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和管理,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效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等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10月25日印發,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2〕8號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和管理,進一步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效能,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專利、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的若干規定(暫行)》等法規、檔案的規定,結合深圳市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以下簡稱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技術調查官屬於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負責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對案件涉及的技術問題提供諮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第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技術調查官的選任和管理。
第二章 選任
  第五條 技術調查官主要從中國(深圳)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高等院校、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遴選,任期三年。技術調查官相關工作經費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六條 技術調查官採取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的方式產生。
  (一)採取個人自薦方式的,應經本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
  (二)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七條 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審核確定技術調查官人選後,在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選任的技術調查官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覆核並作出覆核結論。
  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對技術調查官予以選任,錄入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異議成立的,不予選任。
  第八條 案件涉及重大、疑難、複雜的技術問題,可緊急定向邀請國家、省智慧財產權部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調查官名錄庫中人員,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中聘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專家提供諮詢。
  第九條 擔任技術調查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生產、管理、審查或研究工作經驗。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者優先。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選任為技術調查官: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二)正在被行政拘留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
  (三)公職人員因違法違紀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紀違法被解除勞動契約的;
  (五)有其他依法不適合從事技術調查官工作情形的。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不再符合選任條件、主動申請退出或存在其他不宜擔任技術調查官情形的,解除聘任關係,將其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移出。
第三章 工作規則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管局及各轄區監管局可以根據案件辦理實際需要,申請從技術調查官名錄庫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執法,具體流程指引另行制定;申請從國家、廣東省智慧財產權部門技術調查官名錄庫調派技術調查官的,按國家、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需要調派技術調查官的,可依託技術調查官系統平台按流程辦理,或者直接聯繫中國(深圳)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辦理。
  第十三條 技術調查官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協助行政執法辦案人員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五)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參與行政執法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迴避。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調查官應當自行迴避;技術調查官沒有迴避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證人、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辦理的。
  技術調查官的迴避由合議組組長或行政執法辦案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十六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的範圍、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口頭審理時,可以向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發問。
  第十八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合議或調查終結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查閱。
  第十九條 技術調查意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號、案由、當事人情況等案件基本信息;
  (二)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歸納;
  (三)針對有爭議的技術問題出具意見和理由,並應當對當事人現有技術抗辯等主張予以回應;
  (四)相關參考資料內容和出處;
  (五)其他與案件技術問題相關的必要內容。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作為合議組或辦案機構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第二十條 技術調查官參加合議的,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的,應當在裁決文書上署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應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認真履行職責;
  (二)客觀、中立,在工作期限內獨立作出技術調查意見;
  (三)僅對參與的案件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發表意見,不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決結果發表意見;
  (四)嚴格保守參與行政執法活動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經批准不得披露、評價案件信息及辦案情況。
  第二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與行政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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