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部署,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範深圳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9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4〕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部署,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範我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及工作站分站的備案、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以下統稱設立主體)自主設立,為我市行業、領域、區域的企業和公眾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的站點。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分站,是指行業協會、商會等設立主體根據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需要設立的工作站的分站點。
第四條 工作站的備案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設、自願備案、定期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工作站的備案和管理等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智慧財產權專業能力的機構協助開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備案
第六條 工作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主體成立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運行所需的場地、設施及資金;
(三)負責人熟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四)配備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的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
(五)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制度;
(六)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七條 設立主體申請工作站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設立主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關於保障工作站運行所需場地、設施、人員及資金的說明;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相關檔案;
(五)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承諾。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並告知理由。
第九條 工作站備案的名稱一般為“行業(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專業市場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備案的名稱一般為“工作站名稱+(X X分站)”。
第十條 已備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變更備案:
(一)設立主體名稱、法定代表人等變更的;
(二)工作站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絡人等變更的;
(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 工作站可結合實際,開展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工作站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主要包括:
(一)信息諮詢,提供智慧財產權文獻資料庫信息檢索、推廣信息服務資源、公共政策諮詢等信息服務;
(二)宣傳培訓,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及業務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業務指導,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營、合規、維權等業務指導,幫助服務對象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制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布局;
(四)維權援助,建立暢通維權渠道,對接維權服務資源,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志願活動,建立健全維權互助機制,提升維權能力;
(五)糾紛調解,成立或加入糾紛調解組織,配備智慧財產權調解人員,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快速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自律機制,倡導智慧財產權行業自律和誠信守法,自覺抵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七)溝通合作,加強溝通交流,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的合作共享;
(八)監測分析,開展智慧財產權狀況調查研究,動態了解企業、行業、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及時反饋海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風險和服務需求,積極為智慧財產權政策制定建言獻策;
(九)配合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十)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工作。
鼓勵工作站參與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領域示範創建活動。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條 工作站應加強人員配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
第十四條 工作站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第十五條 工作站應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文字、影像等業務資料。
第十六條 已備案工作站應定期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況。每年七月份報送上半年度工作簡報,每年一月份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鼓勵已備案工作站加入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聯盟成員單位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和指導,著力搭建協同保護平台。
第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統籌推進全市工作站規範化建設工作,提升工作站服務能力和水平。
各區(含新區、特別合作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工作站進行業務指導及工作協調。
第十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一年度1月1日前(不含當日)備案的工作站開展年度工作評價。
工作站分站的工作納入對工作站的評價。
第二十條 年度評價採取書面評審的方式開展,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年度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礎條件,如設立主體規模、場地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情況;
(二)工作機制,如制度建設、工作規劃、信息報送、自律管理、溝通合作等情況;
(三)綜合服務,如宣傳培訓、業務指導、維權援助、糾紛調解、監測分析、孵化運營、創新成效及工作亮點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對評價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在政策扶持、宣傳培訓、專家指導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對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先進經驗予以宣傳推廣;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過行政指導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依法通過適當方式對評價結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備案:
(一)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
(二)設立主體已被吊銷、除名、撤銷或註銷的;
(三)工作站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評價或連續兩個年度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四)設立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已不符合工作站備案條件的;
(五)在備案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應予取消備案的情形。
工作站取消備案的,一併取消工作站分站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作站的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市市場監管局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取消備案。
工作站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直接取消工作站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市場監管局取消工作站備案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設立主體。
第二十六條 工作站取消備案後再次申請備案的,應間隔至少二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工作站分站的備案、工作內容和管理,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參照適用本辦法關於工作站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共治模式,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也就行業自律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市《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實施方案》提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
近年來,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圍繞“20+8”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重點行業,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成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150家,為超12萬家企業精準提供信息檢索、法律諮詢、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管理規範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打通了智慧財產權保護服務企業的“最後一公里”。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規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管理辦法》共分為五個章節:一是總則,包括工作站的定義、工作站備案管理的原則、主管部門等內容。二是工作站備案的規定,工作站備案,包含備案條件、提交材料、備案流程和命名規則等內容。三是工作站工作內容,包括工作站的業務範圍、工作職責等內容。四是工作站管理,包括人員配備、社會監督、信息報送、年度評價和退出機制等。五是附則,工作站分站參照適用、實施日期和有效期等。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設立主體
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可自主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
(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備案要求
工作站備案的條件:1.設立主體成立1年以上;2.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運行所需的場地、設施及資金;3.負責人熟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4.配備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的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5.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制度;6.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工作站備案應提交的材料:1.備案申請表;2.設立主體的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複印件;3.關於保障工作站運行所需場地、設施、人員及資金的說明;4.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相關檔案; 5.設立主體、工作站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承諾。
(三)工作站的工作內容
工作站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主要包括:1.信息諮詢,提供智慧財產權文獻資料庫信息檢索、推廣信息服務資源、公共政策諮詢等信息服務;2.宣傳培訓,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講及業務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3.業務指導,提供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營、合規、維權等業務指導,幫助服務對象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制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布局;4.維權援助,建立暢通維權渠道,對接維權服務資源,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和志願活動,建立健全維權互助機制,提升維權能力;5.糾紛調解,成立或加入糾紛調解組織,配備智慧財產權調解人員,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快速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6.自律管理,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自律機制,倡導智慧財產權行業自律和誠信守法,自覺抵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競爭環境;7.溝通合作,加強溝通交流,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的合作共享;8.監測分析,開展智慧財產權狀況調查研究,動態了解企業、行業、產業智慧財產權發展狀況,及時反饋海內外智慧財產權保護風險和服務需求,積極為智慧財產權政策制定建言獻策;9.配合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10.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綜合服務工作。
鼓勵工作站參與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按規定開展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領域示範創建活動。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的管理
1.工作站應加強人員配備,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智慧財產權服務能力。
2.工作站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3.工作站應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如實記錄工作開展情況,妥善保存有關文字、影像等業務資料。
4.已備案工作站應定期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情況,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況。每年七月份報送上半年度工作簡報,每年一月份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5.鼓勵已備案工作站加入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站聯盟。
6.市市場監管局每年組織對備案滿1年以上的工作站開展年度工作評價。對評價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在政策扶持、宣傳培訓、專家指導等方面予以鼓勵和支持;對評價結果為優秀、良好的工作站,市市場監管局對其先進經驗予以宣傳推廣;對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作站,通過行政指導等方式,督促其改進工作。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的備案:1.設立主體申請取消備案的;2.設立主體已被吊銷、除名、撤銷或註銷的;3.工作站連續兩個年度不參加評價或連續兩個年度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4.設立主體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已不符合工作站備案條件的;5.在備案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情節嚴重的;工作站取消備案後再次申請備案的,應間隔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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