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10月2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 發布日期: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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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已經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省 長 王清憲
    2021年10月26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三章 行政保護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章 促進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最佳化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推動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經費保障,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屬地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法負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商務、文化和旅遊、網信、金融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以下統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二章 保護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智慧財產權保護績效作為政府績效考核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內容。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領域金融創新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的智慧財產權投融資體系。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九條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的指導。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對可能存在智慧財產權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會同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進行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防範智慧財產權風險。
第十條省和設區的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發展現狀、趨勢和競爭態勢的監測、研究,會同商務部門、相關行業組織等對具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智慧財產權事件以及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變化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為市場主體開展對外經貿、投資活動提供風險預警。
第十一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領域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突發事件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並落實重大事件報告、應急處置、信息發布等機制。
第十二條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商務、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完善技術出口中涉及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程式和規則,規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秩序。
第十三條鼓勵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創新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和相關措施,探索建設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示範區,建立完備、便捷、高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聯動體系。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機制,加強區域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工作,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聯合調查、證據互認等工作機制,實現智慧財產權執法互助、監管互動、信息互通、經驗互鑒。
第三章 行政保護
第十五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著作權登記、專利申請、商標註冊、地理標誌申請、植物新品種申請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註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省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標保護名錄製度,將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容易被侵權假冒的註冊商標,納入重點保護範圍。
第十七條省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重點作品著作權保護預警名單,對本省主要網路服務商發出預警提示,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監測。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加強商業秘密保護的普法宣傳,引導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增強商業秘密管理意識,合理選擇保護方式,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力度,依法查處假冒授權品種和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違法行為,依申請調解侵權糾紛。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建立健全地理標誌特色質量體系、技術標準體系、檢驗檢測體系,規範地理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強化地理標誌公共品牌建設,發揮地理標誌品牌效應。
第二十一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為中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諮詢、信息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第二十三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智慧財產權案件的信息通報、源頭追溯、數據交換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提高案件線索發現和處置能力。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聯合開展視聽作品、電商平台、線上教育、網路遊戲、郵遞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行動。
第二十四條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機制,推動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加強處理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的分工負責、案件移送及互相配合。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有條件的重點產業、優勢產業集聚區,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和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開展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相聯動的協同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行業組織、社會專業機構等合作,藉助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路傳播、智慧財產權權利轉移、侵權監測與識別、取證與存證、專業化糾紛解決等方面,推動智慧財產權治理創新。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應當公開智慧財產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範圍、辦理程式,根據當事人請求依法作出行政裁決。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部門對智慧財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制定維權援助服務規範和工作指南,加大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重點對象的維權援助,加強企業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智慧財產權信用評價、誠信公示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開展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表彰獎勵等行政管理活動時,應當查詢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公共信用狀況,並依法處置。
第三十條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按照國家規定,根據需要選聘相關領域專家擔任技術調查官,為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活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意見;
(二)參與調查取證,並對其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意見;
(三)出具技術調查意見;
(四)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官選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三十一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組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指引,提升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規範,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支持行業組織依法提起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提高保護意識,強化保護措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三十二條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規範化管理,提升服務能級,提高服務質量,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增強服務對象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能力。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提供智慧財產權志願服務。
第三十四條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展會舉辦期間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展會舉辦時間三天以上的,展會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與仲裁機構、行業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設立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機構,在展會顯著位置以及有關宣傳資料上公布糾紛處理機構的聯繫方式、糾紛處理規則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內部管理機制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相關智慧財產權糾紛,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六條鼓勵經營者建立健全商業秘密管理制度,採取與涉密人員或契約相對方約定保密義務、簽訂競業禁止協定以及對載有商業秘密的載體加密、加鎖、反編譯、標註保密標誌等合理措施,保護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三十八條支持仲裁機構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本省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業務。
第三十九條鼓勵行業組織、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國際貿易促進機構等依法成立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
支持各類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便捷、高效的智慧財產權調解服務,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調解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並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配合,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條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等技術,提供原創作品保護、智慧財產權維權取證等公證服務。
鼓勵公證機構跨區域異地協作,依法為跨區域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第四十一條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參加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政府投資項目、表彰獎勵評選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書面承諾,並在簽訂協定時約定違背承諾的責任。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合規性承諾的內容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促進服務
第四十二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市場化運營,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強化智慧財產權示範引領,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智慧財產權人才納入人才引進、培養計畫。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將智慧財產權知識納入課程教育體系。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設立智慧財產權教育和科研平台,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國內外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
第四十四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模式。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證保險、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險、專利執行險、專利被侵權損失險及其組合險等保險業務,為化解智慧財產權領域創造創新、轉化運用、交易運營、保護維權等風險提供保障。
鼓勵發行智慧財產權資產證券化產品,支持企業將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其衍生債權通過證券交易所發行可流通證券進行融資。
鼓勵和支持創業投資、擔保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項目進行風險投資、提供融資擔保、融資推薦、價值評估。
第四十五條鼓勵設立智慧財產權投資運營等基金,用於支持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加速智慧財產權產業化進程。
鼓勵企業加大資金投入,並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提升自我維權能力和水平。
基金的設立及其資金使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地方實際,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引導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和網路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推動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和市場化服務協調發展。
倡導市場化服務機構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成本提供智慧財產權公益性信息服務。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
倡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智慧財產權獎項,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促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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