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

《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2022年9月23日,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出台《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共32條,對專利侵權糾紛的界定、案件的管轄、受理、立案、證據調查、審理、調解、裁決、送達執行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2022年9月23日,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並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規範全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行為,確保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安徽省專利條例》《安徽省智慧財產權保護辦法》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指南》《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因專利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為專利侵權糾紛。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三條 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後,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一款所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是指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全省縣級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督辦,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對於跨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處理。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規定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省、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履行合法、完備的手續,可以在轄區內統籌調配辦案力量。
第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在網際網路、電子商務平台等網路銷售發生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請求人住所地的,請求人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第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發現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不屬於該部門管轄的,不予立案。立案後發現不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管轄範圍,應作撤案處理。同時,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移送前告知請求人。
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受理或者立案。受移送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其管轄的,應當報請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八條 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將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提級辦理。下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不宜由自己管轄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報經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同意後,可以移送至上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
第九條 請求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 3 名或者 3 名以上單數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並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本通知書,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就請求處理的事項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屬檔案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並按照請求人的數量提供答辯書副本。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
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合併處理。
第十一條 案件辦理過程中,請求人提出申請追加被請求人的,如果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不符合共同被請求人條件但符合請求條件的,應當駁回追加申請,告知請求人另案提出請求。對於被請求人提出追加其他當事人為被請求人的,應當告知請求人。請求人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追加。請求人不同意的,可以追加其他當事人為第三人。追加被請求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應當在口頭審理前提出,否則不予支持。
追加當事人應履行相關程式。
第十二條 請求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行政裁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範圍;
(五)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或撤回處理請求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作結案處理。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或撤回處理請求以外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第十四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並記入案卷。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案件的證人、鑑定人、代理人的;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當事人也有權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申請迴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是否迴避的決定。
第十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立案時請求人已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經組織當事人陳述和質證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書面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六條 被請求人放棄答辯或承認事實的案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經審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卷宗材料齊全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裁決決定。
第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確定合議組組長、成員。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決定進行口頭審理的,應當至少在口頭審理3個工作日前向當事人發出相關通知文書,通知進行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交通知文書回執。
口頭審理的時間、地點一經確定一般不再改動,遇特殊情況需要改動的,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的可以線上口頭審理。
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視為撤回請求;被請求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口頭審理應當公開進行,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對庭前準備充足、證據收集全面、庭審調查清晰的案件,口頭審理結束後,可以當庭作出裁決,並送達裁決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存在下列事實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直接予以認定:
(一)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明確承認的;
(二)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
(三)自然規律及定理;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複雜技術問題,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應當事人請求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檢驗鑑定。當事人請求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單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檢驗鑑定意見未經質證,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當事人對鑑定費用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鑑定方先行支付,結案時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行政裁決活動。技術調查官在行政裁決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
(三)參與詢問、口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行政裁決辦案人員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組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組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對案件合議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中止案件辦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也可以依職權決定中止案件辦理:
(一)被請求人申請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審理的;
(六)該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中止案件處理:
(一)請求人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二)無效宣告程式已對該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作出維持有效決定的;
(三)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成立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撤銷案件:
(一)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請求規定的;
(二)在行政裁決期間,有關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的,可以終止案件辦理。有證據證明宣告上述權利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權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請求;
(三)請求人撤回處理請求的;
(四)請求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五)請求人註銷,沒有承受人,或者承受人放棄處理請求的;
(六)被請求人死亡或註銷,或者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撤銷案件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對專利侵權糾紛實行先行調解制度。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促進雙方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協定。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製作調解協定書,加蓋其公章,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調解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專利侵權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定後,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二十六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中止、公告、檢驗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述案件辦理期限。檢驗鑑定期限起算點以案件承辦機關委託或準予鑑定之日起算。
案情特別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結案的,經批准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第二十七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應當製作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書,並加蓋公章。
行政裁決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根據需要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協助配合及時制止侵權行為。
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裁決的執行。被請求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直接送交、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電子送達、或者其他方式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辦法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可以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告欄、官方網站、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達時,應當製作送達回證,將公告文書和相關載體(報紙原件等;如果是網站公告的,應當將公告網頁頁面採用帶日期、帶網址的方式全部列印,並由案件承辦人員在上面簽名並註明日期)貼上在送達回證上,並在備註欄由案件承辦人員寫明情況,簽名並註明日期。實行網上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行政裁決作出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行政裁決公開時,並按照有關規定刪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後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推動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業調解組織建立並落實行政裁決申請權告知制度,引導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告知行政裁決申請權和程式渠道,聯合推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示範建設。
第三十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應當加強展會領域、電子商務領域的行政執法,及時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展會領域和電子商務平台領域的專利侵權糾紛。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安徽省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實施辦法(試行)》的施行將有助於保障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明確,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對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督辦,對有關案件進行公開掛牌督辦。
對於跨市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協調處理。屬於《重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法》規定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可以報請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行政裁決。
對於請求符合規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單數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組成合議組辦理案件。
按照要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因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結案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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