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

《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
  • 性質:地方性法規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十四號)
《安徽省質量促進條例》已經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6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支撐
第三章 創新驅動
第四章 品牌引領
第五章 保障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質量強國戰略,建設質量強省,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基礎支撐、創新驅動、品牌引領、保障服務等促進活動。
第三條 質量促進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安全可靠的原則,樹立質量發展綠色導向,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主體、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質量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完善質量考核機制,全面促進質量水平提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質量發展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質量發展的重大政策,協調解決質量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主管部門負責質量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行政、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質量促進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當落實質量主體責任,加強質量技術創新,弘揚工匠精神,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增強行業質量意識。
鼓勵行業協會在標準制定、品牌建設、質量創新等方面發揮服務、引導、規範、協調作用,促進行業質量水平提升。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質量促進活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推動長三角區域產品、工程、服務質量聯動提升,質量安全聯動監管,質量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章 基礎支撐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計量技術機構創新發展,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建設產業計量測試中心,參與構建新型量值傳遞溯源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創建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標準驗證點、技術標準創新基地等,提升標準技術支撐水平。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宣傳工作。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鼓勵重點產業和領域推進創新成果的標準化、產業化。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加強國際區域標準化合作與交流,參與制定國際標準,推進標準信息共享與服務,推進中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構建權威公信、通用互認的質量認證體系,推行高端品質認證和新型服務認證。
健全政府、行業、社會等多層面的認證採信機制,推動認證結果在市場採購、行業管理、行政監管、社會治理等領域採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戰略性新興產業、主導產業、優勢產業和產業集群發展需要,支持建設相應的高標準檢驗檢測機構。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檢驗檢測服務。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開放共享檢驗檢測資源。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台,為企業質量提升提供計量、標準、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質量管理等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平台,推動質量信息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和套用。
第十八條 計量、標準、認證、檢驗檢測、質量管理、品牌建設、智慧財產權、質量鑑定等領域的第三方機構應當提升服務能力,規範服務行為,發揮質量促進服務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第三方機構質量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創新驅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質量創新體系,協同開展質量領域技術、管理、制度創新。
第二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企業加強質量領域基礎性、原創性研究,推進質量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重大顛覆性技術突破,加強檢測設備創新研製,實施質量攻關項目。
支持市場主體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藝,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率,推動技術進步和質量創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企業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推進質量管理數位化,創新質量管理模式,建設高水平質量管理隊伍,提高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質量控制水平。
第二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立質量創新聯合體,建立重點突出、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質量創新基地,設立質量創新項目,推動機制創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實施質量分級制度,倡導優質優價,引導、保護企業質量創新和質量提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構建數位化、智慧型化產品質量管控模式,實施重點產品質量比對分析;建設重點產品質量階梯攀登工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管理方法;發展個性定製、規模定製、高端定製,推動消費品供給向全生命周期服務延伸。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責任,推進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推進工程信息數據共享,實行智慧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專業化、融合化,生活性服務業標準化、優質化,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
第四章 品牌引領
第二十七條 實施品牌戰略,培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核心技術和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品牌;提升工程標準化、工業化、信息化、綠色化和精細化水平,創建工程質量品牌;推進服務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培育知名服務品牌。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建立品牌培育管理體系,加大品牌建設投入,加強品牌設計、市場推廣、品牌維護能力建設,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運營能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激勵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品牌運用、管理、保護與推廣的指導和服務。
引導、支持市場主體增強品牌意識,建立健全品牌管理制度,培育高端品牌,提升品牌運用能力,強化品牌維權保護。
鼓勵企業加強產品設計、文化創意、技術創新與品牌建設融合,建設品牌專業化服務平台。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研究品牌運營,推動建立完善市場調研、產品研發、商標註冊、品牌策劃推廣等一體化機制,塑造品牌形象,發揮品牌效應。
鼓勵、支持企業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和博覽會、展銷會等形式,加大品牌宣傳和推廣力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健全品牌保護體系,建設有利於品牌發展的機制和環境。
加強對中華老字號、安徽老字號、地理標誌等品牌的保護,培育百年老店和民族品牌。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開展品牌質押融資和智慧財產權投資入股,優先支持品牌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上市融資,支持品牌企業通過兼併重組延伸產業鏈條。
實施地理標誌運用促進工程,推動地理標誌納入中歐互認地理標誌產品目錄等。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等培育區域品牌,創建質量提升示範區和知名品牌示範區,推動質量提升和產業集群發展。
第五章 保障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質量發展相關經費,用於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質量治理、質量創新、質量攻關、質量服務等。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質量管理水平高、成效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的單位和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全國質量強市示範城市等國家級質量榮譽以及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質量主管等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增信融資制度。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質量水平、標準水平、品牌價值等納入企業信用評價指標和貸款發放參考因素。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運用保險手段促進質量提升和新技術、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質量促進需要的保險產品。
鼓勵市場主體投保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相關保險。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關保障機制,鼓勵企業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明確職責許可權,落實質量提升主體責任,完善企業質量治理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質量管理等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將質量人才納入相關專業人才序列,制定質量領域高層次人才激勵措施,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質量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通過將質量教育融入相關教育課程、開展質量教育實踐等活動,提升全民質量素養。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和科研機構完善質量相關學科和專業課程設定,開展質量教學和技能培訓,培養多層次、實用型質量人才。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國質量月、中國品牌日、世界計量日、世界標準日、世界認可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等活動,弘揚質量精神,提升全民質量、誠信、責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質量促進公益宣傳,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建設完善具有安徽特色的質量文化長廊、質量主題公園、質量博物館等質量文化宣傳平台。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選聘質量領域的專家學者為質量促進提供諮詢服務和智力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共同參與質量發展研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企業重大質量事故報告制度,依法開展質量安全事故上報、應急處置、調查處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建立質量誠信體系,健全質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開公示制度,完善質量信用評價機制,實施質量信用分類監管。
建立並實施質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守信主體按照規定予以激勵,對嚴重失信主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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