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0號
《安徽省專利條例》已經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條例
安徽省專利條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
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進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專利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激 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專利予以扶持,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並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優先扶持。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並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培養職工創新意識,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認定和考核時,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等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第十一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專利權,轉讓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二條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根據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內容。
第十三條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將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等技術創新成效納入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畫。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專利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內容,鼓勵開展創新活動,培養學生專利意識。
支持高等學校設定與專利相關的課程、專業。
第三章運 用
第十五條 鼓勵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採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實施等多種形式運用專利,實現專利技術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十六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建立研究開發和轉化實施平台,建立專利轉移機制,促進專利開發運用。
第十七條鼓勵擁有相關專利的單位和個人通過相互許可使用、互惠使用等形式開展專利合作。
鼓勵和支持擁有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等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十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對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市場前景良好,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專利項目,應當予以資金扶持;對可能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應當優先扶持或者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專利質押貸款等業務,加大對中小微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持,促進專利產業化。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擁有專利技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專利交易市場,規範專利交易活動,支持建立專利代理、專利技術交易、專利資產評估、專利信息諮詢等中介機構。
第二十二條擁有專利權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主體變更、終止,以及專利權轉讓、質押、作價入股等情況,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四章保 護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調查專利侵權、查處假冒專利,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登記保存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標識的標註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與專利侵權糾紛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
(三)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屬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受案和管轄範圍。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
被請求人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鑑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侵權處理決定或者判決之後,被請求人對同一專利權再次作出相同類型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應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五)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對於前款第五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不能達成協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行為,由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網店經營者註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以及假冒專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二)進行現場勘驗;
(三)查閱或者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書證和視聽資料;
(四)抽樣取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特別複雜,需要延長期限的,經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
涉外案件的處理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組織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服務平台,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專利信息檢索;
(二)專利權有效性、權屬、變更、許可等查詢;
(三)專利信息統計數據;
(四)相關產業專利資料庫;
(五)專利侵權、假冒專利的處理信息;
(六)其他應當提供的專利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維權援助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維權服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議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或者侵犯專利權。
第三十八條各類會展的舉辦者,對標註專利標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接到假冒專利行為舉報的,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必要時可以依法採取抽樣取證或者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認定專利違法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參展商立即撤出其參展產品或者技術,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廣告主應當向廣告審查機關和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提供有關專利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未提供專利證明檔案的,有關單位不得為其設計、製作或者發布廣告。
第四十條中介機構從事專利代理等專利服務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並依法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從事專利的代理、技術交易、資產評估、信息諮詢等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依法開展專利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泄露、剽竊委託人的發明創造內容,不得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依法成立的專利鑑定機構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及當事人的委託,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獨立進行與專利保護有關的鑑定活動。
第四十二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對接到的專利違法行為舉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舉報的專利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明知其他單位和個人假冒專利,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生產設備、運輸、銷售、廣告、印刷等生產經營的便利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登記保存的物品的,由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專利標識的標註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專利標識標註不當,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允許未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產品或者技術以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技術名義參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從事專利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或者提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專利資助、獎勵的,由實施資助、獎勵的行政機關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追回資助的資金,撤銷授予的獎勵;
(二)五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專利資助、專利獎勵申請;
(三)向社會公示騙取專利資助、獎勵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十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解讀
9月24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高票通過《安徽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後將由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並從激勵、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對專利工作做出規範。
《條例》總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專利工作所需經費,從法規層面對完善了專利管理工作體系。《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並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並明確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該條款的設立將進一步調動創新主體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適應當前管理體制創新,執法重心下移的形勢,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執法權,實現對專利權人最及時、有效地保護。《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專利審議制度,避免專利技術的盲目引進、重複研發和流失或者侵犯專利權。
《條例》在專利激勵、保護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不少新舉措。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予以資助,對具有明確市場套用前景的優先扶持。二是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等。三是在專利保護和法律責任方面,《條例》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加大了展會中專利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四是對於新經濟形態下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明確了由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網店經營者註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此外,對於騙取政府專利資助和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將會被追回補助資金,撤銷授予的獎勵,5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專利資助、專利獎勵申請,並向社會公布其不良信用信息。
原《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是2005年10月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條例經過多方修改,更名為《安徽省專利條例》。《條例》內容涵蓋了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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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9月24日下午召開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規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安徽省專利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賦予縣一級政府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專利行政執法權,強化電子商務領域侵權處理,並要求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諸多創設性條款走在全國地方立法前列。
《條例》對專利行政執法這一短板作了充實完善,將專利行政執法權下放到縣一級。針對電子商務領域專利違法行為的特殊性,《條例》規定,查處電子商務領域假冒專利行為,由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網店經營者註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
為激勵全社會發明創造積極性,形成鼓勵創新的社會環境,《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並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人予以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發明授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予以扶持。
《條例》還加大了違法侵權責任的追究。單位或個人若違反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或個人騙取專利資助、獎勵的,將由實施資助、獎勵的行政機關追回補助資金、撤銷授予的獎勵,5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專利資助、專利獎勵申請,並向社會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
據悉,該《條例》施行之日,1998年制定、2005年修訂的《安徽省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