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 發布機構:國資委、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0年2月2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現實意義,
政策全文
國資委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蜜敬淋殃》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水平,進一步增強中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國資委、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了《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各地方國資委、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參照執行本意見,積極推進地方國有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
國資委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2月26日。
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中辦發〔2019〕56號),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推動中央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持續提升,加快培育具虹茅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高質量發展為主線,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根本,以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基礎,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重點,以激發企業家和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為導向,鞏固和增強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管理能力,不斷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健全體制機制,更好發揮智慧財產權對中央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撐作用,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戰略引領。貫徹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綱要,主動對接高質量發展重大需求,緊密結合企業自身發展需要,總體謀劃、統籌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
——聚焦核心技術。在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圍繞中央企業主責主業,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培育,增強企業競爭力。
——遵循市場規律。在智慧財產權創造、布局、定價、運用、風險防範、國際合作等方面,按照市場規則,依法合規組織開展,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突出問題導向。找準智慧財產權工作薄弱環節,克服體制機制障礙,夯實工作基礎,著重解決專利質量不高、運用不足等問題,強化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統籌兼顧。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階段,組織協調各類資源,突出重點、上下結合、內外聯動,分類奔境充分領域推進智慧財產權能力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與企業高質量龍射婚發展深度融合。
(三)總體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有效專利擁有量持續增長,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實現重點專利布局,工作模式更加成熟,體制機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規模合理、結構最佳化的高水平人才隊伍,對中央企業創新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進一步提升,中央企業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占有效專利擁有量的比重達到50%以上,中國專利獎獲獎數量占全部獎項數量20%以上。與2019年初相比,中央企業美日歐有效專利擁有量翻一番,專利質量評價優秀企業數量翻一番,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量增長項墊祝50%以上,中央企業集團層面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數量增長50%以上。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
(四)堅持智慧財產權戰略引領。針對有關重點領域、重要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特點和發展趨勢,加強專利分析與產業運行決策深度融合,建立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明確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目標、方向和重點任務。著眼企業長遠發展需要,對標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相關意見和辦法,編制重大關鍵核心技術專項智慧財產權規劃。
(五)培育一批高價值專利。聚焦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依託重大科研項目和企業研發平台,培育一批創新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原創型、基礎型高價值專利。在項目立項、研發過程、試驗驗證、推廣套用等技術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積極參與標準制定,將自身先詢紙婚進專利技術納入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形成標準必要專利。
(六)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綜合企業發展需求、國際恥樂頁少維權能力、競爭對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智慧財產權策略,繪製專利導航圖。優先在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具有領先水平和市場套用前景的領域申請海外專利,加強海外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七)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加強國際商標註冊,培育知名品牌,對科技創新成果、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等進行商標品牌化建設。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趨勢,加強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方面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
三、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
(八)加大智慧財產權實施力度。鼓勵建立內部技術市場和智慧財產權有償使用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實施率。制定企業對外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相關程式和技術推廣目錄,開展分級管理,盤活現有資源。加強與其他企業之間的智慧財產權合作,提升運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充分利用工資總額、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等分配激勵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實施。
(九)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在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定、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投放市場前,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風險分析,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嚴格按照約定的範圍使用。
(十)拓寬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渠道。通過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證券化、構建專利池等市場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價值。鼓勵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開展海外股權投資,支撐國際業務拓展。積極發展智慧財產權金融,提升資本化運作水平。
(十一)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建立服務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為企業智慧財產權提供諮詢、評估、經紀、交易、信息、代理等服務。制定技術轉移服務制度,建立信用與評價機制。在中央企業“雙創”工作中探索智慧財產權運營新模式。
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十二)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意識貫穿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防範智慧財產權流失和侵權。涉及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關鍵核心技術,在對外轉讓、許可時要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審議。在高端人才引進、技術合作、企業併購等重大經營活動中全面開展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
(十三)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實施技術秘密與專利的組合保護策略。重視技術秘密的登記與認定,加強對涉密人員、載體、場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技術秘密保護,強化對掌握關鍵技術秘密離職人員的競業限制。規範涉及技術秘密的契約管理,防範不當使用或泄密。
(十四)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加強線上監測和市場巡視,及時發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有效運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調解等多種形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應對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濫用和濫訴行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十五)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防範機制,加強重大案件跟蹤研究。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動態跟蹤機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大工作協調力度,提高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處理能力。
五、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十六)強化智慧財產權機構和制度建設。中央企業集團要明確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中央企業所屬科研單位和重要生產製造企業要明確智慧財產權管理歸口部門,配備與智慧財產權業務規模相適應、滿足工作實際需要的專職管理人員。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夯實工作基礎,推動專利、技術秘密等集中管理。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要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配備智慧財產權專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貫徹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十七)實施智慧財產權分級管理。綜合技術、法律、市場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智慧財產權質量評價辦法。根據對主營業務影響程度,對專利、技術秘密進行分級管理並動態調整。定期梳理存量專利,及時合規處置低價值專利和閒置商標。
(十八)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管理。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準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務機構評級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和使用。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可在內部組建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實行市場化薪酬,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九)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智慧財產權業務流程化和規範化。建立專業化資料庫,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綜合研判能力。建立競爭情報分析和信息共享機制,支撐經營決策、技術研發和市場開拓。
六、組織實施和措施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視,企業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領導班子中明確專人分管。科技、規劃、財務、人力資源、法律等部門要加強協同聯動,按照本意見目標任務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機制,保障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投入,設立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專利資料庫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維權、風險評估等重點工作。探索設立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基金,拓寬資金投入渠道。
(二十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人才工作體系,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培養和引進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國際化專業人才。鼓勵申報智慧財產權專業職稱,設定高層級專家職(崗)位。加強對研發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專員的多層次、精準化系統培訓。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具備條件的企業研究組建專業化檢索分析團隊。
(二十三)加強考核激勵。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所屬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各級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四)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國資委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總體統籌和頂層設計,指導企業編制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對於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的貢獻度。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工資總額,結合工資總額特殊事項清單相關規定予以單列管理,加大中長期激勵範圍及力度。持續開展中央企業專利質量評價工作,進一步強化專利質量導向,組織中央企業高質量專利申報中國專利獎。鼓勵中央企業牽頭推動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研究建設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指導企業加強對所屬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促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交流,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模式,定期組織開展多層次智慧財產權培訓。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支持。增強與中央企業聯繫互動,建立定期溝通交流機制,幫助解決智慧財產權痛點、難點問題。指導中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貫標和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示範企業。指導支持中央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等。支持中央企業申報中國專利獎。支持中央企業將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納入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項目庫,開展高價值專利運營。支持中央企業在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備案,提升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效率。
內容解讀
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稱,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央企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央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
2020年3月11日公布該指導意見顯示,推進央企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旨在推動央企自主創新能力持續提升,更好發揮智慧財產權對中央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撐作用,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作出積極貢獻。
其總體目標還包括,到2025年,央企有效專利擁有量持續增長,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實現重點專利布局,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占有效專利擁有量的比重達50%以上,中國專利獎獲獎數量占全部獎項20%以上。與2019年初相比,央企美日歐有效專利擁有量翻一番,專利質量評價優秀企業數量翻一番,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量增長超50%,央企集團層面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數量增長50%以上。
中國官方兩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還對央企提出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等具體要求。
其中,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方面,要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加強國際商標註冊,培育知名品牌,並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趨勢,加強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方面,要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同時提出了具體要求和量化目標。
指導意見聚焦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方面重點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
一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包括堅持智慧財產權戰略引領、培育一批高價值專利、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提升各類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
二是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包括加大智慧財產權實施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拓寬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渠道、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
三是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包括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四是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包括強化智慧財產權機構和制度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分級管理、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信息化水平。
現實意義
業內人士指出,指導意見的出台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為持續增強央企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提供有力支撐。
二、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
(四)堅持智慧財產權戰略引領。針對有關重點領域、重要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特點和發展趨勢,加強專利分析與產業運行決策深度融合,建立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進一步明確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目標、方向和重點任務。著眼企業長遠發展需要,對標世界一流,制定和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相關意見和辦法,編制重大關鍵核心技術專項智慧財產權規劃。
(五)培育一批高價值專利。聚焦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依託重大科研項目和企業研發平台,培育一批創新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原創型、基礎型高價值專利。在項目立項、研發過程、試驗驗證、推廣套用等技術全生命周期,挖掘和培育高價值專利。積極參與標準制定,將自身先進專利技術納入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形成標準必要專利。
(六)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綜合企業發展需求、國際維權能力、競爭對手布局等因素,制定海外智慧財產權策略,繪製專利導航圖。優先在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具有領先水平和市場套用前景的領域申請海外專利,加強海外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
(七)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加強國際商標註冊,培育知名品牌,對科技創新成果、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等進行商標品牌化建設。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趨勢,加強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方面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
三、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
(八)加大智慧財產權實施力度。鼓勵建立內部技術市場和智慧財產權有償使用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實施率。制定企業對外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相關程式和技術推廣目錄,開展分級管理,盤活現有資源。加強與其他企業之間的智慧財產權合作,提升運用效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充分利用工資總額、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等分配激勵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實施。
(九)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在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定、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投放市場前,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風險分析,有效防範法律風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嚴格按照約定的範圍使用。
(十)拓寬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渠道。通過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證券化、構建專利池等市場化方式,挖掘和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價值。鼓勵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開展海外股權投資,支撐國際業務拓展。積極發展智慧財產權金融,提升資本化運作水平。
(十一)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建立服務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平台,為企業智慧財產權提供諮詢、評估、經紀、交易、信息、代理等服務。制定技術轉移服務制度,建立信用與評價機制。在中央企業“雙創”工作中探索智慧財產權運營新模式。
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十二)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將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意識貫穿科研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防範智慧財產權流失和侵權。涉及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關鍵核心技術,在對外轉讓、許可時要加強智慧財產權風險審議。在高端人才引進、技術合作、企業併購等重大經營活動中全面開展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
(十三)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實施技術秘密與專利的組合保護策略。重視技術秘密的登記與認定,加強對涉密人員、載體、場所等全方位管理。加強人才交流和技術合作中的技術秘密保護,強化對掌握關鍵技術秘密離職人員的競業限制。規範涉及技術秘密的契約管理,防範不當使用或泄密。
(十四)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加強線上監測和市場巡視,及時發現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機制,有效運用行政、刑事、民事、仲裁、調解等多種形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積極應對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濫用和濫訴行為,切實維護自身權益。
(十五)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完善海外智慧財產權糾紛預警防範機制,加強重大案件跟蹤研究。建立海外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動態跟蹤機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大工作協調力度,提高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對處理能力。
五、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十六)強化智慧財產權機構和制度建設。中央企業集團要明確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中央企業所屬科研單位和重要生產製造企業要明確智慧財產權管理歸口部門,配備與智慧財產權業務規模相適應、滿足工作實際需要的專職管理人員。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夯實工作基礎,推動專利、技術秘密等集中管理。在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重要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配備智慧財產權專員。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貫徹實施《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GB/T 29490-2013),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十七)實施智慧財產權分級管理。綜合技術、法律、市場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行業特點的智慧財產權質量評價辦法。根據對主營業務影響程度,對專利、技術秘密進行分級管理並動態調整。定期梳理存量專利,及時合規處置低價值專利和閒置商標。
(十八)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管理。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的準入、考核、淘汰等方面管理,完善服務機構評級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和使用。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可在內部組建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實行市場化薪酬,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九)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信息化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智慧財產權業務流程化和規範化。建立專業化資料庫,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綜合研判能力。建立競爭情報分析和信息共享機制,支撐經營決策、技術研發和市場開拓。
六、組織實施和措施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視,企業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研究部署,領導班子中明確專人分管。科技、規劃、財務、人力資源、法律等部門要加強協同聯動,按照本意見目標任務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及配套措施,不斷完善工作機制,保障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不斷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投入,設立專項資金預算,組織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盡職調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專利資料庫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維權、風險評估等重點工作。探索設立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基金,拓寬資金投入渠道。
(二十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智慧財產權人才工作體系,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人才隊伍,培養和引進智慧財產權領軍人才、國際化專業人才。鼓勵申報智慧財產權專業職稱,設定高層級專家職(崗)位。加強對研發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運營人員、專員的多層次、精準化系統培訓。建立企業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具備條件的企業研究組建專業化檢索分析團隊。
(二十三)加強考核激勵。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所屬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各級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四)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指導。國資委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總體統籌和頂層設計,指導企業編制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對於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的貢獻度。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工資總額,結合工資總額特殊事項清單相關規定予以單列管理,加大中長期激勵範圍及力度。持續開展中央企業專利質量評價工作,進一步強化專利質量導向,組織中央企業高質量專利申報中國專利獎。鼓勵中央企業牽頭推動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研究建設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指導企業加強對所屬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建立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專家庫,促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交流,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模式,定期組織開展多層次智慧財產權培訓。
(二十五)進一步加強對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支持。增強與中央企業聯繫互動,建立定期溝通交流機制,幫助解決智慧財產權痛點、難點問題。指導中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貫標和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示範企業。指導支持中央企業開展專利導航、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等。支持中央企業申報中國專利獎。支持中央企業將戰略性高價值專利組合納入國家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項目庫,開展高價值專利運營。支持中央企業在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備案,提升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和保護效率。
內容解讀
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印發《關於推進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稱,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央企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央企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
2020年3月11日公布該指導意見顯示,推進央企智慧財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旨在推動央企自主創新能力持續提升,更好發揮智慧財產權對中央企業創新發展的支撐作用,為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國作出積極貢獻。
其總體目標還包括,到2025年,央企有效專利擁有量持續增長,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實現重點專利布局,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占有效專利擁有量的比重達50%以上,中國專利獎獲獎數量占全部獎項20%以上。與2019年初相比,央企美日歐有效專利擁有量翻一番,專利質量評價優秀企業數量翻一番,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量增長超50%,央企集團層面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數量增長50%以上。
中國官方兩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還對央企提出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等具體要求。
其中,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方面,要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加強國際商標註冊,培育知名品牌,並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趨勢,加強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升智慧財產權綜合實力。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方面,要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需要的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顯著增強,同時提出了具體要求和量化目標。
指導意見聚焦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四方面重點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
一是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包括堅持智慧財產權戰略引領、培育一批高價值專利、加強海外智慧財產權布局、提升各類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
二是促進智慧財產權高效運用,包括加大智慧財產權實施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合規使用、拓寬智慧財產權價值實現渠道、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
三是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包括強化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加強技術秘密保護、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海外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四是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包括強化智慧財產權機構和制度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分級管理、加強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管理、提高智慧財產權管理信息化水平。
現實意義
業內人士指出,指導意見的出台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為持續增強央企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