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3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 發文字號:國知辦發保字〔2022〕64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知辦發保字〔2022〕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現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工作要求,做好納入第三批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的管理工作,加強商品交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促進線上線下市場融合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是指已批准納入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名單的商品交易市場,通過重點培育建設,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在推動提升市場相關方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能力,促進商品交易市場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等方面具有示範標桿作用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工作以促進智慧財產權有效保護和規範管理為目標,每年培育認定一批線上線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示範帶動更多市場主體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工作,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任務:指導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能力,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培育指導、認定和複查工作。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地區市場的推薦、日常管理、具體指導和認定初評工作。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工作按照自願申報、擇優推薦的原則開展,包括培育申報、評價認定、資格複查、動態管理等程式。
第七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線上線下商品交易市場均可申報參與培育工作;已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工作的市場培育期滿後可申請認定;已認定及2022年之前通過續延審查的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均需參與複查工作。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對象給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導、培訓引導等措施。
第二章 實施程式
第一節 申報培育程式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申報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報主體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管理的線下商品交易市場應具有固定經營交易場所。線上商品交易市場應為符合《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
(二)在市場所在區域或所在行業具有較大規模及影響力(包括市場規模、年度成交額、經營者數量等);
(三)具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管理制度,市場相關方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
(四)申報主體能夠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人員、經費、信息等方面資源和支持。
第十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通知,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申報推薦工作,指導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自願申報,並填寫培育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培育申報材料包括: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申報表;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制度證明材料;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成果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由線下商品交易市場所在區域、線上商品交易市場註冊地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進行審核,在符合申報要求基礎上,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保護基礎好、保護需求強、保護能力好、保護意識強,在制度規範、管理機制、宣傳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場,並按規定將申報材料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既有線下實體、又有線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場,應由線下市場所在區域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
第十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各省(區、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評審,根據申報材料及評審意見,綜合考慮市場影響力、經銷商品或主營產業的智慧財產權類型、侵權行為的易發性以及各地實際工作基礎,兼顧東中西部發展平衡,遴選確定培育市場名單,批准符合條件的市場開展培育工作。
第十四條 培育期原則上為1年。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加強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後,省級知識產權局指導各市場制定工作計畫並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按照工作計畫在培育期間內達到認定考評指標要求。
第二節 認定程式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條件:
(一)市場經營管理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目標和方針明確,已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確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熟悉智慧財產權業務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已建立並有效實施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檢查管理制度、誠信管理制度、侵權處理制度、先行賠付制度等;
(四)與智慧財產權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建立協查協作機制,能夠及時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管理、執法工作。
(五)已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評價和改進制度。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材料包括: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申請表;
(二)管理機構及人員資質證明;
(三)智慧財產權保護培育成果證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十七條 培育期滿後,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各培育市場填寫認定申請材料,開展初評工作。初評採用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合格後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製作初評報告並填寫認定推薦表,將市場申請材料、初評報告、認定推薦表一併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認定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工作組,綜合申報材料及第三方滿意度評估結果,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考核,對培育市場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認定評審得分標準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培育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評估,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70%+測評分數2×3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二十條 經評審達標的商品交易市場,形成擬認定名單目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社會公示後無異議的,授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並頒發牌匾。有效期為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稱號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一條 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工作改進,次年仍可以申請認定。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節 複查程式
第二十二條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有效期滿60日前,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通知,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相關市場申請複查。
第二十三條 複查申請材料包括: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複查申請表;
(二)保護管理機構及人員資質證明;
(三)認定後三年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成果;
(四)其他必要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各市場經營管理主體填寫複查申請材料,開展初評工作。初評採用書面考核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合格後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製作初評報告並填寫複查推薦表,將市場申請材料、初評報告、複查推薦表一併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複查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成立評審工作組,綜合申報材料及第三方滿意度評估結果,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考核,對參與複查工作的市場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複查評審得分標準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依照《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標準》對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的市場進行評審,得到測評分數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滿意度評估,得到測評分數2;
(三)測評總分=測評分數1×70%+測評分數2×30%;
(四)測評總分在8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
第二十七條 經評審達標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形成擬通過複查名單目錄,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入口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保留“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有效期續延3年。
第二十八條 複查測評總分在60(含60分)—80分(不含80分)的市場,經過整改,驗收合格的市場保留稱號。連續兩年複查測評總分均未達到80分及以上的,或稱號有效期到期未申請複查的,撤銷稱號。複查測評總分在60分以下的市場,撤銷稱號,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定。
第三章 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應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工作的有關責任處室,指定具體負責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已認定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司備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所在區域的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本地區相關市場的巡查和管理,對相關市場發生智慧財產權嚴重侵權違法案件等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 評審認定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參評資格;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以不當手段影響考核認定結果公平性,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已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域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涉嫌犯罪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持續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管理工作的;
(二)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造成負面影響的;
(三)發生群體侵權、重複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權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出現其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經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審核,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市場在整改期內沒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沒達到要求的,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准,撤銷其稱號,並進行公告。
第三十三條 加強宣傳示範。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獲得“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的市場進行宣傳。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要總結提煉示範市場的經驗做法,鼓勵通過授牌儀式、座談培訓、經驗交流、實地觀摩等多種形式,加大創建示範工作的宣傳力度,擴大示範引領效果。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國知辦函協字〔2016〕25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營造公平競爭、保護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市場環境,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原《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2022年12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印發實施《管理辦法》,為幫助地方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市場更好地學習貫徹《管理辦法》,對其修訂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自2014年開始,國家知識產權局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認定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協同推進工作要求,通過指導市場建章立制、規範管理,培育認定了一批能夠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逐步實現相關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有領導、有機構、有制度、有人員、有經費、會運用、會管理”。截至目前,通過認定和續延審查,現有國家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總數達到115家。根據對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滿意度評估顯示,2022年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滿意度評估為88.8分,比2015年提高16.93分,整體步入優良區間。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示範帶動效應,我國商貿流通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環境顯著改善,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1年6月,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項目獲批國家表彰獎勵辦公室第三批全國創建示範活動保留項目目錄。2021年10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明確部署“持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建設”。2022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對規範管理創建示範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原《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認定管理辦法》作出修訂,以進一步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認定的目標、原則、程式,最佳化工作流程,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能力進一步提升、各方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鼓勵其持續做好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發揮在本地區商品交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引領示範作用。
二、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四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工作目標、工作原則、適用範圍等基本事項;第二章實施程式,對培育申報、評價認定、資格複查程式進行細化規定;第三章組織實施和管理,規定日常指導和巡查考核要求,明確有關違法違規情形和處理規定,加強宣傳示範;第四章附則。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內涵、管理職能分工和適用範圍。為統籌線上線下專業化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作出具體規定,即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培育和認定的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了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職能劃分,區分中央事權和地方事權,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培育指導、認定和複查工作,省級知識產權局牽頭負責市場推薦、日常管理、具體指導和認定初評工作。在適用範圍方面,《管理辦法》第七條作出分類規定,一是各類符合條件市場可申報培育,二是相關市場培育期滿後可申請認定,三是“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稱號有效期屆滿的均應申請參與複查工作。
(二)明晰了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創建示範活動的實施程式。一是考慮到線下線上專業化市場交易覆蓋區域存在一定差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線下市場申報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區域省級知識產權局管轄、線上市場由其註冊地所在區域省級知識產權局進行管轄,對於既有線下實體、又有線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場,應由線下市場所在區域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二是最佳化培育認定流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培育期為1年,較原《關於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培育認定的通知》規定的2年培育期顯著縮短。三是科學設定“專家評審分數”和“滿意度評估分數”兩項分值比重,將原來的專家評審分數”占比由80%調整為70%,將“滿意度評估分數”由20%調整為30%,避免出現因滿意度評估分值占比過低而對結果評審起不到實質評價作用的問題。四是嚴格複查考核程式,《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稱號有效期到期未申請複查的市場,撤銷稱號。
(三)明確了日常管理要求以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一是為加強智慧財產權規範化市場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省級知識產權局應明確有關責任處室和負責人員,每年對相關市場進行考核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保護司備案,同時還規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所在地的知識產權局應加強對本地區相關市場的巡查和管理,對市場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情況要及時按層級報告。二是落實《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明確了對於在評審認定、日常管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
三、實踐意義
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大力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建設,一方面有利於通過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化市場的示範帶動效應,推動更多市場主體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實現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於維護我國依法嚴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正面形象,積極回應全球治理體系的複雜變化對商品交易市場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出的新要求,打造讓消費者放心、權利人滿意的全國統一大市場。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大統籌指導力度,加強同相關執法部門的協同配合,積極引導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推動市場相關方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進一步提高消費者滿意度,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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