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人才

智慧財產權人才

智慧財產權人才是一種複合型人才,理想的智慧財產權人才應有一定的理工背景和紮實的法學基礎,並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經濟學知識的人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人才
  • 含義:複合型人才
  • 要求:掌握一定的工商管理和經濟學知識
  • 相關規定:《智慧財產權人才“十一五”規劃》
背景,培養規劃,

背景

只有工科背景的智慧財產權人才才能夠在智慧財產權創造、申請、管理、套用。保護等方面發揮積極主動的作用。單純擁有法律知識的學生難以勝任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權的管理和套用工作。而工科院校具有一般文科院校所沒有的優勢,它以理科專業為主,著力培養工程技術類的學生,在奠定學生紮實的理工基礎後再推廣智慧財產權教育,將最佳化他們的知識結構,為他們今後的職業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

培養規劃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人才“十一五”規劃》的總體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的意義
智慧財產權人才是我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經濟、貿易、科技全球化背景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的中心環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有力支撐。努力創造自主創新的體制和環境,不斷深化體制改革,建立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全面有效地實施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大量高素質的智慧財產權人才。經過多年努力,我市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逐步發展壯大,這對推動全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的持續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從“十一五”期間我市經濟社會情況及今後長遠發展來看,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要邁上新的台階,迫切需要繼續培養在重要產業決策層面、企業管理層面、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層面上具備能夠掌握和套用智慧財產權的高素質人才。因此,必須從戰略的高度,認識到加強我市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意義。
二、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工作全局,以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為著眼點,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為契機,尊重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規律,將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納入全市人才隊伍建設體系之中,為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提供更加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標
根據我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以智慧財產權教育和普及為基礎,以提高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和企業負責人智慧財產權意識為重點,以培養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司法、企業管理和中介服務專門人才為中心環節,建立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的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體系,形成多領域、高素質、複合型的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充分滿足寧波經濟社會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需要。
三、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工作重點
(一)實施智慧財產權重點人才培養工程
貫徹國家知識產權局“百千萬人才工程”要求,實施智慧財產權重點人才培養“215工程”。力爭到2015年,培養20名精通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和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高層次人才;培養100名在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司法、戰略研究、信息化建設等領域具有專業先進水平和學術優勢的高素質專門人才;培育500名從事企事業智慧財產權工作、中介服務等工作的智慧財產權專業骨幹人才。通過繼續教育、學術研究和國際交流等,提高我市智慧財產權人才學術研究、組織管理和參與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務的能力。對入選國家和省智慧財產權人才工程的各類人選,支持申報市“創新型拔尖人才培養計畫”和市“4321人才工程”,優先推薦參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選拔。
(二)建立系統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工作體系
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積極性,有效利用社會培訓資源,實施智慧財產權培訓工程,制定智慧財產權培訓中長期計畫,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繼續深入廣泛地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將智慧財產權知識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計畫,強化領導幹部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業務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鼓勵他們在職攻讀智慧財產權方向的碩士、博士學位。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智慧財產權培訓,將智慧財產權相關業務知識列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全市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與考核。
(三)搭建智慧財產權普及培訓服務平台
充分發揮高校人才培養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戰略高地的作用,積極推進高校智慧財產權教育工作的發展。鼓勵在甬高校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智慧財產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研究,加大智慧財產權師資培養力度,開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和專業人才的培訓,通過訂單培養、定向招生、委託培養等方式積極為企業和中介機構培養一大批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者,為社會各界普及培訓智慧財產權知識搭建服務平台。
(四)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人才管理水平
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把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作為管理科技創新的基本手段,並納入科技創新的全過程。加強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創新型企業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為全面提升企業掌握和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提供強大的智慧財產權人才支持。圍繞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以企業為主要對象,特別是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關鍵技術領域和產業,對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者和科技研發人員廣泛深入地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實務技能的普及培訓和專項教育。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和規範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投資、戰略研究、信息服務、保護等中介服務機構及智慧財產權行業協會的建設。對專利代理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擇優給予一定的補貼,充分發揮中介服務和行業組織在培養造就智慧財產權中介人才中的能動作用。推動現有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人員知識更新和素質提高,著力培養一批精通智慧財產權法律和實務技能,能夠參加智慧財產權國際訴訟、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的中高級中介服務人才。
四、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保障措施
(一)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組織保障
把智慧財產權人才教育培養工作列入各級人才培養規劃,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保護智慧財產權人才教育培養工作機制。建立由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使用和管理相關部門組成的市、縣兩級協調機制,統籌規劃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二)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經費保障
合理安排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經費,確保形成合力,發揮政府資源效用最大化。對引進的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且其科技成果具有市場潛力、實施成果轉化的創新型人才在創業啟動資金、科研經費、安家費以及住房保障和子女安置等方面給予資助、補貼和幫助。
(三)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考核激勵機制保障
把智慧財產權指標作為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績效考核和企業評估、評優等的重要條件;把是否獲得發明專利權作為推薦參加國家、省、市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評選的條件之一。貫徹落實《寧波市專利管理條例》,監督各企事業單位依法兌現對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或報酬。加強對智慧財產權高級人才的引進與培養,對有突出貢獻、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人員,做到唯才是用;對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產生顯著經濟和社會影響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予以破格使用。
(四)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環境氛圍保障
通過發明創新大賽和創新創業優秀人才評比等活動,大力宣傳各條戰線的智慧財產權業績和典型人物,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智慧財產權、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加大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傳力度,把智慧財產權法制宣傳納入全市普法教育計畫,把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列為科普活動的內容,不斷提高民眾智慧財產權意識,形成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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