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

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

《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國知辦發運字〔2021〕41號)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2021年10月8日印發的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 
  • 文號:國知辦發運字〔2021〕41號 
發布公告,全文,目錄,使用說明,共性條款,個性條款1,個性條款2,個性條款3,內容解讀,

發布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10-18
國知辦發運字〔202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教育廳(委、局)、科技廳(委、局),四川省智慧財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福建省智慧財產權發展保護中心,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智慧財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降低相關法律風險,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組織編制了《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有關企事業單位有效防控產學研合作的智慧財產權風險,在簽訂產學研合作協定時,基於合作產出智慧財產權的不同處置情形,合理選擇指引的相應條款並參考使用。指引使用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docx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教育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8日

全文

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
二〇二一年

目錄

使用說明............................................. 1
共性條款............................................. 2
個性條款1: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5
個性條款2: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11
個性條款3: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15

使用說明

為提高指引針對性,本指引中僅列出了產學研合作協定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條款,協定簽訂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使用。對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條款,以及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有關事項不在本指引中進行明確。本指引中“甲方”指企業方,“乙方”指高校、科研院所方。
一、關於共性條款
本指引共性條款制定指引包括定義和解釋、保密。
定義和解釋是本指引最基本的條款,定義的明確有利於避免糾紛,協定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增減。
本指引保密條款僅包括一般保密內容,協定雙方有其他特殊保密需求或特殊約定的,可另行簽訂《保密協定》,作為協定組成部分。此外,雙方應注意與知悉保密信息的關聯企業員工或學生單獨簽訂保密協定,另可根據項目保密級別組織保密宣貫或保密培訓。
二、關於個性條款
根據產學研合作過程中形成的三種智慧財產權不同處置情況制定個性條款,內容具體包括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學術發表。
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方與企業方合作中智慧財產權處置的關鍵內容。此外,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應與其簽署書面協定,合理約定轉化技術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智慧財產權維持費用等。
學術發表權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參與項目學生的重要權益,企業應當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學生的學術發表權,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學生應當履行對於企業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三、關於涉外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
如涉及外國主體,協定雙方應當考慮法律適用、稅費、契約語言效力、保密等條款的訂立。如涉及技術進出口情況,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涉及向外國許可或轉讓智慧財產權的,應按照《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共性條款

一、定義和解釋
1.1協定
本協定中的所有條款與附屬檔案,以及對本協定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
1.2項目
本協定約定雙方即將合作開展的研發任務。
1.3背景智慧財產權
一方於本協定生效前,或在本協定生效後,提供的用於本協定項目研發的智慧財產權。雙方應將提供的背景智慧財產權及其使用範圍詳細地列於本協定附屬檔案中。
1.4技術成果
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及最終取得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學技術成就。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料、設計圖紙、工藝方法、材料配方、電腦程式、技術信息及其組合;也包括但不限於樣品、樣機、新產品、新材料以及新生產線。
1.5學術發表
出於學術研究目的,在期刊、報紙、書籍或電子圖書館上公開發表,或在課堂、講座或研討會等公開場合發表。
1.6智慧財產權
權利人就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作品;
(2)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1.7保密信息
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如下信息中不為公眾知悉的內容:
(1)該方提供的背景智慧財產權;
(2)該方擁有智慧財產權的任何技術成果;
(3)該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用於本項目或本協定下的確定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4)根據其性質或披露情況,應合理推定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1.8地域
雙方約定的地理區域:。
1.9關聯企業
由協定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與協定方具有相互控制關係或與協定方受共同控制的企業。此處的“控制”是指能夠通過股權、投資關係、協定或其他安排實際支配企業行為。雙方應將其關聯企業、關聯關係披露於協定雙方簡介中。(雙方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關聯企業進行約定和披露。)
二、保密(本條可簽訂補充協定)
2.1保密內容
雙方確定,各自在本協定項下的保密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除商業秘密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甲方:
乙方:
2.2保密人員
雙方確定,各方應遵守本協定下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
甲方:
乙方:
2.3保密義務
2.3.1除本協定另有約定外,本協定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在項目期內或項目結束後的[XX]年內向第三方披露對方保密信息,亦不得出於任何目的使用對方的保密信息。
2.3.2對於由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構成的技術成果,任一方不得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但原保密信息權利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2.3.3除本協定另有約定外,本協定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新聞、廣告或其他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對方的名稱、標識或對方提供的主要人員的姓名。
2.3.4除本協定另有約定外,雙方為確保協定的履行,需要向實施本項目的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提供保密信息的,需要與這些人員簽訂保密協定,保密協定的實質內容與本協定相似。
2.3.5協定任一方向國外申請專利(包括PCT專利申請)的,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接受保密審查。
2.4保密義務的豁免
2.4.1任何一方披露以下信息,不會違反對對方的保密義務:
(1)該信息在不違反本協定保密義務和其他保密承諾的情況下已經被公開或為公眾所知;
(2)該信息是本協定一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獨立獲得的,但該方明知第三方以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披露給自己的信息除外;
(3)能書面證明本協定一方從對方處獲得保密信息之前已經熟知該信息,且知悉時尚未對對方承擔任何保密義務;
(4)法律或者相關監管機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
2.4.2根據第2.4.1條第四款披露保密信息的,在披露之前,披露方應儘快將需披露的內容、形式和條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個性條款1

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情形1—1:高校或科研院所不授予企業任何許可,企業有權就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
情形1—2: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業普通許可,企業有權就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
情形1—3: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業排他/獨占許可。
一、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
1.1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1.1本協定的履行不影響雙方原本擁有的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其仍然歸原權利人所有。
1.1.2本協定雙方應授予對方為實施本項目研發而使用其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免費普通許可。除在本協定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1.3甲方需以實施本項目研發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許可協定。
1.2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2.1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應當歸乙方所有。乙方可以不定期(不限於項目期間)採取以下措施: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申請和保護,包括就任何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或專利有效性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甲方及其員工以及參與到技術成果創造的其他關聯企業員工應當為乙方採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2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定或管理許可權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3若乙方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乙方應與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面協定,並在協定生效的[XX]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乙方應當確保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知曉並遵守本協定規定。
1.2.4甲方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相同或類似項目、相同或類似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甲方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的磋商或交易。但甲方須有合理證據證明其競爭關係。
1.2.5乙方(及被賦所有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轉讓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受讓該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1.2.6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出於學術研究目的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情形1—1適用條款:不授予企業任何許可,企業有權就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簽訂許可協定或轉讓協定作為附屬檔案)
1.2.7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後[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
1.2.8甲方在選擇期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的,應當同時向乙方提供一份關於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計畫書作為附屬檔案。(可選:選擇期屆滿,甲方僅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磋商但未提供該計畫書的,視為未要求乙方進行磋商。)
1.2.9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0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不能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磋商期結束後的[XX]個月內,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1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後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情形1—2適用條款:授予企業普通許可,企業有權就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簽訂許可協定或轉讓協定作為附屬檔案)
1.2.7乙方可以授予甲方一定期限或無限期的、[免費或預先支付]的普通實施許可,允許甲方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除在本協定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甲方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2.8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後[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
1.2.9甲方在選擇期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的,應當在磋商期內向乙方提供一份關於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商業化的計畫書作為附屬檔案。(可選:選擇期屆滿,甲方僅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磋商但未提供該計畫書的,視為未要求乙方進行磋商。)
1.2.10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1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不能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磋商期結束後的[XX]個月內,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2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後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情形1—3適用條款:授予企業排他/獨占許可。(簽訂排他/獨占許可協定作為附屬檔案)
1.2.7乙方應當授予甲方(預先支付)的付費排他/獨占許可,允許甲方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
1.2.8項目期間內,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後來向第三方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1.2.9(可選)甲方有權與第三方簽訂有償的書面普通分許可協定。分許可協定的條款和規定應與甲乙雙方簽訂的許可協定實質相似,否則應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分許可協定中應指定乙方為第三方受益人,在本協定終止後,由乙方決定將該分許可終止或轉讓給乙方。
1.3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改進
1.3.1除另有約定外,本協定期滿或終止後,任何一方均有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權利,一方單獨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改進一方或二次開發方所有。需利用對方商業秘密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且改進或二次開發成果屬於雙方共有。雙方合作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雙方共有。
1.3.2(可選)一方單獨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應當告知對方,並且同等條件下對方擁有優先被許可或受讓的權利。
1.4權利不侵權擔保事項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對方應當向其提供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不能從對方獲得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但協定雙方應互相提供智慧財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二、學術發表
2.1在不違反本協定關於保密和智慧財產權規定的情況下,協定雙方均有權發表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協定任何一方在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物中應該明確標明另外一方對本技術成果的貢獻,以及其對本技術成果的資助情況。
2.2擬發表方應當至少在擬發表日期前的[XX]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對方可以向擬發表方以書面形式發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發出方有權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將擬發表推遲[XX]個月。但該方須有合理意見說明該要求是為了對擬發表內容尋求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發出方必須在收到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後的[XX]天內發出保密通知。如果擬發表方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保密通知,則視為同意發表,但該擬發表內容與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有關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個性條款2

企業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情形2—1:允許高校或科研院所就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情形2—2:未經企業同意,不允許高校或科研院所就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一、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
1.1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1.1本協定的履行不影響雙方原本擁有的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其仍然歸原權利人所有。
1.1.2本協定雙方應授予對方為實施本項目研發而使用其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免費普通許可。除在本協定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1.3甲方需以實施本項目研發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許可協定。
1.2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2.1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應當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不定期(不限於項目期間)採取以下措施: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申請和保護,包括就任何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或專利有效性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乙方及其員工以及參與到技術成果創造的學生應當為甲方採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2甲方應當授予乙方普通實施許可,允許乙方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除在本協定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乙方學生使用外,乙方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2.3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定或管理許可權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4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能夠預期轉讓的,乙方應當立即將其擁有的按本協定約定應屬於甲方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轉讓給甲方。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不能預期轉讓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在其擁有的按本協定約定應屬於甲方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產生後立即將其轉讓給甲方。
1.2.5(情形2—1適用條款:允許學術發表)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使用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以下技術成果除外:[插入技術成果詳細信息])
1.2.5(情形2—2適用條款:未經同意不允許學術發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不得使用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1.2.6(可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不定期要求的合理信息,以證明甲方正開發或正採取合理步驟使用其技術成果。如果甲方未能證明其正開發任何合作方的技術成果或正在採取合理步驟使用這些技術成果,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將這些技術成果中的智慧財產權重新轉讓給乙方。如果甲方決定不繼續使用任何甲方的任何技術成果,甲方應通知乙方,如乙方要求,甲方則應將這些技術成果中的智慧財產權重新轉讓給乙方。
1.3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改進
1.3.1除另有約定外,本協定期滿或終止後,任何一方均有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權利,一方單獨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改進一方或二次開發方所有。需利用對方商業秘密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且改進或二次開發成果屬於雙方共有。雙方合作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雙方共有。
1.3.2(可選)一方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同等條件下應當授予對方優先被許可或受讓的權利。
1.4權利不侵權擔保事項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對方應當向其提供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不能從對方獲得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但協定雙方應互相提供智慧財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二、學術發表(情形2—1適用條款)
2.1在不違反本協定關於保密和智慧財產權規定的情況下,協定雙方均有權發表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協定任何一方在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物中應該明確標明另外一方對本技術成果的貢獻,以及其對本技術成果的資助情況。
2.2擬發表方應當至少在擬發表日期前的[XX]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對方可以向擬發表方以書面形式發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發出方有權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將擬發表推遲[XX]個月。但該方須有合理意見說明該要求是為了對擬發表內容尋求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發出方必須在收到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後的[XX]天內發出保密通知。如果擬發表方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保密通知,則視為同意發表,但該擬發表內容與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有關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個性條款3

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
情形3—1:雙方共有全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
情形3—2:雙方各自擁有部分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
一、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
1.1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1.1本協定的履行不影響雙方原本擁有的背景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其仍然歸原權利人所有。
1.1.2本協定雙方應授予對方為實施本項目研發而使用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免費普通許可。除以實施本項目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1.3甲方需以實施本項目研發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許可協定。
1.2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情形3—1適用條款:雙方共有全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
1.2.1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應當歸雙方共有,該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申請權歸雙方共有。
1.2.2任一方轉讓其共有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放棄智慧財產權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智慧財產權。一方不同意申請智慧財產權的,另一方不得申請智慧財產權。
1.2.3雙方可以不定期(不限於項目期間)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另一方應當為其採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4雙方應允許對方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授予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但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2.5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定或管理許可權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6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將共有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擅自轉讓、許可或與第三方合作使用。
1.2.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若甲方書面同意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協定雙方應與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三方書面協定,合理約定轉化技術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智慧財產權維持費用等。
1.2.8乙方(及被賦所有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經同意後轉讓其共有部分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受讓該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甲方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相同類似項目、相同類似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甲方競爭對手進行磋商或交易。但甲方須有合理證據證明其競爭關係。
1.2.9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出於學術研究目的使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1.2.10(可選)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後[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轉讓進行磋商。
1.2.11(可選)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2(可選)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第三方進行磋商。在磋商期結束後的[XX]個月內,乙方不得就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3(可選)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後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甲方支付的這些成本和費用。
情形3—2適用條款:雙方各自擁有部分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
1.2.1與使用甲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等直接相關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應當歸甲方所有;與使用乙方背景智慧財產權等直接相關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應當歸乙方所有。(或協定雙方約定的[插入特定類型]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插入特定類型]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
1.2.2雙方可以不定期(不限於項目期間)採取以下措施: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申請和保護,包括就任何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或專利有效性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另一方應當為其採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3任一方認為沒有必要對其技術成果進行智慧財產權申請或保護,或者對任何侵犯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的,該方應當在放棄權利前及時通知對方。在不損害對方權利的情形下,創造該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一方可以採取合理措施對其進行智慧財產權申請或保護,包括就其提交專利申請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
1.2.4雙方應授予對方普通實施許可,允許對方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中的智慧財產權。除在本協定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對方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分許可。
1.2.5若乙方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乙方應與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面協定,並在協定生效的[XX]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乙方應當確保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知曉並遵守本協定規定。
1.2.6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定或管理許可權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7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能夠預期轉讓的,雙方應當立即將其擁有的按本協定約定應屬於對方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轉讓給對方。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不能預期轉讓的,雙方應當按照對方要求,在其擁有的按本協定約定應屬於對方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產生後立即將其轉讓給對方。
1.2.8乙方(及被賦所有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轉讓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受讓該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甲方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相同或類似項目、相同或類似技術和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甲方競爭對手進行磋商或交易。但甲方須有合理證據證明其競爭關係。
1.2.9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出於學術研究目的使用乙方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1.2.10(允許學術發表)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使用甲方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以下技術成果除外:[插入技術成果詳細信息])
1.2.10(未經同意不允許學術發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不得使用甲方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1.2.11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後[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其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
1.2.12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3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實施許可或轉讓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不能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磋商期結束後的[XX]個月內,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授予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4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應甲方要求採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後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甲方支付的這些成本和費用。
1.3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的改進
1.3.1除另有約定外,本協定期滿或終止後,任何一方均有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權利,一方單獨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改進一方或二次開發方所有。需利用對方商業秘密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且改進或二次開發成果屬於雙方共有。雙方合作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於雙方共有。
1.3.2(可選)一方對技術成果智慧財產權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同等條件下應當授予對方優先被許可或受讓的權利。
1.4權利不侵權擔保事項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對方應當向其提供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
協定雙方使用對方智慧財產權的,不能從對方獲得該智慧財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但協定雙方應互相提供智慧財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二、學術發表(情形3—1及情形3—2允許學術發表適用條款)
2.1在不違反本協定關於保密和智慧財產權規定的情況下,協定雙方均有權發表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協定任何一方在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物中應該明確標明另外一方對本技術成果的貢獻,以及其對本技術成果的資助情況。
2.2擬發表方應當至少在擬發表日期前的[XX]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對方可以向擬發表方以書面形式發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發出方有權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將擬發表推遲[XX]個月。但該方須有合理意見說明該要求是為了對擬發表內容尋求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發出方必須在收到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後的[XX]天內發出保密通知。如果擬發表方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保密通知,則視為同意發表,但該擬發表內容與對方背景智慧財產權有關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內容解讀

《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解讀
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智慧財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有效防控相關法律風險,日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辦公廳(室)聯合印發了《產學研合作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現就《指引》內容解讀如下。
問:《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答:當前,我國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水平相對較低,高校院所有效專利實施率、產業化率均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產學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專利轉化運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契約約定不明的隱患,產學研合作中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例屢見不鮮。法院裁判文書公開數據顯示,近十年判決結案的高校智慧財產權契約糾紛訴訟中,超過50%的案件與相關條款約定不清有關,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專利轉讓、職務發明獎勵、專利實施許可、商業秘密等條款約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學曾因商業秘密約定不明與合作企業發生糾紛,天津、湖北均有高校曾因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約定不明陷入糾紛。調研發現,進入訴訟程式的產學研智慧財產權糾紛僅為冰山一角,大多數糾紛因協商解決或合作終止而未公之於眾。
產生上述現象有多種原因:
一是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業在產學研合作中訂立的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契約多為格式契約,條款簡單且不夠嚴謹,對潛在智慧財產權風險預估不足;
二是產學研雙方在合作談判時對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夠重視,對產學研合作的交易屬性認識不夠,簽訂協定前沒有通過談判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等核心內容;
三是多數高校院所缺乏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的專業人才,智慧財產權運營經驗欠缺、能力不足。
針對上述問題,三部門聯合制定了《指引》。一方面,可以引導產學研合作雙方從項目啟動之初明晰智慧財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從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風險,避免智慧財產權糾紛;另一方面,有利於提高高校院所與企業合作的法律意識、交易意識和談判意識,規範引導智慧財產權交易過程。
問:《指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為提高針對性,《指引》僅列出了產學研合作協定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條款,包括共性條款和個性條款。共性條款包括定義和解釋、保密等內容,個性條款根據產學研合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常見情形分為三類:智慧財產權歸高校或科研院所所有、歸企業所有、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進一步地,根據不同智慧財產權處置方式,細分為7種情形。個性條款的具體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使用、學術發表等。
需要說明的是,在“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有關條款”下,借鑑國外經驗,引入合作企業有權在一定期限內磋商轉讓或許可的模式。這種模式有利於加快專利技術商業化進程,使高校院所獲得更高的智慧財產權轉化收益。
此外,在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的背景下,《指引》專門考慮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情況,明確相關內容,避免多個權利主體在智慧財產權處置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更好促進職務發明的順暢轉化。
問:《指引》使用方法是什麼?
答:高校院所和企業可以根據雙方傾向的智慧財產權處置方式,參考借鑑《指引》相應類型的條款內容,擬定合作協定的智慧財產權有關條款,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條款內容進行適應性修改,作為產學研合作有關協定、契約的組成部分。
同時,為便利校企各方使用,結合《指引》主要內容,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開發了相應基礎性公益服務工具,可線上進行產學研合作協定填寫和生成(系統網站地址為:【略】)。產學研合作雙方可以參照使用說明,根據產學研相關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情形選擇合適的協定模板進行線上填寫,填寫完畢後用戶可自行下載填寫完成的協定文本。
問:《指引》發布後的下一步計畫是什麼?
答:下一步,三部門將利用多種渠道面向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業進行宣傳推廣,組織專題培訓或開發專門培訓課程,切實降低產學研合作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風險。此外,在《指引》試行過程中三部門將及時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饋意見,根據社會需求進行更新或開發針對不同場景和對象的細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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