管理任務的企業應對成套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詳圖設計及工程建設全過程進行協調、控制和管理,並對涉及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及投資控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中方代建項目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在經商務部認定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範圍內根據援外項目採購規定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
商務部可根據國家區域發展政策選定成套項目工程總承包企業和項目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項目管理企業時應同時確定項目設計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時也可在設計方案確定後再選定項目管理企業。
中標的項目管理企業應在簽訂契約前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商務部為受益人且覆蓋其承包責任範圍的職業責任保險,並承擔保費。
第十三條 採用P-C承包方式的,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依據項目管理企業編制的深化設計檔案組織採購。
採用EPC承包方式的,項目管理機構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依據項目管理企業編制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方案組織採購。招標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術方案(包括功能性、數量性指標以及配套的設計標準、質量等級、性能指標和實現方法)、驗收技術標準或規程、項目進度要求、主要設備材料技術規範、工程量估算、投資估算以及工程建設階段可能會出現的特殊風險因素。
中標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簽訂契約前,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商務部為受益人且覆蓋其承包責任範圍的職業責任保險和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並承擔保費。
第十四條 在選定工程總承包企業時,項目管理企業應配合項目管理機構制定資格審查和招標方案並提供配套技術檔案、對招標方案和配套技術檔案進行技術性覆核和澄清、組織推薦中標候選單位的承諾性答疑並就確定中標條件提出諮詢意見。
項目管理企業應在履行配合招標職責過程中遵守關聯迴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謹慎的原則,對所提供的意見承擔法律責任並納入職業責任範圍。
第十五條 成套項目所需主項技術資質為兩項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項技術資質的企業單獨投標,也可由投標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或者與其他投標企業另外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
項目管理機構應在項目招標檔案中明確組成聯合體的條件。其中,聯合體牽頭單位應具備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向中標企業下達成套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
成套項目實施任務通知函是企業辦理項目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出入境以及設備材料、施工機械機具和生活物資檢驗通關的依據。
第十七條 中標企業不得將承包責任範圍內的任務轉包,也不得將關鍵性工作或主體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標企業將本單位技術資質不能覆蓋的非關鍵性工作或非主體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分包內容、分包單位和分包金額應在投標檔案中載明,作為中標條件審定並寫入契約約定。
分包方式一旦確定,不得變更。中標企業應按投標檔案中載明的分包方式簽訂分包契約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確需變更或新增分包的,應按變更契約程式辦理。
中標企業應與派赴項目的中方工程技術人員直接簽訂勞務契約,建立勞動契約關係,保障中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勞務分包。
鼓勵中標企業將適合受援國當地實施的非主體性工程內容進行當地分包實施或僱傭受援方勞務承擔,分包事項及分包契約應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中標企業組織當地分包或僱傭當地勞務的,應遵從受援國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分包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轉讓。
第四章 中方代建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商務部負責審批中方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並辦理立項。
立項後,項目管理機構在政府間立項協定以及商務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範圍內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九條 中方代建項目的設計一般包括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三個設計階段,以及專業考察和工程勘察兩個設計準備階段。
第二十條 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事先配備專門團隊,制定工作計畫和保障措施,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備案,並根據投標承諾和契約約定完成勘察設計任務。設計工作應遵循規範適用、整體規劃、功能優先、投資匹配、技術創新、綠色環保、便利維護和持續發展的設計原則。
第二十一條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根據立項建議書的要求負責編制和完善方案設計。
方案設計應符合立項建議書的規定,其內容和範圍、依據的技術規範標準及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機構在契約中規定。
方案設計檔案經項目管理企業內審或審查確認後,應及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組織專業考察,應做好專業考察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專業考察過程中及時研究匯總受援方意見、提出相關工作建議,配合項目管理機構開展方案設計對外商談,並接受項目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在考察結束後編報專業考察報告。對外需提交的專業考察階段成果檔案由項目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方案設計和專業考察並與受援方在技術層面充分做好技術溝通和準備的基礎上,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確認項目方案設計,並與受援方簽訂項目對外實施協定或紀要。
由於受援方原因不能在專業考察階段簽訂對外實施協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可先與受援方簽訂勘察設計紀要,確定設計方案並約定勘察設計過程的職責分工,然後與受援方簽訂對外實施協定或紀要。
第二十四條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建設場址的工程勘察,並在啟動項目後續設計前及時將工程勘察報告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提前擬定項目建設場址和建設邊界範圍內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採用勘探、測量、試驗等必要技術措施實施工程勘察,並按行業要求編制工程勘察報告,全面準確反映建設場址的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情況,作為開展下一階段項目設計工作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五條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負責深化設計。
深化設計應符合方案設計的規定,滿足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工程總承包招標或能據以準確編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據的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設計檔案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機構在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項目深化設計進行自檢或審查,重點包括:
(一)確認設計內容符合批准的立項建議書、對外商定的方案設計和工程勘察結果;
(二)確認設計深度達到契約約定,無重大缺漏項;
(三)確認設計技術規範、標準適用準確;
(四)確認配套工程量清單、投資概算滿足後續實施或工程招投標要求;
(五)確認主要設備材料技術規範書內容完備、明確,可以據以進行設備材料選型,且無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的違規情況。
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根據項目管理企業的審查意見,對深化設計進行修改,並提交項目管理企業審查批准。
對外實施協定對受援方審查深化設計有規定的,項目管理企業應將經內審或審查批准的深化設計檔案提交受援方審查,完成必需的對外審查確認手續。
項目管理企業應在完成上述深化設計內部審查和對外審查程式後,將最終審定的深化設計檔案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依據深化設計檔案進行項目施工詳圖設計。
施工詳圖設計應符合深化設計的規定,能據以準確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施工預算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滿足設計材料選型採購以及非標準設備、構件製作需要,據以施工和安裝以及進行工程檢查驗收,設計檔案深度要求由項目管理企業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明確。
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編制,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批後據以直接指導施工。
第二十八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成立項目現場管理組,對項目進行現場管理。現場管理組由負責設計管理、施工監管、質量安全控制以及對外協調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具備現場審批施工圖紙、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理以及代表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進行對外實施協定協調履約的能力。其中,組長應具備設計諮詢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二級以上註冊建造師資質或施工監理執業資格及工程項目管理經驗。項目管理企業現場管理組的人員組派由項目管理企業提交項目管理機構批准,並報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成立國內後勤組和施工技術組分別負責對項目的國內支持服務和現場施工組織管理。施工技術組至少由組長、總工程師、質量員、安全員和其他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其中,施工技術組組長應具備二級以上項目註冊建造師和工程項目管理經驗,質量員和安全員應具備國內建設主管部門批准的崗位執行資格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施工技術組組長及主要人員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交項目管理企業批准,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
項目現場管理組和施工技術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施工前準備階段,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組織施工前技術交底會,澄清技術問題、對接管理程式並部署施工準備。技術交底會由項目管理企業主持,主要設計人員、項目現場管理組、國內後勤組和施工技術組主要技術和管理負責人參加,項目管理機構派人監督。
技術交底會的會議紀要應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根據施工前技術交底共識,在中標條件基礎上修改完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後勤保障、採購供應和質量、進度、安全保證等專項計畫,報項目管理企業批准。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施工前技術交底共識以及工程總承包企業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專項計畫,完善項目管理計畫,連同最終批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各類專項計畫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組織施工所需機械機具和設備材料的採購和運輸,並接受項目管理企業的監督。
從中國關稅境內採購發運設備、材料的品質檢驗、口岸驗放按照有關對外援助物資檢驗和驗放管理規定執行。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項目管理計畫採取見證抽樣、見證檢驗以及駐廠監造等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企業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共同做好施工前現場準備工作。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完成與受援方的施工現場移交、臨時設施建設和工程用市政條件聯接,並組織首批工程技術人員、施工機械機具和設備材料抵達施工現場。
項目管理企業應做好配合工作,及時派駐現場管理組並監督檢查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施工現場準備情況。
第三十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促請受援方履行政府協定和對外實施協定規定的職責,並協助受援方解決有關技術問題。
受援方派遣工地代表的,項目管理企業應與受援方商定工地代表的職責,建立現場工作機制。
第三十四條 項目管理企業根據工程總承包企業提交的開工申請,確認所有施工前準備工作完成、開工所需人員、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入場,滿足開工條件後書面下達開工令並書面通知受援方,同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備案。開工令是正式起算項目契約工期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一切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進行監管。
所有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報項目管理企業簽認,並提供品質符合設計要求的證明。
已經簽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因合理理由需退場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報項目管理企業批准。
所有設備材料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並在使用前按規定的試驗規程或標準進行檢測試驗。涉及主體或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材料應在項目管理企業現場監督下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與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不符合或未經簽認的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項目管理企業要求運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六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進行監管。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將進入或退出現場的人員名單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其中,施工技術組組長及主要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高危作業人員應符合有關執業資格要求,並持證上崗;所有工程技術人員應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勞動契約關係。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管理,建立、健全崗位教育和培訓制度,督促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外事紀律,維護其人身財產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嚴、宗教信仰等合法權益,依法、合規處理勞務糾紛。
第三十七條 項目管理企業負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管,並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共同承擔項目的質量、進度、安全和投資控制責任。
項目管理企業應及時審批工程總承包企業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其他專項計畫、專項施工調整方案,監督其按批准的計畫或方案現場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負責審批施工詳圖設計並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按圖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加強工序管理,落實各工序施工前技術交底、工序自檢和交接檢查程式,保證上道工序合格後才能進入下道工序,並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施工實施旁站監督。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做好分部分項工程的日常質量自檢,及時審核辦理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工程量測量核定和節點契約價款撥款申請。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貫徹GB/T19000和GB/T50430質量體系標準、GB/T2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和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提前制訂和實施貫徹標準保證計畫,建立健全貫徹標準體系,有效實施貫徹標準的階段性審核和過程監控。
項目管理企業應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分包管理,發現工程總承包企業有轉包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分包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和糾正直至採取暫停施工措施,並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
項目管理企業應建立健全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受援方工地代表的例會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在施工中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和涉外協調問題。
項目管理企業為履行過程監督管理職責,可以向工程總承包企業發出書面指令和通知,緊急情況下可以發出口頭指令並在四十八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於項目管理企業作出的指令和通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予執行,由此可能產生的爭議和損失責任由雙方事後另行通過項目管理機構建立的項目爭議處理機制解決。
項目管理企業應定期向項目管理機構報送工作簡報。遇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和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已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專項計畫、專項施工方案等存在錯誤或按原定技術路徑不能達成技術目標的,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可進行技術洽商與變更。
技術洽商方案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出,經項目管理企業批准後,雙方簽訂技術洽商紀要予以確認。項目管理企業不得越權批准任何導致變更契約條件的洽商事項,也不得批准僅為簡化施工或減少工程量、可能降低設計標準或影響使用功能、可能引起索賠或爭議及其他缺乏技術必要性的洽商事項。項目管理企業應將技術洽商紀要及時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對於超出項目管理契約授權和工程總承包契約範圍內的技術洽商事項,由項目管理企業出具審核意見,報項目管理機構處理。
第三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受援方指派的管理維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和崗位培訓,使其熟悉相關設備的操作,主要設備材料的維護保養要求,易損件的更換途徑等,使受援方在項目建成後基本具備操作、維護和管理的能力。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落實建設過程中的技術培訓職責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條 施工過程中,項目管理企業應在項目管理機構的指導下代表項目管理機構與受援方溝通對外實施協定的執行事宜。
如遇對外實施協定的實質性變更或爭議等重大問題,項目管理企業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應對方案,報項目管理機構審定後對外磋商。
項目管理企業對外磋商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妥善保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配合項目管理企業與受援方對外磋商,並服從項目管理企業的協調。
第四十一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前一個月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中期驗收申請並聯名附交自檢中期報告。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中期驗收並由驗收專家組出具中期驗收報告。結論為合格的中期驗收報告是確認項目階段性實現契約約定目標並準予進入後續施工的依據。
在不影響中期驗收的情況下,經項目管理企業批准,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提前適度進行後續施工。
第四十二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提前一個月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並聯名附交自檢總結報告。
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由驗收專家組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結論為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是確認項目全面實現契約約定目標並準予辦理對外技術驗收和移交手續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以經項目管理企業批准的施工詳圖為基礎,結合施工過程的技術洽商和變更以及實際檢查驗收情況,編制項目竣工圖,如實反映工程的最終實物結果。
竣工圖應隨施工過程使用中、外文及時編制,不得在工程竣工後補編。竣工圖應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加蓋“竣工圖”標識,施工技術組組長和竣工圖編制人員簽章,並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後由項目管理組長簽字確認。
竣工圖納入項目管理機構的竣工驗收範圍。
第四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編制項目維護使用指導手冊,項目管理企業對編制工作進行監督審核。維護使用指導手冊應納入項目管理機構的竣工驗收範圍。
維護使用指導手冊須用中、外文對應編制,確保內容完整、準確,且不得以產品自帶說明代替維護使用指導手冊。
第四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管理機構應要求項目管理企業依據對外實施協定的約定與受援方共同組織項目的對外技術驗收,在雙方確認完成對外實施協定約定的項目建設內容後簽訂對外技術驗收紀要。
對外技術驗收後,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商務部及時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移交手續。項目竣工圖和維護使用指導手冊應作為政府間移交手續的附屬檔案。
項目完成政府間移交手續後,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向商務部提交項目完成報告。
第四十六條 除受援方負責已建成項目的運營管理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已建成移交的項目提供長效技術支持。
對於受援方需要中方在項目建成後繼續提供必要援助合作支持的,商務部可在立項階段與受援方商定援助合作安排,在立項協定和對外實施協定中規定,由項目管理機構一併納入工程總承包範圍組織實施。
對於超出援助合作以外的長效技術支持,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竣工移交前與受援方就合作內容、服務期限、實施方案和費用承擔通過商業契約予以確定。
第五章 中方代建項目質量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和契約約定承擔項目的質量責任,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質量責任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商務部制定並發布《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主要設備材料指導目錄》(以下簡稱《主材目錄》),根據市場聲譽、供貨保證、境外服務能力等要素明確對外提供成套項目主要設備材料的政策導向和推薦原則。
《主材目錄》用於指導成套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項工作。
第四十九條 承擔項目工程勘察的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工程勘察,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結合受援方相關特殊技術要求實施工程勘察,對工程勘察成果的質量負責;
(三)在做好勘察、測量、現場原位測試和室內試驗等技術工作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特點編制工程勘察成果檔案;
(四)保證工程勘察成果檔案全面、真實、準確,滿足設計、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並經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 承擔項目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任務的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範圍內開展工程設計,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工程勘察成果檔案和本辦法規定的設計原則進行工程設計,保證設計檔案由註冊執業人員簽字確認,對設計檔案質量負責;
(三)在政府間立項協定規定和商務部批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建議書範圍內進行分階段設計,確保分階段設計檔案符合上一階段設計檔案的規定,設計檔案深度達到規定要求;
(四)保證設計檔案完整、準確,不存在未設計內容或以規範、圖冊代替設計的內容;
(五)設計檔案選用的設備、材料和構配件應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質量應符合中國或受援國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不通過設計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或供應商。
第五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依法取得的技術資質許可範圍內承擔項目施工任務,不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按照批准的施工詳圖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以及契約約定的施工技術標準,並結合受援方特殊技術要求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檔案和圖紙有差錯的,應及時提出修改建議報項目管理企業解決;
(三)在施工過程中全面貫徹GB/T19000、GB/T50430質量體系標準和GB/T24000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建立健全貫徹標準的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
(四)按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採購供應工程所需設備材料和施工機械機具並保證其質量,依法辦理援外物資檢驗和通關驗放手續;
(五)建立、健全施工過程的檢測試驗制度,根據設計確定的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設備材料等進行檢驗;
(六)嚴格施工過程的工序管理。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或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時予以返修。
第五十二條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當引致的質量問題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其承包責任範圍內的建成項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終身承擔無缺陷質量保證責任。
項目的無缺陷質量保證期自項目管理機構完成竣工驗收且辦理完畢對外技術驗收手續之日開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保證最低年限執行中國國家標準或受援國當地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期限長者為準),中國國家標準或受援國當地法律法規無規定的,由項目管理機構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契約中約定。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提交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時一併向項目管理機構出具無缺陷質量保證書,明確項目各部分及設備材料的無缺陷質量保證範圍、保證期限和相關的保修責任,制訂並相應實施質量保修計畫,至少在項目竣工後兩年內現場留駐質量保修團隊,確保質量保證期限內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資等配套資源提供和及時抵達現場,並承擔質量保修費用。
第六章 中方代建項目進度管理
第五十三條 商務部負責在立項階段確定項目建設期限。項目建設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受援方對縮短項目建設期限有要求的,商務部應將設定特殊建設期限及由此產生的配套趕工措施和額外投資一併納入立項範圍與受援方商定。
商務部負責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全過程按項目建設期限進行目標管理;項目管理機構通過採購程式對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勘察設計和施工建設任務的期限進行契約進度管理。
第五十四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承擔項目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共同承擔勘察設計進度控制責任。
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應將可能影響勘察設計進度的外部因素一併納入勘察設計進度控制範圍,在出現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風險因素等不利情況下,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溝通協調和風險應對,保證按契約進度完成勘察設計任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勘察設計進度進行自檢或監督控制,及時研究或幫助解決影響勘察設計進度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共同承擔項目工期進度控制責任。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將可能影響施工進度的外部因素一併納入工期進度控制範圍,在出現受援方配合不力和風險因素等情況下,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溝通協調和風險應對,保證按契約進度完成施工任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的工期進度進行監督控制,協助工程總承包企業解決影響工期進度的突出問題。
第五十六條 由於本辦法規定的業主責任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且相關責任企業已採取必要措施仍導致項目勘察設計和工程建設不能實現約定進度的,項目管理機構可與相關企業調整契約進度。
相關企業應提出契約進度調整方案,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後報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管理機構與企業簽訂補充契約進行契約進度調整。
契約進度調整超出項目對外實施協定規定期限的,項目管理機構應與受援方簽訂對外實施補充契約。
第五十七條 項目施工期間,除以下情況外,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自行暫停項目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一)由於本辦法規定的業主責任或不可抗力風險導致不能繼續施工的;
(二)為應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需要暫停項目某一部分或全部施工的;
(三)發現勘察設計或施工質量問題,繼續施工可能會導致更大損失的。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向項目管理企業提出部分停工或停工申請,說明理由以及恢復施工時間或條件,經批准後暫停施工。
在暫停期間,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進行保護、保管,保證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不產生變質、損失或損害。
具備恢復施工條件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及時向項目管理企業提出復工申請,經批准後恢復施工。
項目管理企業為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也可以主動向工程總承包企業下達停工令,明確停工理由及恢復施工時間或條件。
項目管理企業應將全部停工及超過七天以上的部分停工事項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章 中方代建項目投資管理
第五十八條 商務部和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根據立項批准的項目投資限額,對項目投資全過程實施限額目標管理和逐級投資控制。
特殊情況下確需調整項目投資限額的,商務部應按原立項程式重新批准。
第五十九條 項目立項準備階段,商務部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書審定投資預估算,並以此為基準增列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後確定投資限額。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非因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責任導致的投資增加。商務部負責審批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風險準備金的調整係數根據受援國和項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勢、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項目技術複雜程度、項目實施方式等綜合因素確定,具體確定辦法詳見附表1。
第六十條 承擔項目方案設計的企業應以方案設計為基準編制項目投資估算,並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投資估算應控制在投資預估算範圍內。
項目投資估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涵蓋項目建設所需全部費用;
(二)保證投資與擬建項目內容相匹配;
(三)各類間接費費率符合商務部規定取費標準;
(四)合理預估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不可預見因素和物價上漲風險。
第六十一條 採用P-C承包方式的項目,由項目管理企業按深化設計檔案編制投資概算,報項目管理機構備案。採用EPC承包方式的項目,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按深化設計檔案和行業要求編制投資概算,報項目管理企業審查。
投資概算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範圍內,並與深化設計內容相匹配,科學設定項目單位造價、設備和材料總價、材料用量、單位用工量、國際和當地運保費、綜合人工單價和工期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第六十二條 項目投資由勘察設計費、項目管理費、項目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和工程獨立費五部分組成,項目投資的具體費用構成詳見附表2。
第六十三條 項目投資涉及的實物工程量或工作量應主要採取定額法編制,具體適用的投資編報定額根據工程設計階段由項目管理機構確定。工程量或工作量單價根據對外援助有關規定或市場價格據實組價。
項目(修正)概算應以人民幣、美元和當地貨幣分列,均以人民幣為最終計價單位。人民幣與美元的匯價,按編制(修正)概算時中國銀行公布的美元賣出價計算,當地貨幣按受援國中央銀行的美元對當地貨幣的美元買入價計算。
第八章 中方代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十四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本辦法和契約約定承擔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
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應遵守“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六十五條 承擔項目工程勘察任務的企業應依照中國有關工程勘察的強制性標準和受援國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勘察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工程勘察,確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檔案真實、準確,滿足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在進行勘察時,責任企業應遵守勘察作業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六十六條 承擔項目方案設計、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任務的企業應確保設計內容符合工程勘察結果和契約約定的技術規範標準,遵守中國國家標準和受援方法律法規有關工程安全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設計內容。
對於項目設計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責任企業應確保技術、工藝和材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並在設計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業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技術措施。
對於項目的隱蔽工程、主體結構等關鍵部位以及特殊結構,責任企業應在進行模型安全試驗或嚴格計算的基礎上確定設計方案。
對於項目涉及的維修、改擴建和拆除工程,責任企業應在對原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結構安全性做出鑑定的基礎上確定設計方案。
責任企業應在深化設計檔案中制定安全專篇,重點闡明:針對施工現場和毗鄰設施、管線的安全防護措施要求;針對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機械機具的特殊技術要求;針對分部分項工程內危險性較大部位和環節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六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項目施工建設過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技術組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立以施工技術組組長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現場安全施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技術組配備安全員。安全員應具有本辦法規定的崗位資格,上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貫徹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專業培訓,履行監督安全生產制度執行、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和定期專項安全檢查等崗位職責。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經項目管理企業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指導下,按照規定的施工規範和標準組織施工。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施工現場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位、環節,應在施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對安全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工序施工前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施工技術要求並做好技術交底記錄。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特種施工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對於從事垂直運輸、安裝拆卸、登高架設等特種施工作業人員,核驗其技術資質後方可準予上崗操作,並建立完善特種施工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完善日常崗位培訓。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垂直運輸、起重升降等特種作業設備的管理制度,嚴格特種作業設備的安全檢測,規範安裝調試後的驗收程式,定期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並建立維護管理檔案。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採取妥善的安全防護措施,採購、租賃和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防護用具用品、施工機械、機具,嚴格安全防護用具用品發放和施工機械、機具的檢查、維修、保養,規範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完善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實施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規範消防安全標識。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選址和設定臨時生產生活設施,在施工過程中貫徹GB/T28000職業健康安全標準,建立健全貫徹標準的保證體系,對職業健康安全危險源持續採取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為本企業派赴境外執行項目任務的中方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和保險條件以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應覆蓋境外執行任務的主要風險,並承擔保險費用。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為本企業在境外僱傭承擔項目任務的外方工程技術人員或勞務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和保險條件以受援國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為準,並承擔保險費用。
第九章 中方代建項目風險管理
第六十九條 商務部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項目的風險承擔機制,明確項目涉及的風險,規範風險承擔主體責任,並配套完善相應的責任保險和工程保險制度。
第七十條 項目涉及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風險、業主責任風險、不可抗力風險、設計變更風險和經營性風險等五類。對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商務部通過契約補款方式承擔責任;商務部以 承擔工程保險費用為限和相關企業分擔不可抗力風險;設計變更風險和經營性風險,由相關企業承擔。
第七十一條 商務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建立健全項目的配套工程保險和責任保險制度。
工程保險用於分擔不可抗力風險,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責任企業和商務部為保險共同受益人,保險費用由商務部承擔。超出工程保險以外的不可抗力風險,由相關責任企業承擔。
職業責任保險用於承擔項目勘察設計和項目管理的職業責任,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商務部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用由責任企業承擔。
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用於承擔項目工程質量的無缺陷保證責任,由責任企業作為投保主體,商務部為保險受益人,保險費用由責任企業承擔。
具體保險方案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政治外交風險和業主責任風險的,責任企業應在出險後六十日內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和契約約定及時提出契約價款和契約期限補償申請,說明事由、責任方及報價依據,經項目管理企業審核後報項目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機構應對材料的真實性、報價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規性進行覆核後報商務部審批,並在商務部批准後與相關企業簽訂補充契約予以規定。必要時,項目管理機構應赴現場核實情況。
責任企業無正當理由,在出險後六十日內未及時提出補償申請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不再受理,相關損失由責任企業承擔。
第十章 中方代建項目技術資料管理
第七十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在承包責任範圍內,依據本辦法和契約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並將全套技術資料在項目完成竣工驗收且辦妥對外技術驗收手續後六十日內向項目管理機構移交。
第七十四條 項目技術資料具體劃分為勘察設計檔案、施工建設檔案、竣工檔案、檢查驗收檔案和項目管理檔案五個部分。
其中,勘察設計檔案由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企業承擔管理責任;施工建設檔案、竣工檔案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管理責任;檢查驗收檔案和項目管理檔案由項目管理企業承擔管理責任。
第七十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隨項目進度及時歸集、整理項目技術資料,做到分類準確、資料齊全、字跡清楚、記錄詳實且無未了事項,真實、完整反映項目的實際情況,並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抽撤或故意損毀項目技術資料。
第七十六條 項目技術資料的保存期應按照工程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確定,其中,竣工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條 商務部建立項目技術資料庫,委託相關項目管理機構負責技術資料庫的具體管理。商務部負責保障技術資料庫建設管理所需配套條件。
項目管理機構應加強技術資料庫的規範化管理和安全防護,提高信息化水平,並按年度向商務部提交技術資料庫管理的專題報告。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項目檢查和驗收
第七十八條 項目的工程檢查和驗收分中期驗收和竣工驗收,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項目主體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工,自檢並經項目管理企業檢查合格,相關技術資料已按本辦法規定整理完畢的,經項目管理企業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向項目管理機構正式提交申請,可以組織中期驗收。
項目全部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工,主要工藝設備或配套裝備經聯運負荷試運行達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產能力,自檢並經項目管理企業檢查合格,相關技術資料已按本辦法規定整理完畢的,經項目管理企業會同工程總承包企業向項目管理機構正式提交申請,可以組織竣工驗收。
如提交驗收申請的項目經現場核查實際不具備上述規定的中期驗收或竣工驗收條件,項目管理機構不得組織驗收。
對於投資限額在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下、技術較為簡單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可不從國內派組進行中期驗收。
第七十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依法選定經商務部認定資格的顧問諮詢單位組成驗收專家組赴現場對項目進行驗收,具體專家組組成人選由項目管理機構審定。
驗收專家組組長應具有相關技術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和工程管理或質量管理經驗,成員應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和從事本專業工作經驗,熟悉有關工程驗收標準或相關施工技術規範。驗收專家組成員不得與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存在可能影響公正驗收的利害關係。
第八十條 在交付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前,項目應按建設項目、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分為五個項目劃分等級,完成質量檢查並確認合格:
(一)建設項目是指按一個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由一個或幾個單項工程組成的工程整體,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並確認合格。
(二)單項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檔案,竣工後可以獨立發揮工程作用和效益的工程,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並確認合格。
(三)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一般項目主要劃分為土木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兩個單位工程,由項目管理企業在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基礎上進行質量檢查並確認合格。
(四)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工程部位或專業工程類別進行劃分,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合格,報項目管理企業覆核確認。
(五)分項工程或檢驗批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主要按專業工種進行劃分,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自檢合格,報項目管理企業抽檢覆核確認。
第八十一條 項目工程驗收應依據政府立項協定、對外實施協定、內部承包契約和招投標承諾、工程設計檔案和技術洽商以及契約約定的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按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劃分方式分級作出驗收結果。
驗收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個評定等級:
(一)合格。分部工程以下評定等級按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該單位工程方可評定為合格;所有單位工程合格,該單項工程方可評定為合格;所有單項工程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評定為合格。
(二)優良。質量控制資料完整、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分項工程以下,質量檢查項目每項抽樣檢驗100%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定,計數抽樣檢測項目每項抽驗點中,90%以上(鋼結構工程為95%以上)實測值在有關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範規定的允許偏差範圍內,且其它實測值最大偏差不超過允許偏差的1.2倍(鋼結構工程為1.1倍),該檢驗批可評定為優良。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抽樣檢測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該分項工程可評定為優良。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抽樣檢測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該分部工程可評為優良。
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60%以上評定為優良,且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工程及項目管理機構在契約中指明的分部工程應達到優良,感觀質量評定得分率應達到85%以上,該單位工程可評定為優良。
單項工程所含單位工程均為優良,該單項工程可評定為優良;
所有單項工程優良,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無重大違反契約行為和違規審批行為,該建設項目方可評定為優良。
第八十二條 分項工程質量不符合有關行業質量驗收標準合格的規定時,應進行及時處理,並按以下規定確定其質量等級: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評定質量等級。
(二)經加固補強或經法定檢測單位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其質量僅應評定為合格。
(三)經法定檢測單位鑑定達不到原設計要求,但經項目管理企業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補強的;或經加固補強改變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質量可定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應評為優良。
第八十三條 項目工程驗收應由驗收專家組按以下規定程式進行:
(一)契約履約專項核查。
對項目管理企業和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契約規定的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和投資控制責任包括現場技術洽商與變更審批、人員和勞務管理的合規性管理等進行專項評定。
契約履約存在嚴重缺陷或問題致使不能確認其工程質量結果的,應中止驗收。
(二)施工技術資料核查。
全面審閱驗收範圍內工程的施工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設備材料、構配件的質量合格證和檢測試驗報告;施工試驗記錄;施工記錄;技術覆核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自檢和檢查記錄等。
施工技術資料管理存在嚴重缺陷或問題致使不能確定其工程質量結果的,應中止驗收。
(三)覆核確認。
對於已經工程已隱蔽部位或此前已經中期驗收部分的驗收結論予以覆核確認,必要時,可進行破損檢查和檢測。
(四)實測檢查。
通過抽查和核對、觀感評定和實測實量相結合,按項目劃分方式分級驗收並評定等級。對於有特殊需要的項目,應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驗收結論。
綜合上述檢查驗收結果,依據本辦法規定,按照“集體討論、一致意見”的原則作出驗收結論。特殊情況有保留意見但不影響作出驗收結論的,應在驗收結論中將保留意見予以充分披露。
(六)報告驗收結果。
應向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全面匯報驗收工作情況和驗收結果。如在驗收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會同駐受援國使領館經商機構向項目管理機構專題報告。
第八十四條 驗收專家組應根據驗收結論現場編制中期或竣工驗收報告,明確質量評定等級和專項評定結果,並對存在問題及後續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驗收報告經驗收專家組全體成員、現場管理組組長簽字後生效。施工技術組組長或工程總承包企業現場負責人一般應對驗收報告附署簽字確認,未附署確認或拒絕附署確認的,不影響上述驗收報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問題和驗收報告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收期間整改完畢的問題,由驗收專家組作出整改結論並寫入驗收報告;無法在工程質量驗收期間完成整改的問題,由項目管理企業監督工程總承包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驗收專家組補充作出整改結論。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項目管理
第八十六條 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發展能力,中方鼓勵採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組織實施成套項目或成套項目的主要任務階段。在受援方有明確意願或中方代建存在實際困難的情況下,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成套項目,經與受援方商定,可以採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備的工程建設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受援方有獨立承擔工程勘察設計能力或接受認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等前期工作,具備組織實施的經驗,並願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監管;
(三)項目投資限額明確,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責任和費用承擔劃分清楚,風險可控。
…………。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三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按本辦法組織實施項目,規範向商務部備案和報批的程式;建立健全信息報告制度,按月向商務部報送項目執行情況;針對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質量、進度、安全生產和投資控制問題,及時向商務部專題報告。
商務部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成套項目實施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按契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商務部給予行政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可以依法公布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所承擔的實施任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造成項目質量事故或形成項目質量隱患,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導致項目投資失控並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的;
(五)在設計檔案中指定或變相指定產品的;
(六)越權批准設計變更導致項目建設偏離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項內容的;
(七)未按照契約履行義務或延遲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擅自變更相關人員的,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十)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援外項目資金的。
…………。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對優惠貸款項下的援外項目、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援助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術語解釋見附屬檔案。
第一百零六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8號)、《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1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管理辦法》術語解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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